動火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動火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火管理制度1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管理制度2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動火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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