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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

時間:2022-12-31 10:21: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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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健康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健康制度15篇

職業健康制度1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衛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制度2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并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并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并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并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并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并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布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沖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匯總,并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后,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復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于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核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職業健康制度3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項目部經理饒文舉對本項目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饒文舉

  副組長:何先瑜薛志國趙峰濤朱廣君孫長江

  成員:孫建洪宋鵬張新張洪德康小衛

  熊建波何乾龍馮亞峰楊天福樊軍

  高勇高體忠陳明忠陳友樂任亮

  王建華胡樂遠袁振洲張小斌任輝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并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鉆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硅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置通風設備,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并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凈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采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置安全孔(閥)、設置檢測和消防措施、設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設備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墻,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盡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采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濕式清掃;

  采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污染,貯存中注意溫、濕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局部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采用局部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采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制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保存至職工離職后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保存至離職后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保存至離職后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布。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后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并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4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并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采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并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后,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后,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并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后形成整改報告,并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制家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發放標準。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制度6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制度7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衛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范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溫下作業,確保高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職業健康制度8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制度9

  為做好企業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企業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企業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職業健康制度10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并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制度11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興文縣利群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衛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灑水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公司采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衛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⑴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⑵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⑶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⑷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⑸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健康制度12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13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制度14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復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為后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后健康檢查

  1對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復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 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為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于年劑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復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為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xxx醫院

  20xx年08月25日

職業健康制度15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貯存。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采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項目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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