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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時間:2022-08-01 14:32:03 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5篇)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1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二、適應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職工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義:

  職業。褐竸趧诱咴诼殬I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內容

  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的職工由總務部環安課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4.1上崗前檢查:

  新進職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錄用。

  4.2經職業病體檢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并簽訂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在上崗六個月后由部門助理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優先予以換崗,亦可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

  4.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1年后;接觸粉塵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2年后,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4.3離崗時體檢:

  經過上次職業病體檢(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職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準后,由公司出具體檢證明,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

  經體檢合格者,凴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凴體檢發票附于離職單之后,于本人薪資中補發。未進行離崗時職業病體檢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4.4應急性檢查:

  職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儅發現接觸新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職業病體檢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換崗。

  儅職工本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臨時要求公司進行聯絡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儅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凴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4.5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并要求其簽字備桉。

  4.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7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4.8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名冊,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桉的相關資料。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2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辦法。

  2、適應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特殊崗位的職業健康體檢。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目錄》。

  4、職責:

  人事行政科:組織進行特殊崗位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建立健全的職業健康檔案。

  5、定義:

  職業。褐竸趧诱咴诼殬I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殊崗位:工作時會接觸到有害物質的崗位(詳見:附件二)

  6、管理內容

  6.1人事行政科每年對公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進行排查并公布。

  釋義: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對全廠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進行評估,并做成“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新增或變更職業危害崗位時,人事行政科對“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進行及時變更。“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如發生變更,須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總經理)核準,并向全公司公示。

  6.2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由人事行政科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6.2.1上崗前檢查:

  6.2.1.1擬聘員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并知會員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逾期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者,公司不予錄用。

  釋義:

  (1)在擬聘員工確定崗位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據“職業病危害崗位一覽表”確定需參加上崗前體檢人員名單,并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

  (2)員工本人在收到《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后15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并自行取回體檢報告。以上體檢費用需由員工先行墊付。

  (3)逾期未參加體檢的,公司不予錄用。

  6.2.1.2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和《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在上崗三個月后由本人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員工承擔。

  釋義:

  (1)擬聘員工在入廠時,由人事行政科確認是否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發果是,則體檢合格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和簽職業病危害崗位附加合同。(《勞動合同》最后一款須備注:本合同適用于一般性崗位,職業病危害崗位尚須簽訂職業病危害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錄用)

  (2)經體檢合格的員工,憑體檢合格報告予以錄用,職業健康體檢報告作爲附件,由人事系將此附件與員工合同一起存檔備案。

  (3)相關的體檢費用,員工憑體檢發票于上崗后3個月交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簽字后,至財務部報銷。3個月之內員工因各種原因離職的,體檢費用不予報銷。

  (4)體檢不合格者,公司不予錄用,相關的體檢費用不予報銷。

  6.2.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與上崗前的體檢滿1年后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釋義:

  (1)根據“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由人事行政科確定當年度進行在崗體檢的人員,并于每年年初排定當年度體檢計劃。

  (2)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由人事行政科每月組織體檢。體檢費用由人事行政科統一請款支付。

  (3)員工體檢報告,由人事系統一歸檔備案。

  6.2.3離崗時體檢:

  6.2.3.1經過上次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員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準后,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先行墊付。

  釋義:

  (1)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離職時,在距上次體檢滿三個月之后,須進行離崗體檢。距上次體檢未滿三個月的,以上次體檢報告結果作爲離職體檢的數據。

  (2)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主管核準后,由單位主管確認是否屬于職業病危害崗位。如發現屬于職業病危害崗位時,應知會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員工本人憑體檢相關文件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體檢費用先由員工本人墊付。

  (3)為防止未參加體檢而離職現象發生,員工離職單須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后,于離職單上標注體檢結果,體檢單由人事行政科存檔備案。

  6.2.3.2經體檢合格者,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憑體檢發票附于離職單之后,于本人薪資中補發。符合離職職業病檢查的員工,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釋義:

  (1)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體檢合格者,由人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單未經職業病檢查確認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2)經體檢合格,予以辦理離職的員工,體檢費用憑體檢發票附于離職單之后,于薪資中補發。

  (3)不符合離職時職業病檢查條件的員工,申請離職職業病檢查的,公司不予支持。員工可自行到省級以上職業病認定機構檢查,如果確定是由我公司引起的職業病,其檢查費用、治療費用憑發票由公司承擔或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自行承擔所有費用。

  6.2.4應急性檢查:

  6.2.4.1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當發現接觸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并知會員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體檢費用參照6.2.1.2處理。逾期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者,公司不予換崗。

  釋義:

  (1)員工在進行崗位異動時,由擔當單位主管對員工異動崗位進行確認,當發現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聯絡人事行政科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托書》,由員工本人于15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程序參照5.2.1處理。

  (2)體檢合格者,予以辦理調崗。體檢合格報告附于調動材料之后,由人事存檔備案。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調崗。

  6.2.4.2當員工本人被醫生診斷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要求公司進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先行墊付。當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憑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協助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釋義:

  (1)如有員工被醫生診斷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由人事行政科或擔當單位主管陪同進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當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憑體檢發票,由公司協助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6.3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并要求其簽字備案。

  釋義:

  (1)由體檢機構出具體檢報告,并由人事行政科及時知會員工本人。主要為在崗期間體檢結果的告知。

  (2)員工須在體檢報告上簽字確認,必要時,員工可復印體檢報告。

  6.4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釋義:

  (1)根據體檢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結果,分為正常、異常但與工作無關、異常但與工作有關三種情形。

  (2)公司只負擔與工作有關的體檢異常人員的情形,且協助醫療費用社保報銷手續。根據體檢機構的建議,對體檢異常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6.5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惠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釋義:當發現職業病患者,依照相關法規程序進行申報處理。

  6.6經確診為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的員工,公司負責辦理工傷治療及費用報銷手續,配合有需求的勞動者辦理勞動能力鑒定手續。職業病患者就醫期間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合適的崗位給職業病治療期的員工。

  6.7人事行政科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員工的.名冊,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的相關資料。

  釋義:對從事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由人事行政科建立員工名冊,并對體檢狀況進行紀錄。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3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 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 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衛生廳批準我院職業健康檢查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 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 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 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 體檢資料匯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 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 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范、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范,并由診 2 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布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 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 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 議,提出會診建議,并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 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采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 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鑒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 察其資質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 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 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 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并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 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 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 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 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準,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 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 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 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 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 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 等。

  (2) 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 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 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 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并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 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 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 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 況結論可分為5 種:

  a. 目前未見異常- 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 內。

  b. 復查- 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 查的內容和時間。

  c.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 4 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 職業禁忌證- 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 稱。

  e.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 異常。 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 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 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征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 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 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 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法律、法 規處理。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4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檢查制度5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和諧穩定。

  第三條公司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系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6.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

  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范,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范進行測定,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0.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并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12.發現疑似職業病癥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1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五條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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