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公章使用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公章使用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印章是單位對外交流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所(園)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保障單位的整體利益和形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我所(園)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單位印章,包括“江蘇省·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園”印章和法人章。
二、單位印章代表本單位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綜合辦公室受所長委托負責單位印章管理。
三、單位印章刻制由所長同意,綜合辦公室經辦;綜合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損,須及時封存或銷毀,并及時申請更換。
四、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隨用隨鎖,不得轉借和外借,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五、單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園)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合同、協議書、專利申請書、科研項目申報書、科技成果申報書、職稱申報表、工資申報表、錄取通知書、審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經審批。對外公函、合同、協議書等由部門負責人、分管所領導審核,所長批準。一般事項由分管所領導審批。
七、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經辦人。
八、使用印章中違反本規定者,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一、公章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公章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事業單位印章的'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中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全名公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公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公章)、內設機構公章等。
第四條事業單位的全名公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他專用公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全名公章有所區別。
第五條事業單位全名公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登記管理機關設立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法定名稱相一致。如事業單位同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多個事業單位法定名稱(即一個機構多塊牌子),需每一名稱獨立刻制一枚公章;公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字體為宋體。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全名公章須到天津市范圍內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審批的承制公章單位(刻字店),刻字店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業務后,須將底樣及委托刻制單位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委托刻制單位應向承制公章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我市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刻制公章的介紹信;
(二)經辦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公章樣模(手畫,標注樣式、尺寸、內容等一式兩份);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上述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應履行如下備案手續:
(一)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各類印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應將原登記的單位全名公章和專用公章送交登記管理機關,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全名公章的印跡和專用公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事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公章的印跡時,應當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審批的公章刻制企業出具的委托刻章證明。
事業單位全部公章的印跡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公章方可啟用;
(四)事業單位全名公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全名公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全名公章或遺失聲明送交登記管理機關。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公章憑證》,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20個工作日內,將新刻制全名公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公章送交所在地公安機關查驗屬實后,由事業單位自行銷毀,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刻制。
第八條事業單位公章收繳及封存應履行如下程序:
(一)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全名公章和專用公章。無法收回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章廢止的公告;
(二)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事業單位公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公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三)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全名公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公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公章一并上交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封存手續。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公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公章。
封存公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公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公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登記管理機關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公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五)市級登記管理機關統一對收繳的公章進行管理。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將收繳的公章進行造冊后送交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并填寫《事業單位公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將收繳后的公章,按季度定期送交市委保密機關定點機構進行銷毀。
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在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注銷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原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公章登記造冊,送交市級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有下列違反印章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追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買賣、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二)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刻制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三)私自承制事業單位各類印章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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