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11 中國青年報 作者:童大煥
隨著各地紛紛加大清查、打擊“高考移民”的力度,今年有一些應屆生可能面臨著走遍天下無法參加高考的危險。眼下離高考只剩兩個多月時間,各地2003年普通高考的報名工作已基本就緒,但一些省區不久前才出臺新的封堵“高考移民”的政策規定,清查、打擊“高考移民”也是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實行的。譬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那些本人和父母戶口從外
省遷入,但本人不在自治區上學和居住的考生,根據往年政策可以在本區參加高考的,今年自治區出臺的新政策卻禁止他們報考普通高校;再譬如,一些來自內地的高考生,幾年前就把戶口遷到了海南,他們原本符合在海南參加高考的條件,但今年海南省出臺的新政策卻讓他們的打算落了空。“高考移民”們為了遷入戶口、買房定居、插班借讀、打通各種關節(包括支付中介費用),已經花費了大量錢財,有的學生家長不惜辭去原來的工作,變賣原籍房產陪伴子女一起踏上“移民”之路。現在“高考移民”的錢花了,房子買了,戶口遷了,卻不讓他們報名參加考試。
我們現在的高考制度,是考生的戶口在哪里,就在哪里參加考試,按哪里的錄取線參加錄取。如今,戶口所在地不讓他們參加考試了,那么他們將來在哪里參加考試呢?就算移民們有充足的時間千方百計遷回原地或者再次遷往別的地方,那些地方會不會又以同樣的理由把他們排斥在高考大門外?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前途損失,到底由誰來承擔?即使政策要變,也不宜在這個節骨眼上變,更不宜追溯既往。
即使“高考移民”負面影響不小,但也要考慮上述政策與公民通過合法途徑自由遷徙自由居住權利的關系,考慮政策與法律發生沖突時的取舍問題。
從契約角度看,“高考移民”實際上是在法律框架內,亦即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移入地政府簽訂了某種契約。那么,地方政府的政策變動就意味著單方面違反契約,必須考慮一個誰負責任的問題?墒侨缃,我們有這樣的契約意識和相應的規則約束嗎?
多少年來,政策搖擺和多變一直是我們社會的通病,各地、各部門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現。說到底,這是政府契約意識缺乏的表現。政府違約不必負任何責任,所有的責任和損失都推給社會和公民個人,這樣一來,政府的契約意識又從何培養?政策的搖擺和多變也就習慣成自然了。
政府和公民之間平等的契約意識以及約束性規則的喪失,是一種非?膳碌闹贫刃詢群,它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耗盡了政府的聰明才智,更會影響到社會的創造力和公民對于未來的穩定預期。
我們不是希望而且也正在努力建設一個“重合同,守信用”的誠信社會嗎?那么,請從遵守政府和公民之間的平等契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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