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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5 21:35:24 志華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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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1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并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后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托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委托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2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_____(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于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5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地方勞務派遣相關細則,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合同與協議管理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招聘與輸送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相關法規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勞動合同管理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務派遣合同,并可以約定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薪酬福利管理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用工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與工傷管理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與休假管理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勞動紀律與離職管理

  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有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公司的借款等。

  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八、其他管理

  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假病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用工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建立用工臺賬,包含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一定年限以上。

  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6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工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工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工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勞務派遣單位應積極配合用工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勞務派遣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中列明。

  第七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九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勞務派遣單位指定賬戶,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十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勞務派遣單位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7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員工紀律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游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應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系處理,造成后果,自負法律責任。

  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幾凈,墻面無污跡、地面無臟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意識,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確保用工單位安全。

  二、員工管理

  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于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工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三、派遣員工工作管理

  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工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于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服從。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8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及地方細則,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合同與協議管理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員工招聘與輸送

  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

  員工入職與合同管理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并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薪酬福利管理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社會保險與工傷處理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工作時間與休假管理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

  勞動紀律與離職管理

  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

  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其他管理要求

  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

  建立用工臺賬,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

  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9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總則

  公司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各項決定。

  人事及勞動關系管理

  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

  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

  黨團關系與檔案管理

  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工單位負責。

  派遣人員檔案由用工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

  勞動報酬與福利

  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會同勞務派遣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中列明。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

  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勞動保護與工作條件

  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

  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休假與培訓

  派遣人員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做到勞逸結合。

  用工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發展機會給勞務派遣人員,幫助其提升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離職與解除

  員工離職須按合同規定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勞務派遣單位,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用工單位如需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協議,應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10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員工紀律

  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

  提倡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

  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

  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勞動合同管理

  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

  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薪酬福利與保險

  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派遣員工不得在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

  工作管理

  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離職與退回

  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并變更勞動合同。

  考核與獎懲

  用工單位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其工作表現和工作成果。

  對于表現優秀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可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晉升機會。

  對于工作表現不佳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培訓與發展

  用工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發展機會給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應積極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計劃。

  權益保障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共同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的投訴和糾紛,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積極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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