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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時間:2024-04-11 19:27:27 進利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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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律師事務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以下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和住所。

  名稱:江蘇xx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名稱:JIANGSU LAW FIRM

  住所:

  第三條 本所宗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著團結、協作、開拓、負責的精神,把本所創辦成管理規范、業務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個人律師事務所。

  設立人:xxx

  執業證號:

  身份證號:

  第五條 本所開辦資金為xx萬元人民幣,由設立人xxx個人出資。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本所經江蘇省司法廳批準和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后成立,依法開展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所的一切業務及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所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 本所設負責人一名,由xxx擔任,主任為本所代表人。主任應當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所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本所設立律師會議制度,律師會議每年召開兩次。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第十條 主任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作出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

  (三)決定本所的財產處置;

  (四)決定本所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決定本所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七)必須由本所主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本所設行政辦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負責本所行政事務,其工作對本所主任負責。

  第十二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嚴格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的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行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并接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

  第四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律師的權利:

  (一)律師有權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

  (二)律師有權獲取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律師有權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律師的義務: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依法辦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律師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律師應當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規章制度;

  (四)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五)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律師和行輔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所可聘用專職律師。

  第十七條 聘用的律師和各類輔助人員(包括律師輔助人員、行政工作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均實行合同制,以本所名義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職責、工資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及其權利、義務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確定。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六章 律師執業、收費、財務、分配制度

  第十九條 律師在本所執業,必須持本所的律師執業證,未辦完轉入本所手續的律師不得在本所執業。律師調離本所,必須結清財務,辦結業務、移交業務檔案,同時由本所收回律師執業證,由本所開具“三清”證明。律師執業證逐級上交發證機關。被本所除名的律師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離所手續依本條辦理。

  第二十條 本所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法律服務費用。承辦法律事務,必須由本所統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統一向當事人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開具發票,并如實入帳。聘用律師個人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所按國家規定建立規范、完備的財務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落實制度和本所規章;

  (三)自覺接受主管機關及財稅部門監督、審計;

  (四)依法納稅并按規定上交律師協會會費;

  (五)按照有關規定,提留各項基金;

  (六)聘請符合規定條件的財務人員,分別擔任總帳會計和現金會計。

  (七)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 本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設立人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所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應當在15日內進行清算,并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五條 清算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設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設立人和聘用律師不得執業。本所的設立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所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向稅務部門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最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所主任與聘用律師如因在辦理案件或工資待遇等事項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的,應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依法協調解決。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所批準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設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生效。

  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x律師事務所是經xx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合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本所由原始合作人發起,其他合作律師自愿組合,共同參與,其財產屬合作人共有。

  本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本所的宗旨是:高層次組合,高標準管理,高品質服務,高目標追求。

  第五條本所以“團結、敬業、守紀”為事務所文化。

  第六條自愿、信賴、尊重、支持為本所律師的合作基礎。

  第七條本所以《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自律性規定為其活動準則。

  第八條認真遵守和執行事務所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指導、監督是處理律師個人與事務所關系的原則。

  第九條本所引進所有權、決策權和管理權分治機制,實行科學決策、民主管理。

  本所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合作人會議,決策機關是高級合作人會議,管理機關是所務委員會或其委托的行政總管。

  第十條本所律師實行按勞分配原則,根據管理職責、律師等級以及資歷和貢獻等因素,決定具體分配比例。

  第十一條本所實行有計劃、有目標的發展模式,建立既有約束,又有激勵,獎勤罰懶,優勝劣汰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律師的等級和條件

  第十二條本所的律師是符合《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資格,并經司法廳批準取得律師執業證的正式從業人員。

  未取得律師資格或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本所律師名義單獨從事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可成為本所律師助理:

 。ㄒ唬┮讶〉寐蓭熧Y格;

  (二)提交證明個人身份、學歷等相關材料;

 。ㄈ┨顚懕救巳胨怯洷聿⒔洷舅鶅擅陨险綀虡I律師推薦、本所主任批準;

 。ㄋ模┌此痉◤d規定填寫實習人員登記表,報司法廳備案。

  第十四條根據本所律師資歷、能力、貢獻、業績、所齡、工作質量和水平以及執業證類別等條件,分為四個等級。

  (一)高級合作人;

 。ǘ┮话愫献魅;

  (三)兼職、特邀律師;

 。ㄋ模┞蓭熤。

  非專職執業律師,不得成為一般合作人和高級合作人。

  第十五條高級合作人在一般合作人中產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一般合作人晉升為高級合作人。

 。ㄒ唬┰诒舅鶊虡I滿五年;

  (二)個人業務創收歷年在本所排前十名或連續三年創收達到___萬元;

 。ㄈ┯幸欢ㄙY望并對事務所發展前期有貢獻;

 。ㄋ模┞殬I道德好,執業水平高,個人素質佳。

  高級合作人因嚴重違紀;嚴重損害事務所內部團結者;在執業中敗壞事務所聲譽者;受司法廳違紀處罰或律師協會違紀處理者;因個人原因連續兩年不能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者和不能承擔本章程規定的義務者,經高級合作人會議決定,可降格為一般合作人。

  第十六條本所律師為本所一般合作人。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新人員,經考核批準成為本所律師。

  第三章高級合作人會議、一般合作人會議、所務委員會、事務所主任

  第十七條高級合作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關和財產所有權的代表機構。高級合作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批準事務所主任或行政主管提出的年度預算方案;

 。ǘ┡鷾适聞账姆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ㄈQ定吸收、降格、開除和勸退高級合作人;

  (四)決定本所大型資產的購置和處分;

 。ㄎ澹┡鷾适聞账囊幷轮贫龋

 。┙浿魅翁崦,決定所務委員會組成成員;

  (七)其他應由高級合作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高級合作人會議分為正式會議、臨時會議。高級合作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事務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書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級合作人主持。

  高級合作人正式會議每年舉行兩次,必要時,由事務所主任提議或五名以上高級合作人提議,可召開臨時高級合作人會議。

  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高級合作人的三分之二通過。但出席高級合作人會議人數達不到全體高級合作人半數時,決議無效。

  高級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級合作人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高級合作人代為表決。已通知無故不出席高級合作人會議的,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一般合作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

 。ǘ┻x舉和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三)決定吸收、降等、開除、勸退合作人;

  (四)修改事務所章程;

 。ㄎ澹Q定事務所的分立、合并、解散;

 。⿷斢珊献魅藭h決定的事項。

  一般合作人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事務所主任提議或高級合作人會議提議可臨時召開一般合作人會議。一般合作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事務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主任書面委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級合作人主持。

  合作人會議決議由出席合作人會議的一般合作人五分之四通過。但出席會議的一般合作人不足全體合作人三分之二之時,決議無效。

  一般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高級合作人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作人代為表決。已通知無故不出席一般合作人會議的,視為棄權。

  高級合作人是一般合作人會議的當然成員,具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所務委員會是本所的管理機關。所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懈呒壓献魅藭h和一般合作人會議決議;

 。ǘ⿺M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

  (三)擬定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本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和負責人的任免;

 。ㄎ澹Q定本所律師的錄用、勸退、辭退和獎勵;

 。Q定輔助人員的錄用、晉升、辭退和獎勵;

 。ㄆ撸Q定本所行政人員的考核、聘用、待遇、獎勵和辭退;

 。ò耍┴撠熓聞账粘J聞盏奶幚;

  (九)其他應當由所務會決定的事宜。

  事務所設立各專業業務機構,促進專業化分工,適應法律市場的需求。

  事務所按分級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事務所主任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事務所主任在高級合作人中產生。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指呒壓献魅藭h、一般合作人會議和所務委員會會議;

 。ǘ﹫绦懈呒壓献魅藭h、一般合作人會議和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

 。ㄈ┨崦鶆瘴瘑T會成員或管理機構的其他成員;

 。ㄋ模┨岢鲐攧疹A算方案、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提出高級合作人、一般合作人的吸收、降等、勸退和開除的建議;

 。┨岢鰞炔繖C構設置方案,決定負責人的任免;

 。ㄆ撸Q定本所行政人員、律師助理的錄用、晉升、報酬和獎勵。

 。ò耍┲鞒质聞账粘9ぷ;

 。ň牛┰谔厥馇闆r下,對涉及本所安全事宜,可先行決定,后按程序追認。

  必要時,可由高級合作人會議決定聘請行政主管行使本條第(二)、(三)、(四)、(八)項權利,經特別授權,可行使第(六)、(七)項職權。

  第四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高級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高級合作人除享有《律師法》和《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高級合作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按本所規定享有經濟上的優惠分配權;

 。ㄈ⿹喂芾頇C關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監督高級合作人會議和一般合作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ㄎ澹┦聞账K止時,享有剩余財產的優先和優厚分配權;

 。┫碛修k公條件等優厚待遇。

  高級合作人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7蹲袷芈蓭熉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遵守本所規章制度;

 。ǘ┲艺\維護本所利益和團結,敢于向損害本所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

  (三)熱愛和關心集體,為事務所的建設提出積極建議;

 。ㄋ模┚礃I專一,超額完成業務創收任務;

  (五)學有造詣,業務水平在本所處于領先地位;

 。╅_拓進取,為事務所的建設和業務拓展作出貢獻;

  (七)絕對保守事務所工作和業務秘密,并負有因故離職后的保密義務;

  (八)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一般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⒓右话愫献魅藭h,對會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ǘ┍O督一般合作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ㄈ┫碛蟹峙錂;

 。ㄋ模┦聞账K止時享有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一般合作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袷芈蓭熉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以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無違紀、違規行為;

 。ǘ﹫绦幸话愫献魅藭h決議、高級合作人會議和所務委員會決定;

 。ㄈ┚S護事務所的團結和聲譽,不損害團結和聲譽;

 。ㄋ模⿲W有專長,能完成事務所規定的業務創收任務;

 。ㄎ澹┍J厥聞账ぷ骱蜆I務秘密,并負有因故離職后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高級合作人、一般合作人自動退出、勸其退出和開除律師事務所,不再享有事務所的財產分配權,其留在本所的執業風險保證金作為退職費,無執業風險保證金的除外。高級合作人、一般合作人因過錯或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被事務所開除,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處罰、處分的,執業風險金用作賠償損失或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律師助理為本所有固定工作期限或具體事務的臨時性聘用人員。律師助理包括下列人員:

 。ㄒ唬┮讶〉寐蓭熧Y格的實習人員;

 。ǘ┥形慈〉寐蓭熧Y格的輔助人員;

 。ㄈ⿵氖聦iT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ㄋ模┢赣玫膶I人員;

 。ㄎ澹┢渌袨槁蓭熤淼娜藛T。

  律師助理按本所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后進所,其待遇按本所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人員為本所專門從事行政、財會、文秘等管理工作的人員。行政人員為本所聘用人員,不享有屬于合作律師的待遇,其工資待遇為工資加獎金。離職時,可給予一定的補償,但補償金額不超過年基本工資的%。

  第二十六條事務所因工作需要可聘請高級管理人員。事務所因業務需要可聘請高級顧問。其年限和待遇另行規定。

  第五章財務和分配

  第二十七條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十八條事務所實行合作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具體財務管理監督制度按本所《財務管理監督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事務所按主管部門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固定資產購置維修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其提取辦法和比例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因病、因年邁等原因而不能繼續執業者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事務所按本行業執業特點設立執業風險基金,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

  第三十條事務所按按勞分配原則實行效益浮動工資制。

  事務所按內部律師等級確定不同等級律師的分配比例,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事務所的分配機制通過制定具體《目標責任制及收入分配比例》及《團組服務的分配辦法》加以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和事務所律師依照國家稅法納稅,依照司法部、司法廳規章交納規費。

  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稅務師資格證書》的稅務師;

  (二)從事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并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準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準后,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并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并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個人律師事務所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并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并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并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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