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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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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權是指憲法或法律賦予某些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議案的權利資格。
在我國,根據憲法、法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或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有權提出議案的組織、機關和個人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地方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相關法律
《憲法》7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9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10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21條: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引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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