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礦山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礦山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礦山管理制度1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xx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xx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xx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xx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xx年至20xx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布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著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后、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采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采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采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采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采或者開采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于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后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于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群眾安全、文明生產的愿望。
礦山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它項目。
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撒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礦山管理制度3
一、按主動預防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小隊下井進行熟悉巷道,以及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工作中必須按照小隊領導的布置,認真完成任務。
二、下井中,必須認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情況,熟悉礦井通風系統,以及井下各設施、要害硐室的位置。
三、預防檢查要做到“四勤,一堅持,一果斷”,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堅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一果斷:發現危及礦井和礦工生命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處理。
四、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線路對所有工作面、工作點進行認真檢查;對下井檢查不認真,走形式的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五、預防檢查結束后,必須填寫工作面及隱患記錄,由本人簽字認可;不填寫的,按未下井處理;弄虛作假的,加重處罰。
六、隊員每周下井檢查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對小隊長進行處罰;隊員拒絕不執行下井任務者,按《獎懲制度》處罰。
七、在礦下井搞預防安全檢查時,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礦山管理制度4
(1)礦山實行三級安全管理;
(2)建立各類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特點,應在礦山正式投入生產之前,建立礦山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礦山生產設備管理檔案。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設備種類,制定各類生產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礦山各部門均應建立生產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記錄,每臺設備落實到人;
(4)建立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凡在生產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均要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5)健全礦山生產的`各種圖件和資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礦山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并建立事故應急的組織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請有資質單位作開采設計,并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施工。
(8)請有資質單位作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5
一、訓練期間,小隊長每天進行點名,如不遵守勞動紀律,每遲到1分鐘,罰款2元;遲到超過10分鐘,教育批評:遲到30分鐘,全礦通報批評。
二、電話值班員脫崗,誤傳誤報、不報告事故電話或上級指示精神,導致救護工作失誤的,罰款100元/人次,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三、電話值班員電話鈴響無人接聽10分鐘,罰款50元/次。
四、上班期間因酗酒影響正常工作的,罰款50元/次;因此導致不能參加處理事故的,罰款100元/次,并作出書面檢討。
五、值班期間,無故不參加值班者,罰款100元。
六、值班期間丟失或隨意損壞公共財物而未能及時查出責任人,由值班小隊負責照原價賠償。
七、小隊長對隊員的'違章現象不制止或隱瞞不報,發現一次處罰小隊長50元;不按規定組織學習和訓練,罰款20元。
八、不服從命令和分工、消極怠工的,罰款50元/次;情節嚴重的,罰款100元/次。
九、下井預防檢查,必須深入采掘工作面,認真查找隱患,寫出隱患整改記錄,無檢查結果、不到指定工作面或不簽名的,取消一切井下津貼,并罰款20元/人次。
十、在處理事故時,畏縮不前,臨陳逃脫不執行戰斗命令者,經查實罰款500元/次;并報礦處理。
礦山管理制度6
1、值班、待機司機必須24小時堅守崗位,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使其保持戰備狀態。
2、車輛必須做到勤擦洗、勤檢查、勤保養,保證車輛達到“四足四不漏”(即氣、油、水、電),燈光全,信號響,制動好,方向靈,一腳著車,各緊固螺絲不松動,車內外整潔衛生。
3、救護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嚴禁調用救護車做與救護無關的'工作,更不得私借他人。
4、救護車必須專車專人管理,建立行車卡,嚴禁混亂用車。
5、所有車輛非搶救事故出動,司機都必須向分管領導或隊長請示同意后方可出車。
6、車輛需維修時,應首先報告隊長,審批同意后方可修理。
7、值班司機若聽到出動警鈴,立即發動車輛,聽從指揮員指揮,按時出動。
8、司機應負責照看好車上的救護裝備和指戰員的衣物。
礦山管理制度7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并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班組長匯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衛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說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后,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后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后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范者,不準下井。
(4)下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了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后,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系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系,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著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志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后、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后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并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志(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周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后小結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了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周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于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后,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采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筑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筑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墻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志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后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范。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8
第一部分總則
⑴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于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內附《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及《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內李礦字【20xx】44號)關于印發《李家塔煤礦輔助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加強兼職救護隊的戰斗準備,促進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準備水平,建立裝備先進、組織嚴密、作風過硬、素質良好、協調有效、快速反應、能夠協同專業礦山救護隊一起作戰的應急救援隊伍。
2、保證兼職救護隊具有良好的戰斗力,以保護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及時有效的組織礦山事故的搶險,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迅速有效地處理井下瓦斯、煤塵、水、火和頂板等災害事故,為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
本規章制度規范規了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工作內容、隊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等各項內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規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制度條款引用來自《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20xx]44號》、《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于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礦山救護規程》(20xx版)、《煤礦安全規程》(20xx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宗旨、職責、任務
一、宗旨
服務宗旨:
保護國家資源、企業財產、礦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后死,先重后輕,先易后難。
二、職責
1.受礦長直接領導,業務上由安檢科指導并開展各項工作。
2.自覺參加救援技術理論學習,接受技能培訓和戰備訓練。
3.必須熟悉礦井通風系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設備使用要求及參數等相關技術。
4.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并參與組織實施。
5.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6.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7.對救援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障所有設備的完好可用。
8.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救援”的原則,不斷提升戰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務
1.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2.做好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控制和處理礦山初期事故。
3.參加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做好礦山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5.保護煤礦職工和救護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
第五部分組織機構及職責
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編制為2支小隊,每支小隊10名隊員,總共22名隊員。
隊長:
高志忠
副隊長:
田海軍,孫子云
技術員:
鄭國偉
設備管理員:
楊海瑞
一小隊隊長:
吳曉琪
一小隊隊員:
范強,王強,吳波,姚麗宏,趙鵬,張飛
楊海瑞,姚東偉,黃曉君。
二小隊隊長:
張曉宇
二小隊隊員:
薛文柱,鄭國偉,李磊,韓超,馮宏瑞,
王如興,賀瑞卿,王肥
考核組:
考核組負責新隊員入隊考核,及組織各類活動的考核。
考核組長:
劉偉。
考核成員:
高志忠,田海軍,孫子云,吳曉琪,張曉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1.兼職救護隊隊長職責:
⑴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等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救護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⑵在礦長領導下,在總工業務指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職救護隊年度培訓計劃、訓練計劃,并組織落實。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戰斗準備工作,帶領救護隊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
⑸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協助煤礦搞好安全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訓、訓練結束后,組織進行總結;每次演練、救災任務結束后,將所開展的工作進行總結一起歸整存檔,同時做好隊內軟件資料的整理和臺賬管理工作。
2.兼職救護隊副隊長職責:
⑴協助隊長負責管理兼職救護隊工作。
⑵協助隊長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⑶制定兼職救護隊隊內管理考核規章制度。
⑷監督、執行救護隊員業務技能考核工作。
⑸隊長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時,負責本隊作戰任務的指揮責任。
3.兼職救護隊技術員職責:
⑴在隊長領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技術工作。
⑵協助隊長做好事故處理技術措施的制訂工作。
⑶記錄事故處理經過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處理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
⑸正、副隊長不在時,擔負本隊作戰工作的指揮責任。
4.設備維修管理員職責:
⑴認真鉆研業務,熟練掌握各種儀器設備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維修保養等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技能水平。
⑵經常對救護隊的設備進行檢驗,并保持完好。
⑶對氧氣充填泵勤保養,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護隊設備設施的臺帳記錄。
⑸對故障設備進行登記,并及時匯報隊長,進行處理。
⑹及時對救護隊損耗的物資進行記錄,并將采購計劃上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員職責:
⑴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⑵積極參加學習、技術培訓和體能訓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操作技能和身體素質。
⑶在處理事故時,應迅速正確完成指揮員命令,并及時匯報。
⑷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⑸根據指揮員命令,在事故處理時擔負電話值班員、通訊員、安全崗哨等職責。
二、入隊、退隊制度
1.入隊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了解兼職救護隊的職責、任務、宗旨。
⑵新隊員必須了解兼職救護隊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⑶新隊員必須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歷。
⑷新隊員年齡必須是25――35周歲之間的男性。
⑸新隊員必須具有煤礦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經驗。
⑹新隊員必須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參加救護隊。
⑻新隊員必須經所在部門或科室同意方能參加入隊申請。
⑼以上條件符合者,可填寫兼職救護隊入隊申請表(見附表1),經救護隊考核組考核合格后,安檢科簽字同意方能入隊。
⑴長跑3000米。15分鐘內跑完100分。
⑵單杠引體向上標準12個100分。
⑶俯臥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⑷仰臥起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⑸負重起蹲2分鐘內80個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隊制度
⑴救護隊員退隊需提交退隊申請表(見表2)。
⑵從本礦離職者,視其退出救護隊。
⑶因本職職位變動而不能再從事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⑷因自身身體條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無法參加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⑸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退出救護隊。
⑹結合上一年度的綜合考核成績,將上一年度綜合成績排名最后三名的隊員和新隊員一同參與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有關規定的,不符合《礦山救護規程》對兼職救護隊員其它規定的,退出救護隊。
三、隊員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新隊員管理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明確自已是救護隊員,礦井災害必須出動,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⑵新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⑶新隊員入隊試用1年(救護隊出勤1年)以上有資格申請取證培訓。
⑷新隊員不得隱瞞病情,否則退出兼職救護隊。
⑸新隊員要愛護個人裝備,個人裝備必須做到干凈整潔。
⑹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拆卸救護隊裝備。
⑺救護隊為新隊員配發好隊服、礦帽、膠鞋,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隊員因各種原因一年內離職的`,應及時交回所配發的物品,否則申請人力資源科扣除相應工資。
⑼新隊員經安全中心培訓取得救援證書后,一年內離職,培訓費用從工資中扣除。
2.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員必須了解兼職救護隊是礦井安全的最后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⑵兼職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⑶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制度。
⑷救護隊員在救援期間必須完全服從救護隊隊長,統一指揮,及時出動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⑸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礦井事故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⑹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礦井預案演練,否則扣除當月補貼。
⑺救護隊員必須保障個人裝備隨時處于備戰狀態。
⑻救護隊員在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私自拆卸個人裝備。
⑼救護隊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裝備,不得外借、損壞、改裝。⑽救護隊員有義務對礦井職工進行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⑾救護隊員有義務消除礦井一切災害隱患。
⑿救護隊員每月應參加隊內救護知識培訓,若有事需履行請假手續。
⒀任何隊組、科室、礦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護隊員在培訓期間、救援期間從事其它工作。
四、獎罰制度
⑴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認真履行職責和任務,違者開除救護隊。
⑵全體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完成學習期間制訂的各項訓練項目,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⑶副隊長、小隊長責任不落實、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務不明確、不組織學習、不組織訓練,一次罰款100元。
⑷不愛護儀器設備,亂砸亂丟,保護不妥當,保養不到位的,造成損壞的一次罰款200元,并承擔賠償損壞的設備責任,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⑸培訓學習期間,未出勤者,扣除當天補貼。未出勤且不請假者扣除當天補貼,罰款50元。
⑹體能訓練時,對有抵觸情緒的、不配合行動的、放棄訓練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罰100元。
⑺應急救援時,對隱瞞災區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后果,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⑻應急救援時,在災區畏縮不前者,臨陣逃脫者、不執行命令者一次處罰3000元,開除兼職救護隊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⑼年度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視為自動離職。
⑽自覺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訓取證后服役不滿一年離職的需承擔相應的培訓費用。⑾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現者給予1000―10000元獎勵。
五、年度計劃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初必須制訂全年度學習訓練計劃,并上報礦領導審批。
⑵年度計劃必須包括隊員名冊、外出培訓取證計劃、礦井災害預案,職業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學習等內容。
⑶年度計劃必須對全年度學習訓練課件、預案演練、作出具體規劃。
⑷年度計劃里要有對全礦職工自救互救知識教育的計劃。
⑸年度計劃要在每年第一次學習期間通知全體救護隊員。
六、年終總結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終必須進行全年度成果總結,并上報礦領導評審。
⑵年終總結必須在年終全隊考核結束后進行。
⑶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所有預案演練進行公布。
⑷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性公布。
⑸年終總結要對全年度參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進行總結。
⑹年終總結全體救護隊員必須參加。
七、預防性檢查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企業預防性檢查制度。
⑵預防性檢查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⑶預防檢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消防通道的檢查,地面負責人負責的工作的檢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井下避災路線的檢查,井下避災標志的檢查,井下避災區域負責人工作的檢查,井下避難硐室的檢查。
⑸救護隊要經常入井檢查礦井災害預防的落實情況。
⑹預防性檢查工作要認真仔細,發現有危及井下職工生命安全的隱患時立即處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進工作面的分布情況,掌握井下材料庫的地點,了解庫內材料設備品名和儲存情況。
⑻每月不定期檢查至少有兩次。
⑼預防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規定。
⑽預防檢查結束后,寫出行走路線圖,對發現事故隱患,通知所管轄區隊或礦調度室。
八、應急救援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制度。
⑵應急救援制度包括應急體制和救援預案。
⑶應急救援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⑷災害發生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后必須在第一時間井口集合。
⑸隊長或副隊長必須至少有一人在礦24h值班,并保持電話暢通,有事必須向安檢請假,同意后方可離礦。隊員臨時外出必須向隊長請假,方可執行。
⑹兼職救護隊必須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搶險救援報告制度
1.當發生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有效地將實際情況匯報調度室。報告程序(見下頁):
2.匯報內容必須清楚簡短,明確時間、地點、性質、遇險人數。匯報內容如下:
現場人員礦調度室礦長室
應急救援預兼職救護隊
災害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現場人員報告所在隊組和姓名報告災害的性質受困人數和傷亡情況
3.救護隊救援時報告內容:
兼職救護隊參戰人數
兼職救護隊參戰裝備情況
兼職救護隊呼吸器最底氧氣壓力
兼職救護隊作戰行動路線
兼職救護隊所在位置有害氣體情況,現場
情況,隊員狀況。
兼職救護隊用戰救援情況
被困人員傷亡的狀況
十、戰后總結制度
1.戰后總結要求參戰隊員全部參加。
2.戰后要求對損耗設備做出統計。
3.戰后要對救援時發生的問題進行匯總。
4.戰后要寫出行動路線圖。
5.戰后要對救援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材料。
6.戰后要對參戰隊員槍案進行存檔。
第七部分
技術裝備儲存、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一、設備庫房管理制度
1.設備庫房由設備管理員負責管理。
2.設備庫房嚴禁煙火。
3.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設備庫房。
4.庫房必須保持干凈整潔,設備器材擺放整齊。
5.庫房建立設備臺賬,賬目必須清晰,設備材料進出庫時必須詳細記錄。
6.裝備必須定期檢查,無過期物品和無效設備,保證合格。
7.對損耗的物資應及時上報兼職救護隊長。
二、隊服管理制度
1.隊服、礦帽、膠鞋嚴禁無故帶出救護隊。
2.隊服要求隊員統一清洗.
3.嚴禁穿救護隊隊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級領導檢查、演練、作戰,救護隊培訓學習時,必須統一著裝。
5.嚴禁私自改裝隊服裝備,嚴禁亂涂亂畫。
6.隊服破損及時報告隊長。
7.隊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護隊員離隊時要及時交回隊服。
三、呼吸器保養制度:
1.呼吸器是救護隊員生命安全的保障,救護隊員必須做到認真愛護,精心保養。
2.每位救護隊員要每月對個人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自補自排、定量供氧、氧氣壓力、面罩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記錄。
3.呼吸器不用時必須用偶接頭把呼、吸兩管連接,放入箱內。
4.呼吸器每三個月必須更換一次氫氧化鈣。
5.每次戰后、訓練結束后,呼吸器氧氣必須充至18Mpa以上。
6.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按自己的編號使用氧氣瓶,禁止敵國亂拿亂用。
7.未經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嚴禁用鈍器打開呼吸器的呼吸艙。
9.呼吸器的維修完全交于隊長、副隊長、或設備管理員。
10.呼吸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并貼檢驗標簽。
11.呼吸器損壞應及時匯報隊長。
四、呼吸器校驗儀管理制度
1.呼吸器檢驗儀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呼吸器檢驗儀各部件必須齊全。
3.呼吸器檢驗儀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4.呼吸器檢驗儀水柱必須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檢驗儀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6.隊員用檢驗儀時必須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
7.外出培訓學習攜帶校驗儀要填寫出庫單。
五、醫療急救箱管理制度
1.醫用箱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醫用箱內藥品必須保證齊全,且無過期藥品,缺少藥品及時補充。
3.醫用箱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4.醫用箱內必須有止血帶、三角巾、紗布、醫用棉簽、消毒液。
5.醫療箱附件必須有足夠的四肢夾板、軀干夾板。
六、自動蘇生器管理制度
1.自動蘇生器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自動蘇生器各部件必須齊全。
3.自動蘇生器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4.自動蘇生器氧氣必須保持18Mpa以上。
5.自動蘇生器內使用過的開口器、咽喉導管、引射管必須消毒才能放回箱內。
6.自動蘇生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必須保持在檢驗期內。
7.自動蘇生器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七、小儀器管理制度
1.小儀器由設備管理員負責保養。
2.小儀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檢測儀、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多氣體測定器、壓縮氧自救器。
3.小儀器必須保持干凈整潔,儀器各部件必須齊全,且靈活好用。
4.小儀器必須定期請專業機構檢驗,涉瓦斯檢測儀6個月檢驗一次,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6個月檢驗一次,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6個月檢驗一次,壓縮氧自救器6個月檢驗一次。
5.檢驗期外的儀器不得使用。
6.小儀器損壞必須上報隊長進行維修。
八、其它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1.設備庫其它儀器設備由設備管理員負責。
2.其它設備包括便攜式通訊電話、心肺復蘇模擬人、氧氣充填泵、空氣采樣設備、橡膠密閉筒、新型密閉、LBD線纜、消防鍬、消防鎬、擔架、氫氧化鈣。
3.設備管理員必須保證儀器設備的齊全完好。
4.氫氧化鈣必須按時補充,保證無過期物品。保證數量充足。
九、救援技術裝備臨時調用制度
1.兼職救護隊應急救援裝備只有救護隊有權使用。
2.如發生事故時,兼職救護隊有義務配合專職救護隊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
3.臨時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時,必須填寫臨時調用表,表格內容必須有經辦人,調用人,調用時間,裝備型號及數量。
4.調出的應急救援裝備必須是備戰狀態。
5.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回庫前必須認真檢查,調用人與經辦人必須在場進行核對,將其狀態進行記錄,損壞物品另行記錄,上報領導進行修復。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礦下達的文件必須及時匯報隊長。
2.各類文件必須定點歸類存檔。
3.培訓類文件必須及時上報煤礦,并備份。
4.制度類文件必須盡快落實執行。
5.活動類文件必須請示安檢科負責人。
二、學習材料管理制度
1.學習材料必須歸類存放。
2.學習材料包括創傷急救類、儀器操作類、應急救援類、預案類、事故案例類。
3.學習材料必須請專業救護隊審批。
4.學習材料必須隨時對全體煤礦職工開放。
5.兼職救護隊有義務將學習材料復印給煤礦職工。
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統一建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修訂應急救援體制。
3.隊內應急救援預案必須上報安檢科評審。
4.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定點存放。
5.兼職救護隊必須提前演練應急預案。
6.兼職救護隊要經常收集其它煤礦的應急預案作為學習材料使用。
四、應急救援圖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定點存放。
2.應急救援圖紙必須每季度更新。
3.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包括煤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4.以上圖紙由煤礦提供。
5.兼職救護隊員必須熟悉各類圖紙。
五、救護隊員檔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制定隊員檔案。
2.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服役時間。
3.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培訓證書的編號。
4.兼職救護隊隊員檔案上交礦安檢科一份,隊內存檔一份。
5.非本礦機構,不得對外公開隊員檔案。
6.隊員落案嚴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訓學習、訓練、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請假制度:
1.每期培訓學習進行實名制考勤。
2.隊員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3.考勤由副隊長負責登記存檔。
4.未出勤的隊員要進行備注。
5.因礦上工作在外培訓、工作的隊員按出勤登記。
6.每月隊員的救護津貼按出勤計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隊員要提前請假,經同意后方準請假,請假條如下(見表3):
8、兼職救護隊員出勤期間,因其它部門調用要填寫如下表格(見表4):
請假條(表3)救護隊培訓期間,隊員不能按時出勤、或因其它事務不能參加培訓,持本表向安檢科請假。
姓名
隊內職務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時間
年月日
年月日救護隊
意見
安檢科
意見
內蒙古李家塔煤礦
兼職救護隊學習期間隊員臨時調用申請(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期間,因的工作,經部門(人)臨時調用,調用期間為時分至時分,在此期間不能參加救護隊的培訓學習。
救護隊:
安檢科:
調用部門:
二、培訓學習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季度集中培訓學習5天。
2.培訓學習包括救護理論學習,和體能訓練。
3.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創傷急救課程。
4.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練。
5.每期培訓學習至少有一次礦井災害分析和救援計劃。
6.每期培訓學習隊員都應做到認真仔細,并做好筆記。
7.每期培訓學習期間礦上應抽調至少兩名職工參與旁聽。
8.其它部門應該支持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
9.培訓學習期間,救護隊員完全屬于兼職救護隊。
三、會議制度
1.兼職救護隊組織會議必須參加。
2.不能參加會議的隊員要填寫請假條。
3.兼職救護隊會議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四、赴外培訓取證制度
1.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通過相關培訓機構培訓,并取證后才能上崗。
2.兼職救護隊員每年必須復訓一次,并經相關機構發證才能上崗。
3.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按出勤記工。
4.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完全服從培訓機構管理。
5.兼職救護隊員在培訓機構不得與負責培訓的人員發生爭執而影響培訓取證,
6.赴外培訓要提前安排,按時報到。
7.赴外培訓期間嚴禁做與培訓取證以外的私人業務。
五、考核制度
1.兼職救護隊要進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職救護隊要進行每年年終考核。
3.年終考核必須有救護理論考核和儀器操作考核。
4.服役兩年、兩年以上的隊員考核未通過的退出兼職救護隊。
5.兼職救護隊的各種考核要存檔。
6.考核結果必須上報安檢科。
7.兼職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參加考核。
8.未能按時參加考核的隊員要進行補考。
第十部分應急救護制度
一、應急救援制度
1.發生災害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必須在第一時間出警。并在井口列隊集合,由隊長迅速領取任務
2.兼職救護隊在接到出警時必須做好記錄,記錄必須有報警單位,報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時間,事故性質、事故地點:應急出去小隊。
3.兼職救護隊在領取任務后,立即進入災區,不必簽字。
4.兼職救護隊應急出警后要隨時將受災區域情況匯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長必須將地面監控數據及時通知受災區域的救護隊。
6.兼職救護隊在搶救傷員時必須先確定現場的安全。
7.兼職救護隊嚴禁少于人數少于一個小隊出警。
8.兼職救護隊在出警后嚴禁單獨行動。
9.兼職救護隊出警到井下時必須有車輛接應。
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對礦上的各類應急預案提前演練,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計劃。
2.煤礦組織的各類應急預案兼職救護隊必須全員參加。
3.兼職救護隊必須存有煤礦的各類應急預案。
礦山管理制度9
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增強安全意識,熟悉和掌握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控制和減少違章行為,做到安全生產。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其
懂得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經濟建設的意義,增強責任感。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二、法規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表現,要采取各種措施和形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執行,以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新工人入礦的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礦山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
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到坑口(車間)的工人進行采場安全生產教育。
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崗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必須有在安全工作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并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指爆破工、礦井通風工、信號工、泵工、擁罐(把鉤)工、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主扇風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礦山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內機動車司機、尾礦工、安全檢查工以及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工種的作業人員。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采取脫產或半脫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論訓。已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復審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體職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應對職工進行日常的經濟性安全生產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
九、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安全教育。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
十、礦長安全教育培訓。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均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才能上崗。
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辦公室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檔案管理部門,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安全記錄臺帳收集、整理、編目、歸檔、儲存和處理工作。
二、按照上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記錄臺帳清單,確定安全記錄的具體內容、要求及表式和標識的規定。
三、安全記錄臺帳是用以證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有效運行的證實資料,必須妥善保存。
四、安全記錄臺帳要做到字跡清晰,能正確辨認,不得隨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記錄臺帳應做到及時完整。安全記錄臺帳分類裝訂保存,按檔案管理規定分類進行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六、大力開展滅鼠防蟲活動,保證各類資料完好無損。
七、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盜工作,做到借閱、調取、歸還有簽字,防止資料失竊。
頂幫管理制度
一、在開采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礦山開采設計進行開采。
二、巷道掘進要規范、頂幫管理要嚴格。
三、要嚴格執行安全嚴把‘四關’、建好‘五層安全防護網絡’、搞好‘六落實’的安全管理規定。
四、安全員、作業人員在進入礦硐時,必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五、在開采過程中,對頂板不堅固要進行支護、邊幫不牢固的要進行堆砌,確保安全。
六、頂板、邊幫有安全隱患的必須首先消除隱患,再進行作業,不能及時消除的要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七、對違反頂幫管理制度的人員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向接班人員書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以便在當班過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全部記錄清楚,簽字后交給接班人員。
四、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確定后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
五、交接班人員嚴禁隱瞞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否則出現問題將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六、交班人員要做到隱患未整改、未說明不交班,頂板邊幫未排險或排險不徹底不交班,當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員要做到:無書面交班記錄不接班,無井口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簽字不接班,排險不徹底,留有隱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則: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來我不走。
礦山管理制度10
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法律意識,保證公司及時識別、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確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性,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識別與獲取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定期組織知識競賽、問卷調查、事故事件分析報告會等,以此了解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情況,提高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
2、公司辦公室應與法律法規頒布部門、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保持聯系,及時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
二、融入
1、公司辦公室應及時將所獲得的法律法規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責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規程。此外,還需將這些法律法規等融入到過程或活動、培訓等日常生產工作中。
2、公司辦公室應依據所識別的'法律法規對所有層次員工進行培訓。
3、公司辦公室應及時給安全生產科發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評審與更新
公司辦公室應密切關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確保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1、按《礦山安全法》規定,企業應設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機構的設置與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等文件要每年進行,形成二級監管機制;
2、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會議組織、記錄等作出具體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定期開會,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合格。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最高管理者書面任命下列職位:在高級管理層中指定了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安全負責人、員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法律法規需增加的職位,與風險及其評估相關的職位。
5、有員工代表的職責,員工獲得參與下列安全生產活動的機會:
4任務分析,設計與流程變化評審,安全意識提升,安全手冊更新,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與外部權力機構溝通安全生產事項,風險評價,相關安全過程的行動,變化管理的評審,參與安全問題的調查,采用“問題解決小組”的方式來處理安全問題,“問題解決小組”成員接受了解決相應問題的技能培訓,對員工拒絕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了公正的調查。
6、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培訓程序評估、變化管理流程、檢查系統、職業衛生監測、事故調查、標準化規范、系統評審、風險評價、內部評價。
礦山管理制度11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及時匯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并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釬,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采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臺、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并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范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于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礦山管理制度12
1.凡在回采過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采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鉆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巖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說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并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并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于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戶設置。
F、系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并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g、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礦山管理制度13
鋼水罐是吊運高溫金屬熔液的容器,在運轉過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訂本規定:
(1)罐耳軸與吊車鉤板應保持有潤滑油(納基黃干油或二硫化鉬潤滑脂),嚴禁干磨。
(2)鋼水罐裝高溫金屬熔液時,不能裝得過滿(距罐沿約400mm),以免熔液溢出燒壞罐體及耳軸。
(3)嚴禁在罐體或耳軸上亂[割亂焊,嚴禁用重錘或其它重物在罐體、耳軸上碰撞或敲打。
(4)罐體或耳軸表面有裂紋和明顯傷痕以及耳軸磨損超過名義直徑的.9%(35mm)者,該罐應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掛鋼、掛渣。
(6)罐皮厚度燒損超過50%者應更換。
(7)經常檢查罐耳軸周圍的焊縫,有無裂紋及開焊情況。
(8)鋼水罐由澆鋼車間負責,并對罐耳軸及吊車板鉤抹油;發現罐體及耳軸變形、裂紋、開焊等應立即報設備科鑒定處理。
(9)設備科每季度組織一次相關人員對罐及耳軸的全面檢查,每年聯系鋼研院做一次耳軸超聲波探傷。
礦山管理制度14
1、根據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全月的體質鍛煉,軍事訓練,學習筆記,儀器裝備管理和室內外衛生。
2、根據預防檢查、處理事故的情況,檢查是否按照《規程》進行操作,是否填寫記錄,是否進行戰例講評,是否認真執行制度等,進行檢查評比。
3、按照裝備保養全優的要求,檢查是否把材料消耗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進行了節約。
4、按照衛生制度的`要求,檢查是否把衛生工作做好。
5、遵守各種制度,發揚優良傳統,將評比檢查和獎懲制度相結合。
礦山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
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
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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