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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時間:2024-10-29 10:13:1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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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1

  第一章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第一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公司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制度,為了使其有效實施,及時進行了修補。

  2、公司環境保護的任務,是保證在公司正常生產中防治污染,保障職工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提高經濟效益。

  3、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類。”

  4、公司、科室、車間必須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在制定生產工作計劃時,必須對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安排,并認真實施。

  5、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廢”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6、職工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者不得打擊和報復。

  7、在公司干活的外包工、建筑隊和其它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節防治污染、保護環境

  1、積極防治廠區和生活區的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粉塵等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和危害。

  2、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搞好技術改造,使“三廢”不產生或少產生,把“三廢”消滅在生產工藝過程中。

  3、加強管理,搞好設備維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事故發生,減少“三廢”的排放量。

  第三節環境保護機構職責

  公司的環境保護機構設在環保科,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方針、法律、法規。

  2、擬定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標準和技術方案、措施、制度、獎懲。

  3、制定環境保護長遠計劃和近期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

  4、根據環境檢測情況,提出改善措施。

  5、積極宣傳環境保護方面的知識,提高廣大職工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

  第四節獎勵和懲罰

  1、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2、對違犯本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造成污染、破壞環境,危害職工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單位和個人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罰款,對污染嚴重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公司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1、公司的環境設施包括:VOC吸收裝置、事故水池等。

  2、各種處理設施須做到:

  (1)經設施處理后排放的廢氣、噪音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2)各種處理設施應納入所在車間的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書及各項規章制度。

  3、各種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報環保科審查和批準。

(1)需暫停運轉的;

(2)須拆除或者閑置的;

(3)須改造或更新的。

  4、各種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

  5、以上環保設施環保科不定期的進行檢查,發現有違犯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環保科有權給予一定的處罰,并且納入廠內經濟責任制考核。

  6、未經環保科批準,擅自做出將環保處理設施停止運轉或閑置,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做出處罰。

  第三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三同時”管理辦法

  現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適合本公司的“三同時”管理辦法。

  1、凡是公司在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時必須依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規定,并加強監督檢查。

  2、在進行技改或擴建項目時,產生新污染源的須提出相應的治理方案,并報環保科審批,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

  3、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和決算中,要列出環保治理設施投資額,并由環保科負責監督實施。

  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要把檢查污染治理工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沒有建成的不予驗收,不準投產,強行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對外排污染物的監督管理,預防污染事故的發生和降低環境污染,特對我公司外排污染物制定該管理辦法:

  1、公司的外排污染物主要是:VOC裝置處理后廢氣和噪聲。

  2、VOC裝置處理后廢氣和噪聲,須達到國家規定污染物外排標準。

  3、廢渣和廢棄物應存放于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禁止任意排放和丟棄。

  4、所有噪聲大,振動大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要采取消聲、隔聲、防振裝置,達到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標準。

  5、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對任意排放廢氣、廢水造成大氣、水體污染以及人身傷害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其責任。

  6、公司內廢渣、廢棄物不按規定點堆放,要納入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五章環境監測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1、噪聲監測

  (1)監測地點:有噪聲源的操作室及公司周圍噪聲(公司南、東、北、西)

  (2)執行標準:車間內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噪聲暫行衛生標準》,車間環境內噪聲85分貝,公司噪聲執行GB12348—20xx《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中的Ⅲ類標準,即晝間和夜間等效聲級分別為65dB(A)55db(A)。

  2、每月對噪聲監測點進行監測,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月底納入當月考核。

  3、為了及時掌握環境變化情況,采取相應治理措施,質檢中心要依照上述分析頻率進行認真準確分析,并于當天上報,及時反應當天情況。

  第六章清潔生產管理制度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

  清潔生產是一種新的創造性思想,該思想將整體污染預防的環境戰略持續運用于生產過程。

  為改善公司生產環境,從源頭上削減污染,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取得最優化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特制定公司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一、清潔生產領導小組及成員

  為保證公司清潔生產工作順利有序地進行,達到“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的,公司特成立清潔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成員:

  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車間清潔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全面加強車間的清潔生產工作。

  二、清潔生產管理制度

  1、各車間、專業、生產大班操作人員要及時有效的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間及相關部門進行檢修處理,檢修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物料回收,防止物料直接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和物料損失。

  2、隨時檢查裝置、設備的運轉和備機備用情況,確保裝置長周期穩定運行,盡量減少因設備性能對生產裝置造成的不良影響,減少非正常停車次數,確保裝置穩產、高產。

  3、一次水使用完畢后,要隨手關閉閥門,杜絕“長流水”現象。

  4、按時開關生產裝置內的照明燈,杜絕“長明燈”現象,降低電耗。

  5、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考試,不斷提高職工的實際操作能力,確保裝置穩定運行,減少意外停車次數。

  6、積極開展清潔生產“金點子”活動,大力提倡公司員工提合理化建議,不斷優化工藝操作,以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三、清潔生產財務管理制度

  1、公司財務科負責對清潔生產方案進行財務預算,對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并保證預算結果的`準確性。

  2、清潔生產方案經可行性分析完成準備實施時,公司財務科負責可行性方案實施資金的落實。

  3、財務科負責建立清潔生產專用帳本,記錄清潔生產方案投入及方案實施后所創造的經濟效益,清潔生產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可作為公司清潔生產工作的專項資金。

  四、清潔生產考核辦法

  1、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巡檢制度進行巡回檢查,應巡檢不及時導致意外停車并造成污染環境的,按巡檢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違反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規定的,嚴格按照設備管理制度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3、對“長流水、長明燈”等嚴重浪費行為,公司每發現一次對車間主任罰款100元/次,當班值班長罰款50元/次,當班相關主操罰款20元/次。

  4、公司定期進行安全業務、清潔生產培訓并進行考試,根據考試成績進行經濟考核。公司將對業務素質高、技術過硬的個人獎勵50—200元,并作為年終評定崗位明星、先進工作者、優秀團員的憑證;對于考試成績較差,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崗位的罰款20—100元。

  5、公司制定的工藝操作規程和故障處理方法,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否則按相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6、公司對在工藝優化、節能降耗、人員管理、廢物利用等清潔生產工作中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較多的個人獎勵50—200元,合理化建議一旦被采納,公司將對個人獎勵100—500元。

  第七章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公司的環境風險管理,嚴格落實公司環境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預防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的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的隱患排查)的隱患排查,及時根據隱患產生的原因,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環境風險排查:

  (1)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2)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的安全狀況;

  (3)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

  (4)現場生產管理或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

  (5)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

  4、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查找原因,及時整改,整改責任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諉、扯皮,拖期、延期。

  5、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和責任。

  6、其他各部門及人員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應及時報告,重大隱患可直接上報公司主要領導,以保證盡快解決。

  7、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8、對于由于資金或技術問題等暫時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問題,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實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存在的危險因素;對于重大安全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的,要立即停產整改。

  9、對需要整改的環境隱患問題,要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驗收意見書等書面資料,要認真填寫,并經有關人員簽字后存檔。

  10、對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隱患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給于經濟處罰,由此引起重大傷亡事故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對所排查的隱患問題,要有隱患排查記錄臺帳和隱患治理臺帳,要存檔備案。

  13、對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隱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結束后,要向負責督辦的單位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14、對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隱患問題都要做為下次排查的重點。

  15、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誰排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管理。

  16、對因排查隱患不深入、不細致或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17、對在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18、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

  (1)公司應當綜合考慮公司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生產工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等內容。

  (2)根據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不同,排查可分為綜合排查、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應建立以日常排查為主的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治理隱患。

  綜合排查是指公司以廠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排查,一年應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組、工段、車間為單位,組織的對單個或幾個項目采取日常的、巡視性的排查工作,其頻次根據具體排查項目確定。一月應不少于一次。

  專項排查是在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區域、設備、措施進行的專門性排查。其頻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公司可根據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隱患。

  (3)在完成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1)出現不符合新頒布、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等情況的;

  2)公司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3)公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

  4)公司管理組織應急指揮體系機構、人員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5)公司生產廢水系統、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事故排水系統發生變化的;

  6)公司廢水總排口、雨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與水環境風險受體連接通道發生變化的;

  7)公司周邊大氣和水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的;

  8)季節轉換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地質地震災害預報的;

  9)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前;

  10)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本地區其他同類公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

  12)公司停產后恢復生產前。

  19、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

  公司應當定期就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隱患排查治理案例等開展宣傳和培訓,并通過演練檢驗各項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風險防范水平。如實記錄培訓、演練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將培訓情況備案存檔。

  20、建立檔案

  及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包括公司隱患分級標準、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隱患排查治理計劃、隱患排查表、隱患報告單、重大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培訓和演練記錄以及相關會議紀要、書面報告等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至少留存五年,以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

  第八章危險廢物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為:廢油漆桶。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環保科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月初及時登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環保科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場所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1、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2、公司環保科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五、組織機構

  1、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xxx組長:xxx組員:xxx

  2、危險廢物儲存場所現場管理人員配置:

  現場管理人員:xxx現場操作人員:xxx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某某公司礦山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礦山生態環境管理、減少生態破壞、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等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承包礦山建設、開采的單位。

  第二章 原則和目標

  第三條 公司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創建生態和諧礦山和建成綠色礦山體系為主要目標,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準則,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的根本方針,法制化、規范化地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公司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是實現礦產資源集約化、開采方式環保化、生產工藝清潔化、道路運輸無塵化、閉坑礦區生態化, 防止、減少礦山開采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實現礦山與周邊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促進礦山可持續發展,避免發生礦山環境保護責任事故和環境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分業務管理、分級負責和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公司負責監管礦山承包方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礦山承包方負責具體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不得超量、越界開采,保證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合規、到位。

  第六條 公司生產部負責統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礦山建設期生態環保管理要求

  第七條 新、改、擴建礦山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標準,編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所需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列入工程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應嚴格按照環評文件及有關批復要求,落實工程建設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以及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施工周圍環境,減少粉塵、噪聲、振動等的污染影響。建設項目竣工后,應及時修整與恢復在基建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做到驗收程序規范、內容完整、信息公開合規,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三條 逐步實現礦山開采機械化,選礦、加工工藝自動化,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數控化。

  第五章 礦山運行期生態環保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人員應不斷進行學習,依靠科技手段、方法,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輕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擾動、污染和破壞。

  第十五條 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及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確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部門與責任人,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2)礦山開采工序應配套粉塵收集處理設施,明確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定期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確保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監測方法應符合相關要求;

  (3)對易產生粉塵的鉆孔、爆破等作業,應當在施工過程中,通過除塵裝置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作業中產生的粉塵;

  (4)礦物堆場和臨時料場應采取防止風蝕和揚塵措施,礦山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5)現場禁止進行燃燒秸稈、垃圾及其他產生煙塵、廢氣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采礦不應對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環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壞性影響,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水體內洗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裝貯車輛和容器;

  (2)禁止通過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私設暗管、違規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礦山生產過程應從源頭減少廢水產生,礦山生活污水、車輛沖洗廢水、機械維修沖洗廢水及其他廢水等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意見的要求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再利用,并定期完成自行監測工作;

  (4)礦區沉淀池、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化糞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均應符合相關設計要求并保證正常運行;

  (5)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意見的要求,建設雨水截(排)水溝,宜回用于礦區綠化。

  第十八條 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礦山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要求,落實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

  (2)根據各類設備噪聲、振動的產生機理,合理采用各種針對性的降噪減振技術,合理選用低噪聲設備并定期維護、保養,減少或抑制噪聲與振動的產生;

  (3)爆破等產生較大噪聲的工作應避免夜間作業,合理安排爆破時段,減少噪聲對周邊居民的影響,確需作業的應履行審批手續;

  (4)廠界噪聲、振動必須符合排放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礦山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依法依規對工業固體廢物實施管理,制定相應管理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建立礦區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明確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

  (2)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轉移、貯存、銷售、利用、處置等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產生二次污染,如果在處理、處置、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次污染的,必須采取相應的處理、處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與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排放標準要求;

  (3)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均應按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開展,須符合國家與地方危險廢物處置相關規定,危險廢物貯存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暫存間應有明顯的間隔(如過道等),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必須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4)露天貯存的廢渣、廢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其暫存場所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設置,貯存場所禁止混入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規范化的'標志牌;

  (5)生活垃圾應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6)應對露天礦剝離的表土進行資源化利用,或單獨堆存在礦山后期土地復墾時利用。

  第二十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承包方在礦區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代化礦山建設、礦地和諧和企業文化形象等建設過程中應逐步按照綠色礦山考核指標要求進行建設,實現礦山的綠色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礦山承包方積極推進建設現代數字化礦山,加強技術工藝裝備的更新改造,如采用高效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礦山承包方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生態環境保護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第六章 礦山閉礦及生態恢復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邊開采、邊治理”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逐步恢復區域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四條 礦山關閉前,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并在實現生態恢復治理目標并通過驗收后,閉坑退出。

  第二十五條 礦山關閉時,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要求如下: (1)應及時拆除現場機械設備、物資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各類雜物、垃圾及污染物。對于現場不能處置的污染物,應外運到專業處理場處理;

  (2)應按照綠色礦山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及相關行業規范要求,做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水土保持工作;

  (3)應根據恢復治理設計要求做好場地恢復,結合現場情況,盡可能按原始地形地貌平整,難以復原的地段,應按恢復治理設計方案平整,并與自然環境相協調;

  (4)場地覆土厚度及土質應符合恢復地類的復綠要求,應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復的地表條件,充分利用工程開采前收集的表土做排土場表層,覆蓋土層厚度根據植被恢復類型和場地用途確定。恢復為農業植被的,覆土厚度應在50cm以上,恢復為林灌草等生態或景觀用地的,根據土源情況進行適當覆士。干旱風沙區等排土場不具備植被恢復條件的,應采用砂石等材料覆蓋,防止風蝕;

  (5)植被恢復宜林則林、宜草則草、草灌優先,恢復后的植被覆蓋率不應低于當地同類土地植被覆蓋率,植被類型要與原有類型相似、與周邊自然景觀協調。不得使用外來有害植物種進行排土場植被恢復。已采用外來物種進行植被恢復造成危害的,應采取人工鏟除、生物防治、化學防治等措施及時清理;

  (6)露天采場的場地整治和覆土方法應根據場地坡度來確定,水平地和15°以下緩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墊低等方法;15°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噴混、階梯整形覆土、安放植物袋、石壁掛籠填土等方法并保持平臺和邊坡穩定,邊坡恢復措施及設計要求應符合GB 50433的相關要求,邊坡治理后應保持穩定;

  第七章 環境隱患排查與風險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礦山承包方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風險和現場作業風險識別機制,做到風險分類、分級管控,建立風險清單。

  第二十七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礦山承包方應當逐步建立風險隱患排查監管的長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建立風險隱患登記和現狀評估,記錄環境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信息,保障重大環境隱患整改的人力、物力、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礦山承包方應當依據有關標準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和應急能力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的程序發布,并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通報企業環境應急協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礦山承包方應落實環境危險物質、環境風險裝置設備監管責任,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定期做好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做到應急設施符合要求、應急物資貯備齊全、應急措施處于應急狀態。

  第三十條 涉及礦山管理的部門和礦山承包方應當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落實專人負責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企業環境保護設施特點相適應的應急救援隊伍,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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