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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檔案信息資源的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擋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檔案信息化建設,亦稱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是指檔案網絡建設、檔案管理綜合應用系統建設、檔案館庫智能化軟硬件系統建設,以及各種載體檔案的數字化工程建設等。
第三條接入電子政務內網的檔案管理應用網絡,按照《江蘇省電子政務內網保密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管理。依托當地電子政務內網,接收黨政機關等單位電子檔案信息數據的計算機網絡。其安全保密解決方案及安全保密產品的選用,按照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集中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協調促進的原則。
第五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保密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保密管理工作。省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全省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市、縣(市、區)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信息化建設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單位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統工程建設
第七條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同步規劃并落實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中各類軟、硬件系統的研制、開發和安裝,必須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做到防泄密、防竊密。涉及保密的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所采取的安全保密措施應與所處理信息的密級管理要求相一致,并按其最高密級的防護要求進行防護。
第八條承擔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的系統集成、綜合布線、軟件開發、服務咨詢及工程監理等單位,必須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保密審查。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一般不得交由境外機構或人員承建。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檔案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承建單位,必須具有《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
第九條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的保密管理實行審核備案制度。檔案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在確定檔案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后、決定招標前,應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江蘇省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審核備案表(甲表)》(見表一),通過審核,才可實施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未通過審核的,應按規定調整后再報審核。招標或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開工后,1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江蘇省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審核備案表(乙表)》(見表二)。
第十條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省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備案,重大項目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省級各部門、單位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全省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館藏檔案的批量數字化工程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檔案計算機信息系統,應報經省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門審批通過后,才能運行國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檔案信息保密
第十三條涉及保密和不開放檔案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采用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加密存儲和傳輸、審計跟蹤、防電磁泄漏等安全保密措旋,加強管理。對其系統的訪問應當采用權限管理機制,不得越權操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術防范措施的數據庫不得聯入局域網、公共信息網等網絡。
第十四條涉及保密和不開放檔案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電子政務外網、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
第十五條符合政務公開規定的已公開的現行文件等檔案信息應盡早上網,有關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中共中央文件不得自行上網。
第十六條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采集的檔案信息,除在其它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的,組織者在上網前,應當征得檔案信息提供單位或個人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執行上網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第十七條凡在檔案網站上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和網絡新聞組等,應由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審批,明確相關保密要求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和網絡新聞組等、談論和傳播涉及保密和不開放檔案的內容及信息。
第十八條不得在公共信息網絡上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涉及保密和不開放檔案的內容及信息。
第十九條涉及保密和不開放檔案信息資源載體的復制,即用掃描、復印、翻拍、手工抄錄或印刷等方法仿制原稿,必須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章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在公共信息網或與公共信息網相聯的網絡上檔案信息,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
凡向公共信息網提供或檔案信息,必須通過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書面審查批準。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上網公開檔案目錄或全文信息,必須按照有關信息上網保密規定,建立健全上網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做到由本館鑒定機構按有關規定逐條鑒定、審閱簽字。
第二十二條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實行單位領導責任制。各單位應將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工作列為單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內容,明確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
單位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檔案信息化建設各項保密措施的落實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檔案信息化建設單位應根據系統所處理的信息涉密等級及其重要程度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保密措施,并依照有關保密和檔案工作的要求和標準,對檔案信息化建設保密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檔案信息化建設單位的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審查,并保持相對穩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應定期組織有關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檔案信息泄密情況,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實施檔案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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