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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7 16:39:23 制度 我要投稿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采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項目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范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項目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項目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2

  黃河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勞動強度大、苦、臟、累、險,而單位本身人員編制有限,不可避免地會雇傭一些臨時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給一些施工隊。使用這樣一支施工隊,雖然具備工資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點,但是從整體情況看,這只隊伍文化知識差,安全意識及法律觀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當中容易出現圖省事、趕進度、違章蠻干等現象。由于管理上的松散,監督檢查的不嚴格,更容易造成臨時工自身傷害,單位職工被臨時工傷害或違規施工時出現事故傷害。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種,總結了一下有以下三種:

  1.單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實際上是包而不管。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工傷概不負責”的相關承包合同,使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3.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未簽就進入工程現場,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辦理補簽手續。

  這些現象在黃河單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單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識淡薄,給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大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的用工要求,黃河單位使用臨時工,應該采取更嚴格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安全控制:

  1.必須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嚴肅施工進場紀律。

  2.依法承擔臨時工安全管理的義務,樹立“誰用工,誰管理”的思想,切實保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秩序,維護臨時工的安全與健康。

  3.嚴格審查臨時工程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范圍,施工許可證,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臨時工程隊還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托書。避免將工程包與無相關資質的承包人。

  4.開展崗前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還必須持有安監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作業。

  5.用工期限超3個月以上,還必須到縣以上勞動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與臨時工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

  6.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團體意外傷害險,或委托勞務派遣機構及時辦理臨時工相關社會保險。

  7.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立即制止。還要加強臨時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只有不斷強化、規范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絕、減少施工中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臨時工的人身安全與黃河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3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審核必備的證件、證書。

  2、雇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4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托授權書;

  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筑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稅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并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系,并書面報告說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并加強每班的巡回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并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并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并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審核批準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并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并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

  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并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臨時用工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有關條款如果與施工當地有關用工規定相抵觸時,以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嚴禁招收老、弱、病、殘以及童工作臨時工。

  第四條:用工單位除與員工簽訂用工合同外,還要與他們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臨時工進場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準許上崗。單位還要建立臨時工安全教育管理檔案。

  第六條:臨時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

  第七條:與外包工簽訂外包工使用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外包工入場前也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準許上崗作業。

  第九條:加強對外包工的'安全生產管理。使用外包工單位,有對外包工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絕不能一包代管。

  第十條:公司要制定臨時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細則和培訓教育制度。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要對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預防等方面有貢獻的臨時工、外包工給予獎勵和表揚。對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要堅決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在與其他建筑單位簽定工程聯營、分包工程合同時,也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責任。

  第十三條:按合同應提供給聯營、分包單位的安全設施,用工單位應及時提供并確保貭量。提供給他們的施工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要齊全,設備運行狀態要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條:分包單位員工、外包工發生傷亡事故,用工單位應履行協助搶救的義務,同時提醒他們把事故發生的情況報告給當地有關部門,并協助事故調查。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6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托授權書;

  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筑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稅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并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系,并書面報告說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并加強每班的巡回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并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并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并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審核批準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并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并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并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10、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生產性工傷事故,按項目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處理方法處理,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按國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7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審核存檔備查。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8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9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明確責任、強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務人員。

  3.管理內容和要求

  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劃分與確認

  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門雇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和以任何名義雇傭的農民工統稱外用工。到公司參觀、考察、調研等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參加勞動的學生、代培生、借調人員;不由公司支付工資的外單位人員;承包公司生產任務的外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均列入外用工范圍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獨立或單位組織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具備法人資格,在銀行設有獨立的戶頭或帳戶,有權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檢修、勞務等工作的人員統稱外包工。

  3.1.3售后服務人員:從事商品生產、流通、經營和服務性經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自行組織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

  3.2管理職能

  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職能

  3.2.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監督部門,參與外包工招投標工作,負責投標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參與外包工立項施工的審批,負責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協議。

  3.2.1.2負責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管理的備案。

  3.2.1.3負責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安全監督與協調工作。

  3.3管理規定

  3.3.1公司各部門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計劃外用工誰使用、誰負責;外包工誰承包、誰負責;誰發包、誰監督;為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3.4安全管理程序

  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各部門雇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及以任何名義雇傭的農民工,必須經用人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并建立外用工臺帳、檔案,適其工作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勞動合同。

  3.4.2.1列入外用工范圍的主管部門應事先到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落實“三級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不準上崗;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3.4.2外包工安全審查程序

  承包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承包合同(協議)、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申報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審批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協議書、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協議書、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單及本單位相關資質證明進行安全審批確認,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合格、蓋章確認、簽定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協議書(一式四份)后,方準進入作業現場進行施工,并到各職能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同意蓋章,各職能部門不予受理。

  3.4.3售后服務人員監督程序

  售后服務單位組織本企業職工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售后服務任務,公司對口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

  凡包含售后服務內容的經濟合同,發包單位應與對方在合同中明確注明安全相關事項,被服務部門必須履行安全告知手續,簽定安全生產協議書〈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審核備案后,方可進入公司生產區域進行作業。

  未按以上內容執行的單位,安全管理部有權停止其作業,并視情節考核責任部門。

  3.5檢查與考核

  3.5.1所有計劃外用工一律執行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正式職工嚴格安全管理,發生工傷事故按《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統計上報、調查處理、考核。

  3.5.2各部門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規程對其實施安全監察,監督安全協議執行情況;

  發生工傷事故,由責任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統計上報,所在安全主管部門協同調查,并及時將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后服務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完成本企業生產任務,所在區域場所的部門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程對其實行安全監督,嚴格執行安全協定,發生工傷事故售后服務單位自行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發包部門應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為強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管理,各部門可采用安全風險抵押或違規考核等方法,費用不準挪作他用,具體辦法須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違章違紀、違反合同和違反協議、協定問題,安全管理部有權按公司有關安全規定處理。

  3.5.6對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核批準而擅自雇傭、發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的部門及先用工后補手續,邊用工邊辦手續和從事合同協議、協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權監督處理。

  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責任部門負責,并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行政管理責任或法律責任。

  3.5.7公司所屬獨立經營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到公司各部門承包任務按外包工管理規定執行,但必須獨立承包,不準轉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3.5.9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范》(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并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于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后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煙,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2

  1、為了加強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為保障外來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及施工區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相關方是指參與本項目的工作檢查、外包供油、供料、技術咨詢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事務,在施工現場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部門或工程項目承包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本項目從事生產、檢查、檢測、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實習的`人員。

  3、本項目對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實行“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外用工按照新員工標準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本項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護用品,誰接待、誰負責開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5、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施工現場時,接待方必須委派專人陪同,并監督相關方及外用工不得動用任何施工設備和安全設施,不得以領導身份指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任何操作,不得進入安全警戒區域。

  6、各單位對非上級委派的外來人員應當拒絕入場,對堅持入場的必須阻止。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3

  1、臨時用工是指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節性臨時工人和民工。

  2、確因養護、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臨時工,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簽定勞動合同,確定合法勞動關系。

  3、招用臨時工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與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認真、服從分工、短時間內就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4、特種作業崗位或技術性較強崗位確需招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本人有效技術證書和有效操作證,并經安全、人事部門考核審定后方可錄用。特別是駕駛人員,駕齡不到三年或發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臨時工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就業證(卡)、人口暫住證等證件由人事部門辦理臨時用工協議和安全協議,加強管理,建立臨時工花名冊及有關臺帳。

  6、招用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作業,特殊工種,則應進行專業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后方可上崗。同時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7、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對臨時工應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條件,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4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5

  1、為了加強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為保障外來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及施工區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相關方是指參與本項目的'工作檢查、外包供油、供料、技術咨詢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事務,在施工現場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部門或工程項目承包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本項目從事生產、檢查、檢測、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實習的人員。

  3、本項目對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實行“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外用工按照新員工標準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本項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護用品,誰接待、誰負責開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5、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施工現場時,接待方必須委派專人陪同,并監督相關方及外用工不得動用任何施工設備和安全設施,不得以領導身份指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任何操作,不得進入安全警戒區域。

  6、各單位對非上級委派的外來人員應當拒絕入場,對堅持入場的必須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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