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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06 08:50:38 制度 我要投稿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1

  為使公司研究開發(以下簡稱研發)項目的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充分調度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研發成果的產出率和成果轉化率,特制定管理辦法。

  一、 研發項目的立項:

  原則上公司部設立基礎研究項目。研發項目的重點放在符合市場需要。能很快轉化成產品,或對現有生產工藝或技術、產品質量或產量的提高有重要意義的項目。主要包括根據公司發展資助開發的項目,與公司外相關科研院所合作開發或技術轉讓的項目,公司享有稀罕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1. 立項程序:

  1.1研發項目由研發中心向公司提出,項目提出要有立項申請書。

  1.2公司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專家對項目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可聘請公司外專家參與項目的論證。

  1.3項目經過初步論證、篩選后,重大研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市場調研,收集信息,并就項目的前瞻性、市場需求等做出可行性分析,寫出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的內容包括:

  1)總論;

  2)技術可行性分析;

  3)項目成熟程度;

  4)市場需求情況;

  5)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6)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考核指標及進度計劃;

  8)總論。

  2.立項批準:

  經過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列入公司年度研發計劃。提高董事會討論,董事會根據公司的總體發展、效益的情況、技術儲備需求等決定是否開展研發項目并對研發經費投入額度進行批準。

  二、 研發項目的管理:

  1. 項目管理部門:

  研發中心是實施研發項目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公司研發項目的年度計劃及預算,監督、協調研發項目的進展,以及研發項目的考核驗收、成果的申報等。為便于研發項目的管理,充分利用現有的廠房、設備、人員等科研資源,一些研發項目可由相關部門進行主管,或根據需要單獨建立項目研究組。

  2. 研發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

  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擬定技術路線項目技術進度,撰寫研究小結或總結,整理新品申報資料等。項目負責人負責研發項目的日常管理,保證研究數據的真實性和準備性。

  3.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進度,經費使用,人員安排,設備使用等進行監督、協調。研發項目每月要有一個小結,年終總結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交研究開發部。

  4. 為研發項目購置的`一些設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管理。研發項目結束后,由公司根據生產、研發的需要進行調配。

  5. 加強對研發項目的文件、資料的管理。項目的原始記錄、研究總結、申報資料等各種文件或資料均統一保存在項目主管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文件的借閱需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外借。上述各種文件和資料不能由個人保存。項目參與人員不得擅自將所有參與研發項目的熱門和形式的文件及資料給無關人員和單位,在離開本崗位時將所有相關文件交付給項目負責人。研發項目結束后,所有文件歸入公司檔案室保存。

  6. 公司的研發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研發項目完成后,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嚴格按照項目簽訂合同或項目研發計劃中約定的技術參數、考核指標、研發期限進行驗收、項目負責人要撰寫項目技術報告書,并附各種研究數據的原始記錄及整理分析的數據和結論。

  三、 研發項目的經費管理

  研發項目的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研發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要制定出詳細的預算,每年的12月10日前報研發中心,列入公司研發年度計劃,由財務部列入財務預算。所有款項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計劃,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財務部核準使用。

  四、 證書及生產文號的申報:

  項目負責人負責整理、提供臨時試驗和證書申報所需的制品及資料,并參加審評答辯;相關部門負責生產文號所需的樣品,并提供相關資料;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臨時試驗、證書、生產文號的申報工作。

  五、 研發成果及知識產權:

  公司引進的項目其知識產權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按合同執行。公司立項開發的成果及知識產權均歸公司所有;如有專利申請,其專利發明均屬職務發明,專利為公司所有。參與研發項目的技術人員必須于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按協議約定負有保密義務。在調離本公司時,必須將所有研發項目相關文件、資料上交項目主管部門。

  六、 成果申報:

  研發成果的申報由研發中心部門組織進行,根據成果的類型、大小、性質申報不同類型的科技成果。

  七、 研發項目的獎勵:

  按照研發項目合同或計劃的有關規定,如期完成研發項目,按照公司《研發項目獎勵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具體事宜由研發中心部門負責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于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科學技術研發管理是自主創新的基礎,加強研發項目立項管理是保證。為加速江蘇興洋管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的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科技研發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立項管理程序,提高項目管理效率。

  第二條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

  第三條

  為保證研發項目立項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項目管理公開制度、報告制度、回避制度、監督檢查和審計評價制度。

  1、公開制度。在執行有關技術保密規定的原則下,由公司相關部門(即技術研發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階段性成果和驗收鑒定結果等通過一定程序公開發布。

  2、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組)、項目責任人應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并根據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3、監督檢查與審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組)和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在項目合同書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項目承擔單位(組)和項目責任人有義務主動接受技術研發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檢查、績效審計等跟蹤管理。

  第二章項目調研

  第四條

  項目調研工作由技術部完成。

  第五條

  項目調研的主要任務:

  1、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市場動態及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優勢。

  3、論證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含物資、設備、能源及外購外協件配套等)。

  第六條

  項目調研結束提供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應包括:

  1、項目概況,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包括技術水平);

  2、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要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

  5、現有技術的知識產權情況及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設想;

  6、已有條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礎、技術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產或應用去向);

  7、實施方案(包括進度安排);

  8、項目預算(包括經費來源及用途);

  9、預計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及其簡歷。

  第三章項目審查

  第七條

  技術部提交《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申請報告》由公司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完成。

  第八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總經理,技術副總,技術部總監,開發部經理,生產部經理,技術骨干。必要時可外聘專家擔任顧問。該委員會實行集體會簽制度,涉及技術研發項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須會簽方可生效。

  第九條

  審查結束,出具書面綜合審查報告。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條

  根據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符合立項條件的,即可立項。

  第十一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出爐15日內簽訂研發項目立項合同書,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是:

  1、全程監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

  2、審查項目季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

  3、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驗收以及績效考評;

  4、負責對季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在項目實施中的責任是:

  1、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2、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3、按項目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表;

  4、接受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接受并配合區科技局對項目進行的中期評估、驗收以及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6、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7、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產權管理情況和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必須建立季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組)必須及時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期內,若確需變更合同書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組)應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經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復后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

  在項目跟蹤管理中有如下情況者,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承擔單位(組)或項目責任人將采取警告、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并追回已撥的科技研發資金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二年內不受理該項目責任人新的項目申請。

  1、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匯報項目執行情況的;

  2、因項目承擔單位(組)自身過錯,使項目不能按合同規定實施的;

  3、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的;

  4、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或鑒定的;

  5、截留、挪用、侵占項目經費的。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由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九條

  對所有項目驗收均采取現場驗收和書面驗收二種方式。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組)須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報告;

  2、項目組,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的基礎上,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3、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

  4、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一個月內批復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

  1、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

  2、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復文件;

  3、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4、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5、項目實施技術報告;

  6、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7、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8、涉及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9、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10、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合同書任務不到80%;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4、擅自修改對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5、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二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的。

  第二十三條

  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其承擔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后,應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技術部、綜管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立項的每個項目建立檔案,妥善保存。項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項目驗收報告等文檔須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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