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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3 11:04:13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精選2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精選21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 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 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檢驗。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2

  1認真執行崗位負責制,堅持原則,堅決抵制違章指令。

  2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與其他工種積極配合,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3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無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上崗作業,上崗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4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主張,違反施工程序。出現事故要及時上報,發現隱患要立即組織人員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提高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能力。

  6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善于采納有利于安全作業的意見,對于違章作業者能及時予以提出。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3

  1.0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于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表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于壓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說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表檢驗的周期及相關要求。壓力表周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表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表。適用于測量范圍在—0.1~1000MPa用于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表。

  本文件中關于壓力表檢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并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表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沖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托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表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表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表清單;

  6、壓力表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表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并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系,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表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表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表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表檢定周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表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表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周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真空壓力表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表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表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周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表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表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表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表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于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周期。

  9.0壓力表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并負責預置。

  10.0壓力表巡回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范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表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表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表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復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表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復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4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5

  一、項目部負責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登記、管理等工作。

  二、項目部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持過期證件上崗。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合格者,應重新培訓。

  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有關部門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動失效。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他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十、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6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7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8

  1、嚴格執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3、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4、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齊全,必須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嚴禁超期使用。

  5、特種設備的.檔案、臺帳、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種設備液位計、壓力表警示標記齊全準確。

  7、特種設備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嚴禁超期運行。

  8、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0、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時,應提前向安全部門申請復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9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范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0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1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選擇

  1. 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上崗前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任用與調動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1. 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 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 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 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 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 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五、其他外培人員管理,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2

  1. 目的

  為使廠區的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作業內容、方式及頻率,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2. 適用范圍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詞定義: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與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 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 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制冷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3

  1、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性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司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復審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及實際操作技能,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職業危害,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在勞動過程中,易發生員業危害和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含以下幾個作業內容。

  3.1電工作業(含發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3.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械司機,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3、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3、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

  3、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質化驗工);

  3、7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員等;

  3、8經國家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4.3按上崗要求,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5、凡公司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報市建委安排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操作證到期的人員要按期限進行培訓復審。無操作證者,嚴禁上崗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和復審費用,由單位進行支付,由于學員考核不及格需進行補考或再次參加培訓復審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8、特種作業人員要佩證上崗,并要按“操作證”限定的作業內容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犯規定,強迫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要妥善保管,不準涂改、轉借。

  10、特種作業人員脫崗一年以上,再上崗時需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請項目部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根據國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我項目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機)(含電梯)作業;

  (四)架子工作業;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室外電梯);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七)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機械(塔吊、電梯、吊籃)檢測工、維修工;

  (十)樁基操作工;

  (十一)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作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技術、安全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山西核發部門進行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

  復審內容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項目職責

  第七條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行業、山西地方標準、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

  第八條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制特種作業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和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有連續性或需要倒班作業的特種作業應編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條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通知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有權對作業現場的條件、危害作業人員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建議、檢舉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應接受采納特種作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在作業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等。

  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崗工作:

  (一)未按規定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第十八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5

  1、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校園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2、特種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區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在我校,特種作業指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從業人員指電工。

  4、電工必須負責合理、規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必須征得電工的同意。

  5、電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5、電工對師生發現的報修的電器、電路,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6、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6

  第1條為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13號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一、電工作業;

  二、鍋爐(含水質化驗)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金屬焊接(含氣焊)作業;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單位內行駛機動車輛的駕駛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國家規定的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業。

  第3條公司(處、廠等)、項目經理部(或相當一級)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勞動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需求、培訓和考核、取證以及復審等工作的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4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

  1、年滿18歲;

  2、沒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相應工種作業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2年并經過考核發證單位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或者受過特種作業教育并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5條人力資源部門每2年組織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復審考核,對其勞動安全理論、實際操作和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第6條在特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監護和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操作,禁止獨立操作;

  第7條公司范圍內的特種作業,必須由持有相應作業類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各單位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操作;

  第8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嚴格按照本種作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保護監察員的監督檢查;

  第9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0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處、廠)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的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二)對超出本種作業范圍或違反安全技術規程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處以200元罰款;

  (三)對偽造、涂改、轉讓《操作證》的,每證處以100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11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工廠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分廠、處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 特種設備范圍為:

  一、 鍋爐與壓力容器

  二、 電梯:貨物電梯、人用電梯

  三、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

  四、 廠內運輸機械:鏟車、電瓶車、翻斗車等。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

  一、 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 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 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 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土圖)

  (二)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

  (三) 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四) 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五) 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 額定蒸發量(t / h)。

  6、 設計工作壓力( M p a)。

  7、 過熱蒸汽溫度 (℃)。

  8、 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 (℃)及進出口壓力(M p a)。對散裝進廠的鍋爐: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有制造廠打上鋼印,注明廠名或代號,產品編號和工作壓力。

  四、 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 安全運行

  (一) 機動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 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 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 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五) 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二) 鍋爐進行技術改造,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

  (三) 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并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 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改造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 壓力容器:

  一、 本制度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

  二、 凡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稱壓力容器,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登記、建檔。并報市主管部門登記。

  ①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②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三、 容器的分類

  (一)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類:

  1、 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質的低壓分離容器和換熱容器。

  (二)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類:

  1、 中壓容器

  2、 劇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運容器

  4、 內徑小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三) 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類容器

  1、 高壓、超高壓容器

  2、 劇毒介質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劇毒介質的中壓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且pw×v≥0.5m3.Mpa 的中壓反應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壓儲存容器

  4、 中壓發熱鍋爐或內徑大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四、 壓力容器應有經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制造。自制自用須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市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其設計,必須符合(81)勞總鍋字7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技術要求。

  五、 新進廠的容器質量證明以及安裝、定期檢驗、建檔等技術管理工作,應按工廠《關于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規定》和勞動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六、 安全附件齊全。安全閥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的產品。

  (一) 安全閥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型號。

  3、 公稱壓力、密封壓力、適用介質和溫度。

  4、 制造時依據的標準和檢驗結論。

  5、 制造許可證號。

  (二) 爆破片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材料。

  3、 爆破壓力。

  4、 適用介質、溫度。

  5、 制造許可證號。

  七、 操作使用: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二)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憑證操作,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以及動力站運行管理等制度規定。

  (三) 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有定期鑒定合格證明,在鑒定期內使用。

  第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

  一、 進廠的起重機械、電梯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 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廠機動部門或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廠自行設計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必須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設備安全規程技術要求。并按上述規定的要求辦理。

  五、 機動部門、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七條 廠內運輸機械

  一、廠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廠內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二) 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三) 電瓶車、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八條 其他特種設備

  一、 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 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 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九條 根據GB503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下列人員由市勞動部門管理。

  一、 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設備的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 廠區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廠區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 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 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 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動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二條 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三條 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五條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廠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單位,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8

  為了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的三率(即機械設備的利用率、完好率、機械效率),確保設備安全,滿足施工生產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1、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前必須要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必須經專門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2、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3、任何人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4、處在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使用。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6、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8、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9、進行兩班作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10、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1、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2、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企業領導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自有設備、租賃設備和各分承包單位自帶的設備。

  2、機械設備: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機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龍門架及井架、混凝土輸送泵車等設備。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審批公司設備購買,租賃合同、同時審查合作對象是否在集團《合格供方名錄》內、主持公司設備安全檢查。

  2、公司機械設備管理部門:審批設備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設備租賃供方和設備購買供方,組織設備合同條款會簽,組織設備的進場,監督檢查出租方對設備維護保養和履約情況,組織對設備安全檢查,對各類設備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

  3、項目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是分管設備的領導,對本項目設備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行公司有關設備管理的規定,對分包單位自帶設備進行監督管理,主持本項目設備安全檢查。

  4、項目機管員:貫徹實施公司設備管理規定,制定設備需用計劃,保養維修計劃,參與本項目的設備驗收,報告設備的運行情況并留下記錄,組織本項目設備安全檢查。

  5、操作人員:熟悉機械設備的性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的日常保養,持證上崗。

  四、機械設備的使用、保養和修理

  1、機械設備的使用

  ①機械設備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合理布置,盡可能降低對其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分類建立機械設備臺帳,并負責存留相關記錄。

  ②機械設備均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③項目部要做好機械設備的標識工作,按要求懸掛機械設備標識牌。

  2、機械設備的保養

  ①一級保養:由操作人員實施,主要對機械設備在操作前、作業后進行“十字作業”保養(清潔、潤滑、堅固、調整、防腐),并對一些外部易損部件進行拆洗檢查,調整。

  ②二級保養:由維修人員完成,二級保養除一級保養內容外,主要是對機械設備內部各系統進行清潔、潤滑和調整,并對可能有問題的部位予以解體進行檢查、清洗的調整。

  ③三級保養:指對設備主體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更換達到磨損限度的零部件。同時對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損情況進行測量和鑒定。三級保養由專業維修人員完成。

  ④設備的各級保養由各設備產權單位負責。

  3、機械設備的修理

  ①小修:是一種維護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當,保養失誤及使用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壞,維護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小修應結合保養進行。

  ②中修:是在兩次大修之間和新機械設備大修之前有計劃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總成間損壞出現不平衡的狀態,以及可能延長大修間隔期。

  ③大修:是對設備的總狀態達到極限磨損的程度進行技術鑒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使性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以延長使用壽命。

  ④機械設備的各類維修,均由設備產權單位負責實施,且由專業修理人員完成。

  ⑤項目部要做好《運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機械設備保養維修月度計劃,公司監督檢查以上修理執行情況。

  職業病預防措施制度

  作為施工企業,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電焊工塵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高溫中暑等,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職業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依法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職工獲得相應的職業衛生保護,依法為職工交納工傷社會保險。積極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管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各在建工程職業衛生、勞動保護情況監督,加強對職工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提高職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9

  1、安全科是特員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每年的特員配備和培(復)計劃,并進行組織落實。

  2、凡是特種作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服務期限,另行與礦簽訂服務協議,否則,必須按服務時間扣減培訓費用。

  3、為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對實行崗位固定工資制的特員,一律實行服務押金制。即以培訓費用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從工資中扣出培訓費用。服務期滿后,全部退還。同時對工作認真負責、能勝任崗位工作的人員,在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加一倍返還服務押金,以示對工作的獎勵。

  4、為鼓勵特種作業人員穩定崗位工作,對實行固定工資制的特員實行特種作業工齡工資制。其工齡工資標準,瓦檢員為30元/年,其它特員為20元/年。

  5、與我礦現行工資分配制度相適應,所發生的特員獎勵及工齡工資費用,由工資發放的單位或區隊進行支付。但為確保支付兌現,統一由礦財務進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隊負責人是特員選拔配備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必須對所需特員認真進行選拔配備。嚴禁不經考核而隨意選拔任用特種作業人員。否則,經礦檢查發現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或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的,每人次處罰500至1000元。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

  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3)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本公司涉及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第三章 職責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資格證辦理、日常檢查、管理、考核及外來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證件檢查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條 各部門應建立本部門的特種作業人員臺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滿足一定的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物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安監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質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

  第八條 特種作業資格證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保存。個人如需使用證件,各部門可提供證件復印件。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考核未通過的,不得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操作。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3年復審一次。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每4年復審一次。

  第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除需接受復工培訓外,由所在部門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從其他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特種設備資格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保存原件,作業部門留存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退休時,其證件培訓費用由本人自行承擔的,應歸還至本人;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應交回資格證給到公司的辦公室存檔。

  第十六條 外來人員

  (一)外來人員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的'原件供公司安全管理科門進行參考確認。

  (二)外來人員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按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外,同時接受公司、部門、班組進行的所有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人員變更

  (一)由于身體原因、個人意愿、復審不合格等原因,不再從事本職工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所屬部門上報辦公室,經公司批準后調換崗位。

  (二)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由申請部門報辦公室核準,經公司批準后,方可招聘相應人員或安排公司人員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科。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21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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