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通用14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
XX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準頒行。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衛生廳批準我院職業健康檢查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匯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范、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范,并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布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并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采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鑒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準,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并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
b、復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征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4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二、適應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職工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義: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內容
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的職工由總務部環安課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4.1上崗前檢查:
新進職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錄用。
4.2經職業病體檢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并簽訂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在上崗六個月后由部門助理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優先予以換崗,亦可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
4.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1年后;接觸粉塵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2年后,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4.3離崗時體檢:
經過上次職業病體檢(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職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準后,由公司出具體檢證明,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
經體檢合格者,凴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凴體檢發票附于離職單之后,于本人薪資中補發。未進行離崗時職業病體檢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4.4應急性檢查:
職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儅發現接觸新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職業病體檢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換崗。
儅職工本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臨時要求公司進行聯絡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儅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凴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4.5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并要求其簽字備桉。
4.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7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4.8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名冊,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桉的相關資料。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5
(一)為促進員工健康加強預防疾病起見,特定本辦法。
(二)本公司員工健康檢查,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有關檢查事項由人事室辦理。
(三)x光攝影由人事室與防疾中心接洽時間,請派巡回車至公司或工廠辦理。經防病中心通知必須進一步檢查者,應前住指定醫院攝大張x光片,以助判斷疾病。
(四)一般檢查由人事室負責與市立醫院接洽時間,分別至該醫院接受檢查。工廠由人事組接洽醫師至廠內檢查。
(五)有關費用概由各部門負擔。
(六)經檢查結果有疾病者,應早期治療,如有嚴重病況時,由公司令其停止繼續工作,返家休養或往勞保指定醫院治療。
(七)人事室每屆年終,應依檢查表作成疾病名稱、人數及治療情形等統計,以作有效措施及衛生改善的參考。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6
1、新入園嬰幼兒的健康檢查。
1)幼兒在入園前必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全身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才能入園。健康檢查表上的項目應填寫完整正確,體檢一個月內有效。
2)幼兒入園時應將健康檢查表和預防接種證交到幼兒園。
3)對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嬰幼兒,必須經過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且無癥狀再作檢查,正常者可入園。
4)幼兒轉園,應憑原在園的健康檢查表無傳染病接觸史的轉園證明。幼兒離園三個月以上,需要重新體檢后方可再入園。
5)有嚴重先天性心臟病、裂腭、癲癇、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適應集體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兒童未矯治前不宜入園。
6)入園體檢時發現疾病應及時治療,患營養不良、貧血等可以入園后矯治、患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痊愈后憑醫療單位的證明方可入園。
2、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1)幼兒入園后應定期體檢,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規進行全面體檢。
2)幼兒每半年測身高體重一次,每學期查視力一次。
3)定期體檢后要進行嬰幼兒健康狀況分析評價和疾病統計,發現疾病或缺點及時矯治。
3、嬰幼兒晨間檢查
1)日托幼兒每天早晨進班前,由保健員做晨檢,檢查步驟包括一問、二摸、三看、四查,檢查內容除觀察嬰幼兒精神、臉色、摸體溫,詢問在家健康狀況外,還應根據嬰幼兒的年齡、健康狀況、傳染病發病季節作重點檢查,如咽喉是否紅腫、腮部有無腫大、皮膚有無皮疹、是否攜帶不安全的物品等,對無異常者發給表示健康的`牌子,讓幼兒進班。
2)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并記錄,對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長帶嬰幼兒去醫院就診或留在觀察室臨時隔離觀察。
3)由保健員收下家長帶來的藥,核對姓名、藥名、劑量、用藥時間和方法,作好記錄,按時給幼兒用藥。
4、幼兒全日觀察
1)保健員應每日上午、下午、巡視各班級,向班上老師、保育員了解嬰幼兒的健康狀況,如有可疑或異常應及時處理。
2)班內的保教人員應全日注意觀察嬰幼兒的精神、飲食、睡眠、大小便等情況,對有病和體弱的幼兒加強生活護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保健員聯系并作好全日觀察記錄。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7
一、入園檢查
幼兒入園前必須在指定的市、縣婦幼保健院進行全面健康查,經體檢、化驗等項目檢查,確無傳染性疾病,且最近二個月內無傳染病接觸史者方可入園。對離園一個月以上或去外地(離開本市)返回時,須重新體檢方可回園。
二、定期體檢
每半年為幼兒測身高、體重、視力一次,每年五月份為幼兒進行全面檢查一次,按WHO體格發育評價標準對幼兒身高、體重進行評價。體檢中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采取相應措施,對于一般性疾病給予及時處理;有營養不良、中度以上貧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僂病等的幼兒應轉入體弱兒管理或建專案管理;發現缺點兒進行登記管理,及時給予矯治。
三、晨間檢查及全日觀察
認真做好一摸,有否發燒;二看:咽部、皮膚和精神;三問:飲食、睡眠、大小便情況;四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工作人員體格檢查
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由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書后方可上崗工作。對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滴蟲性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肢體殘缺者,不得從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員工作。在工作中發現患急、病原攜帶者以及有礙于幼兒身體健康的疾病,要及時隔離與調離。
備注:工作人員每年全面體檢一次,發現以上疾病應離職治療或調離。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8
一、新入園幼兒的健康檢查
1、幼兒在入園前必須參加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全身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才能入園。
2、幼兒入園時應將健康檢查表和預防接種證交幼兒園。
3、對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幼兒,必須經過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且無癥狀再作檢查,正常者可入園。
4、幼兒轉園,應憑原在園的健康檢查表無傳染病接觸史的轉園證明。幼兒離開園所三個月以上,需要新體檢后方可再入園所。
5、有嚴重先天性心臟病、裂腭、癲癇、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適應集體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兒童未矯治前不宜入園。
6、入園體檢時發現疾病應及時治療,患營養不良、貧血等可以入園后矯治,患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痊愈后憑醫療單位的證明方可入園。
二、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1、幼兒入園后應定期體檢,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規進行全面體檢。
2、幼兒每半年測身高體重一次,每學期查視力一次,所有在園的幼兒每年查血紅蛋白一次。
3、定期體檢后要進行幼兒健康狀況分析評價和疾病統計,發現疾病或缺點及時矯治。
三、幼兒晨間檢查
1、配備必要的晨檢用品(體溫表、壓舌板、電筒、常用外用藥及紗布、棉簽、晨檢牌、記錄本等。
2、日托幼兒每天早晨進班前,由保健做晨間檢查,檢查步驟包括一問二摸三看四查,檢查內容除觀察幼兒精神、臉色、摸體溫、詢問在家健康狀況外,還應根據幼兒的年齡、健康狀況、傳染病發病季節做重點檢查,如咽喉是否紅腫、腮部有無腫大、皮膚有無皮疹、是否攜帶不安全的物品等,對無異常者發給表示健康的牌子,讓幼兒進班。
3、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并記錄,對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長帶幼兒去醫院求診或留在觀察室臨時隔離觀察。
4、由保健老師收下家長帶來的藥,核對姓名、藥名、劑量、用藥時間和方法,做好記錄,按時給幼兒用藥。
四、幼兒全日觀察
1、保健老師應每日上午、下午巡視各班級,向班上老師、保育員了解幼兒的健康狀況,如有可疑或異常應及時處理。
2、班內的保教人員應全日注意觀察幼兒的精神、飲食、睡眠、大小便等情況,對有病和體弱的幼兒加強生活護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保健老師聯系并做好全日觀察記錄。
五、教職工體檢制度
1、幼兒園職工來園工作前必須到大連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全面體檢,包括胸透、肝功類,以及陰道分泌物檢查,糞便檢查,炊事員必須到市或區衛生監督所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2、園內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率為100%,體檢中發現疾病積極治療,發現傳染病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須持醫院證明方可恢復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化膿性皮膚病、結核、麻風病、精神病等,有損幼兒健康者,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9
第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基礎衛生培訓,持有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健康證時效為一年。
第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須組織在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第三條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由本人辦理健康證,嚴禁代檢、代查,嚴格遵守體檢注意事項。
第四條 健康證到期再進行體檢的人員,檢查未合格的應立即停職,并進行復查,復查仍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復查合格者則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五條 食堂從業人員在崗期間,健康證原件由個人保管,其復印件交由學校食堂統一存檔管理,以備查閱。
第六條 健康證到期而未續辦的人員,應立即組織辦理,直至領取新的健康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第七條 單位衛生監督人員、各部門負責人須經常對食堂從業人員個人健康、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0
一、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唑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或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⑶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1
一、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
二、食堂員工必須先到縣疾病控制中心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經衛生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堂經理每天要對每位食堂從業人員做好上崗前檢查,并作好記錄。如發現有第四條所述有關人員時要立即處理。
六、食堂從業人員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須向食堂報告,患者與其他知情健康從業人員均不得隱瞞。由校醫對其作檢查治療并確認是否能工作,食堂與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校醫的決定。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2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影響師生的健康。為此,特制定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質好,有健康的身體,責任心強。
二、食堂從業人員由學校一年一聘,學年初,學校與食堂從業人員簽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證明持證上崗,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到法定機構體檢一次,體檢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發給健康證,方可從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從業人員一旦患上傳染性疾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成滲性皮膚病等)不得從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銷售工作。
五、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應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六、從業人員不能穿拖鞋上崗,不能戴首飾上崗。
七、每天早上上崗前由學校行政領導或食堂負責同志對從業人員進行認真檢查,凡是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崗。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3
1、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生,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3、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的健康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日常監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5、當觀察到一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后。
6、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應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7、從業人員不能穿拖鞋上崗,不能戴首飾上崗。
8、每天早上上崗由學校行政領導或食堂負責同志對從業人員進行認真檢查,凡是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崗。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4
1、食堂所有人員每年必須在縣衛生專業機構進行健康體檢,堅持先培訓后持證上崗制。從業人員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健康證明。
2、食堂從業人員有傳染病或家族有傳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從業人員發生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時,須立即脫離工作崗位,等治愈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4、建立學習制度,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衛生和業務知識,增強衛生意識和安全法律意識。
5、學校每學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二次(16小時)以上,做到時間落實,人員落實,培訓內容落實,并認真作好學習記錄。
6、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培訓,有計劃地提高業務能力,熟練掌握各種烹調技藝。
7、堅持每訓必測制,凡培訓后都應及時組織考核,凡不及格者,進行補考。如補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8、學校應收集好培訓資料,作好培訓記錄,將考試試卷收集好,整理存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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