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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
公路交通的安全是社會上共同關心的重要問題。預防車輛事故,對于保持車輛完好,提高經濟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員、教練員、學員在行車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服從公安、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二、不經領導批準,不允許任何人動用機動車輛。對擅自駕車者,一次罰款100元。
三、擅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車輛修理費、事故賠償費),全部由當事人負責。
四、道路駕駛訓練時,從學校至道路駕駛訓練路段的始點,往返行車均由教練員駕駛。
五、堅持例行保養制度,特別是安全部位的檢查。
六、車輛在行駛中,嚴禁腳踏板上站人,車廂內的乘員嚴禁將頭、手、腳伸出車廂。
七、道路、場地駕駛訓練時,駕駛室內只準乘坐一名學員,一名教練員,不準其他人員搭乘,更不準將車交給學員單獨駕駛或學員教練學員,車廂內禁止裝運貨物和搭乘其他人員。
八、在執行任務時,發生責任事故者,按責任大小和損失金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
1、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8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1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7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
2、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7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6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3%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
3、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7%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4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
4、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50%的經濟損失;負主要責任事故,教練員承擔4%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40%的經濟損失;雙方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2.5%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負一定責任的事故,教練員承擔1%的經濟損失,學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
九、其他工作人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參照第八條執行,承擔經濟損失與教練員等同。
十、對未發生大小責任事故的教練員,每學期結業后發安全獎30元。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2
一、教學設施設備登記
1、教學設施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的應進行登記。
2、學校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登記的文字和電子臺賬。
3、教學設施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應建立固定資產臺帳。
二、教學設施設備使用
1、教學前對所使用的教學設施設備進行認真調試,滿足教學需要。
2、教學設施設備要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實行專人專用。
4、按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和技術要求進行使用,防止設施設備、儀器的損壞。
5、建立教學設施設備使用卡。
三、教學設施設備的維修
1、學校制定教學設施設備年度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維護。
2、日常維護的由設施設備使用人負責。
3、計算機、投影儀、模擬器,需要維修時應聘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4、教學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發生故障,應及時聯系生產廠家維修。
四、教學設施設備的檢查
1、學校每半年對教學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數量、質量和保管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設施設備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檢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儀器和設備。
3、教學設施設備要做到帳、物、卡一致。
五、教學設施設備的更新
1、教學設施設備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學校審核批準后實施。
2、教學設施設備更新周期,執行相關規定,報廢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設施設備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門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
六、教練車和理論教室及附屬設施設備完好、齊全、整潔、衛生。
七、教學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
教學設施設備的非自然損壞或丟失,直接責任人按折舊后價值的30%賠償,屬直接責任人故意行為的,按折價后100%賠償,并提請學校按其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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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考核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學校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管理、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道路運輸源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強化源頭安全目標管理,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和結合我校培訓源頭安全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評比的依據是市安監局、市交通局下達的各項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下屬的各職能部門。
第四條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階段性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確保源頭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源頭安全實行部門管理,各受考核單位的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各受考核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與安全管理目標,職責明晰,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經費,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各項保障措施。
第七條考核工作由安全管理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范圍及單位
第八條考核各培訓組、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人。
第九條年終源頭安全目標管理考核由安全管理委員組織人員進行,并提出初步意見,提經理辦公審定后按《職工獎懲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章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十條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其中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各30分,安全控制指標為40分。評分實行倒扣計分方法,即基本分減去扣分為考核實得分。
。ㄒ唬┕ぷ髂繕思霸u分標準(30分)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經費落實。未落實機構扣2分,未落實安全經費2分。
2、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全年安全工作有規劃、實施措施、檢查、總結。未做到每項扣2分。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全年不得少于10次,及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隱患整治督辦任務并進行初驗和申請驗收。各項制度未落實一項扣2分,檢查少一次扣1.5分,未督促整改每項安全隱患扣2分,整改后未申請驗收每項扣1分。
4、強化安全日常監管,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必須做好管理工作日志的記錄。人員不到崗、到位的每次扣3分,無工作日志每次扣0.5分。
5、做好“環境整治”、“培訓秩序”、“人口密集型場所安全”、“安全生產月”等季節性專題安全工作,做到工作有規劃、實施措施、檢查、總結。每項工作未開展扣3分,效果不明顯每項扣1分。
6、發生安全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未做到每次扣3分,
(二)工作要求及評分標準(30分)
1、按通知要求參加上級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無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不按時上報有關安全工作總結及資料的,每次扣2分。
2、凡發生行業安全事故必須在6小時內上報,未做到每次扣2分。
3、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安全管理責任人必須到市處述職,接受訓導。未做到扣5分。
4、各類事故報表要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未做到每次扣1分。
5、層層分解培訓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不分解扣10分。
。ㄈ┌踩刂浦笜思霸u分標準(40分)
1、凡突破市駕辦下達的各類安全控制指標中一項的,取消評獎資格,每發生一起安全責任事故扣2分,不及時上報每次扣2分。
2、凡發生一起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重傷9人以下),每次扣10分,發生重特大源頭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評獎資格。
第四章獎懲辦法
第十一條將把安全控制指標作為考核各部門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
第十二條同樣問題一年內發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源頭安全責任事故的,罰責任人500—1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總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責任單位為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總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責任單位為安全管理工作達標單位。
第十四條安全先進單位、達標單位可參照《職工獎懲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具體獎勵辦法:
1、被上級機關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安全員每人獎勵200元。
2、被局評為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科室負責人每人獎勵100元。
3、被評為先進個人的每人獎100元。
4、造成重傷以上事故,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罰款100元。
5、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輕傷事故,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
6、造成死亡、火災事故,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或留用察看,直至開除單位,如觸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7、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擅自動用設備等,而造成設備損壞等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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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的檔案由培訓中心具體負責收集、整理、編號、裝訂,由中心檔案室負責接收、歸檔和保管。
一、檔案隨培訓中心獨立設檔,單獨存檔。
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檔案,一般不輕易做人員變動。
三、對學員檔案表、花名冊、試卷都要歸檔、建檔。
四、各培訓人員都要將各種材料及時上交,歸檔以便保存。
五、各培訓期學員的`所有材料,都要統一存入培訓檔案。按明碼順序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存放處有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霉、防鼠等設施。
六、凡經審核的`。歸檔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閱培訓人員檔案,應履行借閱登記手續,用后及進歸還。查閱時不得污損、卷折,不得在卷內劃線、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復印,請示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復印。查閱、借閱歸檔材料,須經過培訓中心主任批準,借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周。
八、嚴格實行一期一檔制度,建立一期一檔。按期裝訂成冊,標題簡明確切,書寫整齊,編好明碼。
九、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好檔案柜。
十、檔案作為培訓中心材料,長期保存。
十一、學員自登記報名或進入學習之日起,為每個學員建立一份檔案。
十二、學員學習期間的學習、紀律、考勤、日?荚u、主要表現、特種作業檔案表、身體健康證明、考卷、考試成績分別整理歸檔入案。
十三、要求組卷合理、標題準確、案卷整齊、排列系統、編目完整。
十四、學員檔案的收進、移出要經主任批準,嚴格保密,不準對外泄密。
十五、學員考試完成后一周內由培訓室負責把檔案轉到中心檔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檔案管理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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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中心財產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減少、杜絕訓練事故,保證正常教學和訓練,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明確任務和分工,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二、學校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通報,每周對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強調說明。
三、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喇叭、副離合等裝置齊全。學校定期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
四、教練車上的滅火器配備齊全并定期檢查,教練員熟練使用滅火裝置,不斷提高應急滅火能力。
五、訓練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確保訓練安全;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度,嚴禁帶故障訓練。
六、在道路訓練和道路考試中,須在車輛張貼懸掛“正在訓練”、“正在考試”標志。
七、非教練用車須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非訓練用車進入教練場訓練區,否則,追究場地值班人員和場地訓練負責人的責任。
八、培訓中,教練員不得遠離車輛,要使教練車和學員始終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則,出現事故將由教練員負全責。
九、嚴禁教練員酒后執教和學員酒后訓練。
十、學校定期進行安全形勢分析,找出安全隱患,提出改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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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駕校是培訓駕駛員的重要場所,安全生產是駕校作的重中之重來自。為了保障駕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并執行駕校安全生產是必要的。
二、制度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駕校的'師生、管理人員和訪客。
三、安全管理職責
1. 駕校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制定安全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2.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負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計劃、安全生產檢查等;
3. 駕校教練員應當具備相關教學知識和技能,負責培訓學員,確保學員安全;
4. 駕校學員應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與安全生產作。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別責任人的職責和任務,立責任究機制;
2. 安全生產計劃: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安全生產計劃,明確安全生產標和任務;
3. 安全生產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 安全培訓:開展安全培訓,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5. 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進行預防和應對;
6. 安全設施:保證安全設施的完,及時維修和更新;
7. 安全防范:加強安全防范,確保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8. 安全記錄:立安全記錄,對安全生產作進行評和總結。
五、安全生產意識
1. 安全第一:安全生產是駕校作的核心;
2. 預防為主:預防事故的發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
3. 教育為先: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
4. 全員參與:安全生產需要全員參與,形成安全生產的合力。
六、安全生產檢查
1. 安全生產檢查應當由駕校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定期進行;
2.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設施、教學設備、教學場地、教練員、學員等;
3. 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DjF。
七、安全生產獎懲
1. 對安全生產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
2. 對安全生產作不合格的個人和集體進行評和處。
八、安全生產監督
1. 駕校應當接受上級安全監管門的監督檢查;
2. 駕校應當及時報告重大安全事故和隱患。
九、結語
駕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保障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全員遵守和執行。只有做安全生產作,才能保證駕校的長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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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范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序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荚囆枨、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并以媒體、互聯網發布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于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筑、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視頻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設備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置,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于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采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置不少于三條,滿足16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于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視頻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于2輛。
(七)便民服務設備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紙鍪褂眠^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后,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文件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文件、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件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文件;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后,審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并于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T1030-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T1030.1-2012)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項目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后,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傟牽紙鲵炇疹I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項目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項目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后,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于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信息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絡接口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通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并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保存期大于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設備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復函的形式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互聯網、發布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置考試指標?紙鲈诜ǘüぷ魅諔攲⑷靠荚嚹芰ν斗诺交ヂ摼W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紙鲈诜欠ǘüぷ魅战M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ヂ摼W、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后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頻資料?紙鰬O置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柜、公布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并實現音視頻監控信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荚囅到y密碼、設置考試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用戶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權限,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用戶,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權限混淆,嚴禁存在超級用戶。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并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荚囘^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置“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后,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臺帳,并斷開考試專用網絡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打印?荚囅到y及設備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并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通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于當日審批完結,并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保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備不得用于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紙鰬敻鶕夹g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設備、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技術檢測和數據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參數、數據存儲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當天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志標線、考試車輛、考試項目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視頻監控信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荚嚨模
(六)考試線路、考試設備、標志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設備及考試車與備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及考試數據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紙龉芾砑殑t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后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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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規范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信息、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高考試能力的意見,并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荚噲龅、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颇咳缆否{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設置考試路線標志和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場景視頻監控。監控視頻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并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置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和音視頻監控系統。用于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考試用車標志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后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項目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設置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文件,考試系統數據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于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源文件、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復同意使用后,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復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類型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荚噲隹荚嚇I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荚噲鲎耘鷱屯馐褂弥掌饾M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參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審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并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實現考生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置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管理考試數據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匯總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通過遠程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視頻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通過遠程音視頻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后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設備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運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設備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公示欄,公開考試項目、評判標準、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視頻播放設備和大尺寸顯示屏,并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視頻,全面公開考試過程,并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視頻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視頻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范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項目,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荚嚇I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荚嚨;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設備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范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9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公司安全生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應經常檢查,出車
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駕駛車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辦公用車,污泥車,施工車輛等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出車,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一、二級維護保養,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發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狀況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人和物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廠區、項目施工地段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6、嚴禁工作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人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0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八牧肌保ㄖ苿、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禁止將車輛交給外來駕駛員和無證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來車輛。
八、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九、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運行車輛始終處于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一、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學院領導,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1
為了規范教學工作,加強教學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對教學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學管理公平、公正、公開、規范、安全、高質、便民。
二、學校成立教學領導組,校長任組長,負責全校的教學工作。副校長任副組長,具體負責教學工作。下設教務處,教員、學員、車輛、安全、結業考試、等辦公室。教務處具體負責教學的日常工作。成員由理論、術科、車輛、結業考試、等負責人組成。
三、教務處根據校長對教學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標和學校的招生情況,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學計劃和實施計劃。
四、教員要建立備課制度,寫好教案,不上無準備課,杜絕無備課無教案上課。
五、按照教學大綱的內容、學時、質量、規范施教。按學時預約培訓,小車86時,大車96時,理論一天不超6時,術科一天不超4時,小車8人一車,大車6人一車。
六、教員上課與訓練持教練員證帶教案上課。按實施計劃安排的時間上課訓練,不準私自停課、私自調課,有事請假,杜絕遲到和提前下課。不準譏笑、侮辱體罰學員。
七、教員要按教學大綱要求,規范施教。如實簽寫教學日記和培訓記錄。
八、學校領導定期組織人員對教員的備課、教案、日記、培訓質量、安全、和學員的到課、課堂秩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處理解決。
九、加強學員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標準和考核制度,理論和實際操作認真考核,結業考試合格者發給結業證。不合格者,不準結業。
十、經常開展教學質量評教活動,聽課、示教、交流研討。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探索和總結改革的教學經驗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員教學、安全、質量、廉潔、質量排名、等促進教學工作和培訓質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學員學籍管理制度,檔案保存四年,建立結業證臺賬,不合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2
為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對駕駛教練員、學員的管理和考核,形成健康向上的教學秩序,制定下列文明教學制度:
一、駕校領導:
1、制定和完善駕校的各類規章制度、檢查、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強化管理、責任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3、加強對駕校的文明管理,做到辦公室,訓練場地內外清潔文明。
4、完善對教練車輛、教室、實習場地、生活設施的管理,保持性能常佳。
5、做好各項基礎臺帳,學員學籍等管理。
二、教練員:
1、加強自身思想、道德、業務素質的提高,為人師表,當好表率;
2、按教學大綱認真備課、訓練,指導學員掌握駕駛技術;
3、認真執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培訓規則,按指定路線安全、高效地進行訓練,并做好教學;
4、對學員做到嚴格要求,不打罵,不體罰學員,不侵害學員的利益,對學員一視同仁,不搞親疏;
5、接受學員的評議,不斷改進工作作風。
三、學員:
1、尊師重教,虛心求學;
2、團結同學,互幫互愛;
3、遵守駕校紀律,做到有事請假,保證訓練時間。
4、愛護駕校公物,不侵占,不破壞,損害公物自覺賠償,保持環境衛生。
5、自覺參與對教員的評議。
四、理論教學:
1、課前要準備好訓練用品、書本、文具等,值日生應保持衛生,預備鈴響,有秩序地進教室。
2、訓練遲到者應喊“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入教室。
3、課上應服從老師的教導,不得頂撞老師,不隨便講話,打鬧,不做與本課無關的事,要按時完成作業。
4、下課鈴響后,教練宣布下課,經老師宣布“解散”后,學員方離開教室。
五、實習教學:
1、教練在教學過程中應講究師德,樹立良好的形象,嚴禁接受學員的財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學員的宴請。
2、教練過程中嚴格安全操作程序,遵守交通條例,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3、按規定的路線教練,教練中不準打撲克或做與教練無關的事。
4、教練員在教練過程中應文明執教,不用粗、臟語言,不得打罵學員,對有過錯學員應耐心說服教育。
5、訓練過程中,保持車容整潔,訓練結束要清掃場地。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3
一、學員報名時,按報名程序收齊辦理汽車駕駛證所需的身份證、摩托車駕駛證、十二張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按公安部交管局要求整理歸檔資料,認真制作檔案。
三、按交通部運管局的要求整理好每名學員的'培訓記錄和培訓日志。
四、駕駛證一律在學校發放。
五、駕駛檔案資料不齊的`檔案,及時通知學員補齊,以使其盡快參加培訓、考試。
六、對于已經報名而尚未參加考試的學員每半年通知一次來校參加培訓考試。對于已經超過考試期限的不再予以通知。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4
一、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決不亂收費。
二、嚴格執行交通部制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按教學計劃施教,保證教學質量,對社會和學員高度負責。
三、恪守“誠信辦學、以人為本、服務學員、回報社會”的辦學宗旨,為學員提供一流的培訓服務。
四、駕校教學場地一流,設施配套,車輛齊全、制度完善,管理規范,后勤服務周到。
五、嚴禁教練員向學員“吃、拿、卡、要”,不準接受學員請吃請喝。
六、嚴禁教練員粗暴施教或侮辱學員。
七、心接受社會監督和學員投訴,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5
學員應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并按照教學程序參加培訓,以保證培訓質量和本校的畢業合格率。駕校要建立健全學員檔案,詳細記載學員培訓全過程,為學校的教學研究、教學管理提供第一手資料,也為今后責任倒查保存原始依據。
一、學員入校必須與學校簽訂《駕駛培訓合同》,在培訓中共同遵守合同有關條款。
二、報名處要建立學員學籍檔案,記錄學員的學習車型、培訓方式、住址及通訊聯系電話等。
三、在理論學習期間,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和教學計劃安排學員培訓,理論自測不達標者,不予報考。
四、在實際培訓期間,學員自覺遵守《學員守則》,做到尊師重教,團結友愛,注意行車安全,認真學習駕駛技術。
五、培訓科和業務科要搞好學員從入校到畢業培訓過程中的'詳細記錄,建立完整的學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學員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記錄》、科目一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學員身份證復印件、《結業證》副本、培訓日志、學校自測成績表等。
六、學員的檔案必須定期歸檔,實行專人管理,檔案保管時間不得少于四年。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6
1、教練車必須牌證齊全,技術性能良好,并有交通部門規定的統一教練車標識。
2、保證對教練車的日常維護,經常檢查教練車的車容、安全性能、安全狀況。
3、車輛分配到個人進行管理,經常檢查轉向、制動、燈光的'技術狀況。
4、發現故障要及時排出,確保教練車安全。
5、教練車必須放在指定停車場或規定的位置,不準亂停亂放。
6、教練車不準搭乘無關的人員,訓練時嚴格按規定配備學員,并按規定的路線行駛。
7、訓練結束后要及時檢查,必須保證車輛隨時參加訓練。
8、收車后、放假時將鑰匙放在辦公室統一保管。
駕校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7
一、設置教學意見箱,學員如有意見隨時可以進行舉報投訴。
二、公開校長、招生培訓部辦公電話,學員有意見隨時可以拔打。
三、定期向學員發放培訓服務問卷調查表,主動征求學員對教學、管理、以及后勤服務方面的意見。
四、對于教練人員的違規行為,將按學校“教練員行為規范與紀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對學員的`投訴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決不姑息遷就,并及時向學員公布處理結果。
六、校長辦公室為學員投訴受理機構,保證在接到投訴后三日內做出妥善處理。如果學員投訴未得及進處理,學員可以直接向駕校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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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駕校學員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并為學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靠誠信打造品牌服務創一流行業,使駕較校真正成為合格駕駛員的搖籃,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誠信內容
1、學員從報名登記到畢業考試,駕校必須擔保全方位服務。
2、公開培訓收費價格,駕校及教練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學員再收取培訓費以外的`費用。
3、學校實行學員隨到隨學,包教包會。
4、對貧困及周邊縣(市)的學員免費提供住宿,市內學員免費派專車接送。
5、教練員為人師表,技藝傳授,親自示范,百問不倦。
6、堅決杜絕對學員吃、拿、卡、要的行為。
二、承諾形式
1、在當地廣播、電視、報紙上進行宣傳,公開向社會承諾。
2、與學員簽訂《駕駛培訓合同》時,將誠信內容納入合同條款中。
3、將承諾內容上墻予以公示。
三、誠信承諾的實現
1、提高全員的.整體素質,改變服務理念和意識。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章辦事。
3、建立由專人負責督促檢查的機制。
4、建立信息反饋體系,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5、自覺接受管理部門及學員的監督。
6、設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違紀教練員予以處罰,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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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安全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絕和減少訓練車事故,保證正常訓練,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組織
1、學校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由校長、教研室、辦公室和總教練組成。
2、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2)負責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處理訓練事故。
(4)組織實施安全方案。
二、安全教育
1、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學?偨叹毢徒叹殕T應提高對訓練安全工作的認識,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總教練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練員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內容。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2)交通、公安部門關于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安全訓練知識。
。4)訓練事故分析
三、安全措施
1、按國家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
2、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報廢和更新,報廢車輛不得做教練車。
3、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加速踏板、副后視鏡、副離合器踏板要齊全有效。
4、每臺車配備一個滅火器,要定期檢查和更新。
5、訓練期間每臺車選一名學員為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時教練車集中停放,關好門窗鎖好車門后,車鑰匙交到教務處統一保管。
7、訓練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保證安全訓練。
8、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度,嚴禁帶故障訓練。
9、禁止教練員酒后執教和學員酒后訓練。
10、控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教練場。
四、安全檢查
1、學校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2、安全檢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進行。
3、安全檢查內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預防事故制度落實情況。
(2)重點檢查轉向、制動等裝置。
(3)學員使用安全帶情況。
(4)有無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
。5)有無酒后訓練情況。
(6)教練車安裝的安全附屬裝置是否有效。
。7)教練車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上訓練。
。8)有無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教練場。
4、檢查中問題的處理。檢查時發現問題,要求責任人立即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應停訓,調整訓練車輛。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程序
訓練中發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無論是在訓練場或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都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移動傷員時應做好標記),并立即向學校、公安、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
。2)接受事故調查,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經過,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筆錄。
。3)協助有關人員處理事故現場。
(4)必要時留下現場見證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
2、事故劃分
(1)與其他人發生事故責任。訓練事故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事故責任人應負的責任以交通公安部門認定為準。
。2)獨立事故責任。獨立事故教練員應負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學員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減輕或免除教練員責任。
3、事故賠償
。1)賠償費的分擔。按事故實際損失額學校承擔70%,教練承擔30%。
。2)賠償程序。訓練中發生事故,在確定責任的基礎上,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超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或保險公司免賠部分,先由學校統一支付,而后向教練員追償其承擔的部分。
4、事故處理由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安全領導小組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事故處理的實施細則,報送學校批準后實施。
六、重大事故報告
1、重大事故是指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的.損失的事故,具體指標為死亡1人或重傷2人或輕傷5人,財產直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學校應在接到事故通知后,1小時內向交通局運管處報告。
3、事故處理后10天日內向交通公安部門遞交事故報告。
七、安全應急預案
1、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2、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
。1)突然出現異常氣候,訓練中需采取的應急預案措施。
。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傷員搶救和調整訓練車輛。
(3)車輛出現緊急情況時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處理。
3、安全緊急預案的啟動由校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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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
2、學員不得私自發動和單獨駕駛車輛。
3、學員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不得酒后駕車。
5、實事求是填寫培訓記錄。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7、學員在學習期間不準宴請學校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8、學員積極反映學校在教學、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學員學籍管理
1、學員到學校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后即得學籍。
2、學籍保留期為兩年,從繳納培訓費之日起計算。學員在有效期內可隨時參加培訓。
3、學員中途退學,經領導批準后,退還剩余培訓費。
4、學員違反學校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余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5、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6、學員取得結業證后,學籍期滿。
三、學員檔案管理
1、學校招生部門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錄、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等。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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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教學設施設備的管理,保證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學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一、教學設施設備
包括多媒體計算機、投影儀、電教板、模型、掛圖、實物、模擬器、理論教室和教練場等。
二、教學設施設備使用
1、教學前對所使用的教學設備進行認真調試,滿足教學需要。
2、教學設施設備要志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實行專人專用。
4、按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和技術要求進行使用,防止設施設備、儀器的損壞。
5、建立教學設施設備使用卡。
三、教學設施設備的維修
1、教學保障處要制定教學設施設備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維護。
2、日常維護由設施設備使用人負責。
3、計算機、攝影儀、模擬器,需要維修時應聘用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4、教學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發生故障,應及時聯系生產廠家維修。
四、教學設施設備在檢查
1、教研室每半年對教學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數量、質量、和保管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設施設備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檢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儀器和設備。
3、教學設施設備要做帳、物、卡一致。
五、教學設施設備的更新
1、教學設施設備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經教研室審核后,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2、教學設施設備更新周期,有國家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沒有國家規定的,由學校制定更新周期。
3、更新的設施設備要符合交通部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
六、教練和理論教室附屬設施設備,包括桌椅和交通信號,樁桿要完好,保持環境衛生。
七、教學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
1、教學設施設備的非自然損壞或丟失,直接責任人按折舊后價賠償,并提請學校按其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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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及時處理學員在校學習期間的投訴事件,維護學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駕校名譽不受損害,特制定如下學員投訴受理制度。
一、投訴方式
1、駕校要在報名處和訓練基地等顯著的位置設立投訴舉報箱或意見箱。
2、學員可當面向駕校領導反映情況,也可通過書信或電話的形式向學校領導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駕校成立受理小組,全面負責處理學員的投訴情況,辦公室主任兼投訴中心主任。
二、投訴管理
1、學校辦公室具體負責投訴的受理工作,對上門投訴的學員做到熱情接待,并根據學員反映情況,填寫《學員信息反饋表》,及時做好登記記錄。
2、對于電話投訴的學員,應詳細記錄在《學員信息反饋表》上,登記清楚姓名、電話、投訴內容、教練車號、教練員等有關內容。
3、受理小組成員在詳細了解投訴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全部過程后,先負責向學員解釋,爭取學員理解,后進行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做到件件落實,事事有交代。
三、投訴處理
1、辦公室填好《學員信息反饋表》后,報單位負責人簽注意見,相關領導按投訴內容分類轉交有關人員調查取證。
2、對于學員反映的問題,要落實到專人進行調查取證,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向校長匯報。
3、根據調查結果,情況屬實的,交受理小組處理。
4、對投訴與事實不相符的,學校對舉報人作出解釋,澄清事實。
四、投訴處理時限要求
1、經辦人員當天把《學員反饋信息表》呈報相關領導。
2、三天內駕校領導對投訴提出處理意見。
3、辦公室接到處理意見的當天與投訴人聯系,告之處理結果,并確保學員滿意。
4、如遇重大事件不能處理的`,上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
五、對投訴屬實的事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弄清事實的真相,詳細調查清楚事情的全過程。
2、單位和被投訴人向學員道歉。
3、被投訴人向學員負責精神和物質賠償。
4、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致歉。
六、對投訴屬實的,駕校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對被投訴人進行批評教育。
2、在職工大會上通報批評,以教育本人和其他人員。
3、按學校有關規定對被投訴人進行經濟處罰。
4、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5、負責投訴處理人員要及時整理和上述投訴事件,并根據情況制定檔案,寫出整改措施和預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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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學員需要規范培訓學時預約制度。
二、培訓預約的方式和時間:設列多種形式的培訓預約制度,包括學員當面預約、電話預約。學員應提前三天進行,可一次預約,也可分次預約。
三、預約內容:學員可以預約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教練車和訓練場地等。
四、預約登記:學員預約后,預約培訓受理人員對電話預約的.應復述學員登記內容,無誤后即時登記。當面預約,于學員確認無誤后即使登記,并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培訓準備。
五、培訓預約的撤消:學員預約后,可在參加培訓前24小時變更或撤消預約登記。預約培訓受理人員接到學員變更或撤銷預約培訓后應做好相應工作。
六、培訓預約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1、培訓中心盡量滿足學員預約的要求,不能滿預約要求的,應向學員說明情況或商請學員改變預約內容。
2、學員預約培訓開學時,理論課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駕駛操作訓練不超過2小時。
3、凡是參加預約培訓的`學員,按參加培訓的學時交費,但不得小于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學時。
七、學時執行:
1、培訓中心根據學員預約的要求,制定實施培訓方案及指派教練員、教練車和訓練場。
2、教練員必須認真執行培訓方案。
3、教練員對學員態度和藹,不得漫罵和虐待學員。
4、學員實際操作不得變更及超越預約內容。
5、培訓中心隨時檢查預約進程及培訓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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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教練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
2、組織教練員參加省、市交通部門的培訓和統一考試,不允許無證教練員上崗。
3、必須保證學員訓練時間和內容,各車每天訓練前要組織學員學習安全教育。
4、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嚴格遵守訓練作息時間,按時訓練,準時收車。
5、認真協助市交通局駕管中心作好結業考試工作。
6、不準接受學員宴請和錢物,不準酒后駕使培訓。
7、尊重學員,對學員一視同仁,不得隨意停止訓練,不得安排無關人員和親屬練車。
8、對違反規定的'教練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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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學駕人學籍卡。
二、學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課,曠課者將延期培訓,不予補課。
三、駕駛操作培訓實行全日制或記時制。學駕人記時培訓要與駕培機構負責人、教練員預先約定,具體協調實施。
四、學駕人因不能按時完成規定學時的,應個人書面申請,經教學負責人同意,重新調整培訓,對無故曠課者,延誤責任自負。
五、學駕人應自覺服從教練員教學指導和在車管理,遵守駕校相關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志,訓練期間不得嬉戲打鬧,不得飲酒后參加訓練。
六、自覺遵守社會制度,愛護公共財產,愛護車輛,提高安全意識,確保教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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