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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雙一中周建和獎學、助學基金會章程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峰雙一中周建和獎學、助學基金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周建和獎學、助學基金的宗旨是:激勵本校學生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發奮學習,刻苦鉆研;扶助品學兼優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推動學校素質教育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基金來源:
。1)校友周建和先生個人原一次性捐獻人民幣321466元的利息
。2)從2005年起,北京莊勝集團每年向峰雙一中增撥人民幣500000元,期限暫定10年(即2005年—2014年)。
第三條 本基金由基金委員會管理,獨立建帳,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發放;鹪诎l放前存入銀行,每年分上、下兩學期從銀行提取本金、利息用于獎學、助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基金或將利息轉作他用。
第四條 基金分配:獎學金占60%、助學金占40%。
第五條 獎學金的評發對象、條件、標準和辦法
對象:峰雙一中在籍在校學生。
條件和標準:
1、每年中考錄入本校的高中新生,前五名每人獎1000元, 6—10名每人獎800元,11—20名每人獎600元,21—50名每人獎400元,51—150名每人獎300元。(57000元)
2、學習成績優秀,各年級學生均以期終考試文化成績為準:
高一、高二年級各學期前十名每人發放獎學金1000元;11—30名每人發放獎學金800元,31—50名每人發放獎學金600元。其中高二年級文、理科獲獎名額按人數比例分配。(152000元)
高三年級第一學期年級前二十名每人發放獎學金1000元;21—40名每人發放獎學金800元,41—70名每人發放獎學金600元。其中文、理科獲獎名額按人數比例分配。(高三第二學期只獎勵考入清華、北大的學生)。(54000元)
3、每年高考錄入清華、北大的學生,每人獎2000元。
4、每年高考獲全省文科、理科狀元的每人獎5000元,獲市(地)狀元的獎1000元。
5、每年奧賽,獲全國一、二、三等獎(指當年高考能享受保送或加分優惠)者,分別獎勵1000元、500元、300元;獲省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獎勵500元、300元、150元;獲市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獎勵300元、150元、100元(此項內容中同一活動不重復獎勵,獎金就高不就低)。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獲特殊人才獎(此項內容不重復獎勵,獎金就高不就低):
。1)參加省級體育運動會,個人項目獲前六名、集體項目獲前三名的主力隊員,或被評為國家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者,一次性獎勵500元。參加市級體育運動會,個人項目獲前六名,第一名獎300元,第二、三名各獎200元,第四、五、六名各獎100元;集體項目獲前一、二、三名的主力隊員,分別一次性獎勵300元、200元、100元。
(2)音樂、美術隊員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比賽,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800元、600元、500元;獲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500元、300元、200元;獲市級一、二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200元、100元。
。3)科技發明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800元、600元、500元;獲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500元、300元、200元。
獲獎學生必須思想進步,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未受過司法機關和學校的處罰。
辦法:每學期一次,由教務處、政教處提名推薦,基金會審定,張榜公布。
7、對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的學生酌情重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助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宗旨,致力于資助貧困學子,提供教育援助,推動教育公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二條基金會的名稱為“助學基金會”,英文名稱為“Education Assistance Foundation”。
第三條基金會的注冊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四條基金會的宗旨是:關注貧困學子,提供資助與援助,助力其接受優質
教育,實現自我發展,促進社會公平與進步。
第五條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形式:
1. 捐贈:接受個人、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款項;
2. 遺贈:接受個人、企事業單位的遺贈款項;
3. 投資收益:通過合法投資獲得的收益;
4. 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六條基金會的資金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貧困學子資助: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包括學費、書籍費、生活費等;
2. 教育援助:開展各類教育援助項目,如獎學金、助學金、教育培訓等;
3. 教育公平推動:推動教育資源的均衡分配,改善教育條件,促進教育公平;
4. 教育研究與交流:開展教育研究,推動教育理論與實踐的創新與交流。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七條基金會設立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八條理事會由基金會的發起人、捐贈人、重要捐贈人等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基金會章程規定。
第九條理事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審議并決定基金會的重大事項,包括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的制定等;
2. 監督基金會的運行情況,確保基金會的合法、規范運作;
3. 選舉或罷免基金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
4. 審核基金會的年度財務報告,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第十條基金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基金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秘書處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負責基金會的日常運行管理;
2. 負責基金會項目的策劃、組織與實施;
3. 負責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與資金使用的監督;
4. 負責基金會的宣傳與推廣工作;
5. 負責與相關部門、組織的溝通與協調。
第十二條基金會設立監事會,是基金會的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基金會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由基金會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監督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與資金使用情況;
2. 監督基金會的運行情況,確;饡暮戏、規范運作;
3. 監督基金會的項目實施情況,確保項目的有效性與可持續性;
4. 提出對基金會運營的建議與意見。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基金會的財務報告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基金會的財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資產負債表:反映基金會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狀況;
2. 收入支出表:反映基金會的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
3. 現金流量表:反映基金會的現金流入與流出情況;
4. 相關附注:對財務報表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基金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過理事會的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同意。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同時廢止之前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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