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伙公司規章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1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參與經營、按股份享受紅利分配的新型股權形式。推行內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實現本士咨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 規范和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規范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調合伙人的責任、利益和風險平衡關系
3) 確保公司的順利運作,形成互補能力結構,提升公司的總體競爭力,實現公司永續經營
第1章
1.2 內部合伙人制度的實施原則
第二條 合伙人制度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 遁序漸進原則;
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意在逐步構建合伙經營模式和團隊習慣,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四條 xx集團以為推進中國連鎖企業發展已任,力圖成為中國最具實力的連鎖經營研究、培訓、咨詢顧問集團,為各參見《xx集團發展戰略及五年規劃》。
第五條 深圳xx咨詢公司是xx集團總部核心業務單元,獨立核算,自負營虧;圍繞集團三年規劃目標,通過機制創新實現快速發展,內部合伙人計劃是與xx咨詢事業計劃匹配的長期激勵方式,為達成目標將過渡跨行業、跨專業矩陣式組織形式并形成長期合伙人制度,參見《xx咨詢公司發展規劃和未來組織結構過渡方案》。
第2章
2.2 員工職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咨詢業是一個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業,優秀員工是實現xx規劃的保障,公司對鼓勵員工向與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發展,并輔以技術指導和知識管理支持,員工可從業務、咨詢、研究員等途徑向合伙人生涯發展,如下表,詳規參見《xx員工培養及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針對咨詢業難做大、人才培養成本大、流動率高狀況,公司將不懈培養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團隊,通過集合優秀人才共同去爭取未來,讓有志員工在xx“飛速發展、暢享成長,共創未來”。
2.3 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第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競爭力能力組合,未來三年xx顧問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創始合伙人
第九條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維補足《創始合伙人協議書》,20xx年9月前出資并成為注冊的股東,稱之為創始合伙人,創始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 按協議出資;
2) 參與運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離職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條出讓預留股份;
4) 公司虧損或業務需要時優先同比注資,補足運營所需資金;
2.5 內部合伙人
第十條 內部合伙人指認同xx文化,具備公司所需能力、獲得股權的員工,內部合伙人對公司負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之責任,公司不接受純投資者為合伙人。
第3章
3.1 內部合伙人的資格條件 內部合伙人吸納與股權激勵
第十一條 內部合伙人的基本資格條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職級T3級以上,并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3)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4) 有成為合伙人的意愿,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 合伙人品質要求:合伙人需要xx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創業欲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三條 具有較好發展潛力和能力互補,但尚未完全滿足基本條件的員工,可由合伙人申請,給合伙人會議破格吸納;
3.2 內部合伙人的吸納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合伙人的吸納程序如下,具體操作參見《內部合伙人吸納與股權配比流程》如下表:
1) 符合條件員工向總辦提出合伙申請或合伙人推薦,填寫員工合伙申請及認購表;
2) 合伙資格由總辦進行初審,并由相關部門核算當期內部股價、額度及認購系數;
3) 合伙資格及持股方式審核,并經合伙人會議復審后予以確認;
4) 合伙人簽訂內部合伙協議,到財務部確認持股額并繳款;
5) 公司發放員工持股股權證書,每年按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工商變更。
6) 成為內部合伙人,行使合伙人權利,享受分紅。
3.3 購股權額度確定
第十五條 合伙人購股權額度主要由擔任的職位職級決定,參見本制度第六條、第八條,具體職位可購股權限額如下:
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公司資產總額 × 職位分配比例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因職務調整,其持股額度按調職后的職務比例變動,根據新變動比例進行認購或回購,其中:
1) 合伙人升職后,根據增加職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認購價格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2) 合伙人降職后,根據減少職位分配比例算出期減少股份比例,減少股份由公司負責回購,回購價格亦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第十七條 根據公司實際運營需求,公司可協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讓其他合伙人股權,購股權額度可短期高于職位分配比例,可受讓限額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合伙人購股權限額 = 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可受讓限額
3.4 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資產價值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以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形資產包括,品牌、知識產權、團隊、業績及獲利能力等,其評估由內部價值鏈記分板來衡量,實行動態管理,參見《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辦法》,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公司資產實行存量不動,增量激勵原則,當公司資產價值低于原存量值時,合伙人應同比注資補足,當公司資產價值持續增長時,原合伙人可享受轉讓分紅和股權轉讓所帶來溢價激勵。
第二十條 股價根據當期公司資產價值及股份數決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為內部合伙人購股標準。
核定股價 = 公司資產價值 ÷ 股份數
3.5 股權認購系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按職務級別、個人資歷、能力不同認購系數,股權認購系數越高則代表相對重要性越高,實際出資越少,計算公式如下表:
股權認購系數 = A×K×K1十B×K2十C×K3
第二十二條 股權認購系數的評分項目、權重和分值可根據公司發展階段及需求調整,每年由合伙人會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權由合伙申請人有償購買,合伙申請人實際購買價格和實際出資金額計算如下:
實際購買股價 = 核定股價 ÷ 股權認購系數
實際認購出資額 = 合伙人購股權額度 × 實際購買股價
3.6 認購權行使及個人獎勵股份轉換
第二十四條 購股權的實施時間為半年度業績考核評定后一個月內,根據認購系數確定實際認購出資額,股權認購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到期未到帳則視為放棄本期購股權。
第二十五條 股價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勵計劃、放棄或曾失去購股權的合伙申請人應以當期新核定股價購股。
第二十六條 公司當期未有足夠股權出讓合伙申請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價格購持續認購,內部股價下降時有權按新股價購買股權。
第二十七條 合伙申請人因年度業績優秀獲得公司股權激勵的,該激勵股權可轉入合伙人名下,參與下年度分紅,參見《績效考核與激勵制度》;如合伙申請人已達到購股權最高限額,激勵股權超出部分將轉為現金激勵;
3.7 超限額回購和內部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年提取利潤5%為內部股權回購準備金,從創始合伙人及超出職位可購股權限額合伙人回購股權,以激勵新合伙人,回購價為當期核定股價。
第二十九條 股權回購順序依次為創始合伙人、降職合伙人、超額合伙人,合伙人應以公司長遠利益出發不得反對股權回購。
第三十條 股權可在合伙人間協議轉讓,轉讓股權應符合配比比例并經全部合伙人會議同意。
3.8 利潤分紅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公司事業計劃達成,合伙人在三年內分紅不超過凈利潤的30%,每年實際利潤分紅比率依據年初合伙人共同確定的《年度目標及分紅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權比例分配,三年后視企業規模再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對未加入公司合伙人計劃的專家、優秀員工,經合伙人會議同意的可采用分紅權進行長期激勵,該員工離職則分紅權自動失效,《內部員工分紅權配發通知書》。
第4章
4.1 經營權利與義務 內部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內部合伙人不僅是公司股東,而且是共同創業的伙伴,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行使合伙人權利;
1) 公司有關重大投資、業務戰略的調整等重大決定的股權表決
2) 公司發展規劃及年度經營計劃、分紅與配股計劃等的股權表決
3) 公司組織變革及核心制度表決
4) 就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5) 查閱公司經營業績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議決議
6) 合伙人會議擬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十四條 為提高公司決策效率,合伙人可選舉管委會代行合伙人會議權利,管委會成員由合伙人擔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條 經授權內部合伙人可代表公司拓展業務,組織談判,具體規定參見《公司業務運作流程及職權劃分明細表》。
第三十六條 內部合伙人在公司日常運營中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履行合伙人分管職能,完成合伙人會議決議分管的工作任務或業績指標
3) 按時出席合伙人會議,就公司經營發展出謀劃策
4) 接受制度約束,根據個人績效和公司需要的職務調整
5) 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4.2 股份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內部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權利;
1) 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 對吸納新合伙人行使表決權(一人一票);
3) 監督公司內部及各分支機構經營活動;
4) 按照股權比例分配紅利,優先享有合伙人分紅或股利等優惠政策
5) 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第三十八條 內部合伙人根據持有股權承擔以下義務:
1) 按本制度及合伙協議完成股權認購、轉讓
2) 退出經營時出讓持有股權
3) 公司增發,存量不足或虧損時同比注資
4) 以自己的出資承擔風險
4.3 其他合伙人共同決議事項
第三十九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公司的名稱;
2) 改變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公司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本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5章
5.1 合伙人內部創業 合伙人發展計劃
第四十條 內部合伙人可依據公司業務規劃積極籌備、拓展咨詢業務,承擔業務單元的目標和激勵,詳細規定參見《公司發展規劃及內部創業計劃》。
5.2 獨立合伙人
第四十一條 獨立合伙人指的以個人身份與xx顧問有限公司建立長期緊密合作關系,對雙方合作所操作的項目實行公司化的操作,雙方對項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參見《獨立合伙人協議》。
第四十二條 內部合伙人有個人發展意向的,雙方簽定獨立合伙人協議后,成為xx咨詢公司的獨立合伙人,自負盈虧、直接對公司總裁負責。雙方在工作中采取平等協商的機制。
5.3 分公司合伙人
第四十三條 內部合伙人可隨公司發展轉做連鎖分公司合伙人,分公司合伙人可持有分公司60%股權,負責區域范圍內的經營業務,參見《分公司合伙人協議》。
5.4 二、三級合伙人發展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合伙人負責獨立核算的業務團隊的,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在自己股權范圍內發展
二、三級合伙人,具體參見公司相關規范。
第6章
6.1 內部合伙人退出 內部合伙人退出機制
第四十五條 合伙人正常退出程序
1) 當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和退伙
2) 所有合伙人簽字同意
3) 辦好必要的股權轉讓或退出手續
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脫離本公司 (包括自動離職、被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等情況下,不再參與內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購。
1) 合伙人自愿離職,提出申請后,不能行使股份購股權。
2) 自離職之日起不享受股東權利及分紅權,已定分紅由財務結算后,按勞動合同約定延期支付。
第四十七條 股份的回購程序:
1) 申請人員工個人填寫回購申請單;
2) 人力資源部向合伙人會議提供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清單;
3) 合伙人會議確定回購方式和回購價格;
4) 回購其個人出資部分;
6.2 回購方式及回購價格確定
第四十八條 根據內部合伙人不同退伙原因,將采取不同的回購方式:不同退出原因的回購方式
第7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釋權歸公司合伙人管委會所有。
第五十條 本制度每年修訂一次。
第五十一條 方案未盡事宜及實施細則,由管委會擬定合伙人會議審批。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藍色共享”員工事業合伙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充分地激勵公司房地產項目運營團隊的積極性,激發公司管理層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企業家精神,進一步提升獲取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將項目經營結果和跟投合伙員工的個人收益直接掛鉤,不設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證機制,踐行公司“一起創造,勇于擔當,共同分享”的核心發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批準和變更。
第五條 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并報董事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共享”領導小組下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解決本辦法實施落地的難點技術問題及日常執行中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項目
第七條 跟投合伙項目為20xx年2月27日后首次開盤銷售的項目。
第八條 如出現因政策、環境、合作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辦法規定的跟投合伙項目公司范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跟投的情況,經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并報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可不實施本辦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條 跟投合伙員工分為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條 強制合伙人范圍
(一)總部一級職能部門中心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二)區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經營班子人員、其他關鍵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營 銷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成本負責人、財務資金負責人、項目負責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認的需要強制合伙的員工。
第十一條 自愿合伙人范圍
(一)總部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項目跟投合伙;
(二)區域公司、城市公司及與項目經營直接相關的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 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條 區域合伙平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限額內,首先滿足強制合 伙人的投資;滿足強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權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進行跟投。
第十三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各項目的具體投資方案(包括強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額度等)。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不參與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條 跟投合伙資金由項目合伙人自行籌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擔保。
第五章 投資架構與額度
第十六條 跟投合伙員工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其他總部員工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區域公司跟投合伙員工通過區域設立的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其區域范圍內的全部跟投合伙項目。
第十七條 計算合伙平臺在跟投項目公司的股權占比時,以項目現金流(含融 資)歸正周期內,股東自有資金平均投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總股本金額核算股權 占比。
第十八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合計 不超過15%;每個跟投合伙項目中的單個跟投合伙員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 原則上不超過1.5%,如需超過的須經過“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特別批準。
第十九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按照本辦法投入資金后,不再承擔追加投資的責任。合伙平臺以其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為限,承擔項目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風險。
第二十條 總部及區域合伙平臺按照股權比例投資合伙項目。項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臺對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等具體事項,在“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制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資金閑置時,可將閑置資金借給藍光地產集團,借款利息不超過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公司不能是項目公司的大股東,不參與項目公司管理、不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不影響項目公司的對外合作、放棄項目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出資管理及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資金的到位時間原則上在項目確權后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部分特殊項目(如在本辦法通過之前已獲取的項目或由于土地出讓的特殊安排等不適應本章的項目)的合伙平臺投資資金到位時間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司因開發經營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東提供股東借款,也可對外融資。項目公司對外融資的,各股東按工商注冊持股比例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公司若有閑置資金,在保證項目后續開發中現金流持續為正,并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及項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經藍光地產集團中心批準,各股東可根據股權比例調用部分閑置資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在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外部合作項目需要經合作方同意),經“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項目公司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歸還債權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分期開發的,已結算完畢的批次可進行利潤分配。項目公司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如項目公司產生利潤并符合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經項目公司股東會通過,項目公司可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分配利潤。項目清算時,合伙平臺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股權占比享受分紅或承擔虧損。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跟投合伙項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積的銷售率(已售地上面積/全部可售地上面積)達到90%時,或按照《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決定將項目作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為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
第三十條 退出啟動時點發生后,總部合伙投資平臺或區域合伙投資平臺可 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退出跟投的項目公司。
第三十一條 合伙平臺退出跟投合伙項目時,未售部分可選擇獨立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未售物業價值,具體評估在執行細則中明確,最終報“共享”領導小組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有權決定推遲退出啟動時點,原則上推遲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退出時間的,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九章及調動
第三十四條 員工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必須退出其參與的合伙投資平臺投資,退出時按照其投入資金占項目股東總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退出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在執行細則中確定,最終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調動人員參與到崗后所在合伙平臺投資的,可以選擇保留或退出其在調動前合伙投資平臺的份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 解釋。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3
第一款 原則
第一條
設計事務所是知識型的企業,設計事務所是以資本和知識支持、并以知識支持為主的企業。協調資本與知識的關系是搞好設計事務所關鍵所在,反之往往會導致知識型公司人員流動頻繁和效益不高。
第二條
合伙制是協調資本和知識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在合伙制企業中,資本持有者和知識持有者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不是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因此,公司的收益應該在扣除成本以后,由資本和知識共同參與剩余分割。
第三條
鑒于本辦法試行期間的實際情況,公司采取出資者按資本的社會平均收益水平分配剩余,其他均歸出知者的剩余分配辦法。
第二款 利益處分
第四條
合伙人的收益是在扣除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投資成本和其他成以后的所得。
第五條
直接成本指:合伙人承擔自身和團隊人員的工資、獎勵、福利和經營活動中的所有費用。
第六條
間接成本指:合伙人分擔房租、設施使用和水電、電話、綜合部門人員的部分費用。
第七條
投資成本指:合伙人向出資者支付的投資費用。
第八條
其他成本指:各種應交納的稅費。
第九條
合伙人對團隊成員的工資、獎勵和福利必須有一個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并確定最低收益保障線。如果當月收益不足以支付成員支出和成本費用,合伙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向公司提出借款,用以上述支付,借款必須還本付息。如果當月的收入超出了必要的支出,合伙人應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本公積。資本公積的所有權歸合伙人,用于以豐補欠。任何人包括公司無權使用和支配。
第十條
屬于合伙人管理團隊成員的人事關系由合伙人負責,其人事關系性質同公司是一種委托管理關系。其人事關系原則上同合伙人一起進退,相關約定在用工合約中另行明確。
第十一條
合伙人參與公司的剩余分割是企業內部分配方式的變革嘗試,合伙人不承擔人在企業經營方面的損益責任。
第三款 公司與合伙人
第十二條
設計事務所是法人,是設計事務所民事行為的責任主體。合伙人的行為在設計事務所相關法律和規定的框架下進行,并向公司和公司的代表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事務所確定的合伙制是一種機制改革的嘗試,并不改變設計事務所的實質。設計事務所與合伙人之間確定的合作關系受雙方簽訂的正式契約的調整。
第十四條
合伙人在享受合伙權力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伙人的權力指:合伙人按契約規定享受的在人事、分配和經營業務等方面權力;
合伙人的責任指:合伙人既要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必須維護團隊成員和公司的合法權益;必須按照規定向公司報批業務發展方向和具體內容;經公司批準,然后代表公司簽訂業務合約并認真實施;按規定扣除成本、交納費用后合理分配剩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員工接受培訓和分享資源的權力;接受公司的協調,特別是在合伙人包括合伙入團隊同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人團隊之間、合伙人和合伙人團隊同支持部門之間發生沖突時。
第十五條
一旦合伙人和合伙人團隊同公司利益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只接受雙方契約的調整,不接受公司外部和其他形式的調整;而雙方的契約在試行期間,可以以每三個月為一個時間單位,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協商和調整。
第四款 合伙人資格的取得和取消
第十六條
合伙人在向設計事務所提交合伙的書面,經設計事務所審查通過并經過三個月的實踐后方能確認。設計事務所保留對合伙人資格經常性的考察。合伙人違反規則,設計事務所有權依據事實對其進行、批評、處分直至取消合伙人的合伙資格;合伙人如主動提出取消合伙關系,應提前一個月向設計事務所遞交書面報告,經批準后,做好各項移交工作(包括妥善處理好屬于合伙人管理團隊的成員關系然后離開。
第十七條
設計事務所鼓勵合伙人在條件成熟以后離開公司自己創業或到新的公司擔任各種職務。公司將盡可能地提供幫助并保證不設置任何障礙。
第五款 試行與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協調小組討論通過并經設計事務所全體員工協商后試行,試行時間為三個月,期滿后修改,以此類推。試行期暫定為兩年。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四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第六條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第九條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十一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四條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十五條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合伙企業財產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六條依照前條規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九條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章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十條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章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五十二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七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五十九條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伙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十二條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合伙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伙企業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四條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的,責令改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范合伙集團公司的管理行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章 公司治理機構
1.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治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審議和決定公司業務計劃、財務預算、年度報告等;選舉、任免公司經營管理層;制定公司的治理方針、戰略決策等。
2.董事長、總經理
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公司的具體經營計劃、戰略決策等;領導公司實施經營管理工作;組織調配人員和財務資源等。
第三章 公司經營管理
1.經營決策
公司經營決策應當遵循“市場化、法制化、科學化、民主化”的原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穩健性。
2.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規范財務操作流程,嚴格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3.人力資源管理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公司,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經營效率。
第四章 公司運作流程
1.業務流程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業務流程,確保業務的科學性和高效性,優化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人事流程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人事流程,確保員工的招聘、評價、培訓、晉升等方面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環境。
3.財務流程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財務流程,規范財務操作行為,嚴格控制經營風險和成本,確保公司財務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學性。
第五章 公司信息安全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確保公司內部的信息安全,保障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和穩定。
第六章 公司文化建設
公司應當培養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以凝聚員工的共識和合力,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章 違規處理
對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理,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本規章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如有制度條款的需要變更或修訂,應當經過公司董事會審議和決定,并在公司內部通知全體員工執行。
總之,本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基礎法規和管理準則,是公司長期穩定運作的重要保障和基石,是公司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和長久壯大的法定保障。
合伙公司規章制度6
一、前言
為了建立一個規范、有序、高效的合伙集團公司,保障公司的利益,滿足成員的需求,制訂本規章制度。
二、公司管理
1、公司名稱:本公司全稱為“合伙集團公司”,簡稱為“合集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為股東會決定。
2、公司經營內容: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涉及的所有行業范圍內的各種經濟活動。
3、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
4、公司宗旨:本公司以合作、共贏、創新、發展為宗旨,以團結、和諧、進取、務實為精神,不斷提高公司的綜合實力,成為行業中的領先者。
5、公司目標:本公司通過不斷的發展,成為國內最具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之一,并在多個領域中獲得突出的成績。
6、公司規章制度: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由公司的管理層制定,并得到股東會的批準。公司的成員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三、公司成員
1、公司成員:本公司的成員包括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所有員工。
2、股東:本公司主要的所有權人為股東,每位股東應根據其持股數量對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做出貢獻。
3、董事:本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
4、監事:本公司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并監督公司的經營行為和董事的管理工作。
5、高級管理人員: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負責公司的戰略規劃和執行。
6、其他所有員工:本公司的其他員工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提高自身素質,為公司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四、公司經營管理
1、管理理念:本公司秉持“以人為本,誠信經營,精細管理”的理念,注重員工的培訓和發展,通過誠信的行為和質優的產品贏得市場,實現公司的持續發展。
2、公司制度:本公司根據國家法律、行業規范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完整的經營管理制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正常運作。
3、公司規劃:本公司采用科學、規范的管理手段,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司規劃和目標,提高公司的生產經營效益和綜合競爭力。
4、公司業務:本公司的業務包括有機化工、輕工、機械、環保、電力、礦業、化肥、土地開發、通信、信息技術、金融、貿易等眾多領域,以多元化的業務結構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五、公司社會責任
1、環保:本公司堅持“環境保護第一”的原則,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對包括環境在內的社會責任的承擔。
2、員工培訓:本公司認識到員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通過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技能,更好地進一步發展公司。
3、社會公益:本公司高度關注社會公益工作,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盡己所能為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六、公司文化
1、公司文化:本公司專注于營造和諧、進取、高效、有為的企業文化,為員工提供廣闊的成長空間。
2、公司價值觀:本公司的企業文化以“創新、專業、擔當、責任”作為公司的核心價值觀,為企業的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3、企業精神:本公司的企業精神以“艱苦奮斗、銳意進取、追求卓越、腳踏實地”為主旨,爭取發揮最大能力為公司的發展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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