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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煙氣系統消防安全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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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煙氣系統消防安全補充規定

  為防止低溫飽和濕煙氣腐蝕鋼材,發電廠煙氣系統的吸收塔及其進出口煙道一般采用預硫化膠板或玻璃鱗片樹脂襯里進行防腐,防腐處理過程中需要使用苯乙烯、丙酮等易燃品,易引發火災。為確保發電廠煙氣系統施工(檢修)及運行安全,集團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發電廠煙氣系統消防安全補充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采用預硫化膠板或玻璃鱗片樹脂襯里進行防腐處理的發電廠煙氣系統的安裝、檢修、運行維護。相關單位除應遵守相關設計規范、《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外,還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相關要求。

  本規定所稱施工總承包是指將包含施工總承包內容的各種總承包模式,包括施工總承包、EPC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等等。

  管理與設備運行維護相分離的業主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在運行維護合同中明確雙方管理職責。煙氣系統建設、改造、檢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業主單位應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中約定的雙方安全職責及義務不得違反本規定要求。

  一、煙氣系統改造項目設計補充要求

  1、發電廠煙氣系統配套消防工程設計應滿足《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防火規范》(GB5022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吸收塔、濕法電除塵、煙道等高度超過20米的設備及構筑物,應確保消防水壓力,在吸收塔、濕法電除塵等上部平臺處,或附近建筑(平臺)高處設置消防栓并配置水帶,保證煙氣系統無論何處出現火情,至少有1處消防栓通過一根皮帶對著火處能進行有效撲救。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吸收塔及煙道附近有利位置設置消防炮。

  3、優化通道隔離設計,雙通道布置的煙氣系統應在濕式電除塵入口、煙氣加熱器出口通道中加裝擋板。已建煙氣系統及單通道設計的煙氣系統建議在濕式電除塵入口安裝擋板,煙囪使用鈦板或玻璃鋼材料的煙氣系統還應在煙氣加熱器出口安裝擋板。擋板應由保安電源供電。

  4、吸收塔、濕式電除塵等區域設置雙逃生通道,以便火災時人員撤離有足夠的逃生通道。

  5、與吸收塔相通的防腐管道、煙道的膨脹節、軟連接等部位附近的電纜,應涂刷足夠長度的防火涂料,其電纜橋架蓋板應配置齊全,封堵應嚴密。電纜橋架、電動頭附近的膨脹節、軟連接、PP管等可燃部件,應采取加裝防護罩等防火隔離措施,防止電纜、電機接線短路著火引發吸收塔火災。

  6、吸收塔除霧器增加第四層手動噴淋;吸收塔除霧器、濕式電除塵、煙道除霧器沖洗水系統應設水源備用接口。

  二、煙氣系統施工(檢修)消防安全補充規定

  1、原材料堆場

  橡膠板與鱗片等危險等級較低的原材料堆場應在堆場外圍設立圍欄,并懸掛警示牌,10米范圍內嚴禁動火。原材料應按種類堆放。原材料堆場移動式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滿足《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堆場附近應配置消防水及水帶。

  2、危化品倉庫

  (1)粘合劑與稀釋劑等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危化品倉庫。必須設置臨時危化品倉庫時,臨時危化品倉庫應遠離人員與設備密集區域,與其他建(構)筑物防火間距滿足國家安全與消防管理相關要求。臨時危化品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內部照明、電源、接地、通風、排水等應按照危化品庫要求完善安全設施。臨時危化品倉庫外圍10米處應使用圍欄進行隔離,懸掛“嚴禁煙火”警示牌;圍欄區域內嚴禁動火。臨時危化品倉庫的移動式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滿足《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倉庫附近應配置消防水及水帶。

  (2)粘合劑與稀釋劑等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堆放,專人管理,每日應對倉庫內材料進行清點檢查,發現包裝有損壞的材料應及時處理。倉庫內應定期進行測溫,保證室內溫度在許可范圍內,必要時可采取通風灑水等措施。

  (3)進入危化品倉庫(臨時危化品庫)禁帶火種,人員進出、材料領用及繳回應實行登記制度。

  (4)危化品倉庫(臨時危化品庫)應制定火災處置方案,并將處置流程、應急聯系電話等張貼在醒目位置。

  (5)應合理選擇危化品倉庫至施工(檢修)區域運輸路線,避免經過設備檢修等區域,材料運輸時段需經過的道路應全面禁火。

  3、施工(檢修)現場管理

  煙氣系統施工(檢修)區域指脫硫吸收塔、涂鱗煙道、濕式電除塵、煙氣加(降)熱器等防腐設備及與設備相連且不能隔離的各類管道系統施工(檢修)及現場預處理的區域。

  (1)現場預加工區域臨時構筑物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預加工場地外圍應設立圍欄,并懸掛嚴禁煙火警示牌,10米范圍內嚴禁動火;場內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配置移動式滅火器,并設置消防水及水帶,保持隨時可用。現場預加工區域應保證通風,接地應可靠,并采用防爆照明。施工(檢修)用電源接線盤應使用防爆型、預加工區域周圍應清理干凈無易燃物品。

  (2)施工(檢修)區域應施行隔離,建立禁火區,隔離區周圍應設置“嚴禁煙火”警示牌。隔離區進出口設置1到2個。隔離區域出入口應專人管理并實行進出人員登記制度,禁止將火種帶入隔離區內。對進入人員攜帶的焊機及氣割等動火工器具以及能產生火花的電動工器具、檢測儀器應辦理動火工作票,否則禁止帶入。對進行動火作業但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人員和機具應禁止其進入。

  (3)施工(檢修)區域應設置消防水及水帶,并保持隨時可用。施工(檢修)期間如電廠消防水系統不可用,必須設置臨時消防水管。吸收塔、濕法電除塵、煙道等高度超過20米的設備及構筑物,應確保消防水壓力,在吸收塔、濕式電除塵等上部平臺處,或附近建筑(平臺)高處設置消防栓并配置水帶,確保消防水能夠全覆蓋。

  (4)施工(檢修)區域各作業點應保持應急疏散通道暢通,保證人員能快速撤離。

  (5)施工(檢修)區域內腳手架及鋪板均應采用不可燃材料,嚴禁使用毛竹及毛竹片搭建腳手架。

  (6)施工(檢修)區域內,應對電源接地情況進行清查,保證所有帶電設備接地不通過防腐設備的本體;場地內非防腐使用的易燃物品應清理干凈。

  (7)施工(檢修)區域內所有防腐用原材料應按照種類與危險等級分別放置。施工期間原材料需按照當天施工計劃進行領用,做到用多少領多少;當天施工結束后應清理場地并將多余原材料與廢棄物運回倉庫,嚴禁將未用完的材料與廢棄物堆置在現場。每日加工工作結束后應有專人對場地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所有易燃廢棄物應統一拉回倉庫按相關規定處理。

  (8)防腐作業前,應關閉增壓風機出口煙氣擋板門、濕式電除塵入口、煙氣加熱器出口擋板,未安裝擋板的煙氣系統應在濕式電除塵入口、煙氣加熱器出口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隔斷。采用玻璃鋼或鈦板材料的煙囪,應在煙囪入口部位采取措施有效隔斷。

  (9)防腐作業開始前,業主單位應組織對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對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10)防腐作業人員進入防腐作業區域時,需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并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穿戴帶金屬的鞋及衣物進入作業現場。

  (11)在吸收塔、箱罐、煙道等密閉空間防腐作業前,應強制通風,并對甲苯、丙酮等有害或可燃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進行檢測,濃度保持在安全范圍方可進行作業。

  (12)在吸收塔、箱罐、煙道等密閉空間防腐作業或在已完成防腐處理的密閉空間內作業,應將消防水系統引至人孔門附近,現場應配置專人負責開啟消防栓。并在作業現場配置移動式滅火器及防毒面具。

  (13)施工(檢修)區域應使用冷光防爆燈或防爆型礦燈,電氣電壓不得超過24V(吸收塔、箱罐等密閉空間內照明應采用12V低壓防爆燈具),燈具距離防腐涂層1米以上。施工(檢修)區域電源應安裝漏電保護器,控制開關必須采用防爆型。密閉空間作業時應將漏電保護器、控制開關放置于密閉空間外,并有專人看管。所用電纜線在施工(檢修)區域內的部分不得有連接接頭。

  (14)進入施工(檢修)區域應關閉隨身攜帶的無線通訊設備。

  (15)業主、總承包、監理、施工單位各方應根據各自的安全職責,經常檢查作業現場,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各類違章行為。

  4、動火管理。動火作業除執行“3、施工(檢修)現場管理”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以下條款:

  (1)煙氣系統施工(檢修)區域內管道、設備,原則上應拆下移至安全距離以外動火,拆卸管道螺栓禁止采用電焊、氣割方式進行;管道堵漏盡可能采取非動火方式。

  (2)業主單位應針對煙氣系統改造(檢修),補充完善動火工作票制度,并根據該系統不同部位動火作業的風險,明確動火范圍及動火等級。新建煙氣系統及設備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制定動火工作票制度,組織業主、監理各方等對動火工作票制度進行審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由總承包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后執行。下列部位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

  ——防腐施工期間在防腐區域15米范圍內動火作業;

  ——防腐處理完成后,需對防腐設備15米范圍內動火作業。

  (3)所有襯膠、涂鱗的防腐設備、煙道內或設備外壁上直接動火作業,或與襯膠、涂鱗的防腐設備、煙道相連且不能隔離的各類管道上直接動火作業,或在防腐施工期間防腐作業點15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應執行一級動火工作票。其他情況按照二級動火工作票執行。

  (4)以下情況施工(檢修)區域禁止動火作業或使用電火花檢測儀:

  ——在底涂、面涂、膠板粘接、鱗片施工(檢修)過程中或鱗片施工后鱗片涂層未凝固前;

  ——施工(檢修)區域消防水不能正常供水時;

  ——脫硫吸收塔內除霧器沖洗水系統不能備用時,禁止在吸收塔內動火作業;

  ——濕式電除塵噴淋水系統不能備用時,禁止在濕式電除塵內動火作業。

  (5)若設備安裝(檢修)需要,施工(檢修)區域內需實施動火作業的,動火單位應制定專項方案,并經監理方審核,業主單位主管領導批準。新建煙氣系統及設備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專項方案,并經監理方審查,總承包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6)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專項方案中明確的安全措施應全部列入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應逐項確認。在全部安全措施落實并確認后,方可允許動火。新建煙氣系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范圍內的動火作業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許可(但對原系統及設備需做安全措施的除外),業主單位到場監護(注:實行動火單位、業主單位雙監護)。動火作業時,安全監督人員、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不得擅自離開。動火期限超過1天的動火作業,隔天動火前,應重新確認安全措施。

  (7)施工(檢修)區域動火前,應將消防水引至動火點附近,現場應配置專人負責開啟消防栓。并在現場配置移動式滅火器及防毒面具。吸收塔內動火作業前,除霧器沖洗水系統及水源應確認可靠備用,以便煙道著火后及時啟動,保護吸收塔安全。除霧器附近動火作業前,應將作業點周圍局部除霧器片拆除,禁止在除霧器上直接鋪設防火布作為隔離措施。濕式電除塵動火作業前,濕式電除塵噴淋水系統及水源應確認可靠備用。

  (8)動火作業前,應采取關閉相通、相鄰設備擋板、管道隔絕閥門、封堵管口等措施,防止火種進入或被負壓吸入吸收塔、煙道、箱罐內。

  (9)動火作業前,有條件的單位應調配消防車到現場實施監護。

  (10)在防腐層設備上動火作業前,應將焊割區域邊界以外一定距離內的防腐層進行清理(襯膠500mm,涂鱗100mm),同時在下方鋪設防火毯等,動火時應定時在防火毯上澆水,使其保持潮濕,防止高溫金屬熔渣引燃防腐材料。

  (11)在防腐設備外壁動火作業前,塔內監護人員應正確判斷外壁動火點對應的內壁位置,并采用有效的防火措施。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監測塔內對應部位狀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停止作業。

  (12)吸收塔、除霧器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作業區域、吸收塔底部應各有1名監護人。大范圍動火作業,吸收塔底部須做好全面防護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小范圍動火作業可在動火影響區域下部、底部做好防護措施。除霧器沖洗水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進行局部系統隔離,保留其余除霧器沖洗水系統備用。不能備用時,應臨時布置消防水槍。除霧器熱熔等高溫作業應嚴格控制工作溫度,做好冷卻和防火措施。

  (13)動火作業只能單點作業,禁止多個動火點同時開工。動火作業時,禁止在動火區域內進行其他作業。

  (14)焊割作業應采取間歇性工作,防止持續高溫傳熱損害周邊防腐材料和引發火災。

  (15)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應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必要時可對焊渣的堆積點實施淋水處理,消除熱源。同時應檢查動火工具電源確已斷開。

  5、施工(檢修)前安全交底、告知及應急管理

  (1)所有進入煙氣系統施工(檢修)區域作業的單位均應進行危險源辨識并制訂相應的防范措施,編制專項方案,經相關各方(業主、監理、施工)共同討論審核后,由業主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后實施(新建煙氣系統及設備施工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2)業主單位應組織施工(檢修)單位對業主單位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尤其是動火工作票制度)進行學習。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時,總承包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學習業主單位、總承包單位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業主單位應對施工(檢修)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并將施工(檢修)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水、電、汽(氣)管道等情況交代清楚。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業主單位對總承包單位進行安全交底,總承包單位對施工(檢修)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所有進入煙氣系統施工(檢修)區域作業的人員均應熟悉逃生通道、現場各種消防設施的操作使用。

  (4)業主單位應簽發告知書于各相關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簽發),告知書主要內容為防腐施工開始時間、范圍、結束時間、應急電話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告知書應張貼于防腐區域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5)施工(檢修)作業前,業主單位應針對煙氣系統改造(檢修)編制相應的火災應急預案和滅火作戰方案,并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演練,對各工作點發生火災后消防水的取用、覆蓋范圍進行驗證,做到心中有數。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火災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火災應急預案演練。業主單位應配合總承包單位做好應急演練相關工作。

  三、煙氣系統運行期間消防安全規定

  1、消防水系統應定期檢查,確保完好,壓力正常,隨時可用。

  2、煙氣系統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要求,配置移動式滅火器。

  3、所有帶可燃襯膠內襯的設備及除霧器(PPHG材質)、除霧器沖洗水管(PP材質)均應懸掛“嚴禁煙火”的警告標示牌;醒目位置應設置廠外火警電話、廠內火警電話。

  4、煙氣系統運行期間,嚴禁對濕式電除塵、吸收塔、煙道等所有帶可燃襯膠內襯的設備外壁及相連管道進行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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