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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安全

時間:2024-03-12 01:58:39 好文 我要投稿

幼兒園校車安全

幼兒園校車安全1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幼兒園校車安全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幼兒園校車安全2

  為進一步落實市教育局《關于做好校園及學生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關于開展校車及學生交通安全工作專項行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保障師生的乘車安全,我們對我園的校車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教育,進行了一次徹底的大檢查,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成立檢查小組,全面檢查

  我園成立了以園長為首的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針對各項具體安全工作開展排查活動。同時召開幼兒園老師集體會議,學習文件,要求教師提高責任意識,增強安全常識,切實認識到幼兒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證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護好,讓家長放心地將幼兒交到我們的手中。

  二、提高認識,積極發動

  開學初,我園接送幼兒車輛管理小組召開了司機安全會議,我園也根據這一會議精神及時召開全體教師會,集中力量把幼兒乘車安全工作為我園頭等大事來抓,從思想上,意識上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做到關愛學生,關愛生命,明確責任重于泰山,不做表面文章,嚴禁工作不到位。

  三、強化責任,加強領導

  幼兒園根據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會議要求,開學初召開了全體教師和責任教師會議,學校領導小組成員針對開學前期幼兒園工作和可能存在的實際問題,做了全面部署。各班責任教師,值班教師;負責乘車幼兒的安全教育,安排幼兒按乘車順序站好隊,監督幼兒乘車紀律,保障幼兒上下車安全。

  四、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我園每學期都對校車進行檢查,現有一輛接送幼兒車輛,車輛手續齊全。行使路線嚴格安排,車輛不存在超員現象。

  我園通過觀看安全錄像活動,教育幼兒不坐非法營運車,上下車排好隊,不擁擠,不打鬧;與接送老師簽訂了接送安全責任書;與接送幼兒車輛駕駛人簽訂安全駕駛責任狀;對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和安全教育;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教師和相關人員進行嚴厲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五、引以為戒,吸取教育,常抓不懈。

  吸取其他幼兒園校車的事故,引以為戒,我園各項安全工作對照要求落到實處,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

幼兒園校車安全3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幼兒園校車安全4

  為保證乘坐學生的交通安全,解決家長的后顧之憂,我作為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有責任和義務保證乘車學生和隨車老師的乘車安全。因此,我鄭重向學校(幼兒園)做如下保證:

  1、熟悉接送學生車輛運行路線,熟悉乘坐學生,按時接送學生,堅決杜絕其他無關人員私乘接送學生車輛。

  2、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出車前帶齊有效合法駕駛、行駛證件;行車時,密切注意車內、車外動向,及時排除各種安全隱患;嚴格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線、交通標志,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乘坐學生,做到不超載行車、不私自改變行車路線、不中途加油(水、氣)停車;不邊開車邊接打手機。

  4、經常對車輛進行保養,確保車輛的制動、轉向、剎車、雨刷、安全帶、燈光等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杜絕帶病車上路。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衛生。

  5、每天接送完畢以及每周日下午,檢查油路、電路和車輛各種部件,并及時排除問題,確保次日順利發車。

  6、保證按規定參加車輛的檢驗,杜絕開拼裝車、報廢車等上路。

  7、堅決杜絕酒后開車、闖紅燈、疲勞駕駛、超載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其它不文明駕駛行為。

  8、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心健康;服從學校和隨車老師的監督管理;與家長、學生、隨車教師和睦相處,密切配合隨車老師做好學生的接送工作,確保正常營運。

  以上保證,我堅決做到。如因自己失職引發學生安全事故,愿承擔相應的責任追究。

  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簽字:

  校車駕駛員簽字:

  二〇 年月日

幼兒園校車安全5

  為切實加強我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江華縣《關于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各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以下簡稱甲方)實際特與校車方(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此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參與我校校車的車主即是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員(校車方,以下簡稱乙方)。

  二、乙方提供車輛號為:

  (1)、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3)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4)駕駛證依法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5)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6)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三、乙方提供的校車不能是報廢車、套牌車或假年檢車或未年檢的車輛。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手續齊全,須持有各種合法證件,以保證校車暢通無阻,順利接送學生。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律、經濟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含安全事故,車輛被扣、罰款、執照、扣留證件等)。另乙方一切合法證件的復印件交學校保管。

  四、乙方必須配備隨車人員1-2名,每天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注:隨車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交由值日老師核實后方能行車走人)。

  五、在接送過程中,因車輛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誤時,乙方必須自己找車按時接送學生,不得發給學生路費自行回校或回家,更不得甩掉學生不管,而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或經濟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應按照指定路線和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和接送點。如有改動,當由校方主管領導決定;乙方應安全送返指定接送點,學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沒到接送點提前讓學生下車,否則,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有責任與義務處理接送期間突發事件。(1)、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2)、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時,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保護現場,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如遇突發事件不予理睬,聽之任之,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八、接送時間內,乙方司機文明行車,安全駕駛,不得打罵、侮辱學生,不與學生、家長爭吵。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必需配備有效的`滅火設備。

  九、在接送過程中如司機違規或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由該車司機或車主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嚴禁酒后開車,開車時不準抽煙,不準接打電話,不準和他人交談,不準開快車。

  十、乙方提供的車輛每天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接送學生,保證學生正常上下學的時間。接送過程中,如發生汽車故障,乙方必須調過其它合格車輛接送,費用責任由乙方負責。

  十一、在接送過程中,證件、手續一切齊全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司機故意違章或沒帶齊有關證件的、其罰款由乙方承當;發生超載,被交警部門扣證、罰款,均由乙方承擔。

  十二、乙方應交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給甲方為風險保證金,乙方當為學校接送校車身份期間不遵守此責任書,甲方不予退還乙方風險保證金。

幼兒園校車安全6

  一、學校主要職責

  1、學校為每一位駕駛人提供一臺運營手續完備的接送學生車輛,專人專車,主要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

  2、學校為每輛車配備必須的衛生、維修等工具,車輛加油、維修事項由學校協同教育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

  3、學校為每輛車配備二名隨車照管人員,協助駕駛人完成學生上下學接送任務。

  4、學校按月對駕駛人進行常規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協同教育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發放基本工資和考核工資。

  二、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主要責任

  1、駕駛人要符合校車駕駛要求,確保所提供的各種證件真實有效。 2。駕駛人要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安全培訓,嚴格遵守學校的相關制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3、熱愛本職工作,服從調派,遵守紀律,不擅離職守。 4。愛護車輛,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5。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6。認真、準確填寫接送學生車輛相關記錄。

  7、在駕駛過程中要做到禮讓三先,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

  8、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嚴禁酒后駕車;不經學校批準不得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9、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會使用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著冷靜,并在第一時間給學校分管領導報告。

  三、責任追究

  1、違反上述規定、有失責行為,由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給予適當處理。 2。駕駛人必須按時參加學校和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安全培訓,并落實到位,不參加會議的扣元/次。

  3、駕駛人應按照指定路線和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和接送點,駕駛人應安全送返指定接送點,學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沒到接送點提前讓學生下車,否則,一切不良后果由駕駛人承擔。

  4、駕駛人有責任與義務協助隨車照管人員妥善處理接送期間突發事件,如遇突發事件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5、在合同期間內,特別是在校車接送時間內,要注意自身言行、儀表,其思想言行不得有損學校形象,要禮貌待人,不得打罵、侮辱學生,不與學生、教師、家長無理爭吵,否則每次扣50元。

  6、駕駛人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接送學生。如果出車遲到十分鐘,每次扣50元,請假一天,扣相應天數工資的'1/2(主要用于另請司機的部分費用),曠工則扣當日工資的2倍。

  7、駕駛人如嚴重失職,發生相關惡性事故,經研究,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校長(簽名)xxx駕駛人(簽名)xx

  x年x月x日

幼兒園校車安全7

  一、校車安全各崗位職責

  1、校車駕駛員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 通知負責人,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1)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2)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3)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4)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5)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6)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7)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9)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10)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3、GPS監控人員的職責

  1、熟悉并掌握GPS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

  2、隨時關注GPS系統使用情況,并在車輛出現超速、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時對駕駛員進行及時提醒,防范和控制駕駛員在行駛途中的各類違章行為。在上班過程中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和游戲。

  3、在車輛發出劫警報告時,進行報警確認,并進行相應的處理;有問題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4、對于監控中發現GPS系統有故障的車輛,及時上報并下發維修單,保證GPS系統的正常運轉。

  5、監控中發現車輛駕駛員有違章行為的,按公司GPS管理規定處理并及時上報。

  6、按規定采集車輛行駛記錄數據,并確保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違規車輛月度明細,應交相應管理部門審核處理,重要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7、GPS管理不得越權使用,也不得將使用權私自賦予他人。管

  理員嚴格按管理權限使用,如須授權相應人員使用,應經領導簽字同意方可授權。

  二、校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學習、培訓、教育制度;

  1、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制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學習考核計劃。

  2、每月組織兩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訓、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幼兒園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召開,

  參加的人員為駕駛員、跟車人員。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以及道路危險貨物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2)幼兒園概況、行業特點、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等各種管理制度;

  (3)預防事故的一般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知識;典型

  事故案例分析

  5、駕駛員每月參加安全學習不得少于2次。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參會的需向幼兒園領導請假,3日內自覺把學習內容補上。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超過三天以上不補課學習的從業人員,第一次扣風險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參加學習的,停車1天集中學習或取消駕駛員資格。

  6、缺席人員由公司采取發放學習資料,單獨召集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方式進行補課,學習內容不變;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到位,確保培訓教育面達100%。

  7、駕駛員必須切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警鐘長鳴,警示高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三、校車安全運行操作標準和細則要求;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幼兒園校車安全8

  為進一步提高幼兒園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識,5月11日上午,午朝門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組織民警走進新街口幼兒園,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針對孩子們活潑好動、好奇心強等特點,民警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開展此次活動。同時,民警還通過向孩子們提問題、做解答的方式,提醒孩子們出行時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規,不要在馬路上追逐玩耍。最后,民警教孩子們學習交通指揮手勢,引發了他們的濃厚興趣,在寓教于樂中進行了交通安全的`宣傳。

  通過此次活動的開展,孩子們受益匪淺。“我以后過馬路一定會走斑馬線,養成好的習慣。”活動結束后,一位小朋友告訴記者。

幼兒園校車安全9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搭乘校車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幼兒園校車管理條例。

  一、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漢陽區學校、幼兒園(含民辦教育機構)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二、各校(園)要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園)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三、使用校車的學校(園)應當與區公安機關交通大隊、教育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

  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管理制度《幼兒園校車管理條例》。

  四、使用校車的學校(園)必須建立有關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

  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范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局的監督檢查。

  五、校車必須按核定準載人數,乘坐校車,不得超載。

  嚴格遵守既定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的。要求校車駕駛員要有準駕同類車型3年以上的駕齡。校車必須噴涂統一顏色, 必須有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上路行駛時,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

  六、學生照管人員在乘車過程中維持學生乘車紀律,嚴禁學生干擾司機駕駛。清點上、下車的學生人數無誤后,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知司機可以移動車輛。跟車學生照管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不得租用證件不全、超載營運、不具有法定營運資質的車輛接送師生,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不得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

  八、學校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二)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

  (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以租借的機動車作為校車還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九、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出車前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不疲勞駕車。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駕駛員不得飲酒駕駛校車。經常學習交通法規。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十、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幼兒園校車安全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

  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

  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幼兒園校車安全11

  目前,時值冬季,早晨霧大,路況多變,給我縣各幼兒園的校車運行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現將埃及“11·17”校車事件情況通報全縣,請各學區、幼兒園認真汲取該事件的慘痛教訓,進一步增強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嚴格執行校車接送程序,確保幼兒園校車運行安全。縣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接送時間。目前,我縣各幼兒園每天早上接幼兒的時間均在6:00左右,此時,天尚未亮,加之多為大霧天氣,光線不好,能見度差,給車輛運行造成極大的危險。同時,幼兒家長要早起等候,易引發人身安全事故。為此,縣局決定從即日起,各幼兒園校車統一接送時間調整為早上7:00開始接幼兒入園,下午接送時間為3:30開始送幼兒離園,請各幼兒園嚴格遵循統一的接送時間。對于不按規定時間接送的將進行嚴肅處理。

  二、增強安全意識。各學區要以此次事件為鑒,及時召開轄區班子、幼兒園園長、校車駕駛員會議,加強對園長和駕駛員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校車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定期對校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培訓,不斷增強對幼兒園校車的監管力度。各幼兒園要組織全體人員召開冬季校車安全管理會,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對校車的維修與管護措施,確保校車安全行駛。遇到特殊天氣,要及時調整接送時間,特別是下雪或路面結冰時,要停止校車接送,消除自然因素造成的`行車隱患。

  三、完善接送程序。一是要進一步嚴格落實“一表四責”制度。為了加強校車管理,落實校車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校車道路交通事故,保證幼兒乘車安全,各幼兒園要嚴格執行“一表四責”制度,切實履行四級簽字制度,未經學區領導簽字,校車不得離園和入園。各學區和幼兒園要切實做好發車登記,做到超員行為不消除不發車、學區管理員不簽字不發車、路面不清楚不發車,確保校車安全。二是嚴格落實校車安全運行“五關責任”制度。要嚴格落實定期檢驗、保養、維修制度,對車輛性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證照不齊、性能不好、安全狀況達不到要求、不具備校車條件的接送車輛要堅決停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校車駕駛員要堅決辭退;要安排專人做好幼兒接送工作,要按月份或者周次安排跟車接送教師,接送教師每天要負責在幼兒上下車時清點核對幼兒人數,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三是嚴格落實校車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各學區要進一步強化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力量,明確分工,細化職責,夯實措施,加強督查,確保校車安全運營。各學區、幼兒園的負責人是校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駕駛員是校車運營的直接責任人,接送教師對幼兒在車內安全及交接時安全負管理責任。各學區要加強對本轄區、本幼兒園校車的監管,細化幼兒園負責人、駕駛人、接送教師、安全監督管理員的責任。對校車超員甚至發生交通事故的,縣上將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幼兒園校車安全12

  近期針對我國校車出現的特大安全事故,如甘肅特大校車事故、江蘇特大校車事故給我們帶來了的慘痛教訓,為防止同樣事情的發生確保幼兒的乘車安全,我園根據交警部門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要求作出以下整改方案:

  一、對校車、司機進行一次排查摸底工作

  我園現有教職員工21人,在園幼兒230人,現有有校車兩臺,需要乘坐校車的幼兒有62名,我園兩臺校車已申領校車牌照,并已按要求噴繪為黃色標志,分別是1X座的揚子中巴車,車牌號碼是CS2102,車架號為LJ17YC3A7XO115116,由司機李冰同志負責駕駛,駕駛證號是X505211X7110250030準駕車型:B1,近三年內沒違章記錄,由黎秀負責跟車工作,每天行駛公里數是X0公里,校車的使用年限:CS21021XXX-20xx,另一臺校車為12座的金杯面包車車牌號碼是CSX30X,車架號碼是LSYKF7A28XK011617,由張小明同志負責駕駛,駕駛證號是XX0X211X7502150031準駕車型:A2E,近三年沒有違章記錄,校車使用年限:CS21021XXX-20xx,每天行駛公里數是60公里,該校車由黃小圓負責跟車工作。

  二、對司機跟車人員、小朋友進行安全教育

  幼兒園進一步提高司機及師生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把“安全作為第一質量”來抓,并結合實際,堅持“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進一步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認真落實安全課的教學時間、教學內容,要通過安全教育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自覺不乘坐非法運營車和杜絕無證駕駛,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

  尤其是對司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禮讓行駛、不喝酒開車、遵守交通法規。

  三、加強校車的管理和保養維修工作

  1、司機和跟車人員每天要嚴格控制每趟車小朋友的人數杜絕有超載的現象。

  2、跟車和司機要做到每次要記錄好上下車的人數,確保不把幼兒遺留在車上。

  3、校車使用前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告園長處理。

  X、原則上校車每天應返回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或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負責人賠償。

  5、每月定期對車的剎車、油路和發動機進行檢查和清洗工作。

  四、事故應急處理

  1、校車運送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及故障,應立即把幼兒疏散到安全的地方,立即撲救及報案并與園長取得聯絡。

  2、每學期進行車上的特發事件演練最少一次。

  五、逐步減少校車的使用

  我園現有兩臺校車營運學生上學,將計劃明年減少到一臺校車,20xx年取消使用校車。

  我園一直以來把安全放在首位,通過以上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各負其責,責任明確,互相配合,確保校車安全營運規范營運,為防止同樣事故的慘痛教訓,車禍無情,教訓十分慘痛與深刻,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確保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

幼兒園校車安全13

  甲方:_____實驗幼兒園

  乙方:幼兒姓名:_____ 家長姓名:_____

  為保證幼兒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確雙方責任,幼兒園與乘車幼兒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幼兒園、駕駛員和家庭都有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車教育的責任,并引導幼兒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二、幼兒乘坐校車,在指定站點上下車,由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滿18周歲)接送幼兒。

  三、等車時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點等候,要自覺維護等車秩序,排隊等候不要擁擠,不追逐打鬧,校車來時不要追著校車跑。

  四、家長接幼兒下車后不要急于從車前或車后橫穿道路,應走離車輛前后20米以上,再選擇適當機會安全過馬路。

  五、家長盡量按時接送孩子,為保證孩子安全,不允許孩子獨自回家。如未能按時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車均要提前電話告知接送教師。

  六、早間自站點上校車后到幼兒園;下午自上校車后到指定站點下車,安全教育、檢查由園方負責;幼兒早間上車之前和下午放學回家下車以后的`安全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七、本責任書一學年簽一次,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監護人簽字: _________ _____實驗幼兒園

  20__年___月___日 20__年___月___日

幼兒園校車安全14

  一、學校主要職責

  1.學校為每一位駕駛人提供一臺運營手續完備的接送學生車輛,專人專車,主要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

  2.學校為每輛車配備必須的衛生、維修等工具,車輛加油、維修事項由學校協同教育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

  3.學校為每輛車配備二名隨車照管人員,協助駕駛人完成學生上下學接送任務。

  4.學校按月對駕駛人進行常規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協同教育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發放基本工資和考核工資。

  二、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主要責任

  1.駕駛人要符合校車駕駛要求,確保所提供的各種證件真實有效。

  2.駕駛人要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安全培訓,嚴格遵守學校的相關制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3.熱愛本職工作,服從調派,遵守紀律,不擅離職守。

  4.愛護車輛,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5.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6.認真、準確填寫接送學生車輛相關記錄。

  7.在駕駛過程中要做到禮讓三先,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

  8.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嚴禁酒后駕車;不經學校批準不得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9.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會使用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著冷靜,并在第一時間給學校分管領導報告。

  三、責任追究

  1.違反上述規定、有失責行為,由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給予適當處理。

  2.駕駛人必須按時參加學校和局校車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安全培訓,并落實到位,不參加會議的扣20元/次。

  3.駕駛人應按照指定路線和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和接送點,駕駛人應安全送返指定接送點,學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沒到接送點提前讓學生下車,否則,一切不良后果由駕駛人承擔。

  4.駕駛人有責任與義務協助隨車照管人員妥善處理接送期間突發事件,如遇突發事件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5.在合同期間內,特別是在校車接送時間內,要注意自身言行、儀表,其思想言行不得有損學校形象,要禮貌待人,不得打罵、侮辱學生,不與學生、教師、家長無理爭吵,否則每次扣50元。

  6.駕駛人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接送學生。如果出車遲到十分鐘,每次扣50元,請假一天,扣相應天數工資的1/2(主要用于另請司機的部分費用),曠工則扣當日工資的2倍。

  7.駕駛人如嚴重失職,發生相關惡性事故,經研究,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校長(簽名) 駕駛人(簽名)

  年 月 日

幼兒園校車安全15

  為加強對幼兒園接送幼兒校車的管理,確保幼兒交通安全,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確園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本責任書:

  一、幼兒園都應對校車進行嚴格管理。

  二、幼兒園自備、承租用于接送幼兒的車輛,必須是具有合格資質的客運車輛,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貨運車、大小三輪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

  三、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國家標準,必須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座險。在按規定進行年審外,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和技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使用前應當上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并備案,辦理統一的校車標識、標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經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許可的車輛,一律不得接送幼兒。

  五、校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驗。

  (二)近3年未發生過負有責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無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的。

  (四)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車安全檢查、維護保養、駕駛員及跟車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要制定應急預案,有效處置突發事故。校車要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校車必須保持車輛整潔,車窗不得用金屬材料固定封閉。

  八、校車接送幼兒,必須有固定的行車路線和站點,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備案。不得隨意更改行車路線,不得隨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險的地方行駛。

  九、校車接送幼兒,除駕駛員外,必須有專人跟車管理學生。要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乘載幼兒,嚴禁超載。嚴禁校車駕駛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

  十、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參加集體活動必須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租車必須到有資質的客運單位租用安全合格車輛,并對整個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管,確保安全。

  十一、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應當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幼兒園須及時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抄送的駕駛人違法情況對駕駛員進行懲處。

  十二、幼兒園要開設交通安全教育課,經常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確乘坐校車的紀律;主動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邀請交警進校園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進行警示教育;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要教育幼兒并告知家長,不得乘坐貨運車、農用車、大小三輪車等非客運車輛上學、放學。

  十三、幼兒園應當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校園周邊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幼兒園路段設置交通標志。

  十四、幼兒園要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校車駕駛員和校車跟車管理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十五、幼兒園園長是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跟車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幼兒園要強化安全意識,確保校車接送幼兒的安全。校車發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綜治辦(簽章) 民辦幼兒園(簽章)

  派出所(簽章) 園長簽名:

  小學(簽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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