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制度論文(1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制度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制度論文 篇1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狀況
自從20xx年新農合開始試點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制度運行狀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不斷調整和完善新農合制度。與此同時,中央政府出臺的政策,促進新農合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20xx年,衛生部規定:“新農合個人籌資水平不能低于100元,地方財政給予農民的補貼也不能低于40元每人,個人自繳費不從20提高到30元,新農合的補償封頂線也提高到當地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20xx年中央出臺政策要求將新農合的籌資標準提高到200元每人,而且要求各省市應該積極廣泛地進行門診的統籌工作。同時報銷比例也應達到70%左右。“補償封頂線不能低于5萬元”。參合人數20xx年是8.32億相比20xx年8.33億和20xx年的8.36億沒增反而再降;參合率20xx年為97.5%自從20xx年以來一直在增長;籌資總額,支出總額也在不斷增長,而且增長趨勢明顯。“補償收益人次在20xx年為13.15億人次,相比20xx年的10.87人次增長了3億人次左右”。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存在的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是一種互助自愿的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有區別的惠民政策。在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農民收入有限,生活水平遠遠不如城市居民,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現象非常常見。所以這項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地區都得到積極的響應,各級政府都給予很大支持,新農合制度實施當中有很多問題存在。
1.政策宣傳不到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一項惠民制度,如果在廣大農村地區不能得到良好的宣傳,那么農民對于它的認知程度就低,自然參合率就會降低。當前新農合的宣傳手段只要依靠宣傳手冊、村委會開會宣傳等,但據筆者了解,橫山縣合管辦宣傳手冊沒有真正地發到農民手中,而是堆積在合管辦。工作人員的這樣不負責任行為直接導致新農合的宣傳工作處于停滯狀態。即使是宣傳手冊內容,對新農合的的介紹,也不是非常詳盡。另一方面村委會開會宣傳,但是由于作為宣傳員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新農合的一些政策,很多地方,只是將參保費用告訴了參合農民,還有參合后帶來的好處,至于一些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如何報銷的問題則并不能準確傳達。對農民來說,宣傳效果不持久、不深刻,就很難形成農民自愿、持續參合的大環境。
2.逆向選擇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區別之一就是,前者是農民自愿參加新農合,政府只起一個引導和鼓勵的作用;而后者則是強制參加,從根本上杜絕了逆向選擇的發生。在農村地區,農民的經濟生活水平相對比較低,經濟收入低。“有些偏遠的地區,隨著新農合的個人繳費標準不斷提高,農民的負擔越來越重,所以一些年輕力壯的,身體條件較好的農民就選擇放棄參合,而家中體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則會參合,逆向選擇的問題就應運而生”。而逆向選擇的產生,對新農合的影響不言而喻。首先會造成新農合的基金短缺問題,逆向選擇可能會讓基金籌集困難,而在支出水平則遠遠要高于籌資水平,這樣基金就不能保持收支平衡。
3.各級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有待商榷。
新農合實施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而真正導致農民走向貧困不是一些門診小病,而是那些需要花費農民多年積蓄的大病,而這些大病又不能在鄉鎮衛生院和縣定點醫院治療,或者說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不足以應對這樣的病。農民只能到三級醫療機構治療,但新農合補償比例是與醫療機構等級成反比的。農民到最后在這些等級較高的醫院得到的補償金額遠遠不夠看病所花費的錢。“雖然還有大病救助的`補償,但補償比例也不并不高”。這樣的補償比例分配,還是沒能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難題。至于補償范圍問題,現有的門診補償只限于在鄉鎮一級的定點醫療,對于一些門診大病,農民只能自己出錢治療。
三、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新農合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國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治國方針,在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制度的實施就會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貫徹和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受到各級政府的積極支持,新農合制度也因此得到推廣,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只有一些決議要求等,所以導致新農合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農民參加新農合是自愿的,沒有法律的強制性,這也導致農民群體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新農合的進一步發展。
2.強化政府的核心責任。
新農合制度作為一個準公共產品,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力支持,新農合制度是很難有效的繼續運行下去。雖然政府這些年已經做了很多來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農合制度,比如各級政府對新農合制度的補貼、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但這還遠遠不夠,還存在諸多問題。“監督管理不力、政策宣傳不到位、逆向選擇等,歸根到底要解決這些問題,還需政府出面”。各級政府需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機構里必須要有相應的農民代表,不能讓新農合管理者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做到監督和管理相分離,讓新農合在陽光下運行。這就需要信息的公開力度要加大,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必須對自身的工作實行透明化和公開化,在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政策宣傳不到位的現象也會相應減少,農民對于新農合認識也會更加深刻,相應地會提升新農合的參合率,也有利于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
3.避免逆向選擇的發生,合理確定個人繳費標準。
隨著新農合制度的不斷推進實施,農民對于新農合剛開始實施帶來的驚喜已經逐漸沖淡,而且新農合的個人籌資標準的提高,也給家庭條件不好的農民帶來一定負擔,這樣就形成家中有需要的參合,年輕力壯的直接放棄參加。應該盡力的避免這樣的現象發生,可以強制新農合的參加以戶為單位,只要家庭中有一個人參加,戶口上每一個人都必須參加,當然對于那些常年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但一直沒享受到新農合的補貼的,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上的優惠,比如個人繳費標準適當降低,以及免費體檢等,對于常年有病在身的農民,適當提高一點繳費標準。這樣也可以消除一些參合農民的不平衡心里,有利于新農合的長遠發展。
4.合理調配醫療資源、提高鄉鎮醫療水平。
當前我國醫療資源分布呈明顯的城鄉二元化結構,鄉鎮醫療資源短缺,醫療環境落后,醫護人員整體水平較低,不能滿足當前醫療需求。“政府可以利用宏觀調控手段進行一定引導和鼓勵,在資金上給予支持,使其能購置一些先進的醫療器械,改善醫療環境”。在人員上鼓勵優秀的大學生到基層鍛煉以及可以安排一些醫術較高的醫生定期到鄉鎮醫院對醫生進行培訓甚至任職,這些對于基層醫療機構整體水平的提升有著很大幫助,也會極大地緩解省市級醫療機構醫療壓力。另外對于村里一些小診所,也可以給予適當政策和資金上的鼓勵,讓農民可以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縣。
保險制度論文 篇2
一、相關文獻回顧及研究
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還是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期間銀行擠兌的“不良傳播”,進而保護眾多小儲戶的利益;而反對者(Dowd,Park,Kunt&Sobaci)則認為,其會引發道德風險,造成金融市場的動蕩,嚴重打擊整個銀行體系,并給出證據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的風險暴露水平、系統風險發生概率呈現顯著的正向關。然而,越來越多的證據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紀70年代美國信用卡聯盟的數據,支持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引入能夠降低銀行承擔風險的壓力的說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xx年通過歐洲銀行的數據再次證明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降低銀行的風險暴露有加強作用。近年來,我國對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也越來越激烈,但總體還是偏向以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代替隱性擔保制度。李鵬和蔡慶豐(20xx)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降低銀行系統風險沒有必然聯系。而李濤(20xx)則支持我國適時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并以118個國家(地區)的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為據。姚志勇(20xx)認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削減政府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推動中小銀行的發展,從而為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并為中小企業解決籌資難的問題。劉衛(20xx)認為,盡管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銀行運營激進、產生道德風險、提高社會融資成本等短期效應,但在長期機制上是有利于穩定金融體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政府高杠桿化”,削弱了房地產泡沫等金融風險,防范了金融危機的連鎖反應,因此有利于我國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防范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關系
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防范與激勵民營銀行是一對矛盾關系。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市場,規范和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并為民營銀行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民營銀行的出現會在固有的系統存量風險上形成增量風險,對金融環境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前文談到了民營銀行對于我國中小企業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設計存款保險制度時有必要考慮能否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當地激勵民營銀行,促進宏觀經濟的發展。
(一)存款保險制度對民營銀行的正向激勵作用
提高民營銀行信用等級,增強競爭公平性。民營銀行在人財物方面不如大型銀行成熟,信譽度低,備受冷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猶如撐起了一把無形的保護傘,同時囊括了大型國有銀行和民營銀行,有效地保護了儲戶的存款。同時,通過監督等手段對民營銀行的行為形成一種有效約束,提升其風險負擔能力,有助于民營銀行的信用等級逐漸回升。保障利率市場化的推進,提高民營銀行競爭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將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至1.2倍,市場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開利率管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會更加嚴重。銀行還會有高息攬存的動機,銀行業競爭加劇,系統性風險升高。因此,利率市場化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退出機制的保駕護航。市場利率化還可使民營銀行競爭的靈活度提高,通過差異化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增強競爭力。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風險防范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1、存量風險巨大要求設計以防范風險為重
98年央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這是至今我國唯一一次銀行破產事件。雖源于自身的風險失控但賠償責任卻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國實行的隱性存保制幾乎涵蓋所有銀行,一旦銀行破產,央行都推脫不了善后的責任。隱性的存保制會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銀行會有更多從事風險行為的動機;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銀行違背承諾金額而傾向高風險項目,銀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約束將產生更多的風險行為。同時激勵兩方過度冒險,又沒有一定的風險化解機制,風險積聚便會越來越嚴重。而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持續下滑,存量風險巨大。經濟減速期尤為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的下降伴隨著的價格泡沫的風險。而08年以來過度膨脹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已擴張至27萬億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了房地產相關的或是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項目,而隨著房地產市場冷卻,部分中型房地產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鏈問題,其風險最終將傳導到銀行體系。雖然整個銀行體系目前不良貸款率只有1.04%,但考慮風險的滯后性和其是通過表外形式出現逃脫監管,有理由相信我國存在著不小的系統性風險。我國正在錯過最合適的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窗口期,存款保險應當在產生系統性風險的苗頭前推出,才能發揮其防范風險的'作用。
2、設計中保險監察、額度、費率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防范系統性風險要求強化保險監察的職能。當前我國金融市場有爆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更應該把事前監控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應該有能力識別有問題的銀行,并對銀行的風險提出相對應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強調降低風險,又會打擊銀行的積極性。具體來說,保險監察的約束會規范銀行的業務開展,抑制其高風險高收益活動。同時,配合監察活動的調查實施會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這種規模效應對于后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十分不利,削弱激勵作用,不利于其發展。存款保險制度中保險額度和超額保險比例尤為重要,過小會使存款保險制度形同虛設,過大又會加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由于民營銀行的特殊性質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和利用保險的,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很有可能產生引狼入室的效果。當前,我國預計將保額定在50萬,而有關超額保險的內容仍不得而知。繳納差別保費能有效約束銀行的高風險行為,但也增加其運營成本。特別是如今經濟下行,按照13年的行業數據,即便是實行國際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費率,也將使得銀行的利潤增速下降2%~3%,影響是比較顯著的。而若實行國際平均的0.08%的保費率,影響更突出。對于新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這種影響更大。繳納保費占用了銀行資產,在增加負債成本的同時又使銀行的信貸縮小,從而大大降低利潤率,挫傷積極性。從現在透露的消息來說,央行意在建立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這也是金融機構的普遍呼聲,單一費率不僅僅是不公平的,也將誘發極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但民營銀行風險系數高,又沒有充足的資金,因此差別費率的不利影響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從而將民營銀行制于一個競爭當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勵作用。
三、對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和健全的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應以防范風險為重。考慮到民營銀行的特殊性,國家應實施適當的監察力度,既防范風險,又不打擊積極性。在設定保額時應給予一些適當的或是有條件的優惠政策,減少民營銀行資金的流失,促進形成科學的資金結構,同時也會提升公眾的保險意識。應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風險之間確定保費的平衡點,實行較低的費率和較小的差別,靈活定費,再輔之以及時的風險糾正措施,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配套明確的退出機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央行將卸下其對各銀行的保護責任,市場化的競爭會使得大大小小的銀行都面臨著破產倒閉的風險。這就亟待一個包含著債務清償順序、資產處置、破產接管等項目的清晰明確的退出機制與之配套,削弱銀行業恐慌,以盡可能少的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減輕其對整個金融市場的沖擊,避免系統性風險。并加強公眾思想教育。一,樹立風險意識。國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國民的觀念里,缺乏風險意識。如果存款人沒有風險意識,銀行也就減少了一個追逐風險的重要約束力,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意義也就喪失了一半。二,樹立正確的限額保護概念。只有讓民眾真正理解了限額保護的意義,才會削弱其偏愛大型銀行的傾向,為民營銀行的引入和發展營造環境。四、結束語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國金融改革中極具意義的一步,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推進利率市場化等有著深遠的影響。民營銀行的引入和壯大也是未來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并帶動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因此,應將這兩者緊密結合起來健全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勵和發揮民營銀行的作用,降低其風險。
保險制度論文 篇3
摘要:人力資源是能夠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勞動能力人口的總和,是對國家綜合能力的一種體現,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力資源對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然而養老保險制度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對我國人力資源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
關鍵詞:人力資源;養老保險;影響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力資源在帶動國家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人力資源的開發也受到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國人口正在步入老齡化階段,人們針對養老保險制度方面變得更加重視起來。
一、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的基本關系
在社會當中,個人的人力資本是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也就是說,個人人力資本能力大于社會平均人力資本能力,那么這個人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就會越高,反之亦然。由于個人人力資本能力是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減少,因此,老年人在社會中的個人人力資本是最少的,所以老年人才會從社會人力資本市場中退出。因此,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的關系是前者能夠誘使后者迅速的從社會人力資本市場中脫離,為企業做出良好的調整,然而這種情況的發生,看上去是能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然而卻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帶來了嚴重的負擔。
二、統賬結合模式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
由于我國目前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針對養老保險施行統賬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更能夠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社會統籌根據收入者的收入情況進行相應的資金分配,個人賬戶則是具有強制存儲蓄的功能,能夠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從而能夠針對個人人力資本能力進行責任的明確,從而能夠降低因為養老保險所產生的給付壓力,目前養老保險模式中,已經由傳統的現付現收制轉向基金積累方向進行,其中個人賬戶的繳納養老金為職工薪酬的8%,員工企業繳費金額的20%存入社會統籌賬戶,專門用于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支付。在統賬結合模式下,統籌賬戶的積累基金通常采取現付現收的方式進行統籌和使用,積累基金是專門用于針對已退休職工進行養老金的支付。基金不做積累,額度也存在著限定比例,當職工退休時,則根據上年度本地的月平均工資以及個人繳納金額的平均數作為退休金的領取基數。與統籌賬戶不同的是,個人賬戶則是完全積累的模式,具有明確的產權歸屬,沒有領取比例,員工退休后,個人賬戶所獲得的養老金主要與員工在崗期間所繳納的養老金金額有關。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已經將傳統的統一標準為員工進行繳納的金額的方式已經發生轉變,這就說明在當下社會中,個人人力資本越高,獲得的薪資待遇就越高,待到退休時所獲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個人人力資本越低,薪資待遇也就越低,所獲得的退休資金也就會越少了。
三、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過低抑制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在人們生活當中探討得最多的就是就業以及養老問題,其實二者間是互為基礎且相互制約的關系。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提高,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與日俱增,導致我國的就業形勢由過去的單一化轉變為多元化的趨勢,也就是說,更多的職業、更多的崗位出現了,然而,一些基礎性工作的崗位也相繼的出現了,例如臨時工、農民工等。隨著人力資源市場的不斷擴大,社會勞動資源的需求量也就越高,外來流動人口、農村人口等不斷增加,這也為養老保險帶來了很大的沖擊,然而在實際的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當中,這些人口大多都沒有得到養老保險應有的保障。能夠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大多為正式企業的職工以及公有制企業的員工,至于非公有制職工,例如私人企業、個體戶等均沒有包含在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之內,而且養老保險制度中仍然還存在許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導致這些人們不愿意參保[4]。參與到養老保險中,能夠讓企業人員能夠消除心理負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當中,提升工作質量,促進企業發展。解決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將養老保險制度結合當下社會經濟情況進行有效的運作,能夠實現對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就業市場壓力,為更多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同時也能夠為他們解決養老問題以及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
四、養老保險制度的分割狀態阻礙人力資源的發展
在市場環境下,人力資源的形成往往是通過人力資本來體現的,然而人力資本在市場環境下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人們會根據不同的需要、決策等方面進行從崗位到崗位、行業到行業、企業到企業、地區到地區甚至更大領域的跨越,以獲取更多的利益,然而人力資源也是會因為市場、社會經濟等因素的不同而不斷的發生改變,因此人力資源也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也容易產生分割的情況。目前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分割現象十分明顯,主要能夠體現在養老保險的人群以及養老保險制度的分割。由于當下我國城市固定人口相對較少,農村人口以及流動人口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為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重要的貢獻,然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各類正規企業的職工,相比之下,農村人口以及社會流動人口卻并不在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人群體系之內,因此,才出現了養老保險制度在人群方面的分割現象。另外一方面是由于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員工則是使用的另一套養老保險制度,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并不相同,而且不歸屬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管理,所有養老保險費用均由財政部門或單位負責。
五、結論以及建議
由于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統賬結合、覆蓋率較低以及分割狀態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因此,想要解決此類問題應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經濟狀況進行相應調整,首先,應當加大農村人口以及社會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的力度,盡管我國城鎮經濟仍然處于二元結構,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產生一定影響,然而養老保險是需要一個長期且漫長的過程,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因此,要結合不斷的將養老保險落實到真正實處,讓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到養老保險的參保活動中來,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減少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其次是要針對養老保險采取統一的管理模式,包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養老保險的繳納機構等,實現養老保險的統一化管理。最后是在統賬結合的模式方面應當提升個人賬戶比例,提升員工退休后的享受待遇標準,以便于更多的人力資本的積累,緩解人口老齡化家居帶給養老保障制度的沖擊。
六、結語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想要更好的建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應當正正視我國城鄉經濟模式問題,由于當下現行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低、保障水平不均衡等情況對人力資源方面也產生嚴重的阻礙,因此,要針對養老保險在城鄉經濟、統籌層次以及保障模式方面加大力度,促進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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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 篇4
20xx年初,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發揮基金調劑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說,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說,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于形式,沒有具體說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說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于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意見》規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并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見》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六)基金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保基金的運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后續卻并未出臺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銀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七)地區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群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群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群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著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復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后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說明什么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采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說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臺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后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于哪些金融產品、各占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并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采取大學生下鄉講解、制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了解政策實質,打消群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群眾的思想理念,盡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群眾少跑腿,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后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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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 篇5
摘要: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已由《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設立,但是因為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問題,本文提出了現行水路客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給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
一、相關制度的缺乏
(一)直接訴訟制度
直接訴訟制度的核心在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20xx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下文簡稱《20xx年雅典公約》)在確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同時確立了直接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七條也肯定了油污責任保險中直接訴訟的存在。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一方面是對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有利,另一方面是對合同相對性的挑戰,其本身是一個利益平衡問題。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直接訴訟制度的結合,我認為是必然的,理由如下:1.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從而保護社會公益,直接訴訟制度與其目的一致;2.直接訴訟制度可以保障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增強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功能性;3.直接訴訟制度與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一樣追求賠付的效率。有學者在研究中提出直接訴訟制度適用于強制責任保險存在與“先付原則”沖突的問題。“先付原則”并非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原則,而是保險公司和船東互保協會在其保險合同中寫入的條款,其只是保險人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其作為合同中的條款,是不可以對抗法律所明確規定的直接訴訟制度的。
(二)監督制度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了不投保強制責任保險的后果,即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卻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如果主管部門在事故發生前發現經營者未投保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及時糾正錯誤,避免事故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后才發現經營者未投保的則為時已晚。因此,應當將強制責任保險的參保情況加入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中,并且在事前監督中加審查力度。
二、具體內容問題
(一)歸責原則與保險人的抗辯權
在《20xx年雅典公約》中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并用;在《海商法》中海上旅客運輸人身傷亡的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在《合同法》中內河運輸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相關判決顯示實踐中法官是以無過錯責任作為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歸責原則的①。有學者認為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兩者實質相同②。我認為此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基礎均為無過錯原則,即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債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就應承擔合同責任。雖然兩者在一定程度上有趨同性,但是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是存在有區別的。首先兩者的來源不同,嚴格責任來源于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來源于大陸法系③;其次,兩者在免責事由上并不相同,嚴格責任是有例外的無過錯責任,即有免責事由可享,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而無過錯責任幾乎沒有免責。水路旅客運輸中受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無過錯責任的嚴苛是有利的,但是保護并不意味著平衡的絕對傾斜,保護受害方的同時也需考慮到其他可能對責任方造成極大不公的問題,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我認為水路旅客運輸中經營者責任應當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給予其特定的免責事由。延伸至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中,在建立直接訴訟制度的前提下,保險人得以以被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來對抗受害人,由此,經營者在水路旅客運輸人身傷亡中的歸責原則導致保險人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中的抗辯權,即以特定事由抗辯受害方的索賠的權利。
(二)責任限額問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設置的原因之一是保護航運業的`穩定發展,而水路旅客運輸市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在保持相對穩定性的同時,其對事故之后的經濟損失的消化能力要弱于開放市場。同時,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也較國際市場有一定距離,保險人的負擔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具有責任限額。《海商法》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均有關于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雖然它們本身并不適用于水路客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但是其數據是有參考價值的。根據《海商法》與兩個部門規章規定,責任限額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根據《海商法》每名旅客的責任限額為46666SDR,按照1SDR=1.5美元換算,每名旅客最多獲得大約45萬人民幣;②根據《不滿300總噸船舶規定》,以“東方之星”客輪為例,總的賠償限額為2177萬左右,再根據總載客人數,平均每位旅客可獲賠償為4.7萬左右;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每位旅客可獲賠償為4萬元人民幣。從上述粗略得出的數據中可以明顯看出海上旅客運輸的人身賠償限額要遠遠高于國內的人身賠償限額,差距高達將近十倍。海上旅客運輸與水路客運帶有的公共利益是完全相同的,它們的不同在于風險的不同,但是風險雖然不同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卻可能是一樣的(這里的損失并非指總體的損失,而是排除人數因素的個人損失)。我認為在旅客運輸領域中與賠償限額更為密切的是體現公共利益的人身傷亡的損失而非經營者面臨的風險,并且責任限額設置的本身已經考慮了經營者的風險因素,若在數額上再次考慮會對受害方有所不利,因此,我國國內部門規章關于人身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是過低的,可以借鑒沿海運輸海事賠償限額為海上運輸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一半的方式采用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一半的方式來認定國內水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保險的本質在于保險人代為賠償而后向責任人追償,因此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責任限額與人身傷亡經營者的賠償限額是一致的,有學者給出“強制責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的賠償金額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海事或其他賠償責任限額④”的表述同樣說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國內水路客運人身傷亡賠償就責任限額問題不需進行區分。結合前面總結的國內水路旅客運輸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我認為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應規定為海上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的一半,大約二十萬左右。我國現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亟待完善,應當建立配套的直接訴訟制度與監督制度,明確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嚴格責任與保險人的相應抗辯權以及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
[注釋]
①上海崇明輪船客運有限公司與宋向明等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20xx)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96號.
②陳政.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比較研究[J].法制與社會,20xx(33):18-19.
③周洪江.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D].外交學院,20xx.
④初北平.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研究[J].中國海商法年刊,20xx: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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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 篇6
目前,我國根據基本國情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夠有力的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能夠真實保護中小儲戶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個銀行機構體系中,由于我國農村信用社屬于中小金融機構,在承擔大額保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壓力,比較容易產生各種風險因素。因此,在當前背景下,認真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影響,并根據銀行的實際情況,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監督模式,這對促進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和實施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容及特點
我國最新的存款保險制度自20xx年5月起開始實施,它的具體內容是指:銀行根據各類存款余額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險公司繳納相應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基金。與國外發達國家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相比,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存款保險范圍比較廣泛。新的存款保險范圍包括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保險的存款不僅有人民幣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幣存款,因此,保險的范圍比較廣泛;二是最高限額保障水平比較高。新的存款實行最高償付限額是50萬元人民幣,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參保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新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明確要求,凡是屬于參保范圍內的各個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參加存款保險。目前,我國建立并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減少國家的財政風險和各種負擔,而且這對完善我國創新的市場機制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影響分析
最早的存款保險制度開始于美國,當時,美國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為了重新樹立起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從而考慮到從最大程度上保護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這一制度的出臺極大的促進了當地中小銀行的發展,推動了金融市場的改革,加劇了銀行之間的競爭,改變了銀行金融機構傳統的經營模式,打破了舊有的金融體系,并促進了銀行業的新發展。目前,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不斷改革的大環境下,我國不得不加快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從長期來看,新制度的確立能完善我國金融體系,促進金融行業的穩定發展;從目前來講,新制度的確立給我國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也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因此,新制度的實施給我國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危機及挑戰的雙重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新制度的實施造成原有客戶資源的流失。由于農村信用社面臨著先天資本不足、資金實力不強以及不良貸款率較高等現狀,而新制度的實施,要求其賠付限額的規定,這容易造成銀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業和比較富裕的農民就會將存款轉向大中型商業銀行,從而造成一些客戶資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農村信用社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雖然,新制度的規定能提高中小銀行防范經營風險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險費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規模所決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
三、存款保險制度下提高農村信用社運營管理的對策研究
目前,在國內外金融體系不斷變化的背景下,我國農村信用社要時刻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主動改革傳統的經營方式和理念,積極調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才能提高抗擊各種風險的能力,最終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中獲得長遠的發展。
(一)提高中小銀行的思想認識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如果農村信用社不能緊跟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不主動改變傳統的發展思路,很有可能會被社會所淘汰。因此,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實施的必然性,更要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能更好的'保護人們的存款權益,而且能幫助中小銀行深入改革,改變經營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統,提高銀行的綜合實力,這對建立農村信用社新時期的利益分配機制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拓寬存款渠道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存款人的利益,這讓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機遇。因此,農村信用社要不斷優化存款結構,拓寬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穩固農村市場,促進存款的穩步增長和銀行的發展:一是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點,更要實行延伸服務,用最周到、熱情的服務態度,把最新的銀行政策和規定傳遞給客戶,并進一步做好新農合、新農保等國家最新惠農資金的發放事項,在積極宣傳農村信用社的同時,努力提高人們對農村信用社的信譽度和社會認知度;二是不斷優化銀行的存款結構。農村信用社要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大力發展各種新的業務,改善和優化存款結構,例如,可以通過不斷增加對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發性存款等方式來降低銀行的存款成本和壓力;三是要積極組織全體員工主動走進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地區深度挖掘個人存款和企業存款,積極開發新客戶,向新老客戶及時傳達銀行的最新政策和動態。
(三)提高農村信用社的抗風險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完善銀行的經營體系,更能促進銀行的優勝劣汰。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還處于前期探索階段,新制度的抗風險能力還不夠強大,因此,為了提高農村信用社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農村信用社應該積極采取各種對策來化解經營中的風險,不斷提升銀行的監管等級,才能爭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銀行相同的存款保險費率,主要有以下實施對策:一是加強對銀行內資本的流動性管理,有效配置負債結構及資產結構,及時防范各種流動性風險;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確保資本的充足;三是加強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風險管理水平,以此來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保險制度論文 篇7
一、五大險種覆蓋率對人力資本存量所產生的影響
(一)醫療保險覆蓋率所產生的影響
這一保險對人力資本存量的影響呈現出正相關性,但是通過對醫療保險覆蓋率下對人力資本存量所產生的影響分析,其所產生影響的效果并不十分的明顯,一般情況下,醫保的覆蓋率每提高百分之一,人力資本存量所提高的比率不足0.03%,產生這一影響的原因在于:首先,在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得以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下,人們的健康得到了保障,身體素質大幅度提升,而在此種情況下所實施的醫保,即使資金投入不斷增加,但是效果也并不明顯。其次,基于我國社會當前貧富差距的嚴重性,醫保在高低收入人群中所產生的作用被分化,進而無法對人力資本存量產生較大的影響。一方面,高收入人群能夠意識到身體素質對于勞動效率的積極促進作用,進而關系到了自身經濟收入水平,所以不論有沒有醫保,這類高收入人群都會注重自身的醫療與保健;而對于低收入人群來講,即使醫保在增加,也無法滿足其醫療的實際需求,所以這一保險對其影響效果也不明顯。
(二)養老保險覆蓋率所產生的影響
這一保險對于人力資本存量的影響較大,當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每提升百分之一,人力資本存量將提升接近0.7%,產生這一影響的原因在于:第一,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會影響到生育率。當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持續增大時,生育率就會隨之降低,進而使人均資本量投資隨之增加,人力資本存量也就隨之提高。第二,養老保險下人們在退休后所獲得的保險補助是基于其工作期間所繳納的比例,比例越高,退休后的工資就越高,因此,養老保險覆蓋率的提高能夠為實現延遲退休年齡這一政策的'落實奠定基礎;同時,基于養老保險基金本身存在缺口,國家同樣需要通過延遲退休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加。而這一政策下就會使人力資本存量隨之提升。第三,養老保險覆蓋率的提升會對教育資金的投入產生影響,當老年人能夠實現老有所依,其就會增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進而實現人力資本存量的持續增長。
(三)工傷保險覆蓋率所產生的影響
工傷保險對于人力資本存量的影響較弱,所以其覆蓋率提升與否所產生的效果也就不明顯,原因如下:第一,基于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比較小,所以對整體勞動力的影響并不大,基于此,人力資本存量整體并不會發生較大的變化。第二,基于醫療保險的覆蓋率較大,所以不論是否有工傷保險,勞動者都能夠通過醫療保險來實現醫療費用的支出,其工傷保險是由企業負責的,所以需要實現對工傷的認定,進而對人力資本存量的影響就會變弱。
(四)失業保險覆蓋率所產生的影響
這一險種對于人力資本存量的影響呈現出正相關性,且影響的效果十分顯著,每當這一險種的覆蓋率提升百分之一,那么相應的人力資本存量將隨之提升近0.4%。這一影響產生的原因在于:第一,基于失業保險下,勞動者不僅能夠獲得正常的生活補助,同時還能夠通過再就業培訓來掌握再就業的技能,進而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因而也就直接增加了人力資本的存量。第二,失業保險的一大作用之一便是能夠實現對經濟的預警,通過這一反饋信息政府能夠實現對經濟結構的有效調整,進而根據社會失業人數的比例實現對經濟發展方向的宏觀調控,這就為人力資本存量的增加奠定了基礎。第三,通過失業保險失業人群能夠通過失業再就業培訓獲得就業的技能,再投入社會生產的過程中,就實現了就業行業的流動,進而實現了人力資本存量的最大化。
(五)生育保險覆蓋率所產生的影響
這一險種對于人力資本存量產生了負面的影響,也就是說當前生育保險覆蓋率每提升百分之一,那么人力資本的存量就會隨之下降近0.3%,之所以會產生這一影響的原因在于:第一,人力資本本身是依賴于人而存在的,因此,生育率就直接對人力資本存量產生了影響。生育保險這一險種會促使生育率的不斷提高,而生育率的提高就會致使因人口的不斷增長而導致個體人力資本投入加大,進而降低了人力資本總存量。第二,生育保險的最大受益者是女性群體,在生育保險政策下,女性可以帶薪休產假,且不用擔心自己崗位的問題。但是這對于相應的企業來講會導致個體勞動生產率的下降,女性再回到工作崗位后必定會需要一段時間來重新適應工作崗位,這一期間就會導致人力資本存量受損。
二、以社會保險制度來推進人力資本積累不斷提升的途徑
要想通過社會保險制度作用的發揮來實現人力資本存量的不斷增長,并實現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解,確保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穩步前行,就需要做到:第一,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保險的支出力度,以全面提高社會保險的覆蓋率。基于社會保險GDP對人力資本存量積極影響,就需要加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率,加大對社會保險支出的比例,進而逐漸縮小與發達國家所存在的差距,以最終為人力資本存量的增長奠定基礎。第二,要以財政補貼的進一步提升來實現對個人繳納保險費用的降低。基于當前國家對社會保險財政補貼支出較少的現狀,需要為人力資本的形成以及發展來實現投資額度的不斷增加,以間接實現對人力資本積累提升的促進作用。第三,進一步縮短區域間社會保險所存在的差距,進而促進人力資源的跨區域流動。基于人力資源跨區域流動能夠實現對事業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同時還能夠通過對貧富差距的調控來實現人力資本積累的進一步提升。第四,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全面推進以來衛生事業體制改革的進程,進而為百姓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以實現對勞動力資源身體素質的提高,最終提升人力資本的質量,提高人力資本存量。
三、總結
從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上看,其對社會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影響是積極的,也就是社會保險制度能夠通過自身作用的發揮來不斷提高人力資本積累,進而在拉動內需增長的同時,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穩健前行。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要想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進而通過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來逐步消除貧富差距,實現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建設,就需要不斷的增加社會保險的投入力度,政府要加大補貼,同時推進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加大醫保的投入力度,進而為人力資本積累的不斷提升奠定基礎,最終按部就班的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發展額目標。
保險制度論文 篇8
在國內,建筑工程保險普及率不及一成,但自90年代以來,我國建筑工程險的普及率卻是穩步增長的。我國相繼頒布了《建筑法》、《擔保法》、《保險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一系列法律,為建筑工程險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創造了條件,也為建筑工程保險監督制度也在涉外領域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得到了一定的運用。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數據,2000年工程保險金額,同比增長16%;2001年工程保險金額,同比增長28%;2002年工程保險金額,同比增長21%;根據上文2009年《中國保險市場年報》可以知道,2009年工程保險金額同比增長31.6%。由此可見,將建筑工程保險制度作為建筑工程的監督機制,并且以此來使建筑市場更加規范化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國內建筑參與方(施工單位、施工分包單位、設計方、咨詢單位)的應用。
建筑工程保險制度推行面臨的困難
1.政府法律法規完備性不足。建筑保險制度在國外已有80多年的歷史,然而在我國僅僅是在80年代引進國外工程經驗才將建筑工程保險制度一并帶入。在眾多歐美發達國家已有法律條文規定,建筑工程各參與方如未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意外傷害險、職業責任險等險種,則不能參與投標競標。國家在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中。也僅僅是將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人身傷害保險作為強制性的保險,這樣的結果導致了國內建筑工程保險制度推行較難,也致使了國內保險險種單一。所以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筑保險做出強制性規定的迫切性可見一斑。
2.建筑參與各方建筑保險制度思想意識不足。由于風險事故造成巨額損失,畢竟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因為如此,在施工單位參與方的思想中,為一個小概率事件單列一項風險管理費必要性有待考慮,認為風險管理費為“額外支出”,徒勞無用反倒增加工程成本。抱著這種思想在承接工程項目的項目參與方不在少數,建筑保險投保人不去主動尋求風險轉移,使投保人與保險人形不成互動,成為了建筑保險制度推行的障礙。
3.保險機構發展緩慢。保險機構在建筑保險制度中作為保險人而存在。保險人不僅僅進行清算賠償,還應當充當建筑工程項目參與方之一,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指導監督。只有這樣,保險機制才是完善的、完備的。現今在國內,保險機構僅有清算賠償的職能,未能履行提供技術服務以及指導監督職能。這樣一來,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建立不起信任關系。由于缺少工作方面的溝通協調,在發生事故需要進行清算賠償時,雙方不免出現意見分歧,影響相互之間的合作,也因此使雙方的信任程度更加降低,對后續工程繼續投保建筑保險必然會產生影響。
利于建筑工程保險制度推行的可行性措施
1.政府相關政策法規的規范引導。由于建筑工程保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對于普通財產保險、人壽保險有很多不同之處。例如,投保承保金額一般較大、承保風險眾多、保險人主體較為復雜。鑒于上述種種原因,使得保險機構與建筑參與方都不愿意投入更多成本來通過建筑保險來轉移風險。這就需要通過政府在一定層面上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建筑保險制度進行保障。追溯我國引入建筑保險制度的原因是,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中,工程保險才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國際慣例之一引進我國。之所以形成國際慣例,則是由于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將建筑工程保險制度列入了合同條款中。我國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對建筑工程保險進行宏觀的管控,避免建筑各參與方因為成本問題而抱僥幸心理放棄投保,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們建筑市場險種單一的頑疾。
2.保險機構自身發展有賴于保險人才。在上一節中提到,現今在國內建筑市場中,保險機構僅僅履行風險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后進行鑒定清算賠償的職能,而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安全隱患以及大危險性施工方案的制定與投保人溝通交流較少,這樣會直接影響保險機構的經濟利益,也會間接影響到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信任關系。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關鍵一點就是保險人才缺乏致使保險機構服務不到位。建筑工程是一項多元化的工程,包含工序、材料、質量、安全等等復雜繁多的元素。涉及到建筑保險,保險人不單要有扎實的保險理論知識,更要有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工程成本造價方面的知識,而這種人才目前在國內非常稀缺,保險機構更是不情愿投入資金來招攬,致使保險機構的業務能力遇到瓶頸,造成建筑保險板塊的空白。時代在發展,我國教育也應該順應潮流,不妨開辟建筑保險專業的先河,為我國建筑保險業界輸送更多的棟梁之才。
3.放寬外資房地產企業進入國內條件。說到外資房地產企業進入內地,便會想到熱錢流入、人民幣升值、通貨膨脹、投資性需求增強、房價上漲、剛性需求群體受到沖擊等等一系列問題。外資流入的確會給中國國內經濟市場造成很多沖擊。然而,外資房地產進入內地,無論是與國內房地產開發商合作開發,或者是獨立開發都能對建筑保險制度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幫助。在歐美發達國家中,建筑保險制度在建筑市場經過80多年的發展,已經得到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其無論是在本國,還是進入中國,建筑保險制度都已經作為企業慣例存在于工程項目中。國內建筑市場完全可以繼世界銀行投資項目之后,第二次引進外資企業的先進管理方法,使國內建筑保險制度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結語
我國建筑保險發展近30年以來,在建筑工程中得到的應用一直不溫不火。建筑工程保險制度是使我國原本顯得混亂無序的建筑市場變得井井有條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國建筑市場與國際接軌、與國際融合度的重要指標之一。2002年中國加入WTO之后,一切商業活動、商業貿易都在逐漸與國際標準化看齊,建筑產業作為我國現今的支柱產業之一,如果與國際標準脫節必然會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無論是政府、保險機構還是建筑工程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都要行動起來,齊心協力致力于建筑保險制度的推行普及中來,建筑保險制度的全國性推行刻不容緩。
保險制度論文 篇9
一、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體系穩健、健康的發展為存款保險制度出臺提供了平臺在一系列政策指導下,金融機構盈利實力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約束機制加強,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性為制度的出臺創造了條件。
(二)我國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銀行系統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和多元化經營的中小型銀行為主要市場力量的銀行體系,這給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體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審慎性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會計準則國際化金融監管有了法律的規范,為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中國特色的銀行監管架構,銀行業監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準確、完全、規范、透明的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實施方案
(一)存款保險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為防止銀行間競爭,確保盈利,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該制度出臺后會使銀行自身承擔盈虧,這是銀行業進一步開放的關鍵所在,央行放開存款利率,預測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當于GDP的0.8%,這部分的增長轉移到儲戶中去,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二)存款保險只承包存款類資金,不承保投資、理財類資金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額為50萬元人民幣,覆蓋99.63%的儲戶提供保障,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全額賠付,超過部分優先索取銀行清算財產,這樣會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儲戶利益。
(三)保險費率由存款保險機構根據發展狀況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按照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水平以及風險程度有差別對銀行收取保費。涉及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針對經營業績強、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業銀行按照基準費率收取保險費納入存款保險基金。參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和存款規模差別收取保費,使商業銀行注重于風險管控和產品定價。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一)對于銀行股和保險股來說并非是利好消息對于整個股市來說是利好,該制度推出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有利的,部分銀行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行機構,大儲戶將部分資金配置理財產品,有利于增量資金進入股市。該制度的出臺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大戶對存款限額賠付的擔憂抬高了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實現會產生反向沖擊。
(二)政府將不再為金融機構兜底存款機構不能再盲目貸款,貸款審核將會更加嚴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要繳納保費,短期內銀行的運營成本增加,如果從長期來看,銀行利潤的減少,成本的增加將會從下調存款利率中得到補償,美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有利于P2P(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行業發展該制度的出臺釋放出銀行倒閉的可能性,為安全保險起見,投資人會分散投資,P2P12%的年收益率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利率化的前奏,伴隨著金融市場利率化,P2P平臺20%的長期理財高收益將無法繼續,10%左右的中長期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P2P理財產品將回歸正常值,網貸利率會隨著P2P理財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業進行網貸融資。
四、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1.能夠穩定我國金融體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金融市場化不斷發展,國際化成為趨勢,創新性金融產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如雨后春筍般成立,“影子銀行”也應運而生,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會導致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性選擇之一。
2.會提升對銀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護儲戶利益由于銀行吸收存款作為對儲戶的負債,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是銀行的基本特征,銀行經營不善導致不能如期清償債務時,會引發儲戶對銀行的信用危機,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在金融監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強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儲戶對銀行充滿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眾風險意識,能夠減輕央行的負擔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企業破產慢慢為大眾所接受,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機構,破產也納入正常的發展途徑中,這就要求儲戶要有很高的風險意識,改變以往政府兜底的傳統意識。存款制度的出臺,政府不再為銀行的破產買單,存款保險機構將對銀行進行監督,定期檢查銀行財務狀況,這減輕了央行監管的負擔,幫助存在危機的銀行渡過危機,實現央行的政策意圖。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性作用
1.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會造成儲戶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由于賠付額的保障,降低了儲戶甄別銀行風險的意識,往往在存款時忽視銀行風險狀況和經營水平,把資金存放在高利率、經營不完善的銀行,穩健經營的銀行得不到存款。對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弱化了銀行風險約束機制,銀行為應對“高息攬存”壓力,可能會減少資本金和流動性資金儲備,內部管控松懈,引發銀行“道德風險”,銀行會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高風險、高收益項目中去。
2.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利率的實施會使銀行業出現“馬太效應”的局面由于大銀行經營穩健,發生信用危機的概率比較小,因此,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大銀行的保費收取較少,況且保費對大銀行來講只是資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對于那些中小型銀行來說,會收取高的風險差別費率,高費率保費對中小型銀行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樣一來會出現“強者愈強”的局面。
3.一旦銀行發生危機,實際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強作為保險中的一員,同樣遵循大數定律,我國銀行相對集中,與業務要分散、相互獨立性高的風險分散原則相違背,一旦發生大銀行危機事件,僅僅憑借保險機構保費,很可能造成償付不足,導致保險機構的破產,也就發揮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將大打折扣!
保險制度論文 篇10
摘要:近年來,我國已經悄悄從一個勞動力豐富的國家轉變為了一個勞動力嚴重缺乏的國家,這是因為老齡化越來越嚴重,年輕人的負擔也愈發的重,在這種現狀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講述了我國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以及針對目前的狀況提出的解決對策,希望能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幫助。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狀解決對策
在我國已逐漸步入老齡社會的大環境下,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程度也理應被提上議事日程,年輕人面臨著撫養子女及多個老人的問題,常常是力不從心、忽視對老人關照。由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就應得到更好的落實,從而提高老人在這個社會的存在感。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分析
1.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有差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已近六年,按照人社部發【20xx】5號文件與冀政【20xx】69號文件中的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將在20xx年進行一次較小的調整。與城鎮職工連續十一年大幅上調養老金待遇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太低,大大低于參保人心理預期。
2.喪葬制度不健全。現行的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兩個險種均建立了喪葬費和撫恤金制度,如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建立喪葬費制度,不僅是制度上的缺陷,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來說也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目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大都是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以上,不用繳費直接領取待遇的大齡人群,這部分人沒有個人賬戶儲存額,且大多年齡偏大,有點老年人體弱多病,隨時都有死亡的可能。這部分人一旦發生冒領,縣級經辦機構由于沒有喪葬費這個“制約手段”,很難將冒領養老金追回,勢必造成養老金流失。
3.基金支付存在隱性缺口。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方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方法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均以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139個月激發,也就是說參保人從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約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個人賬戶儲存額會全部領完。現行政策中只是規定了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明確了由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但是參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用完后,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所需基金如何籌措、由哪一級財政負擔尚無明確規定。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現狀并不容樂觀,因此,改善現狀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針對目前的現狀,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主要有以下幾項意見。
1.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雖然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的長壽風險會在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后會出現,但制度設計之初就應該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因此,政策中應明確按照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由統籌地在基金專戶中增設風險儲備金科目。具體由縣級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參保繳費總人數、年齡結構、繳費標準等因素,對若干年后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風險進行預測,當地財政從每年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作為風險儲備金,以此應對若按年后發生的支付風險。如今后統籌層次提高了,再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照相應比例共同分擔。
2.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要像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樣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一是國家應在政策中明確,中央財政統一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多長時間調整一次,調整的依據和標準是多少;二是我省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地方基礎養老金調整制度,明確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比例和調整時間(原則上應每兩年調整一次);明確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比例和標準(因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調整的比例和標準,應由統籌地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和人均純收入增長率以及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
3.建立統一的喪葬費制度。一是明確喪葬費支付標準,具體可按上年度中央財政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為基數確定喪葬費支付數額;二是明確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未繳費直接享受待遇人員,可一次性支付1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為喪葬費。對于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下繳納過保險費的人員,在支付10個月基礎養老金為喪葬費的基礎上,每繳納一年保險費,多支付一個月基礎養老金,累計不超過25個月;三是明確資金籌集渠道,喪葬費所需資金仍按統籌級次解決,待統籌層次提高了,再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比例共同分擔。綜上所述,老人曾經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奠基者,在他們需要社會的關愛的時候我們更應該用愛回報他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是給老人最大的安慰,也是減小年輕一代生活負擔的不錯的途徑。希望通過本文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的闡述,相關部門可以更好地完善這個大家切實關心的制度。
作者:郝曉燕 單位:井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參考文獻:
[1]趙興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解決對策[J].經營者,20xx(3):34-34
[2]劉婷.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問題及解決對策[J].科技創業,20xx(3):81-82
[3]城鄉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解決對策郝曉燕井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保險制度論文 篇11
一、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企業環境污染保險,即“綠色保險”,指企業以企業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保險標的,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保費,而當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內容,直接向遭受損害的他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目前,這項制度只是在我國部分省份進行試點,并未在全國推行。
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模式未能確定、統一
企業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現在正趨于完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關于保險模式的有關規定。圍繞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西方國家就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實行單一的強制保險模式,有的實行以強制保險為主,任意為輔還有的實行任意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由于我國區域在各方而差距明顯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晚,很難馬上確定哪種模式更適合我國,這就是該制度在試點中的困境和挑戰。
(二)保險制度缺乏專業技術人才
由于環境污染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需要專業的技術性人才參與。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缺乏關于這方而的專業性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難以做出合理的風險預測和評估,這直接關系到保費費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險公司后期賠付問題。其次,一旦企業投保,在發生污染事故導致損害時,也需要專門人員對損害的事故責任、損害范圍等方而進行綜合全而的評估。然而現有的這方而人才難以滿足現實的需求。
(三)當下的索賠時效不利于維護受害方權益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污染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據此規定,有關環境污染保險賠償糾紛也應當適用該規定。但是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主要存在兩種:一種是針對突發性污染事故,一種是針對漸發性污染事故。由于漸發性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的損害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顯現,一旦經過保險承保期間,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業主張,而使損害往往難以得到完全賠償,同時這也使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逃避保險責任,導致企業污染風險未能轉嫁,使其投保不積極。
三、解決企業污染保險在試點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財,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
相較于我國現存的一般保險,企業污染環境保險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為保險標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國情探索出適合自己的保險模式,我國的保險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之上,建立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險合同雙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遵循“契約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產生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需要政府介入。綜合企業規模及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以及公共利益,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污染行業(危險化學、煤鋼、重金屬等)的企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例如廣東省《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而對于其他的污染不太嚴重且規模較小的實行自愿原財,即任意保險制度。
(二)培養環境污染保險有關的專業性人才,提高專業技術
在環境污染保險的全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人才的參與。首先,投保之前需要專業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這是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險企業)的基礎,也是確定保險費率和承包范圍的基礎。其次,由于這種保險是將企業的污染風險專業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間必然要對企業的排污設施和生產流程進行必要監督,這也需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業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損失范圍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畢竟這關系到受損害第三人的賠償問題和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多少問題。而目前我國關于這方而的專業人才難以滿足當下和未來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快培養這方而的技術型人才。
(三)分類計算保險索賠時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損害方及時行使權力,保護其受損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訴訟時效經過,免除侵害方的責任。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亦如此,但是根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6條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有關規定,針對漸發性污染損害,難以使受損方利益得以保護。因為漸發性污染損害的潛伏期較長,損害后果在很長時間之后才能發生,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過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擔責任。對于受損方來說,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主張賠償,就很可能其損害得不到完全賠償。而對于投保企業來說,由于其支付了較高的保險費,最后企業污染風險卻得不到轉移,使得它們降低投保的積極性,更有甚者,企業由于最終自擔損害結果,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因此,為了平衡三方之間的利益,有必要針對漸發性環境污染保險的訴訟時效作出特殊性規定,可以參照美國的“日落條款”,補充規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單失效后10年內,發生承保范圍內事項時,受損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保險制度論文 篇12
伴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科學醫療事業得以不斷完善和提高,衛生條件也得到進一步的改善,這此都直接導致看病就醫費用的增加。雖然醫療費用伴隨著醫療條件的改善而增加是必然趨勢,但在需要承擔全部醫療費用的老百姓看來,高額的醫療費用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同時,農民尚且享受部分國家醫療補貼,職工醫療費用卻需要自己承擔大部分甚至全部。因此,職工醫療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直接給職工造成不小的經濟和心理負擔進行改善。
1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1.1資源分配不合理
當前,行政壟斷現象尚且存在于醫療保障體系之中,公平、公正的醫療保障環境尚未建立。同時,盡管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在隨著城鎮職工參與醫保人數的增多而逐步擴大,但相比較而言,我國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仍顯不足,覆蓋范圍小、保險效率低等問題比較突出。此外,在部分中小企業或個體組織中,尚有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因此,職工醫療保險存在著資源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1.2缺乏完善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
當前,國家僅僅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制定廠基本的管理框架和原則,職工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尚未構建,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尚且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進行指導,醫療保障執行屬地管理,各地管理政策不一致,差距較大,職工醫療保險得不到有效保障,醫療保險工作整體發展水平不均衡。另外,部分職工退休后因居住地變動而影響到其所參與醫療保險的正常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1.3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小以及水平低
由于我國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較低,在處理職工醫療保險問題時,需要職工個人負擔大部分費用。當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存在在覆蓋范圍小以及保險水平低等諸多問題,國家規定的醫保金額低于標準醫保金額。職工在就醫過程中就會較多地關注醫療費用。此外,由于多數醫院都存在著高收費現象,直接加重廠職工就醫的費用負擔。
1.4管理隊伍的素質不夠高
當前,我國企業社保管理工作尚未配置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偏低,職工報銷醫療保險往往存在較大的問題和障礙。此外,多數企業中尚未設立專門的社保部門,社保工作基本由企業財務或人事部門代為履職,職工醫保相關政策法律無法真正落實到位。
2建立適應醫療保險制度的醫療機構體制
2.1改革醫療機構體制。
對現行醫療政策進行修汀和完善,改向醫療機構部分撥款為全額撥款,根據財政的財力情況對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進行計劃和規范,從而將醫療機構管理與醫保資金的使用同醫院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及職工醫保進行結合,有效解決醫療機構以利益為出發點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此外,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宏觀調控,對整個國家或地區的醫療衛生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對醫療費用進行適當控制,進而盡早實現全民醫保。
2.2加大醫療保險的管理力度。
第一,授權醫生醫療保險處方權,構建抽查和獎罰制度;第二,結合實際對門診用藥及住院用藥、合資藥或進口藥等使用范圍和價格范圍進行設定;第三,構建家庭病床醫療體系,對住院治療量進行合理減少;第四,不斷構建和完善監督檢測機制。也就是說,所制定的監督檢查辦法要符合所在城市的實際,對醫療機構及醫保機構間的權力義務以及彼此間關系進行明確。此外,還有組建監督檢查隊伍,成員主要由醫學專家及醫學經驗較為豐富的醫務工作人員參與,以確保醫保基金能夠得到科學的管理和使用。
2.3通過市場調劑與強化管理,對醫療費用進行宏觀調控。
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執行屬地管理,運用行政手段按地域分布情況進行劃分,確定單位及職工需就診的醫療機構,導致醫院以及醫生缺乏競爭意識,無法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調劑職能,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出發點,出現亂收費等諸多問題。然而,在我國當前的醫療機構體制下,城市衛生資源存在過剩現象,如何在改革過程中充分發揮醫療機構的作用成為醫療改革必須關注的問題。在筆者看來,當前企業和職工在約定醫療機構的選擇上仍不宜過多,以企業自身或當地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為最佳,如需辦理轉院,則需要獲得約定醫療院所的同意。結合當前實際,醫療保險的充分運用需要發揮行政強制管理和市場調劑的雙重作用,以提升醫療機構的競爭和憂患意識,對醫療機構進行有效約束,進而有效控制職工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2.4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的政策和法規。
根據現行醫療保險政策,個人醫保賬戶資金是由上年度結轉資金和本年度劃入資金組成的。職工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最初是由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結算,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負,最后再列入社會統籌。這一政策不利益激勵個人加強對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積累。如果對政策進行修汀,改為上年度結轉部分可以用來對個人自負部分進行沖銷,則有利于鼓勵職工加強對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儲存,進而激發參保者積極關注個人醫保賬戶資金,同時發揮監督的作用。
結語
為加強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建設,使得職工醫療經濟負擔得到合理下降,激發職工的歸屬感和積極性,就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制度和政策。就社會整體發展來講,也需要加強對高效經濟運營體制的構建和完善,不斷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持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進而不斷促進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和完善。
保險制度論文 篇13
摘要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即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能有效地解決農村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本文從經濟學角度闡釋了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借助博弈模型分析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和保險公司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根據博弈模型得出建立強制性農村環境責任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中訂立責任限額條款,有利于解決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出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的強有力支持是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農村環境責任保險;信息不對稱;博弈模型
一、引言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目前,由于農村缺乏有效的救濟體系,加之農民作為弱勢群體,農村地區發生污染事件危及農民權益時,不能妥善解決,權益無法保障。鑒于此,為農村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救濟體系引入保險機制,即在農村地區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及時救濟受到損害的農民,為農村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持,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環境責任保險,也稱之為“綠色保險”,企業因污染行為使第三人遭受損失而需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即在農村區域實行的環境責任保險。農村區域不僅包括廣大農村地區,也包括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農村區域的鄉鎮企業、由城鎮轉移來的工業企業對農村地區造成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極大損害了農村環境和農民權益,所以研究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為有效解決農村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救濟問題,本文將從經濟學視角研究農村地區如何建立和完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為環境責任保險發展提供經濟理論支撐。
二、文獻回顧
國外對環境責任保險研究較早。Zhao〔1〕提出在環境風險增加和土地污染情況下,環責險是金融安全的一種有效工具,并討論了環責險在中國土地污染管理中的應用,并為環責險的應用提供了建議對策。Feng〔2〕等總結了現在中國推行環責險現狀,并且列舉投環責險成功的案例,提出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才能有效推行。目前,國內對農村地區環境責任保險研究很少,也沒有成系統,主要集中在環境責任保險理論分析與制度建立。黃季火昆、劉瑩〔3〕對全國5省101個村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發現2000~2010年當中農村環境惡化的村占44%。面對農村環境污染加劇的情形,楊蘭閣、劉漢利〔4〕研究了農村污染事故后的經濟補償問題,得出當前存在經濟補償的途徑單一,經濟補償受污染源、污染對象和索賠方式的影響較大以及鄉鎮政府為污染企業墊付補償的問題。這也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孫武軍、顧久映〔5〕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建立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薛丹〔6〕提出了以環境責任保險為核心,民事救濟和公共補償分別為第一層和第三層的救濟體系,強調了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性,這種救濟體系為環境受害者、企業、社會提供了新的思路。陳冬梅、夏座蓉〔7〕認為難以建立自發性的環境保險市場,建議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針對農村地區,張燕,侯娟〔8〕提出基于農民的生存權和平等理論有必要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同時指出目前發展的障礙:農村企業動力不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管理失靈。作者根據其障礙因素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同時,侯娟從法學視角分析了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其在分析了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障礙的基礎上,設計了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提供對策。當前,關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研究,國外主要集中在保險在管理環境風險的作用,環境責任保險發展問題及對策,而國內研究集中在概念、制度建立、功能等,對相關理論有一定的研究,但是針對農村地區的缺乏一定的研究,同時從研究視角上主要集中在社會救濟和制度完善方面,很少有從經濟學視角探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的重要性。我們將從經濟視角探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應的措施。
三、信息不對稱在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表現
由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還沒有作為單獨的保險產品研究,缺乏相關研究結果,因此我們結合農村實際情況,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環境責任保險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進而為有效的施行環境責任保險提供對策。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指在農村地區(包括城鄉結合部、小城鎮)的鄉鎮企業和工業企業掌握著一些私人信息以及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后的行為等不能被保險公司所掌握,與其他市場相比,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即交易的一方在簽約之前已經掌握了比對方更多的信息,進而利用這些信息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合同,致使交易對方處于不利的地位。由于逆向選擇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存在,所以也稱逆向選擇為事前信息不對稱。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逆向選擇是指工業企業等對自身企業掌握更多的信息,風險較大的工業企業尋求低于合理保費的價格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目前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率是依據行業的平均損失概率和預期損失制定的,即保險費率水平高于低風險企業應收取的保費而低于高風險企業應收取的保費。由于工業企業擁有更多關于企業的設備投入、風險控制、環保觀念等具體的信息,而保險公司無法對投保的企業風險細致分類,因此不能對有不同風險的企業實現對應的保險費率。這樣高風險的企業就愿意購買環境責任保險,低風險的.企業則拒絕購買保險從而慢慢退出保險市場,這就出現了逆向選擇。逆向選擇的出現使低風險企業遠離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使得保險公司收益受損。下面通過博弈模型分析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博弈的主體是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與保險公司,農村地區工業企業的選擇是投保或不投保,保險公司決策是承保或不承包。在環責險現實博弈中,根據風險不同劃分為高風險工業企業和低風險工業企業,在博弈模型分析時,將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和保險公司分別稱為代理人和委托人,而代理人和委托人期望收益的大小作為策略選擇的依據,即依據雙方的期望大小以分析博弈雙方如何決策。首先分析代理人的決策。以高風險代理人為例,當代理人選擇投保,委托人選擇承保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代理人的保費支出,這部分使代理人的期望收益減少;第二部分為代理人發生環境事故造成的損失;現實中保險合同存在免賠額,即代理人還需自身承擔部分損失,而其他損失則由保險公司承擔,雖然環責險是賠付給第三方(受到損害的農民),不直接成為代理人的收益,但是若不投保,賠償由代理人賠付,所以保險公司賠償部分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組成部分。因此,代理人期望收益分成三部分:保險公司保費支出,發生環境事故造成的損失,第三方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由于環責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出險后的賠付一定大于投保企業的保費支出。當代理人選擇不投保或委托人不承保時,發生的全部損失由代理人承擔,即此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為全部損失。對于高風險代理人,通過博弈模型期望收益分析是投保大于不投保,低風險代理人同理,所以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投保。其次是委托人決策分析。當委托人選擇承保時,由于委托人無法區分高風險代理人和低風險代理人,所以期望收益為兩者和,用字母記號代為分析委托人的期望收益,即:EW1=SU(Zφ-PHK)+(1-S)V((Zφ-PLK)=(SU+V-SV)Zφ-(SU+SVPL-SPL)K式中Z為代理人投保價值,φ保險費率,U代表高風險代理人投保,V代表低風險代理人投保.式中等號右邊第一項(SU+V-SV)Zφ為保費收入,第二項(SU+SVPL-SPL)K為環境事故發生后委托人的賠付。高風險代理人與低風險代理人出現概率PH、PL為常數,當高風險代理人S的比例增大△S時,保費的收入增加△S(U-V)Zφ,出險后的賠付亦增加△S(α+β)K,由于委托人的賠付大于保費收入即K>Zφ,顯然,隨著高風險代理人增加會使出險后委托人的賠付增加,并且賠付增加的幅度要大于保費的增加,此時委托人的期望收益會減少。因此,委托人會采取提高費率以增加其期望收益,費率增大導致低風險人投保比例下降,出現了高風險人驅逐低風險代理人的現象。從根本上解釋了前文指出逆向選擇對環責險帶來的風險問題,即逆向選擇發生排擠低風險代理人,造成環責險市場效率低。由此委托人承保時的最佳策略是對不同風險的代理人實行差別費率,對風險代理人市場要細分,針對不同風險市場實行不同的費率,而不是平均費率。同時,在不增加費率的情況下保證委托人的期望收益,需外部支持,即政府的支持和補貼,這也說明了環境責任保險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手段施行,還需政府支援,特別是農村地區,費率的增加會大大排擠低風險代理人,使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低效率。環責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委托人承保后,發生環境事故后賠付往往大于保費的收入,即期望收益為負數,當委托人選擇不承保,期望收益為0。因此對委托人來說,當代理人做出投保決策時,最優策略是不予承保。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發生在簽訂合同之后,故稱之為事后信息不對稱,指擁有信息較多的一方不顧是否損害對方的利益而采取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后,投保人往往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做出使損失擴大的行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防范意識會降低,增加了環境事故的發生,發生環境事故后,投保人為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而未采取有效的止損措施。道德風險的發生導致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降低,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出現供給不足。簽訂保險合同后,農村工業企業和保險公司新的博弈,工業企業面對的策略是遵守合同和不遵守合同,保險公司面對監督與不監督的策略。對代理人而言,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支出的保費以及發生環境事故時代理人為防止環境事故擴大而花費成本。當代理人選擇不遵守合同,即出現道德風險,當發生環責險事故時,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時搶救或采取減損措施,損失擴大,此時委托人選擇不監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僅為保費的支出,若委托人選擇監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為支出的保費以及發生環境事故后代理人不能從委托人得到的賠償。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無論委托人選擇監督或不監督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都為保費的支出和止損措施所發生的成本。因此,簽訂保險合同后,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不遵守合同,通過博弈模型解釋了出現道德風險的過程。對委托人而言,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收到的保費,支出的核保費用,以及環境事故發生后賠付。當代理人選擇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除了包括得到的保費和支出的核保費用外,還包括對代理人不遵守合同而處以的罰金,以及免除支付出險后對受害者的賠付。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或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不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得到的保險費用和出險后對受害者的賠付。所以,委托人最佳策略是監督,但是現實博弈中,委托人不可能做到全面的監督,委托人應以一定的概率對代理人進行監督。通過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知,由于投保企業的逆向選擇,高風險的企業會投保,低風險的人會被排擠,造成保險公司經營的高風險。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制定精細的費率,而不是平均費率。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企業制定費率時,要投入時間和人力為投保企業進行“體檢”。然而通過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保險公司在選擇不花費這項成本時期望收益更大。因此,保險公司會失去內在的動力去對投保企業進行事前檢查和監督。針對農村地區,投保企業環保意識較低,對企業的發展還不能做出科學的判定,自然選擇不投保。目前,農村地區的鄉鎮等工業企業較集中于制磚、化工等行業,保險公司可根據具體行業劃分費率,提高了費率的科學性,有效的避免低風險的企業推出市場。與此同時,考慮到保護農村環境的迫切性和投保企業不積極性,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應實行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這勢必加大了鄉鎮企業的負擔,所以發展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離不開政府的資金支持。在博弈模型中解釋了環責險合同簽訂以后道德風險的發生,為此保險公司的最佳策略是進行監督,現實中以一定概率進行監督能提高效率。同時,保險公司為減少道德風險發生,應在保險合同中設定免賠額,制定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共保條款,考慮到環境責任事故風險高,保險合同中可設置最高賠付額。
3.典型案例分析
雖然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研究缺乏系統性,但實際上環境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就出現了有關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典型案例。2014年7月5日,貴州省某公司生產原料泄漏擴散,導致廠區附近農民莊稼和魚塘受損,當地環保部門和人保財險貴陽分公司經現場抽樣調查及后續送檢分析,判定本次事故為污染責任事件。保險公司依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根據保險責任和實際損失情況,賠付28萬元。此次環境事故,是貴州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來的首例報案。通過這次事件,當地環保部門和企業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了新的認識。首先,企業加入污染責任保險后,認定責任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成為投保企業的堅強后盾,減少企業經濟損失;其次,發生污染事故糾紛時,保險公司作為中間第三方協調農民和企業關系,解決方案可安定民心,減少后期紛爭。在博弈模型中已分析出企業最佳策略是投保,在貴州當地政府的支持下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使得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事故順利解決。目前貴州大力推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4年全省投保該險種的企業超過70家,貴州保險業為環境污染事故損害承擔風險保障超過2億元。
四、對策建議
通過以上對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進行的博弈分析,得出農村地區的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投保,而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出現使得投保企業的期望收益降低,出現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供給不足的狀態,為此提出以下建議措施,利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首先,政府的扶持是實施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保障。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單純依靠市場經濟,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很難維持,保險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發展環境責任保險,所以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發展必須需政府的支持,即在法律、經濟等多方位給予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扶持。就目前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的情況看,政府的強有力扶持在試點中是必不可少的。當然并不是否定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市場化,過多的政府干預不利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運作的長效機制。所以在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過程中,政府做好推動者,整合資源,將市場手段和行政手段結合使用。其次,強制性責任保險是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投保模式的首選。強制責任保險規定了特定的投保主體,同時對特定的主體規定投何種的保險產品做出規定,防止高風險的企業選擇不匹配的保險產品,避免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出現導致的低風險企業退出保險市場,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目前,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環保意識、環保設備、風險管理等方面欠缺,如果實施自愿投保模式,很難保證有風險的企業投保,同時較頻繁的污染事故會給保險公司造成大量經濟賠償,導致保險公司承保動力不足,所以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模式是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選擇。最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中訂立責任限額條款,從內在激勵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責任限額,即保險合同中規定了保險公司最高賠償額,超出設定的最高賠償額不由保險公司負擔。設定責任限額能夠督促投保企業采取環保措施,一旦發生環境事故能采取止損措施,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強制責任保險情形下,企業為了避免高出最高賠償額,從內在上激勵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提高自己的環保意識,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實行責任限額減少了保險公司運營風險,提高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意愿和能力,利于農村環境責任制度的長效機制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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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蘭閣,劉漢利.農村污染事故的經濟補償問題研究[J].管理學報,2010,(11).
〔3〕孫武軍,顧久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國際借鑒[J].經濟縱橫,2015,(06).
〔4〕薛 丹.基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動態環境侵權救濟體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07).
〔5〕陳冬梅,夏座蓉.環境污染風險管理模式比較及環境責任保險的功能定位[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4).
〔6〕張 燕,侯 娟.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之動因及策略[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07).
保險制度論文 篇14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于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系,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為隨著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簡單地應用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于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系。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著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群體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于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群體處于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群體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群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并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并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為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簽,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著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系緊緊依附于市場需求,與企業雇主的雇傭往往隨著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里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里,缺少長期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系。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范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雇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征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并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群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并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為雇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雇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準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為農民工參保才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戶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為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戶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于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于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戶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為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范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范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幾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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