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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發票制度

時間:2023-07-19 13:35:05 藹媚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發票制度(精選20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管理發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管理發票制度(精選20篇)

  管理發票制度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一、購買

  專用發票由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稅務部門核準的數量和版本統一購買。

  二、發放

  1、發票由財務部統一管理與存放,發放前必須加該“發票專用章”及開戶行賬號等相關章,不得漏頁。

  2、業務人員領取、開具發票須由部門主管審核同意簽字。

  3、航空、鐵路票務業務不開具發票,特殊情況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財務部開具統一證明。

  4、前臺每日按照手續領取發票,發票由專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結算工作。

  管理發票制度 2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發票制度 3

  為了加強酒店的財務管理,作好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領用發票的酒店,都必須加強發票的管理。

  一、發票的購買

  1、酒店內指定專人(財務出納)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

  2、財務出納負責到稅務機關購買、核銷發票、對發票的日常使用進行管理,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使用情況。發票購買、核銷及管理中的相關事宜,由財務出納與財務部負責稅務事宜的人員(財務)進行溝通與協調。

  3、購買發票是要對發票進行檢查,對有缺聯、少份、缺號、未印防偽標記等問題的發票,及時地整本退還稅務部門。

  4、票購買后應在封面及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方可領用。

  5、為便于發票的購買,酒店的“發票專用章”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交由發票保管員財務出納予以保管。

  二、發票的領用與退回

  1、酒店前臺需用發票時,從財務出納處領取,出納員須在發票管理臺帳上注明領用日期、領用數量、發票起至號碼,并由領用人簽字;

  2、前臺領用發票后應單獨設臵發票交接本,詳細登記每班發票領取、使用、交接等具體情況。

  3、發票用完后,前臺收銀人員將發票存根退回至出納員處,出納員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數量、發票起至號碼,并由退回人簽字。

  三、發票的開具

  1、開具發票前須認真閱讀發票封面的“注意事項”,并嚴格按照事項要求開具,

  2、填開發票時,應按規定順號、全部聯次一次性填寫,不準拆本跳頁和單聯填寫。不準涂改、撕毀,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發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并保持原發票完整內容,要求作廢聯次齊全,不得隨意丟失。

  3、填開發票時,要詳細填明交款單位、消費項目、開票人姓名,消費金額一定要具實開列,并在相應的帳單或消費單上注明“發票已開”,嚴禁開無頭發票、大頭小尾發票;大小寫金額數字的填寫要規范,必須有大小寫金額,二者缺一不可。金額未填到最高位時用¥符號,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號代替。

  4、發票填開后,發票聯交給客人,財務聯撕下與客人帳單訂在一起轉財務部。整本發票開具完后,將發票存根聯退回出納員,并辦理退回登記手續。

  5、酒店的發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和為他人虛開、代理開發票。

  四、發票的保管

  1、出納員設〈發票管理臺帳〉,對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和庫存情況進行登記,如因管理不當發生遺失、導致罰款的,由出納員負責。

  2、發票管理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3、已整本填開的發票須及時收回保管;如發現遺失發票或有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情況要及時報告財務部及稅務機關,以便及時處理,免遭損失。

  4、每月5日前,出納員向財務部會計申報上月發票的購買、領用、用完退回、核銷及庫存情況,并申報上月的實際開票金額。

  5、管理和使用發票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此規定。嚴禁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此規定的,根據不同的情節,給予處分和罰款。

  管理發票制度 4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ㄒ唬┍仨氝x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ㄈ┎坏脕G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ㄋ模┌l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ㄒ唬┌l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ǘ╅_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管理發票制度 5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管理制度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發票由專人負責領取、開具、保管及諸項業務,非發票管理人員不得代辦有關發票業務。

  二、開具發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字跡清楚。

  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拆開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四、填開發票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五、必須按規定妥善存放、保管專用發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銷毀。

  七、在使用發票過程中,如不慎丟失、損毀,應于丟失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八、虛心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管理發票制度 6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而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1、財務部設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管員,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保管和開具。

  2、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險,加裝必要的防盜門、窗、保險柜等。

  3、發票專管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和繳銷,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響公司的經營。

  4、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或被盜都將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因銷售經營工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門,經辦人要持業務單位的詳細資料并對其準確性負完全責任。一般要有業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郵編、聯系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人員應根據經辦人員及客戶提供的開票信息認真開具,開具合格率要達到100%。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應由業務經辦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后,在發票第四聯(記帳聯)簽字領用。

  4、開具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及時裝訂,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15年以上,到期由負責人監督處理。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傳遞

  1、財務人員應及時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帳務處理,及時辦理掛帳待收手續。

  2、業務人員開具專用發票后,應及時交對方財務部有關部門辦理發票掛帳待付手續,對無特殊情況下,對方客戶兩個月內掛帳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情節相應作出處理。

  3、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折疊,并準確寫明收件人住處,并保存好郵寄小票以備追查,對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專用發票丟失,業務人員及寄件人要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管理發票制度 7

  一、公司設有保險柜、防盜門、并設有專人看管,堅決做到發票不丟失。

  二、公司指派專人購買發票,保管發票。

  三、公司堅決做到發票不亂開,亂畫。

  四、開發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開,套開發票。

  五、公司如有發票丟失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稅務機關和公安報案

  六、公司會計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發票進行檢查,以免發生意外。

  七、公司會計、出納應及時學習發票管理法規。

  八、公司會計、出納應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管理發票制度 8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管理發票制度 9

  第一條發票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ㄈ┩赓徎蜃灾频母黝愂湛钍論。(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熃y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并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ǘ┌匆幎ㄩ_具發票;

 。ㄈ┌匆幎òl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ㄎ澹z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f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并在發票封面上注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管理發票制度 10

  為規范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并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余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于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余發票的金額,然后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1000元罰款,并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管理發票制度 11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管理發票制度 12

  為嚴格控制公司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保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保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審核后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匯總,由日審標示后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保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簽購單保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并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于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后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并上報前臺主管。

  11.公司為客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于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后,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并訂在發票記賬聯后。(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并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本店聲譽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負責公司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公司保留對當事人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管理發票制度 13

  1.目的: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發票領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發票領用

  3.1發票統一由公司財務部到稅務機關領購后交相關部門使用。

  3.2設“發票使用登記本”,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3.3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領、退、開具等日常工作。

  3.4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向外轉讓、出售

  4.發票的填制

  4.1填寫發票時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沒有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用途和金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要求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3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4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4.5填寫錯誤的發票不得丟棄,應加蓋作廢章或簽寫作廢字樣后,粘貼在存根上長期保存。

  5.發票的保管

  5.1出辦稅員負責發票的領用和保管。

  5.2發票的存放和保管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丟失和擅自損毀,如有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體上聲明作廢。

  5.3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保存5年,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項目結束后移交公司存檔。

  5.4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財務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人員檢查時,需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時應開具借用單,需調出空檔發票查驗時,應當開付收據。

  管理發票制度 14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管理發票制度 15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置“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代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置“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項目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發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并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盡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沖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復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后,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后,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發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發票制度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 17

  發票作為交易的合法憑證、提貨的主要依據,在購銷的環節都是最重要有效憑據之一,為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購買、領用、保管的管理,現制定如下操作規定和管理制度,望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規范流程和遵守發票管理制度。

  一、費用發票的管理

  1、定義。費用發票指因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而取提的發票。

  2、管理規定。

  1)凡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取得的發票根據費用性質粘貼于公司印制的相應報銷憑證后。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計算有誤的發票,應將其退回經辦人,由其負責將發票調換后再行報支。

  3)收到真實、合法、合理的發票,但發票金額小于報支金額的,按發票實際金額報支。

  4)收到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必須拒絕報支。

  5)財務將費用憑證和原始發票作為入帳的依據和附件,與記帳憑證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3、禁止條例。

  1)對于無法提供合法正確的原始發票的費用,不得報銷;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后方可報支。

  2)對于無原始憑證的付款憑證(修正分錄除外),不得進行帳務處理,即不得虛列支出。

  4、處罰條例。

  1)費用申報人提供虛假的發票且造成公司損失的,除全額補償公司損失外,另處損失金額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罰款。

  2)現金出納不嚴格保管原始發票,使費用申報人無法進行報銷的,由出納承擔該筆費用。

  二、進貨發票的管理

  1、定義。指購進商品用于銷售而獲取的發票(一律為增值稅發票),包括進貨退貨獲取的紅字發票,在我公司商業類公司進貨必須獲得增值稅發票(手機卡除外)。

  2、管理規定。

  3)收到進貨發票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公司內部業務員與臺帳或結算員間轉讓進貨發票也必須嚴格進行簽收,以明確責任。

  4)代為收取的進貨發票應及時轉交相應的財務人員,并辦理簽收手續。

  5)收到進貨發票必須進行審核發票的真偽,開具的規范性和準確性,記帳聯與抵扣聯的一致性,對于有疑問的發票應詢問財務人員辯別,對收到虛假的發票、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和與進貨不符的發票應退回,退回發票進也必須做好簽收手續。

  6)進貨發票的供應商名稱應與進貨、付款名稱一致,對于母子性質的集團供應商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蓋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發票必須嚴格保管,在未確認入帳前,保證發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完整性。

  8)進貨發票是商品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據,進貨發票必須及時處理,自開票日起超過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自動作廢。

  9)財務入帳后,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必須作為相應的記帳憑證附件,一并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稅發票入帳后,抵扣聯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稅務專員(或其他指定人員)進行抵扣聯錄入,每月月末結帳后,稅務專員必須核對帳務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本月發生額與抵扣聯總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找出原因,防止發生抵扣聯遺失現象。

  11)抵扣聯錄入后應按稅務規定裝訂成冊,并編號存檔并存放指定檔案室。

  12)進貨增值稅發票遺失,必須向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分管核算),并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若為電腦打印發票可到稅務所進行認證手續,誰遺失誰負責。

  3、禁止條例。

  1)不得根據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與進貨不符的發票進行入帳處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發票(進貨、結算、付款供應商名稱不一)。

  3)未收到發票不得進行結算帳務處理。

  4)發票未進行結算帳務處理前,不得將發票記帳聯與抵扣聯拆分,防止出現遺失造成不一致現象。

  5)不得將發票隨意擺放,抵扣聯錄入后不得隨意散放。

  4、獎懲條例。

  1)每年對臺帳或結算員的發票管理入帳工作進行檢查,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從不發生違規操作的,獎勵300元。

  2)發生進貨發票(包括抵扣聯)遺失,造成無法抵扣的,由責任人補償稅金,并扣罰200元。

  3)增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帳務科目發生額與抵扣聯金額不一致,查清原因,對責任人扣款100元;若發票管理員據實不報的,對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進行簽收手續的,每發現一次對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銷售發票的管理

  (一)定義。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向客戶開具的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下稱增票)和普通發票(下稱小票)。向供應商進行退貨時,應開具退貨證明,由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

  (二)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1、購買。增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領用。

  1)增票的領用人必須限于指定的少數人,且領用人限臺帳、門店財務主管、主管會計和其他指定開票員(財務人員),收銀、出納和其他非財務人員一律不得領用。

  2)領用時必須在發票管理簿(稅務印發)上辦理簽收手續。

  3)領用人必須建立“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

  3、開具。

  1)增票只能由領用人開具,其他人員不得開具,出納在獲得準許時臨時代為開具;

  2)將開具增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交客戶或供應商時,必須由收取人在記帳聯上簽收。

  3)增票的開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虛開、不得開具與實際貨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須填寫完整,注明開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發票管理員保管,且必須鎖入保險箱內;

  2)領用后的增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營業終了后必須鎖入保險箱內;增票使用完畢,按序排列,填寫封面。

  3)使用完畢的.增票必須歸還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進行審核增票的連續性、開具的規范性,并在原領用人的“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辦理簽收手續,并在自身登記簿上勾銷登記,經稅務局消號后,按序按號存放于指定檔案室;

  4)另:電腦打印增票必須裝訂成冊,每100份裝訂成一冊,并打印開具匯總表,加蓋封面后一起裝訂,此工作由領用人負責,發票管理員監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紅沖與作廢。

  1)因增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尚未入帳的,可直接將增票作廢,每一聯次均需加蓋“作廢”章。作廢發票必須保證聯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貼,不得簡單用針別在一起。

  2)對于因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已入帳的,必須填寫相應的紅字增票,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附于紅字增票后,紅字增票上備注原發票的開具日期和號碼,只需撕下記帳聯即可。

  3)不管是否財務已入帳,凡紅沖或作廢增票,必須收到原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缺一不可,否則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獲得對方稅務同意的“退稅證明”。

  6、換票。

  1)換票指客戶需要增值稅發票,但因條件限制無法當即開出,或事后客戶要求換票的,先給客戶小票,等增票開具后再換回小票的行為。

  2)對顧客要求開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為二個星期,二星期內顧客未換取的,將增票還與開票人,不得積壓。

  3)小票的換票期限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不得更換。

  4)門店應在收銀臺顯要位置張貼以上二項須知。

  5)對于換回的小票,應進行紅沖,并將原小票貼粘于紅沖發票后,紅沖發票記帳聯與增票記帳聯捏對,隨對帳單上交財務。不得將原小票與增票直接捏對。

  6)門店收到待換增票,需進行登記,交付客戶時,由其在登記簿上簽收。

  7)換票工作由門店財務主管操作,門店財務主管嚴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遺失現象。

 。ㄈ┢胀òl票的管理

  1、購買或印制。

  1)小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小票的印制必須經稅務所批準后,由發票管理員辦理相關的印制手續;印制發票由發票管理員進行驗收、登記、保管工作。

  2、領用。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設置“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

  2)發票由發票管理員負責發放,若發票管理員不在應授權指定人進行發放工作。

  3)門店領用發票后,必須由領用人在“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

  4)發票應由門店財務主管(無財務主管的,由臺賬負責,下同)進行領用,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無法直接親自領用的,必須在申領單上注明授權人,經授權的人員方可進行代為領用,否則發票管理不得發放。獨立核算門店若小票購買、印制后存放于門店的,可不必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由分公司統一保管的,也需填寫“小票申請單”。

  5)門店財務主管應注意發票的用量和庫存,制定小票安全庫存量(庫存足以滿足3天以上銷售需要),對于低于安全庫存量的應立即提出申領。

  6)門店財務主管根據銷售需要(滿足2天的銷售量),向收銀發放小票,必須由收銀在“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臺帳根據后臺開票需要按需領用,即開具幾份領用幾份,辦理簽收。除收銀、臺帳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領用。

  7)收銀領用小票后應登記“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登記領用日期、小票號碼、份數或本數。

  3、開具。

  1)小票實行“誰領用誰開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銀應直接向門店財務主管領用。

  2)使用機打小票的,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開具,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機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發票一律無效。

  3)手工開票的,嚴格按規定開具,開票內容必須齊全,準確填寫商品ID、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營業員、收款人,大小寫金額一致,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

  4)小票必須按真實的銷售單開具,不得虛開小票,對于不符規定的銷售單或違規開票指示,收銀必須拒絕,并向門店財務主管匯報。

  5)收銀開具小票同時必須保證貨款全額收到,對于預收款的一律不得開具,嚴格禁止應收款銷售。

  4、小票的紅沖與作廢基本同增票,對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開具紅字小票。

  5、保管。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嚴格保管未開具的小票,并根據使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小票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房間或桌柜內,不得隨意擺放。

  2)營業終了,對于未開具的小票應存放在財務室內,不得放在收銀臺,各門店財務室應提供帶鎖的柜子供收銀存放,門店財務主管(或臺帳)必須每天對發票進行清對,為明確各收銀責任,對未開具的小票應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銀員姓名,收銀應自行進行登記存放數量。次日領取時,收銀進行檢查封口和實際數量的完整性。

  3)收銀將一批次已開具完小票存根聯交回門店財務主管,機打小票每100份為一冊,裝訂成冊,加蓋封面;門店財務主管審核發票的連續性、開票的規范性,審核無誤在收銀的“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簽收,同時在自身的“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工作。

  4)門店財務主管對于收回存根聯按序排列,并按月按號存放。小票存根聯在門店的保管期限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將小票上交公司發票管理員,上交小票時排列必須與領用時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銷登記。上交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發票管理員按門店按序號存放存根聯,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小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報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核算)。

  7)小票遺失必須立即發布公告,通知相關倉庫人員,嚴密注意遺失小票,防止虛假提貨現象,發現用遺失小票提貨的,立即通知門店經理和財務主管,倉管人員對異常提貨人員、一次性提貨在三件以上的,應及時和收銀人員核實,收款情況;如屬支票付款的,必須在財務主管簽字確認支票必須到帳后,方可發貨。

 。ㄋ模┆剳蜅l例

  1、獎勵條例

  1)每年對門店進行發票管理檢查,門店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發票,發票的收發領用和監控嚴密清晰,發票庫存與登記簿一致,嚴格執行增票的調換工作,小票不缺號、填寫準確完整、裝訂整齊,查詢方便,且門店從不發生發票管理不善狀況的,對門店財務主管獎勵500元,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受獎勵的門店中,若收銀、臺帳積極配合財務主管做好相關的工作的,對門店收銀和臺帳獎勵100元,由門店財務主管提出申請,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

  2)發票管理員嚴格保管各類發票存根聯、抵扣聯,并對門店加強監控,存根聯保存有序、整齊,發票庫存量與登記簿一致,當年未發生發票遺失現象,對發票管理員獎勵500元。

  2、處罰條例

  1)不按實、完整、連續進行發票收發領用的登記工作,每發現一次對相關登記責任人(發票管理員、財務主管、收銀)扣罰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開具的發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發票存根聯保管凌亂、不按序排號、裝訂的,每發現一次,根據情節對門店財務主管扣罰50―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發生小票遺失的,對責任人每缺一份處100元以上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5)虛開發票,對開票人和開票指示人各處罰500元以上罰款,并除名。

  6)開票不規范,視情況對開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損失的,除補償損失外,處損失金額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罰款。

  7)門店財務主管不按規定進行增票換票工作和保管待換取的增票的,每發現一次,對臺帳扣款100元。

  8)增票未經客戶或供應商簽字就交付的,對責任人扣款50元。

  四、適用與執行

  1、外省分公司門店財務主管一般為主辦會計或臺賬。

  2、上述規定均以商業類核算分公司為基礎,其他行業分公司參照執行。

  本規定即日起執行,請各財務部門作好指導和宣傳工作并嚴格執行。

  管理發票制度 18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ㄒ唬┍拘0l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ǘ┴攧詹科惫軉T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ㄋ模┌l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ㄎ澹┙浿鞴芏悇諜C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ㄆ撸╅_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ò耍╀N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ň牛┤魏尾块T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ㄊ唬┌l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ㄊ⿲儆谙铝星闆r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ㄋ模┫铝薪洕顒涌刹幌蚴湛罘剿魅≡鲋刀悓S冒l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ㄎ澹└鳂I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敃藛T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ㄆ撸┵徹浐螅暨z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1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局贫茸灶C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 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發票監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間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出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ㄒ唬┪窗凑找幎ㄓ≈瓢l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中專用品的;

 。ǘ┪窗凑找幎I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ㄋ模┪窗凑找幎ㄈ〉冒l票的;

 。ㄎ澹┪窗凑找幎ū9馨l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的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發票制度 20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采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戶、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

  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制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稅專用發票紅沖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并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戶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后,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后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后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后,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并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時說明原因,并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并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后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后,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范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范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咨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零星采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機動車采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筑業統一發票:適用于建筑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于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于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2.1.1.2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于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筑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于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于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于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于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于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制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注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涂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后,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并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后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后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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