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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時間:2024-03-29 15:49:40 春蓮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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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通用20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通用20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六、醫療機構不得使角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治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時,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及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細列項,并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2

  一、守法遵規,嚴格執行標準

  (一)遵守法律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執行相關強制性消防標準。貫徹執行《WS308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強制性消防標準。

  (三)規范消防行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全面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二、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主體責任。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及實施辦法,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層層簽訂責任書。公立醫療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其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明確責任部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隱患排查和監督整改,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督導考核等。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職責。各部門(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設立消防安全員。全體職工履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三、防患未然,堅持日常巡查

  (一)堅持日常巡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在夜間至少巡查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員要堅持日巡查并填寫記錄表。兩人以上的工作場所,無值班的部門(科室),每天最后離開的人員要對本部門(科室)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點。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系統是否完好;

  3、消防報警、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區、門(急)診區、手術室、病理科、檢驗科、實驗室、高壓氧艙、庫房、供氧站、膠片室、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地下空間、停車場、宿舍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5、醫療機構內施工場所消防安全情況。

  (三)嚴格規范消防控制室工作。

  消防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應當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接到火警信號后,應當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當確保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四、檢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檢查重點

  1、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之前巡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3、電力設備、醫療設備、辦公電器、生活電器管理和使用部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

  6、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廚房煙道等定期檢查情況;

  7、病理科、檢驗科及各種實驗室內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8、火災隱患整改和動火管理、臨時用電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9、裝修、改造、施工單位向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簽訂安全責任書情況。

  (三)消除安全隱患。

  建立消防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和臺賬,形成隱患目錄,并在單位內部公示。隱患治理要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的一系列閉環管理,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五、劃定紅線,嚴禁違規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筑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備設施以及埋壓圈占消火栓,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嚴禁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撲救場地。

  (四)嚴禁違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管理規范,嚴禁違規儲存、使用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

  (五)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六)嚴禁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室內和樓道內存放、充電。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訓演練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全體員工(包括在編人員、學生、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合同制人員、工勤人員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應當對新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監督第三方服務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受訓率必須達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識,會查找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配備相應的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對無自理能力和行動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六)醫療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人員和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七、加大投入,改善設備設施

  (一)醫療機構要確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經費,持續加強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設。

  (二)持續加大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靈敏、可靠,有效運行。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情況記錄卡。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療機構,每年應當至少檢測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

  (四)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點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提示標識。

  (五)確保報警系統和應急照明的齊全、靈敏、有效。

  (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促進信息化與消防業務融合,提高醫療機構火災預警和防控能力。

  八、建章立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醫療機構黨政領導班子每年專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每年帶隊檢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提煉固化為規章制度和操作標準。

  (三)對消防工作人員和消防安全員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法規培訓,切實增強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關心愛護消防工作一線人員,不斷改善工作環境,依法依規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養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強化管理,嚴格考核獎懲

  (一)醫療機構要認真遵守本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檢查指導,持續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如實、及時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

  (三)建立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主動研究分析各地各類典型火災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關考核辦法,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五)科學制訂和實施獎勵制度,每年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約談機制,對未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3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4

  1、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2、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3、對急危患者,應到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4、對毒、麻、神經藥品嚴加管理,按制度用藥。

  5、對醫療設備、電源、氧氣定期檢查維修,嚴格按照規程操作。

  6、消防設備定期檢查。

  7、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8、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恪守職責,嚴防醫療事故發生。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5

  一、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1、落實具體崗位的巡查和檢查的人員、確定其巡查和檢查內容和要求;

  2、規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的要求;

  3、規定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的巡查和檢查記錄與要求;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4、巡查、檢查中負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任;要求無法當場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5、規定防火巡查時發現火情的處置程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疏散門、安全出口門、疏散通道、避難區或避難場地、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人,明確規定安全疏散設施定期檢查周期及其維護要求;

  2、要求消防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安全標識應完好、有效,不被遮擋,及時維修、更換破損部件,糾正不正確的標識;

  3、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確保建筑內的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被鎖閉,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6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醫院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三、開展防火巡查。醫院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

  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序。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五、規范消防安全標識。醫院應當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新上崗、轉崗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愿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并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八、開展消防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

  (四)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五)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六)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八)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九)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7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2、防火檢查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3、員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檢查內容

  每個科室的每位員工都要養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對本科室區域內進行防火檢查的好習慣。重點檢查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鎖閉情況,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場所有無遺留火種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8

  1、為保證對藥品倉庫實行科學、規范的管理,正確、合理地儲存,保證藥品儲存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庫,堆碼規范、合理。倉庫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防盜設備。應有與藥品陳列、儲存相適應的櫥、柜、架、墊等專用設備。

  3、應按照需要,配置必要的庫房溫濕度監測和調控設施;設置溫濕度條件適宜的常溫庫(0-30℃)、陰涼庫(0-20℃)、冷藏庫(2-8℃),庫房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5%之間。根據藥品儲存條件要求,保證藥品的儲存質量。

  4、按照藥品性能,對藥品應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具體要求: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性能相互影響、易串味藥等應分區存放等。

  5、庫存藥品應按藥品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堆放并留有一定的距離,不同廠家、不同品種、不同規格、不同批號藥品不得混垛,藥庫和藥房面積應達到規定要求。藥品與地面距離不小于10厘米,與墻、屋頂、梁柱距離不小于30厘米。

  6、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庫房溫、濕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8-9時)、下午(2-3時)各記錄一次庫房溫濕度,并根據庫房條件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藥品儲存安全。

  7、藥品存放應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區、退貨藥品區——黃色;合格區——綠色;不合格區——紅色。

  8、對不合格藥品實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藥品應單獨存放,專賬記錄,并有明顯標志。

  9、實行藥品的效期儲存管理,對效期不足3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用。

  10、儲存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將其集中控制并停用,報質量管理員處理。

  11、做好庫存藥品的賬、貨管理工作,半年盤存一次,確保賬、票、貨相符。

  12、保持庫內環境、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13、試劑、危險品應存放于專門設置的倉庫。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執業活動,促進醫療 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護理院(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監督、規劃、發展計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評審。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一)一百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療養院和康復醫院;

  (二)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專科疾病防治院(所)。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款以外的其它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按本條例第 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置。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分別為:

  (一)設置一百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三年;

  (二)設置一百張床位以下的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所)、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為二年;

  (三)設置門診部、急救站、護理院(站)、衛生院、診所、衛生所(站、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為一年。

  超過《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未設置的,應重新申辦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名稱、診療科目,應當申辦變更審批手續。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類別、規模、選址、設置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以上城鎮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設置護理站的個人,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從事五年以上護理專業的臨床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人員;

  (四)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和二級以上技術性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六)受吊銷醫師和護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不滿二年及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的醫務人員;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及體檢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除第十五條以外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擬在執業登記地址以外設置分支機構的,應按本條例的規定另行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執業許可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批。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執業場所;

  (四)必須具備一定的注冊資金。其最低數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規模和類別作出規定;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名稱由登記機關審核認定。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中心衛生院除外)的名稱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原則上只使用一個名稱,確需使用兩個以上名稱者,必須明確第一名稱,并經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類別、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病床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核準登記科目之外的診療活動。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業務,應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整改期間的;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不合格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第二十三條 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經登記

  機關核準后,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遷建、擴建,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做到一證一點,定點亮證行醫。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污水和廢棄物,做到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不得出賣或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不得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開展診療活動,應征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但疑難危重病癥會診、急救等除外。

  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醫學健康宣傳及咨詢活動。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帶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親自診查、調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出生或者死亡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物價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診療、藥品等費用并出具依據。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發布不真實的醫療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偽造或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 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 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非衛生技術人員擅自開展執業的;

  (三)擅自執業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出借、轉讓、涂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冒用其它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出賣、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四)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診療活動超過登記科目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地址、類別、床位的;

  (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輸液業務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五)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發布醫療廣告或發布不真實醫療廣告的,按有關廣告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關聯法規: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直接影響醫療安全的,登記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頓期滿仍不合格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向醫療機構收取有關費用,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醫學科研、教學等單位設置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適用本條例。經批準向社會開放的駐渝軍隊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外國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在我市開設醫療機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0

  一、驗收人員應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待驗收的藥品應放在待驗區,并在當日內驗收完畢。

  二、驗收藥品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外觀形狀、內外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標識逐一進行檢查。

  1、藥品的包裝和所附說明書應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2、標簽或說明書上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藏條件等。

  3、中藥飲片及中藥材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應標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中藥飲片外包裝應印有或貼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

  4、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簽應有中文注明的藥品名稱、主要成分及注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應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

  三、驗收合格的藥品方可入柜臺(貨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驗收合格字樣,對貨單不符、質量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專柜存放,專人上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四、應設置與其開展的診療業務相適應的藥房、藥庫,并根據藥品儲存要求逐步做到設置常溫庫(0-30攝氏度)、陰涼庫(不高于20攝氏度)、冷庫(柜臺)(2-10攝氏度);藥房、藥庫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藥房、藥庫應配備溫濕度檢測設備。藥品養護人員,每天上下午應對藥房、藥庫各進行一次巡行,并認真做好溫、濕度記錄。發現溫、濕度網上核查。

  五、應有明確的書面質量條款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書。

  六、購進藥品應索取合法票據(發票、供貨清單),并做到票、帳、貨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七、購進藥品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應注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進日期等,記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八、購進進口藥品應同時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應同時索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復印件。

  九、購進膠囊制劑應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貨企業索取電子版質量檢驗報告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第6頁共47頁

  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

  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

  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準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2

  一、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底墊、貨架及避光、通風調溫等藥品儲存設施,在庫藥品應堆放整齊,離地距離不小于10cm,離墻頂、散熱器及墻壁距離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藥品應分品種按批號分開堆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易串味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分開存放。

  三、二類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專柜存放,專人上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四、應設置與其開展的診療業務相適應的藥房、藥庫,并根據藥品儲存要求逐步做到設置常溫庫(0-30攝氏度)、陰涼庫(不高于20攝氏度)、冷庫(柜臺)(2-10攝氏度);藥房、藥庫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藥房、藥庫應配備溫濕度檢測設備。藥品養護人員,每天上下午應對藥房、藥庫各進行一次巡行,并認真做好溫、濕度記錄。發現溫、濕度異常,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調節。

  五、藥房應做好防塵、防潮、防污染及防蟲、防鼠等相應的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3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蓋章)

  2、承諾書(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本人簽字。)

  3、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申請人自行書寫)

  4、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據變更內容提交相應的材料)

  (1)變更機構類別:

  還需提交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所需相應材料,經完成設置審批后,再申請執業登記。

  (2)變更單位名稱:

  營利性醫療機構先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法定代表人

  ①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任職證明或文件;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同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資格證明);

  ②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原地址醫療機構注銷后重新申請。

  (4)變更主要負責人:

  個體診所變更主要負責人,原地址醫療機構注銷后重新申請。除個體診所外的醫療機構變更主要負責人應提交主要負責人任職證明(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文件;新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同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中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資格證明)。

  (5)變更醫療機構地址:

  ①在管轄權限范圍內遷址:完成新址的設置審批后進行變更登記(提交材料同醫療機構設置中相關材料。)

  ②由管轄區域外向內遷移的,應當取得新址醫療機構的《設置批準書》后,經原登記機關的注銷登記后,再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提交材料同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的相關材料。)

  (6)變更診療科目(診療技術、業務范圍):

  ①增設科目(診療技術、業務范圍)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增診療科目申報表;平面圖;執業人員花名冊,相關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診療設施、設備的清單材料;相關規章制度、診療規范、操作規程。如產生污水,還應提交污水處理方案;新增放射科或放射診療設備的,還需提供放射科(X光室)的驗收情況(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從業人員上崗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納入《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的,應取得《大型設備購置許可證》及大型醫用設備人員上崗證。凡涉及計生、婦科、產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應先取得市衛生局的批件;)

  ②取消科目應提交平面圖

  (7)變更床位(牙椅):

  提交擬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醫療服務需求分析報告;平面圖;新增衛生技術人員花名冊、相關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變更所有制形式:

  企業改制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由兩個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還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股份制醫院還應提交組織章程和決議。

  (9)變更經營性質:

  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

  (10)變更注冊資金:

  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財務部門出具資信證明;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存款證明原件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4

  1、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是指無菌、無熱原、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直接使用的醫療器械。

  3、購進無菌器械要按規定進行購收,并嚴格做好購進驗收記錄。購進記錄至少應包括:購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等。按照記錄應能追查到每批無菌器械的進貨來源。

  4、從生產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生產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包括:加蓋生產企業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制造認可表》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加蓋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授權范圍、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從經營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包括:加蓋經營企業印章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一次性無菌器械經營范圍)、《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制造認可表》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加蓋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授權范圍、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6、無菌醫療器械使用后必須及時按規定銷毀,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經消毒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詳細銷毀記錄。

  7、嚴禁重復使用無菌器械。

  8、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報告企業負責人的同時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9、違反上述規定者,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警告或罰款等處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5

  1、為加強不合格藥品、醫械管理,防止不合格藥品、醫械用于臨床,保證藥品、醫械的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不合格藥品、醫械是指入庫驗收時不合格或合格的但在本院貯運過程中發生了破損、變質、過期、污染。發現不合格藥品、醫械不得驗收入庫、付款。在庫檢查發現的`不合格藥品、醫械要立即轉至指定區位存放,并立即通知業務相關部門及時退貨或報廢處理。

  3、不合格藥品、醫械必須分隊單獨存放,嚴格執行色標區別,專帳管理,定期盤點。

  4、凡未立帳的不合格藥品,每月填制報表,報送財務部門處理。

  5、以不合格藥品、醫械,確定為廢品的,經辦理報損審批手續后,每半年由各相關班組填報廢品銷毀申請單,由醫院辦公室組織醫務、財務等相關部門一起監督銷毀,妥善保存銷毀憑據。

  6、凡不合格藥品、醫械,各部門不準調配和使用,藥庫有權拒絕發貨。如經過重新鑒定或返工整理后確認為合格品,必須重新辦理合格品入帳手續后,才能轉為合格品存放、調配和使用。

  7、如發現不合格藥品、醫械帳貨不符,保管人員必須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及時追查不符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醫械流向社會。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6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執業醫師或有醫療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有統籌基金支付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注冊執業,愿意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服務,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醫師。

  第二條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熟練掌握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自覺履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核對參保就醫人員相關證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醫、住院等現象。

  (三)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準確、完整。

  (四)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誘導過度醫療。

  (五)堅持首診負責制,執行逐級轉診制度,不得診斷升級,不得推諉、拒收病人,嚴格入出院標準,不得以各種借口使參保人員提前或延遲出院。

  (六)嚴格落實住院參保患者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參保患者,并經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

  (七)認真審核參保人員就診記錄避免重復開藥、重復檢查,嚴格執行門診、住院帶藥相關規定。

  (八)能夠協助醫療保險部門開展的基金檢查、門診慢性病、門診大病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醫保醫師登記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聘任的醫師,可隨時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向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醫師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匯總,并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報送《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報人員匯總表》(含電子版),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即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市級統籌前確認的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報送。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按所在行政區域分別報送,各縣區匯總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保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要按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登記備案。醫保醫師退出定點醫療機構執業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多點執業的醫師,要分別向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醫保醫師每年度初始積分為12分,考核時根據本年度考核查實的違規情形進行扣分,扣分分值記錄在考核年度,積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積,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在不同執業地點違規,扣分分值累計計算。

  第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監管,通過日常管理、網絡監控、專項檢查、費用審核、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對醫保醫師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以及醫保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6分以下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誡勉談話;滿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3個月;滿9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6個月;滿12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1年。暫停服務期限可跨年度執行。

  第八條第一次年度內醫保醫師累計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三次不再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九條醫保醫師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后要寫出書面檢查,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并認真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待暫停期滿后,可重新申請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十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全市醫保醫師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醫保醫師誠信檔案,對考核、違規處理等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縣區發現的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并定期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違規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第十二條醫保醫師對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合議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的,該醫療機構的醫保醫師服務權限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非醫保醫師和取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急診、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醫保醫師管理辦法。定期對醫保醫師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課時,培訓情況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期舉辦培訓班,重點對年度扣分較高的醫保醫師進行政策培訓。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公開投訴電話,暢通舉報通道,及時掌握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7

  為使我院控煙活動深入開展,給廣大患者和醫務人員營造一個無煙、清潔、健康的工作和就醫環境,特制定本制度,請全院職工嚴格遵照執行。

  一、本院員工應自覺拒絕煙草,積極控煙。對自愿戒煙的員工,由醫院免費提供戒煙服務和戒煙藥品。對成功戒煙的員工,由支部提出申請,經控煙辦公室審核后,醫院給予全院表彰和一定金額的獎勵,同時發放證書,并在院內網站上進行宣傳。

  二、本院員工應自覺遵守控煙相關規定,進入醫院后不得在院內非吸煙區吸煙。如經發現,首次予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以后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元,并在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扣除所在科室當月控煙獎勵款,取消科室、科主任及其本人年度評優資格。

  三、凡本院員工發現本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員工在院內非吸煙區吸煙并勸阻無效時,可向控煙辦巡視督導組報告,督導組經現場察看屬實,即對吸煙者進行處罰。對報告人予以一定金額的獎勵,獎勵款由罰款中支出。

  四、進行無煙科室評比。

  控煙辦公室每周一次對醫院各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支部控煙工作小組每周不定期對科室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控煙巡視員每天不定期對所屬包干區域進行控煙情況檢查,并記錄。

  所有的'檢查情況每月1次匯總到控煙辦公室,控煙辦公室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并對控煙工作做得出色的科室給予全院公開表揚,授予“無煙科室”流動紅旗,該評比與年終考核和中層干部績效掛鉤。獲得年度“無煙科室”流動紅旗的科室年終評先時優先。

  五、科室管轄范圍內發生吸煙現象或發現煙蒂,或本科室員工違反控煙規定,由該科主任負監管失察之責,對該科室公開批評,扣除該科當月的控煙獎,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8

  一、購進藥品時應選擇已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藥品集中招標的醫療機構應在中標企業購進藥品。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應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合法資質進行驗證。應索取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的銷售人員“授權委托書”。并對供貨企業銷售人員進行網上核查。

  三、應有明確的書面質量條款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書。

  四、購進藥品應索取合法票據(發票、供貨清單),并做到票、帳、貨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五、購進藥品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應注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進日期等,記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六、購進進口藥品應同時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應同時索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復印件。

  七、購進膠囊制劑應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貨企業索取電子版質量檢驗報告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19

  一、不合格藥品是指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相符的藥品,以下為主要情形:

  1、藥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2、藥品外觀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3、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購進的藥品經驗收確認為不合格藥品,不得入柜(架)使用,應及時上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三、在藥品儲存、養護、上柜、使用、銷售過程中發現過期失效、裂片、破損、霉變,藥品包裝標識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等不合格藥品,應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區,做好記錄,完善相關手續。

  四、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進行報損和銷毀。

  1、不合格藥品的`報損、銷毀由醫療機構負責人負責,填寫不合格藥品報損銷毀記錄。

  2、不合格藥品銷毀時,應采用焚燒、深埋、毀形等方法處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20

  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并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證填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代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的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斷,做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宣傳工作。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范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致,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著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4、遵守規定,不私自外出行醫。

  五、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2、團結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勉勵,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取,無鬧糾紛現象。

  七、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范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診斷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脫崗。

  2、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按時統計上報。

  3、按規定建立各類檔案,要求管理規范化。

  4、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堅持查對制度。

  5、保持環境整潔,落實消毒措施。

  6、對家庭病床,按規定訪視,體檢,提供咨詢。

  7、開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詢,慢性病管理。

  8、對疑難重病患者及時會診、轉診,建立工作差錯、事故登記制度。

  9、遵守財會制度及藥品、物品領取規定,嚴格保管,防火防盜。

  10、開展便民服務,服務熱情、耐心,樹立良好德。

  治療室工作制度

  1、經常保持室內清潔,凡做完一項處置,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患者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請領,上報損耗。

  3、各種藥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4、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天更換1次(器械消毒液),頭皮針、靜脈導管酒精浸泡液經常保持75%的濃度。

  6、已用過的注射用具要隨手清理、清點,每日更換。

  7、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1周者重新滅菌。

  觀察室工作制度

  1、不符合住院條件,但根據病情尚須急診觀察的患者,可留觀察室進行觀察。

  2、急診值班醫師、護士根據病情嚴密注意觀察、治療。凡收入觀察的患者,必面寫好醫囑,按格式規定及時填寫病歷,隨時記錄病情及處理經過。

  3、值班醫師早晚查床1次,重病隨時觀察治療。

  4、急診值班護士,隨時主動巡視患者,按時進行診療護理并及時記錄,反映情況。

  5、值班醫護人員要觀察患者的臨時變化,隨找隨到床邊看視,以免貽誤病情。

  6、急診值班醫護人員要觀察患者,按時詳細認真地進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況寫出書面記錄。

  藥房工作制度

  1、認真遵守技術常規及操作規程,收方后對處方的內容、姓名、年齡、性別、日期、劑量、用法、禁忌、藥名、色質、劑型等查對無誤后方可調配。調配后經另一個人核對并簽字,再將用法寫在瓶簽和藥袋上,向患者說明注意事項,方可發出。對易沉淀的液體方劑要注明“服前搖動”,外出藥注明“不可內服”字樣,以免發生意外。遇有處方用量、用法不妥時要直接與醫師聯系解決。

  2、對含有毒、麻限劇藥品的處方調配時應按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辦理。

  3、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遇有標簽模糊或疑似變質的藥品,查清后再行調配。做到稱量準確,切勿估計取藥。

  4、調劑室內儲藥瓶在補充藥品時,須經核對,尤其是同一類型更應注意。儲藥瓶應保持清潔并按固定位置陳列,補充藥品后放回原處以利工作進行,防止拿錯。

  5、調劑室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交談說鬧,吸煙,洗衣服等。調劑人員要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注意個人衛生,工作時衣帽要整齊。

  6、做好藥品消耗統計,定期盤點,填表上報。二級庫的缺藥應及時增補。

  7、已調配的處方,應分別裝訂存查,按醫院處方制度執行。

  8、調劑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撤離職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9、其他人員非因公不得進入藥房。

  10、定期向臨床科室提供新購進藥品及其作用、劑量、不良反應、配伍禁忌等信息,并及時提供即將過期失效藥品名錄,以減少浪費。

  抗生素使用管理制度

  1、確定為病毒性疾病或以為病毒性疾病的病人,不使用抗生素。

  2、發熱原因不明者在弄清病原學診斷前,不宜使用抗生素,以免影響臨床癥狀得出縣和病原體的檢處。

  3、對于細菌感染的患者,應用抗生素前,應做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根據結果指導合理使用抗生素,對于特別嚴重的細菌感染者,可按臨床表現估計的病原菌選擇抗生素。

  4、盡量避免皮膚、粘膜等局部應用抗生素,特別是注意避免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抗生素的局部應用。

  5、盡量避免抗生素聯合應用藥,使用必須有嚴格指征,抗生素應用的指征是指在單用一種抗生素不能控制的嚴重感染、混合感染、頑固性感染等,以二聯為宜。

  6、抗生素的使用應注意配伍禁忌及合理用藥。

  7、嚴格控制抗生素的預防使用,禁止無針對性的以廣譜抗生素作為預防感染的手段,外科手術的預防用藥應有嚴格的針對性。

  8、為預防抗生素發生過敏反應,在使用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前,要詢問有無過敏史,并做皮內過敏試驗,氨基糖甙類除有特殊指征,一般使用前不做過敏試驗。

  查對制度

  1、嚴格執行“三查七對”(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用法、時間、濃度)。

  2、操作前嚴格檢查藥品質量、名稱,如標簽是否清楚、有無變質過期。使用無菌物品前認真檢查有無失效、破損、污染等。

  3、嚴格執行操作常規。嚴格按醫囑或處方給藥,不得執行口頭醫囑(搶救除外)。搶救病人時執行口頭醫囑,必須復述一遍,確認無誤方可執行。

  4、使用易過敏藥物前,詳細詢問過敏史,無過敏史按藥品說明書做過敏試驗,并做好發生過敏反應的搶救準備。多種藥物同時應用時,注意配伍禁忌。

  5、使用溶媒時,標簽要注明開瓶日期和時間,超過2小時不得繼續使用。

  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濕式清掃,用“84”消毒液拖地。

  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1、由診所負責人負責購貨、驗收、使用、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2、購買時必須到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公司進貨,購進后經驗收三證齊全(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3、物品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距離地面≥20cm,距墻壁≥5cm。不得將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使用。

  4、使用前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失效、霉變、標識是否清楚,無可疑現象方可使用。否則,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毀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類盛于專用回收袋(黃色)內,非塑料類盛于(黑色)醫療垃圾回收袋內,不得混入其他醫療垃圾。每天焚燒一次,作好記錄。醫療廢物存放室由專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蠅,并注意防火。

  6、衛生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在工作時,必須穿隔離衣、戴口罩、隔離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7、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詳細記錄,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8、診所發現不合格產品、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安全注射管理制度

  1、所有醫療保健人員,必須樹立安全注射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在預防接種、醫療注射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發生注射事故;

  2、注射部位皮膚消毒,用無菌鑷子夾取75%乙醇棉球或用無菌棉簽蘸75%乙醇,螺旋式的由內向外消毒,涂擦直徑大于5cm,消毒區不可用手觸摸,接種疫苗時,不能用店碘伏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時,待干后再接種,接種完不可用乙醇棉球壓針眼;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輸血器等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由衛生院統一采購、供應,采購時要索取三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合格證),到貨后要認真填寫入庫登記,并有出庫、使用后銷毀登記,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內使用,使用后必須回收銷毀,過期及破損的一次性衛生用品要定期報損銷毀,嚴禁繼續使用,嚴禁二次使用。

  4、認真進行安全注射的培訓,督導、考核,每年對鄉醫培訓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限期糾正,再次進行考核,對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及造成注射事故者,報請區衛生局按規定處罰,每季對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購貨使用、銷毀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報請區衛生局按規定處罰。

  無菌操作制度

  1、在執行無菌操作時,必須明確物品的`無菌區和非無菌區。

  2、執行無菌操作前,應先戴帽子、口罩、洗手,并將手擦干,注意空氣和環境清潔。

  3、夾取無菌物品,必須使用無菌持物鉗。

  4、進行無菌操作時,凡未經消毒的手臂不可直接接觸無菌物品或超過無菌區取物,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以免污染。

  5、無菌物品在菌區或滅菌容器內,無菌物和有菌物應分別放置,無菌包一經打開,應盡快使用,也不可放回無菌容器內。

  6、無菌包應按消毒日期順序放置,并經常檢查是否過期失效。

  7、無菌鹽水及酒精棉球罐周消毒二次,棉球、紗布不可裝得過滿,以免接觸容器外面的污染。

  8、消毒物品要有明顯日期標志,有效期為一周,每月進行一次細菌、微生物監測。

  9、注射室、產房、手術室、換藥室、人流室、新生兒室、供應室(無菌儲物間)等應有空氣消毒制度,每月進行空氣培養一次。

  10、抽血操作實行一人一巾一帶,抽血使用的棉球,棉簽應集中處理,防止隨地亂扔或帶出院外。

  11、用化學消毒液浸泡器械時,要打開關節,盒蓋上標有可用時間。

  傳染病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1、臨床醫生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志的登記工作,填寫專卡和轉卡,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住址詳細,不得有缺項、漏項。

  2、發現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必須在兩小時內報告防疫科,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六小時內報告。

  3、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診醫生須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對轄區內的門診和住院日志進行一次檢查核對。

  5、醫院防保人員應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對甲、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按要求時限網上直報。

  6、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并及時補報,情節嚴重者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消毒隔離工作制度

  1、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消毒技術規范》。

  2、保持各室空氣清新,定時開窗通氣,必要時進行空氣消毒。治療室、處置室、注射室等室每日紫外線空氣消毒一次,每次30-60分鐘;每日用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物表一次、拖地兩次,被血液、體液污染后及時擦拭、消毒;器械消毒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根據情況浸泡30-60分鐘,并做好登記工作。

  3、嚴格遵守無菌技術操作原則。凡侵入性診療用品必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不能用高壓滅菌的器械,可用2%戊二醛(每周更換一次,有可見污染物隨時更換,并每日用專用試紙測試濃度)浸泡10小時后,用無菌水沖洗干凈后使用;與未破損皮膚粘膜直接接觸的物品必須一人一用一消毒,干燥保存。

  4、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必須在消毒滅菌有效期內使用,不得重復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和用品應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滅菌。

  5、無菌物品與非無菌物品應分開放置,標識清楚。消毒物品、消毒液及無菌液一經打開,須注明啟用日期、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

  6、使用中消毒液要保持有效濃度,一般使用500mg/L20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液每日更換,并進行消毒液濃度測試。特殊感染者參照相關標準。

  7、診室、治療室、觀察室、處置室等地使用的清潔工具(抹布、拖把等)定點放置,拖把標識清楚,分別清洗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8、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應配置流動洗手設施,醫務人員在操作前后均要按“六步法”洗手或手消毒。

  9、發現傳染病,進行暫時隔離,及時上報轉診,對其用物按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相應的消毒隔離和處理措施。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實施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診所法人為第一責任人。

  2、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感染性廢物使用黃色專用塑料袋盛放,損傷性廢物(使用后的針頭,刀片等)使用利器盒盛放。嚴禁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及時封口。容器外表被污染時,應增加一層包裝。

  3、市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集中定點處置。

  4、醫療廢物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應日產日清。

  5、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在48小時內處置,并做好處置記錄。醫療廢物處置記錄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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