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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1
1.班主任是班級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班學生安全及教室內的設施設備安全負責。
2.班主任須認真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及時解決班級出現的'安全問題,排除安全隱患。
3.班主任應在班委會設立安全委員,在班級設立若干安全員。
4.保證晨(午、晚)檢專時專用,仔細查看學生精神和身體狀態,認真記錄,及時上報。
5.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學校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學生安全教育,提醒學生防范各種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逃生自救技能。
6.嚴格執行學生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做好學生考勤統計工作,及時了解未到校上課或中途離校學生的情況,并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做好記錄。
7.認真做好班級內各種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年級組長和校領導匯報。
8.對有特異體質和心理異常的學生,應在家長的配合下及時做好記錄。在安排體育、勞動、大型活動等時予以照顧。
9.代表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通過家長會、家訪等多種形式開展家長安全教育,讓家長切實擔負起監護人職責,做好學生安全教育監管工作。
10.組織班級集體活動時,必須征得學校領導同意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并做好安全預案和活動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發現學生在校出現身體不適或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通知家長、報告學校。
12.開展“1530”安全教育。結合實際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騙、防各種傷害事故等安全事項。
13.認真準確采集學生及家庭相關信息。
14.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2
1.班主任是本班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負主要責任。
2.經常性向學生宣傳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會議精神、學校各類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3.利用班會、團隊活動等形式,給學生系統地傳授安全知識。貫徹學校一系列安全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收繳學生攜帶的“違禁物品”,教育學生嚴格執行《安全工作“四要八不準”制度》。
4.建立本班安全機構,制定本班安全措施,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食品衛生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5.定期家訪,經常與家長溝通,共同掌握學生的動態,建立“特困生”、“學困生”、“留守學生”等檔案。
6.班主任要和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共同做好學生在校內外安全防范工作,并將責任書上交學校存檔。
7.學生參加集會、做操、勞動、大掃除等課外活動時,班主任必須親臨現場指揮,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嚴格要求學生按時離校,按時回家。
8.班主任要協調科任教師,密切關注學生情況,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并上報學校值班領導。
9.本班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后,班主任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并將有關情況匯報學校。
10.隨時對本教室及學生活動的'相關部位認真巡查,如有隱患應書面向領導匯報。
11.班主任、科任老師必須課前清點本班學生人數,缺席學生查明原因,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12.加強對本班住宿學生的管理,發生意外應及時處理。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3
1、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班學生安全、班級教育教學等設施設備負責。
2、及時傳達有關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經常督促指導學生認真做好班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了解班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應對本班學生進行校園公共安全教育,做到經常、及時、有針對性。
5、應對學生進行校外各類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在校外各種場合下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6、應對本班教室內各類設施的安全狀況及時、定期進行檢查,如存在安全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學校有關部門,并提醒學生注意。
7、應每日按時做好學生點名工作,了解學生出席情況。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在第一時間通知其監護人。
8、應認真負責地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校內外班級活動,如主題大會、社會實踐、衛生勞動等,保證活動中的學生不因違紀、操作失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發生安全事故。
9、對班級學生在校內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必須及時送到衛生室或附近醫院就診,并上報學校。
10、如遇學生缺席或發生校內安全事故,必須及時與家長聯系,必要時應進行家訪,了解或說明情況。
副班主任安全職責
1、副班主任配合班主任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工作。
2、及時與班主任進行溝通,參與、并配合組織班級管理的`各項工作。
3、協助班主任及時傳達有關安全文件精神,參與制定和提出班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經常深入所負責的班級,主動了解班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與班主任進行溝通。
5、協助班主任對本班教室內各類設施的安全狀況及時、定期進行檢查,如存在安全隱患,幫助處理并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6、每天協助班主任做好對學生的點名工作,掌握學生出席情況。
7、協助班主任老師認真負責地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校內外班級活動。
8、遇突發情況,應配合班主任老師及時處理,并快速通知學校,與家長取得聯系。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4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學生在校期間如何確定
一般來講,學生在校期間有以下三種情形:
1.出入學校時間:學生進入學校開始起,到學生離開學校之時止;
2.學校在校外組織活動:從學生到集合地點報到之時起,到活動結束解散之時止;
3.學校、班級或教師交辦任務:從交給學生任務之時起,到學生完成交辦任務之時止。
六、民事侵權歸責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e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入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l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可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案件發生在學校,侵權人為學校或其教職員工,則此類案件既屬于特殊侵權案件,又屬于校園傷害事故的,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四類:
1.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食品、藥品、飲用水等物品,致使學生受到傷害
2.學校進行高度危險作業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3.學校環境污染導致的校園傷害事故;
4.學校所飼養的動物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情形。在發生這四類案件時,受害學生無須舉證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只要證明學校的侵權行為與學生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學校有無過錯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承擔,只能以第三人故意、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來進行抗辯,而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要求免責。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分為一般性過錯和過錯推定兩類: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于一般的侵權行為,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即受害人指控行為人并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存在著主觀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過失則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行為人并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但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未盡到義務,以致于損害結果發生。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和第三人責任引發的學生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中小學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所決定的。中小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不承擔監護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的人身傷害屬一般侵權行為,承擔該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責任主體有過錯,即只有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須負責任,過錯越大所負責任越大,若學校無過錯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如某小學學生間因課前嬉戲打鬧引發人身傷害事故,該小學證明了自己在管理上不存在任何過錯,且在傷害事故發生后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傷害結果的擴大。由此,法院認定學校對原告的傷害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促使學校認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保護工作的同時,督促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積極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一旦校園傷害事故不幸發生,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確定所負的責任,就能妥善處理和解決事故,這樣既充分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受干擾,對學生安全保護工作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公平地保障各當事人的利益,從而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對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并強調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說,需要就學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護、疏于控制監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演變,它在發生損害時首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將作為民事責任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以否定的形式分派給加害人一方,由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推定原則僅適用于部分特殊的侵權行為,實現舉證責任的倒置,有效地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增加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機會。為了平衡保護學生安全和維護學校權益之間的關系,《侵權責任法》區別了學生智力、年齡段的不同,特別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確立了過錯推定原則。
確認學校是否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應針對未成年學生年齡階段和智力發展水平的不同,根據其知識、智力狀況來制定學校應盡的職責內容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學校在校園傷害案件中的過錯責任通常是隨著學生年齡的增大而減小。學生的年齡越大,其生理和心理的.發育也越趨成熟,他們對于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也更有預見性,那么,學校所負注意義務的程度也就越低,被認定有過錯的機率也越小。反之則學校所負注意義務的程度就越高,被認定有過錯的機率也越大。依民事行為能力來劃分,可將未成年學生分為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以及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對于lO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因其年齡、智力決定了其在傷害事件發生后的記憶、回憶、表述能力受限,較難承擔舉證任務。同時其對校園中潛在危險的認知程度較低,更易受到傷害,更加需要學校的保護,所以學校作為校園的管理者,對自己的設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等義務的注意程度就必須相應提高。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不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該條文確立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地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除了針對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校受到傷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外,若在校園中發生法律明確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無需區分學生所具備的民事行為能力程度,皆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說來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學校公共場所施工所致的學生傷害事故;第二,學校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所致的學生傷害事故;第三,學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如在校園道路或者通道上施工、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因學校安保人員疏于管理,致使校外第三人進入校園所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因樓道照明不足、樓道狹窄等問題導致樓梯擁堵、發生學生踩踏事故和因學校未盡管理職責而引發的其他學生傷害事故。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制度。學校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中也可使用公平責任原則,但一定要慎用,應用的范圍只能限于學生傷害造成的直接損失部分。
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t的基本條件,對于“沒有過錯”,只要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即喪失了適用該規則的前提。
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損害的程度必須較嚴重,即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t。如果只是較輕的損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并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也就無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法官依據內心的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來合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分擔損失以及如何分擔損失。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
七、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如何確定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學校行為的違法性、學校存在過錯、出現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學校侵權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個方面:
1.學校行為是否違法
我國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以其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法律的規定,侵犯學生權利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學校的違法侵權行為是學校承擔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的核心構成要件,沒有學校的違法行為,便不會發生學生受害的事實,也不存在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學校的過錯是通過學校的違法行為表現出來,沒有違法行為的出現,即使學校有潛在過錯,也無法追究學校的侵權傷害責任。
體現學校行為的違法性的最典型例子要屬教師體罰學生。在此類案件中,由于教師的素質不高、師德不佳,以致不能運用合理的方式教育學生,違反法律通過體罰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致使學生身心受到損害。此時,由于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教師所在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學校是否存在過錯
學校存在過錯,是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有無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間的關系而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于雙方之間這種特殊關系,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這種特殊的注意義務除了應遵守一般大眾的行為標準外,同時還必須遵守教育行業的專業行為標準,即以一個專業人員習慣的、通常的行為作為標準。當然,這種注意義務仍存在著一個合理范圍,不能要求學校履行超出其職能范圍的注意義務,否則將削弱學校的教育功能,影響學校教育功能的正常發揮。
3.學生權益是否受損
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即校園損害事實的存在,指的是學校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出現了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學校僅僅存在違法行為,并不意味著必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只有該違法行為造成了學生身心受到損害的不良后果,才需要對學校追究責任。學生權益受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這種損害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具有法律救濟的意義。所侵害的學生權益主要是人身權益,包括一般人格權、生命健康權、其他人格權、精神利益等,不能包括一般意義上單純的財產損失。學生權益受損的后果是其一般人格權、生命健康權等受到損害,通常這種損害表現為學生健康受損、心理障礙、精神損害、肢體殘疾或死亡等。
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學校承擔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相互關聯性,換句話說,若某一學生受損后果是由學校的行為引起的,損害是行為的結果,行為是損害的原因,則二者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雖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并且學校也有過錯,但是,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是其他的原因造成了校園傷害事故,那么學校就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八、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當學校必須承擔由校園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時,更多的是側重對受害學生進行金錢方面的賠償。這種賠償的權利主體為受害學生及其監護人,義務主體為學校及其教職員工。賠償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學校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和監護人的誤工損失。如該傷害造成學生殘疾,學校除支付上述費用外,還應承擔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校園傷害造成學生死亡的,學校應承擔為治療受害學生支出的合理費用、監護人的誤工損失、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校園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有三:全部賠償、財產賠償和過失相抵。全部賠償是指以所造成的實際的合理損害為限,損失多少即賠償多少;財產賠償是指無論校園傷害事故造成的是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都只能以財產進行賠償,而不能以支付勞務等方式替代,過失相抵是指存在混合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中,通過對加害人和受害人間過錯程度的比較,確定雙方責任的有無和比例。
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學校及其教職員工侵害學生人身權益,造成學生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時,受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即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依學校的過錯程度、侵害場合、侵害后果及獲利情況等綜合考慮予以確定。
受害學生的損害賠償費用通常有以下兩種支付方式:第一,學校與受害學生通過協商可以確定支付方式的,由學校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損害賠償費用,第二,學校與受害學生無法通過協商確定支付方式的,學校原則上應一次支付損害賠償費用,只有在學校一次性支付損害賠償金確有困難且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學校才可適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受害學生支付損害賠償金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5
班主任受校長聘任。全面負責班級學生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學習質量和組織管理工作。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加強常規教育形成良好班風是班主任重要職責,為使常規教育具體落實,現提出班主任工作一日常規,以作參考。
1、了解學生缺席原因,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或組織學生干部家訪。
2、督促學生參加廣播操。
3、檢查班級清潔衛生情況,了解值日生工作。
4、觀察班級公物保管狀況,發現損壞及時調查、教育和處理。
5、檢查課代表收交作業情況。
6、組織班級學生認真收視學校廣播和電視。
7、注意和處理好班級偶發事件。
8、隨時發現先進苗子和不良傾向,及時進行表揚和批評教育。
9、關心和支持各級干部工作,關心學生參加課外活動情況。
10、建立班值日制度,堅持每天進行講評,樹立正氣,形成良好班風。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6
1、教研組安全第一負責人,負責建立教研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要求。
2、定期召開教研組安全工作會議,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安全。
3、制定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督促實驗員做好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4、制定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5、監督指導各學科教師在學科教學中滲透安全教育。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7
“學生安全不保,談何教育”,因此,確保學生安全健康成長是班主任工作的第一任務,是關系到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的大事,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
1、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做到安全教育經常性、及時性和有針對性,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常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2、平時加強教室、宿舍等學生學習活動場所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學校報告,及時采取措施;
3、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和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根據實際建立班級安全制度,做好班級安全日記記載;安排好班級宿舍的學生安全值日崗;
4、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習慣教育,隨時了解學生的思想動向,化解學生間的矛盾沖突,預防打架斗毆等傷害事故的發生;掌握本班學生午休、晚睡紀律、寢室衛生及其他安全情況,加強與住校生管理員的聯系溝通,及時處理學生的不良行為;
5、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學生中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杜絕隱性安全問題;
6、了解掌握行為偏激學生、心理問題學生、特異疾病或特殊體質學生的情況,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科任老師和學校,建立檔案并制定落實幫教措施;對有特殊體質、特異疾病的學生在安排體育、勞動、集會等活動時要予以照顧;
7、組織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類活動要首先檢查場地、設備、工具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編制安全工作預案,并精心組織,親自帶隊,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不得擅自組織學生校外活動;
8、做好學生課間、午間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隨時了解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教育;
9、密切與家長的聯系,主動向家長反映學生在校情況,學校非正常放假、重大活動等信息要及時告知家長,管理制度《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認真落實晨檢制度,學生非正常缺課、身體不適等要立即通知家長并報告學校;
10、做好晨檢、午檢及全日觀察工作并及時記錄,對學生在校內發生的疾病或其他危險情況,要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報告學校,通知家長。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8
1、班級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班學生安全及教室內的設施設備安全負責。
2、認真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及時解決班級出現的安全問題,排除安全隱患。
3、在班委會和團支部設立安全委員,在班級設立若干安全員。
4、保證晨(午、晚)檢專時專用,仔細查看學生精神和身體狀態,認真記錄,及時上報。
5、充分利用晨(午、晚)檢、班會等時間開展學生安全教育。特別注意根據季節變化提醒學生預防疾病,防范各種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逃生自救技能。
6、嚴格執行學生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做好學生考勤統計工作,及時了解未到校上課或中途離校學生的情況,并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做好記錄。
7、認真做好班級內各種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年級組長和校領導匯報。
8、對有特異體質和心理異常的學生,應在家長的配合下及時做好記錄。在安排體育、勞動、大型活動等時予以照顧。
9、協助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并做好協議書回執留存。通過家長會、家訪等形式開展家長安全教育,讓家長切實擔負起監護人職責,做好學生安全教育監管工作,特別是保障學生校外安全。
10、組織班級集體活動必須征得學校領導同意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做好安全預案和活動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發現學生在校出現身體不適或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通知家長、報告學校。
12、開展“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結合實際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騙、防各種傷害事故等安全事項。
13、認真準確采集學生及家庭相關信息。
14、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 1、所在年級的安全第一負責人,負責建立年級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本年級每位教師的安全崗位職責。 2、建立健全由年級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學生構成的年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排查年級存在的安全隱患,促進年級安全工作常態化、制度化。 3、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組織年級教師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范。 4、做好年級特異體質學生身體情況登記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級大型活動安全預案并做好活動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指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6、負責本年級學生樓層、樓梯的`安全管理。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相關文章: 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通用13篇)01-08 班主任工作職責(經典)11-02 班主任工作職責07-07 班主任工作職責[精選]11-30 班主任工作職責07-01 班主任的工作職責03-12 安全員的工作職責03-05 領導生產安全工作職責04-12 校長安全工作職責11-15 軍訓班主任工作職責09-06班主任安全工作職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