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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精選20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
為了確保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和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對安全監督管理先進工作者實行獎勵。
2、年初學校制訂年度安全目標,完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報請校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3、安全目標要層層分解,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并切實將目標落實到每個年級、每名職工。對班主任實行月考核、學期末獎懲。
4、學校根據每月考核結果,在學期末的績效工資中給予有關人員一定金額獎勵。
5、學校對安全不符合規定的與不按規定整改的,一律進行安全告誡。
6、凡是被警示和告誡的',要及時認真總結對照檢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7、學校管理層安全管理目標考核,采用年終考評結算兌現的辦法,按年初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
8、學校對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屬實者,予以獎勵。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2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系,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制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后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3
1、學校安全用電管理由校長、安全副校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并落實責任到人。
2、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要經常檢查教學用電、生活用電是否正常,是否完好。
3、學校信息組負責多功能教室、微機室的用電線路以及用電器的使用和檢查。
4、值班教師每天交接要巡視學校電源線路、照明、插座、生活用電、電教設備、做到安全使用,發現問題要報告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并要及時維修。
5、辦公室線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裝和亂接。
6、發現電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隨意拆卸,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7、做到節約用電,班主任、各功能室負責人下班前要把自己負責區域的電燈、用電器以及電源關閉。
8、班主任教師要經常通過安全課、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等形式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得任意損壞電源設施、設備。
9、各教室、辦公室、值班室禁止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等大功率用電器。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電業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10、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11、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月要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4
一、將晨(午)檢表考勤與《安全日志》填寫、上交和考勤黑板公示結合管理。
1、建議由安全委員負責統一考勤,上交晨(午)檢表填寫、上報,公示欄公示,并填《安全日志》。
2、對于不假不到者務必與家長及時聯系,2月22日,初三1名女生,到教室后離校,離家出走;2月23日,初三1名男生第二、三節課離教室,曠課,經學生尋找后返教室上課;3月6日,初二1名男生,到教室后,離校,離家出走;————解決方法:學校要求?各班要加強考勤,做到每堂課清點人數,做好記載,重點是記載好體育課為典型的缺勤名單。加強了門衛的管理,學生進校后,一律只能憑假條離校,早上、中午第一堂課前一律不能出校門購物或油印資料。(減小隱患,避免后續麻煩)
3、每日安全教育要要點式記載。
4、《安全日志》填寫不是負擔,簡單,效果好,學生能落實。希望老師們督促,減小自身的安全壓力和避免責任。
二、重點治理初一年級“課間跑跳鬧”現象,本周起,安全辦將要求保安人員對課間教室內及走廊上跑、跳、打鬧的現象做人數、次數的記載,定期公示。以此為各位班主任營造管理跑跳鬧的聲勢。
三、特殊群體管理:重點做好杜絕串班、串樓、串校。本期校門口學生逗留現象越來越少,得益于學校老師們的治理,堅持。但不能掉以輕心,上周五,一初中4名學生要進學校,被門衛和保衛攔下,上周3,一初中旁巷道內學生打架,由我校學生參與。請班主任還要加強對重點防控學生的.警示教育。建議:深入了解、排查經常與校外人員,社會人員、不良少年交往的學生近況,要求家長多接送,共同管理,多警示教育,避免其造事。將常在校門口逗留的學生向保衛、保安介紹,加強聯系與保衛聯系,如有逗留請保衛告知或督促其早回家。
四、提醒乘車安全,不坐無運營資質的車,包括不乘坐老年人駕駛的兩輪車、電瓶車。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5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并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四、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游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五、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士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七、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污染的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專群結合,人員防范和技術防范相結合的綜合治安工作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
十、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十一、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在進行防衛、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6
為了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鄉管理中心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各校校長、幼兒園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于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衛學校不得錄用,村派的門衛屬上述情況者,學校(幼兒園)要向村寫出書面報告,否則校長(園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四、保安(門衛)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坐班,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要時,要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五、校總務處要負責檢查全校的門窗、標志牌和其他財產,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六、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七、各校(園)要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學校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食堂工作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范工作。嚴格進貨渠道。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查體,上崗時要佩帶健康卡。對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7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為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范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設備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設備、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準,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系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嘩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設備,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后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8
一、物業部每個季度要對商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評比和分析。
二、各部門每周要對本區域范圍內消防安全情況檢查一次,并進行講評,提出要求和改進措施,重點部位要勤檢、勤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責任落實到人。
三、物業部除定期檢查外,要經常對要害部門進行重點檢查。
四、各部門防火檢查應有記錄,物業部對檢查中發現有火災隱患登記存檔,并必須認真整改。
五、對認真執行各種防火安全制度,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由商場給與表彰獎勵。
六、集體獎勵條件:
1、各部位負責人和全體員工重視消防工作,全年無重大火災隱患,無火災事故。
2、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防火工作作出顯著成績。
3、重視消防教育,員工安全防火意識有明顯提高的,有消防安全會議記錄的。
4、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消防器材有專人保管,管理制度嚴格,保證使用有效。
七、個人表彰獎勵條件: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演練,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的。
2、模范執勤防火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
3、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隱患,避免發生火災,表現突出的。
4、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工作,搶救公共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5、在查明火災隱患原因工作中突出貢獻的'。
八、凡違反防火制度和不履行防火職責的,要扣除各部門直接責任人的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九、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發生火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違反管理條件的,同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凡發生一次火災事故的部門和責任人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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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4、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0
為促進全校師生關注消防安全,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的內容,特制定如下消防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獎勵:(獎勵級別可分別依據貢獻大小,給與獎金,全校通報表揚。)
1、積極配合學校保衛處普及消防安全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2、積極參加、組織撲滅火災避免重大事故的;
3、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4、對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意見成績顯著的;
5、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處罰:(處罰級別分別為開除、留校查看、降職降級、一次性扣罰工資、行政處分、全校通報批評等。)
1、隨意傾倒石油液化氣殘液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2、亂搭亂建、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消防栓正常使用的;
3、隨意在校園內焚燒樹葉、垃圾的;
4、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途的;
5、損壞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
6、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造成損失的;
7、未按規定要求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校內動用明火作業的;
8、違反規定私拉電源線,使用大功率電器的;
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11、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火災事故責任,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12、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脫崗的。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1
一、學校各部門一定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定期對教室、食堂、廁所、圍墻、禮堂、圖書館等場所和照明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否則將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輕者予以批評,重者(未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予以記過處分。
二、學校各班級對學生要加強安全教育,在安全工作中,凡是無事故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并對班級加量化分5分,如有事故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扣量化分5分。
三、全體教師要嚴格遵守師德規范要求,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每發現一次扣量化分2分,品質惡劣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造成情節嚴重者直接定為倒數2%或予以記過處分,表現優秀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
四、學生要嚴格遵守學校的一切安全規章制度,表現優秀者,可評為年度“安全小衛士”,否則,將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扣班級量化分1分。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2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學校領導和教職員工的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規定》和長治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校教育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安全工作包括學校安全的各個方面,校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學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明確各責任人職責,落實工作措施,加強校園安全防范,消除隱患,確保校園不出安全事故。
各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和校舍資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加強安全檢查防范。
(三)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責任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要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五)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檢查學校安全情況,及時排除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學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教育局和相關部門報告,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方案,并配合實施排危。
(六)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集會、外出社會實踐等大型活動安全和學校食堂衛生、校舍、上下樓梯安全的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二、考核獎勵
我校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目標年終考核制,考核情況納入學校的督導評估和年終考核指標中,并作為學校教職員工考核的依據之一。組織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在安全工作中成效顯著,事跡突出的個人,提出表彰意見,報聯校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責任追究
根據“一職雙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忽視安全工作和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及個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責任追究范圍
1.因違反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
3.因組織師生大型活動,未按照《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申報制度》執行,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教育局下發的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要求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造成學校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損失無法挽回的;
5.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損失和影響,并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
6.其它需要追究的責任事故。
(二)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分類
學校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或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按以下事故類別進行追究和處理:
1.一般安全責任事故
學校發生重傷、重度中毒1人及其它一些受傷情況,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在學校或系統內通報批評;學校視情節輕重酌情向相關責任人和相關教師追償經濟損失。
2.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指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重度中毒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全系統通報;并視情節輕重對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誡勉、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記過等處分;視情節輕重向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受處理人員,當年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情節惡劣的,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從重處理。
3.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指學校發生死亡2人或重傷、重度中毒4人,或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視情節輕重對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紀律處分;并建議黨工委、紀工委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視情節輕重向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受處理人員,2年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當年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情節惡劣的,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從重處理。
4.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指學校發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重度中毒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并建議黨工委、紀工委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視情節輕重向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受處理人員,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取消學校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當年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三)責任追究辦法
1.學校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聯校和教育局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依據規定對直接管理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追償經濟損失或其他相關處理意見。
2.學校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由聯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聯校根據調查組認定的事實,由聯校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
3.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由聯校抽調相關人員會同公安、檢察、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并寫出調查報告。聯校根據調查組認定的事實,由聯校黨政會提出對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4.凡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未按有關規定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一經查處,加重處理。
四、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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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公司內懲處違章違規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公司規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行,確保乘客和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負責落實交通主管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度公司經理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科室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營運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將結果于次年1月15日前報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公司安委會將審查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考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優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月內無任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無投訴、無事故,按時繳納公司車輛的各種款項,按時參加公司學習、培訓可獲得每車100元的考核獎勵。
2、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表現優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公司年度優秀駕駛員的評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3、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公司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
4、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乘客贈送錦旗或表揚信的,每次獎勵50元。
5、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新聞媒體表彰并見報的,每次獎勵100元。
6、對一貫堅持優質服務,為企業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公司獎勵500元。被授予省級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公司存檔。違者由安全科科長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違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違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違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參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參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參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3、駕駛員未按期對車輛及裝置進行各級維護保養及檢測審驗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4、駕駛員未配合公司進行回場檢查及路檢路查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5、駕駛員違反GPS操作規程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私自改變線路造成GPS不能正常運行,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
(2)、私自遮擋車內監控設施的,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無故報警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導致嚴重后果處予500元違約金;
(4)、GPS發生故障,公司通知維護,超過2個工作日未維護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6、在一個考核年度內,被進行書面告誡經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誡的駕駛員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7、為了加強對事故處理的完善性,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營運過程中駕駛員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1)、事故責任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一小時內與公司取得聯系,未在規定時效內向公司上報事故情況的處以200元違約金。若因駕駛員原因未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造成嚴重后果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重處,直至解除合同關系。
(2)、為降低事故率,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特制訂以下交通責任事故處罰細則:
a、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b、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c、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學習一天,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d、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e、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f、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4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g、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h、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i、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致一人死亡,一律開除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j、因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或因車輛的保修質量、技術檢驗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處罰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其經濟處罰和其他刑事、民事責任在內的全部責任外,若造成公司停業整頓,還要承擔公司及其他出租車駕駛員的一切相關損失;同時,視其情節輕重,還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處罰;一般責任事故按公司規定強制停運并學習1-1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公司規定強制停運10-2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規定強制停運并學習一個月,運營任務照常交納,同時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系。
k、公司設立公告欄,對事故車輛,事故責任人提出公示,讓事故責任人寫下保證書并復訓經復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一年內再次發生有責交通事故將解除合同關系。
八、安全生產優秀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無投訴。
九、安全生產良好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有投訴,但投訴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記錄。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4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學生生活、學習用電的設施設備,生活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預防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運行由后勤主管。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由德育處主管。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館安全,由教務處主管。
(四)會計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后勤負責人主管。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
(六)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白金霖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分管工作負責。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年部負責人是所負責年部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有: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年部部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所轄工作范圍的安全督查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第一時間向校長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儀器管理人員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組織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4、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5、宿舍內學生安全工作:xxx為直接責任人。
6、一周常規管理安全工作由主管年部工作的副校長負責。責任人要對學校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責。
7、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后勤負責。
8、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德育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班主任要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有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5
一、分管負責人:
1、分管負責人組織活動時,事先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并上報。
2、分管負責人組織師生活動時發生無責任安全事故,處理要及時。
3、校務值周巡視到位,及時到崗,發生安全事故及時了解,處理并上報,并對值日教師進行提醒,在《校務值日記錄》上記錄。
二、各年級負責人:
1、各年級組織活動時,事先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時落實教育及安全管理措施,并上報。
2、各年級組織師生活動時發生無責任安全事故,處理要及時。
3、各年級負責人要針對年級情況進行每月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分析及安全教育,并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處理。
三、班主任:
1、認真組織每日學生安全教育,學生行為檢查督促工作,每周安全總結,在《班主任工作手冊》上有記錄。
2、及時調查、處理并化解學生糾紛等安全事件并記錄,學生中意外事件處理,傷害事件及時救助并上報學校。
3、參加并完成學校布置的安全方面工作(如特異學生管理記錄),及時上交相關材料。
4、組織活動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到位不導致發生安全事件。 5、對班級學生活動場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學校以消除隱患。同時教育好學生,防止安全事件發生。
四、學科教師:
1、值周巡視到位,并將安全情況記錄總結在《學校值周記錄》本上。對發生的安全事件或無責任事件及時了解。巡視檢查學生活動行為,記錄不安全行為學生名字,并與班主任溝通的。
2、課內教學安全教育、管理到位,排除安全隱患,組織有序不發生安全事件、事故。
3、及時處理課內外意外安全事件,以救助學生為第一的原則。
4、跟班時,工作到位,協助管理認真,無安全事件、事故發生。
5、學生發生安全事件時,在場或得知情況,應及時救助、處理,否則應負相應安全責任。
6、參加并完成學校布置的安全管理、學習任務,及時上交相關材料。
五、重大責任事故獎懲
學校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檢查考核內容之一。作為評優的.依據,對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并給予獎勵。對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視,管理不力的責任人,給予批評,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發生事故的,不得評優評先,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6
第一條安全工作關系到全校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關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校發展聲譽。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全員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確保我校安全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工作是學校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校長對安全負總責,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各處室行政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安全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分級獎懲。建立由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的運行高效的安全網絡,按照校長—分管領導—中層干部—班主任—教職工—學生家長,層層落實,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進行考核,并實行一連串的責任連帶追究制。
第四條本辦法考核的對象:全體行政領導和在崗教職工。
第五條考核內容為安全制度執行和安全工作情況。
第六條考核獎懲辦法
1、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事故調查組對安全事故性質的認定,依據相關文件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2、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即發生學校有責任的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在本年度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在有關項目的評比中不得評為優秀或先進個人。
3、學校全體員工,在日常教學和其它工作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匯報或采取果斷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者,除在全校大會上表彰外,獎勵100———200元現金。
4、學校各分管行政領導每月積極開展安全檢查并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每年能通過學校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各項考評標準,每學期獎勵300元現金,凡對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各分管行政領導未能及時指出并督促整改,每次扣50元,同時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上報市教育局處理。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7
1、年初各學校制訂年度安全目標,完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報請校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學校根據每學期考核結果,給予有關人員一定獎勵。
3、學校對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屬實者,予以獎勵。
4、學校對不符合規定的與不按規定整改的,一律進行安全告誡。
5、凡是被警示和告誡的,要及時認真總結對照檢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6、安全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凡發生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可以降低一個等次。
7、學校對安全監督管理先進工作者應實行獎勵。
8、安全目標要層層分解,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并切實將目標落實到每個年級、每名職工。
9、學校管理層安全管理目標考核,采用年終考評結算兌現的辦法,按年初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
考核辦法:
1、經考核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發的,定為一合格等級,全額發放季度和學期安全獎。
2、對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根據情節輕重扣發安全考核獎: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夜間未關電燈、電器、鎖房門等,但未造成較大影響的,除由所在部門加強教育以外,扣除直接責任人本50元。如在一學期連續發生責任事故,繼續在學期安全獎中予以扣除。值班不到崗、擅自離崗或未履行崗位職責,扣除責任人值班費。
(2)、由于工作失職或失誤,發生火災、失竊等安全事故,造成財務較大損失(100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的,扣除直接責任人學期安全獎,同時根據情況扣除所在區域安全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季度學期安全獎;并視情節輕重程度,賠償學校經濟損失。
(3)、嚴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況扣除直接責任人、安全責任人、安全督察員、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直至全校所有教職工的學期安全獎,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3、對積極主動挺身而出、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各種安全事故發生或為學校安全穩定工作作出顯著貢獻的師生員工,學校將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一定獎勵。
4、對于擔任特殊公共部位(如教師公共辦公室等)的安全責任人,并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學校將在年終給予評優選先。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8
為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針,切實把預防工作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實處,強化崗位安全責任,確保學校財產和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安全責任
1、校長為我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后勤主任為直接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具體事宜,每一位教職員工嚴格落實崗位職責中的安全責任要求,確保各種教育教學活動和后勤工作的安全,保證學校和全體師生的安全。
2、全校師生要樹立安全地第一的思想,強化工作、生活、學習中的安全意識,形成“學校安全,人人有責”的理念。
3、根據“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隨時注意學校校舍、設施、及管理中的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向總務處報告。情況緊急或其他情況下,也可向學校領導直接報告。總務處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整改。不能或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4、根據“誰管的人誰負責”原則隨時注意學生人身及學生管理中的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向政教處報告。政教處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整改。不能或無力整改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二、安全大檢查
定期(開學前,放假后,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學校進行安全大檢查,每月應對我校安全隱患進行自我排查,發現隱患,或立即整改,或立即上報。
1、查改校舍及設施設備安全隱患。
一查學校是否新出現危房;
二查是否存在繼續使用危及師生安全的校舍房屋上課、住宿或活動;
三查學校安全工作是否正常運轉;四查學校圍墻及重點基礎設施有無安全隱患和警示標志。
2、查改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隱患。
一查學校是否對食堂飲食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二查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和持證上崗;
三查食堂進貨、儲藏、加工和飯菜質量的監督管理過程是否到位;
四查學校環境衛生每日清掃是否堅持;
五查學校食堂有無安全隱患;
六查學校中午學生午休的內務、衛生及管理情況。
3、查改學校消防安全隱患。
一查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二查滅火器材是否好用;
三查消防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裝置是否正常;
四查防火警示標志是否損壞;
五查學校危險化學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文件規定實行專人管理、專柜存放;
六查學校是否加強用火管制,校內是否存在學生使用明火的現象;
七查學校用電線路有無安全隱患。
4、查改學生路途安全隱患。
一查各班級對學生開展交通法規和道路安全知識的教育情況;
二查學校組織師生集體外出教育活動是否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三定”原則,并經教育局和交管部門批準。三查禁止師生搭乘“三無”車(無駕駛執照、無牌照、無客運執照)、病車、超載車和禁止學生搭、騎摩托車上學回家規定的執行情況;四查對學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長及學生的預告通報制度。
三、整改措施落實
1、學校的`每一位成員均有發現、報告和處置(能力范圍內)安全隱患的義務。
2、每學年開學前,放寒暑假、節假日前,必須開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必須開展學生安全教育。
3、每兩周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4、對在上級部門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
5、每周對學生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周開展一次食堂工作人員不定期檢查。
6、加強門衛人員的管理,每周對出入登記和校園巡查登記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責令及時整改。
7、消防隱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管理的人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教育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實行。
8、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鑒定,以防事故發生。
四、處罰與獎勵:
1、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度評先資格。
2、安全教育及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到位并整改有力,全年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被處罰的班級負責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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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學校公共安全,以及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由安全管理辦公室實施,獎懲由學校辦公室實施。
二、考評采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安全管理辦公室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也可隨機進行抽查考評。
三、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1)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2)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
(3)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四、每次考評完成后,安全管理辦公室要將考評結果報送學校辦公室。
五、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實訓場所、教學場所、學生宿舍、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挪用和遮擋生產、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300元: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使用明火作業者;
4、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者(不包含理賠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裝修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理賠);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學校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廠安全可靠發電,保證電網穩定運行,保證國家資產和投資者的權益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發電行業的特點和我站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電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第三條電站實行以法人代表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電站應在工作范圍內,樹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責任”的意識,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按照統一的部署,依靠全體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程、標準,制定適合本站實際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六條電站必須貫徹“企業安全責任主體”、“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條電站對安全生產事故及異常情況的處理,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于電站從事發電、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部門和人員。
第二章目標
第九條電站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電站員工造成傷害、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下幾種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電站垮壩事故;
(三)特大設備事故;
(四)其他特別重大事故。
第十條電站安全生產目標:
(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三)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
(五)不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七)不發生由本單位責任造成的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第十一條電站實行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一)企業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一般設備事故;
(二)班組不發生未遂和異常;
(三)個人無違章,實現“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第三章責任制
第十二條電站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級行政正職與下一級行政正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各基層企業要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逐級負責。
第十四條電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站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第十五條法人代表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單位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并組織實施,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五)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每月至少一次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按本規定第五十六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六)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的配備符合要求,確保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七)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發放;
(八)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十六條電站安全生產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人,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法人代表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逐級到位,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國家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電站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監督組織機構,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電站設置安全監督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為法人代表;設兼職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熟悉安全監督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工會組織應根據《工會法》有關要求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一)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監督所必需的規章制度,根據上級要求配套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等;
(二)組織本單位以及外聘人員、外包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監督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落實;
(三)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及時反饋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見;
(四)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檢查生產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見附件),責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及時跟蹤檢查;
(五)監督本單位所簽定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落實情況;
(六)組織或參加和協助本單位領導進行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的認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負責安全生產獎懲工作,負責有關安全檔案的管理和對外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八)參與工程建設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及有關科研成果的鑒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等企業管轄區域檢查了解安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二)有權保護事故現場,有權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
第五章規程制度
第二十三條電站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電站在貫徹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電站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管理辦法、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發電企業所在電網的電力調度機構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企業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四)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督促參建單位認真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措施,并認真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五)綜合產業應結合生產特點,編制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規程、辦法,按規定經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電站應及時復查、修訂現場規程、制度。
(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電站及在電站工作的所有部門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電站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部門和人員的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二十九條電站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三十條電站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制定。
第三十一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三十二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頒發的有關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三十三條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救援預案所需項目,也應當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電站自上而下逐級監督、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安全監督部門作為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的主管部門,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第七章教育培訓
第三十七條新入廠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三十八條新入廠(公司)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
(一)運行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
(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一)應定期對在崗生產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二)離開運行崗位連續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工作;
(三)離開檢修維護崗位連續3個月及以上的人員,必須經有關安全規程制度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工作;
(四)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五)對于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應創造條件定期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六)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條新任命的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等定期考試:
(一)電站各級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制度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本崗工作;
(二)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三)電站對運行、檢修、施工、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并合格,對于特殊工種應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特殊考試。
第四十二條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將職工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訓、考試情況記錄在案。對考試不合格者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事故未遂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四十七條電站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條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安全月活動
企業每年于6月1日至31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為主,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條安全例會和分析會
電站應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或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月度安全例會和分析會由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主持。
第五十一條安全檢查
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秋季為定期檢查,另外結合防洪度汛、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不定期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可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區域子公司、分支機構組織區域內互查,集團公司組織區域間互查。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查落實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實現閉環管理。
第五十二條安全簡報
電站應定期編寫安全簡報,編發不定期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結合實際定期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隱患,定措施,抓整改。
第五十四條企業要積極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貫標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持續改進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把安全生產變為員工的自覺行動。
第九章生產事故應急處理與調查
第五十五條電站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擔任組長,副組長由擔任,成員包括、 、等。
第五十六條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接受地方政府部門及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小組)的領導;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應急處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四)指揮本單位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工作;
(五)發布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命令;
(六)通報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第五十七條電站應辨識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評估與監控,針對人身傷亡、火災、防汛、抗震救災、發電設備、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發展和處理的全過程。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指揮機構和相應職責分工;
(二)應急救援與處理的設備、設施和材料準備、保管、領用等;
(三)限制事故影響范圍及防止事故擴大的緊急控制措施,以及減少事故損失并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的恢復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職工的救護方案和應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職工的撤離路線和防護行動;
(六)報警的程序等。
第五十八條為保持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確保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第五十九條應對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的培訓,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六十條應急救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將其成員名單、常用通信聯系方式、重大危險源分布和控制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等報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小組)。
第六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發(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
第六十二條電站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建立發包工程、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管理制度,規范發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明確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對外企業(含本單位成立的獨立法人的多經公司)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工程合同;同時,發包方企業法人應授權安全監督部門與承包方簽定安全管理協議,具體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作為合同的附件,否則不許開工。
第六十三條電站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指定部門對承包方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施工安全記錄;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和工人的技術業務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由有檢驗、試驗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特殊作業還應具備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證等;
(四)具有兩級及以上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并滿足要求;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六十四條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七十條所列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相應工種和作業的安全培訓,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安全監督、生產技術部門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四)設監護人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監護人應能勝任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許可制度;
(五)應經常檢查施工作業現場,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條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條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事故的,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作為電站內部管理,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條款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
第六十八條電站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具備相應資質并依法簽定承包合同,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并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及相關作業場所進行查找和辯識,并制定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要求發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提供相關設備的技術資料和檢測評估報告;
(三)檢查作業現場的各項勞動防護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四)根據需要,向發包方提出必須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過程中,企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必須到位。
第六十九條電站對外承包工程時,由于我方責任造成我方或對方發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統內上報,并追究責任,進行考核。
第七十條電站的臨時工所從事的工作應為服務性崗位和生產輔助工作。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臨時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必須等同于正式員工對待。
第七十一條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承擔其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十二條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四條電站安全生產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應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用于明確電站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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