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精選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證金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證金制度 1
銀行保證金存款是為取得其他銀行服務而為銀行提供的風險保證金,比如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主要是看你需要辦理什么風險業務,銀行在看是否需要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
在法律對于保證金缺乏明確規范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于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
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是指交易黃金合約時,無需進行全額資金劃撥,只需按照該黃金合約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持有訂單的證明。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幾種保證金類型:
1、開戶保證金
開戶保證金是指交易商規定客戶在開設外匯保證金交易賬戶時,必須交納的'最低存款金額。
最低開戶保證金:100美元
2、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交易商規定客戶入市買入或賣出黃金時,即開盤買賣時客戶賬戶所必須具有的保證金。
倫敦金:1000美元/手,倫敦銀:650美元/手
3、維持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是指在持倉過程中,客戶的保證金能夠維持交易賬戶繼續持有敞口頭寸的最小金額。保證金制度。當客戶賬戶的保證金比例為30%時,系統便會對其強行平倉。
倫敦金:300美元/手,倫敦銀:195美元/手
4、鎖倉保證金
鎖倉指客戶做了產品相同、數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鎖倉保證金是指對鎖倉的頭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證金,系統中的鎖倉保證金是按單邊收取的。
5、可用保證金
可用保證金是指客戶賬戶的保證金凈值減去已用保證金的余額。
6、追加保證金
當客戶賬戶的保證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時,便會收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2投資優勢編輯投資外匯保證金的優點:投資目標是國家經濟,而不是上市公司業績;炒外匯是雙邊買賣,可買升可賣跌,可避免其中之規限;可以進行保證金方式交易,投資成本輕;成交量大,不容易為大戶所操控;t+o交易……
投資外匯保證金的八大優點:
投資目標是國家經濟,而不是上市公司業績。
炒外匯是雙邊買賣,可買升可賣跌,可避免其中之規限。
可以進行保證金方式交易,投資成本輕。
成交量大,不容易為大戶所操控。
t+o交易。
能夠掌握虧損的幅度(設定止損),不會因為沒有買家或賣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損失。
二十四小時交易,買賣可隨時進行。
利息回報率高(股票每年最多只派息四次,而外匯則是若投資者持有高息貨幣合約者,每天都可享有利息)。
保證金制度 2
1、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公司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供資金保障,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要求,決定對公司在建項目施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單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費是為了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必須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專用于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產措施費暫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列入項目成本,統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支取計劃,報項目部審核,再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復審,送公司總結理室審批后,由財務科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各承包部安排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根據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名稱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標準制定,其包括的范圍如下:
(1)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2)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3)“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的`費用;
(4)施工用電的費用包括: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費用。
(5)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語)費用及卸料平臺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6)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墻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7)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時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8)搶險救急措施
(9)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10)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11)按國家、施工所在地、市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措施所涉及的費用。
上述費用中1、2、7、8、10項由公司專項列支,其他由項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統計上報。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于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有相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應嚴格按照有關約定執行,中標合同中安全生產費未進行約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按照當地地方政府參考費率標準采用額定率累計費方式計取。
5、公司各項目部有關負責人要做好此項資金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此項目將做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6、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制度給予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此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望各項目部認真嚴格執行。
保證金制度 3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的安全和及時退還,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一)、進入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由中心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應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足額存入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并依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三)、投標保證金需采用銀行轉賬或電匯等繳納方式,不直接收取現金、個人存折。
(四)、投標人在繳納投標保證金時,需在進賬憑證上寫明投標項目名稱、投標單位名稱(全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以便核對查實。
二、投標保證金的運用
(一)、開標前,中心根據銀行部門提供的《資金到位明細單》、電子銀行查詢單及中介機構提供的《參加工程投標簽到表》予以核對。在確認無誤后,由中心出具保證金到賬證明。
(二)、凡出現投標保證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額提交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況,均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
(三)、中介機構應將中心財務提供的資金到位證明,收集到招標備案文件,予以備查。
三、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因投標人投訴或質疑可能造成重新評標的,在投訴或質疑處理完后5日內,但應告知投標人推遲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三)、中標人依簽訂的《合同書》(復印件)或提交履約擔保,并繳納交易服務費后,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四)、按照“資金從哪里來,原樣回那里去”的原則,辦理投標保證金無息退款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單位收款收據或者銀行轉賬存入回單的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經辦人簽名;(兩選一項均可)
2、首次辦理退還手續的,應提交《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3、中標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關證明。
(五)、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1、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2、中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3、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投標保證金的審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負責核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到位手續;負責收集并核查退還保證金的單據;負責辦理呈送領導審批。
(二)、中心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管好資金,保障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足額辦理退款手續。
保證金制度 4
第一條為規范我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保證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進一步提高公司對中小企業的擔保服務水平,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精神(融資擔保發〔20xx〕1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客戶擔保擔保證的收取標準。依據公司《擔保業務收費管理辦法(暫行)》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客戶擔保收費率為基礎,結合客戶信用等級評價得分確定,按不超過擔保額的10%收取。
第三條如客戶將保證金直接繳付合作銀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額標準為應收保證金比例與客戶實際繳付給合作銀行的擔保保證金比例的差額。
第四條收取客戶保證金時,應與擔保客戶明確保證金為質押資金,如擔保貸款到期,客戶按時足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繳存的保證金。
第五條公司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并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客戶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專戶管理辦法根據保證金監管協議有關要求制定。
第六條公司對收取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全額存入開設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帳戶,實行專戶管理,并通過“存入保證金”科目對客戶保證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途僅限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
第八條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如約償還債務后,可向公司申請退還客戶保證金。審核合格后,由項目經理提出申請,返還客戶保證金。
第九條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未足額償還債務時,公司將依法合規處置該擔保客戶保證金,用于擔保代償,保證金與擔保貸款的差額,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十條在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擔保客戶重大變化等特殊原因,擔保客戶提前償還債務時,待擔保客戶與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債務關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約提前退還客戶保證金。第十一條公司由專人負責客戶擔保保證金的統計核對工作,每月按時向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報送客戶保證金余額及明細,并及時報告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保證金制度 5
一、城關區人民法院在擬裁決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刑罰時,通知區司法局共同簽訂社區矯正幫教協議書、簽署接受矯正保證書,矯正對象(親屬或監護人)在裁決生效前,按考驗期年限將矯正保證金交納到城關區司法局指定銀行賬戶。
二、交納社區矯正保證金的情形規定。司法所對城關區人民法院擬判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時,結合社會調查,針對不同罪犯經濟狀況、社會危害性,案件的情節、性質等情況,確定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交納保證金數額。
1、對取保候審的罪犯,擔保人應在鄉鎮司法所交納社區矯正保證金。
2、對監所羈押罪犯在判決生效前,擬判管制、緩刑實行社區矯正的,司法所在進行社會調查時,責令罪犯親屬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
3、對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在(中級)法院擬裁定假釋、監獄辦理保外就醫的,司法所在進行社會調查時,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交納矯正保證金,或由保證人交納保證金。
4、對未成年人被宣告緩刑的,由監護人作為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
三、對“三無”矯正對象,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在司法局備案,并同司法所簽署保證人協議書,履行監督保證責任等。
四、保證人的責任:
1、保證社區矯正對象在判決生效七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2、監督社區矯正對象自覺服從司法所的管理,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不再重新違法犯罪;
3、如果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重新違法犯罪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則由相關部門對保證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在社區矯正刑罰決定機關在決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社區矯正刑罰時,由城關區司法局以書面形式向保證人宣告,自社區矯正對象正式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報到入矯接受矯正后開始,至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時結束。
五、社區矯正對象保證金的管理。社區矯正對象在考驗期間,應當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沒有重新違法犯罪的,每滿1年領回1年的保證金,直至全部返還。社區矯正對象在考驗期間內,不能及時報到入矯、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如不參加教育學習、公益勞動、不請假擅自離開社區脫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矯正對象,由鄉鎮司法所根據不同情形,依據相關社區矯正規定給予或治安處罰。依照協議給予沒收保證金,乃至對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執行收監。
六、社區矯正對象保證金的交納標準。社區矯正對象按考驗期年限交納矯正保證金。每人每年2014-5000元。
七、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收取、沒收或者退還保證金的,參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社區矯正保證金賬戶的管理。城關區司法局設立保證金專用銀行帳戶,專人負責管理。
保證金制度 6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本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為了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對保證金的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財務部于收到申購標的金額的第二天將投標人應交的保證金額度通知到招標部,由招標部協助保證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前24小時內足額到達本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開標當天由招標部將投標人《保證金到賬確認函》統一交給財務部,經財務部蓋章確認后,再由招標部將蓋有投標人及招標機構公章或財務章的《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交由投標人授權代表,此《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作為招標機構收到保證金的'憑證和招標人申請退回保證金的有效憑證。
二、每周星期一為招標機構財務部對外收取《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及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日期,經財務部審核無誤后,于當月27號轉賬退還保證金到投標人指定的賬戶。若投標人不慎遺失《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原件,則投標人必須提供遺失聲明和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方可申請退款。
三、財務部會計將審核無誤的《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招標采購項目表、保證金退款申請表一并交由總經理審批。
四、總經理將簽批后的保證金退款申請表交由出納付款,出納在當月27號辦理退款手續,并在招標采購項目表中做好付款記錄。
五、此保證金管理制度由20xx年7月1日正式執行。
保證金制度 7
一、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進一步加深員工對崗位責任的認識,特訂立本制度。本制度適用與直接參與生產、質檢、倉儲工作的人員。
二、質量保證金的`收取
1、金額:保證金的金額為人民幣500元整。
2、收取對象:車間主任以下管理技術人員(含車間主任),質檢部主管以下化驗人員(含主管),倉儲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車間生產操作人員(含動力系統工人)。
3、收取時間:新進人員于試用期滿后兩個月內收清(可分兩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將本月新進試用期滿人員名單送交質量管理部,由質管部填發“質量保證金收繳通知單”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勞資員憑單據從當月工資中扣繳質量保證金,并由財務部出具收據。
三、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質量保證金屬專項暫收資金,由財務部開立專項賬戶,質量部應建立詳細收款及扣罰臺帳并全權負責跟蹤管理。
四、質量保證金的扣除
員工在職期間凡因個人差錯造成質量問題,由質量部視情況從員工質量保證金中扣罰,質量保證金扣完后應重新補繳,所有罰款由財務部出具罰款收據。
五、質量保證金退款規定
員工獲準離職或調離生產質檢倉儲部門以后,其所繳交之質量保證金應視情況予以退回。
1、管理技術人員及動力車間、合成車間、制水崗位員工離職之日即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將剩余保證金一次領回。
2、制劑車間工人(粉針及固體)離職,需自離職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3、涉及公司內部調崗者,自調崗當日起計算滿一年后方可憑上述單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須先經質量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涉質量事故,方可到財務部辦理退款手續。
保證金制度 8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強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處違章作業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避免和減少各類人身傷害事故,規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識和“三不傷害”能力,促使工人自覺遵章守紀,營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2.保證金性質
施工處從工資總額中預留5%作為安全保證金,有項目部門建帳,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有違章現象,經專職安全員核實后做出處罰決定,處罰金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工程結束后,剩余的保證金返還施工隊,不足的`補交。
3.違章的分類
(1).作業性違章:指在輸變電工程施工中,員工個人不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其主要責任是個人。
(2).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其主要責任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主人或直接領導。
(3).指揮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直至施工負責人,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和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指揮者本人。
(4).文明施工違章:指在輸變電工程施工中,不遵守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為,其主要責任或是指揮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應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確定。
(5).二次污染違章:是指在輸變電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規程、規范,隨意性野蠻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經造成對已形成的勞動成果損壞或污染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作業者本人或施工負責人。
4.查處違章主要原則
(1).反違章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要堅決杜絕“說情風”,做到實事求是,嚴格執法。
(2).不論因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或指揮性違章發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樣重視,將未遂當已遂對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教育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對安全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并向有關上級領導報告。
(4).施工中有了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領導不予以安排,產生的裝置性違章演變為指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本人,但作為下屬,明知是違章指揮而不抵制,也應負同等責任。
(5).對在一個月內重復違章的人員,可視情節加倍處罰,并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重新進行安全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違章處罰標準
處罰標準參照本工程《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6.違章處罰實施
(1).項目負責人、工程管理人員、安全專責工程師及安全檢查組有權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檢查時對現場施工隊人員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2).工程監理人員有權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檢查時對施工單位人員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3).執行違章處罰通知單(格式見安全管理臺帳)。處罰通知單應有被處罰人簽字,存根保存在項目部。
保證金制度 9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管理,保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均需納入保證金賬戶管理。
第二條保證金的交納及退付,必須以非現金形式通過銀行轉賬辦理。
第三條保證金的收取。
各投標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交納時間、金額、方式,將保證金按時、足額交納到保證金賬戶,并持銀行轉賬憑證到政府采購中心,由保證金賬戶管理人員開具保證金交納收據。
第四條保證金的退付。
1、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2、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在采購項目實施完畢并驗收合格后,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3、質量保證金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在質保期滿后,供應商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并持采購人出具的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證明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4、保證金賬戶管理人員在接到保證金退付申請后,及時報請中心主任審批,審批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付。
5、保證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須與投標時的名稱一致。
6、保證金退付時不計付利息。
第五條保證金賬戶應實行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及時辦理保證金的交納和退付業務,并做好賬簿登記和憑證整理歸檔工作。
保證金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有關用語的含義: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2.申辦單位:指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
3.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一類旅行社,包括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和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4.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二類旅行社。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三類旅行社。
6.賠償請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并要求旅行社給予經濟賠償的當事人。
第二章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
第三條旅行社須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旅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的金額為: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旅行社類別和營業范圍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后的類別和營業范圍繳納保證金。
第五條旅行社繳納的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無效。
第六條申辦單位在申請設立旅行社時,須填寫《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在審查合格后,一次性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保證金應保持規定數額。不足額部分,旅行社必須在60天內補足。
第八條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第九條旅行社發生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三章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條各級旅政管理部門根據“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各類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國家旅游局的職責:
1.制訂保證金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管理全國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級一類旅行社和全國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保證金。
3.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內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和旅行社的保證金。
4.管理全國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旅游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管理本地區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2.經國家旅游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3.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省級直屬單位所屬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4.授權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批準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5.地、州、市無旅政管理部門的,直接管理該地、州、市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三條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批準,管理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制定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各級旅政管理部門必須將保證金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并嚴格執行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支取挪用保證金。
第十五條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還旅行社,其余作為保證金管理費用,用于處理旅游投訴和理賠過程中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質量保證金理賠
第十六條旅政管理部門分級設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全面負責處理旅游投訴和旅游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并具體負責保證金理賠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質監所在實施保證金制度中的具體任務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圍內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請求,進行調查核實,依照規定的理賠原則及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保證金賠償的范圍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因旅行社歇業、解散、破產或合并而造成預收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應該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各類質量事件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數額標準,由質監所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保證金賠償請求必須符合《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八、十、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或不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質監所在接到賠償請求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請求,質監所按照《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旅政管理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政管理部門作出使用該社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該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對使用保證金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復議保證金賠償申請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保證金賠償請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賠償的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與《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對投訴者和被投訴者的規定相同。
第五章質量保證金的監督、檢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條各旅行社有權向旅政管理部門查詢本社保證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年保證金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結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關部門查詢,以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旅政管理部門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證金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條旅行社逾期不繳納保證金、逾期不補繳保證金差額的,旅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分。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分的,該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辦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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