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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證金制度(精選16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保證金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保證金制度 1
一、目的
根據公司總體發展目標,為了保證公司及項目的健康持續發展,結合公司項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制訂本條例。本條例所指項目保證金用途為項目違約保證金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適用范圍
1、新項目
元月一日以后新簽訂合同項目,包含以前簽訂合同但一直未開工項目。以上項目均適用此條例。
開工日期以項目部組建、項目正式移交日期為準。
2、在建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對于列入風險項目應嚴格執行。風險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經營部門共同確定。
三、保證金收取標準及辦法:
500萬以下項目:
按照合同造價
收取辦法:
項目合同簽訂、項目部組建完畢進場施工1周內向公司財務部門繳納。
四、保證金的收繳管理:
保證金由財務部門負責收繳和保管工作。應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五、保證金的返還
1、項目大合同因故經甲乙雙方認可解除。
終止合同前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解決與業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問題和其他相關影響。并提供相關憑證資料。
所提供資料經公司認可后可予以全額返還。如存在其他經濟糾紛或隱患未解決,根據造成影響大小扣除違約款后,返還剩余部分。
2、項目竣工并辦理完正規竣工驗收手續。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質保金,則質保金按照合同約定保修期限到期經業主書面確認后予以退還。
項目保證金則按照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糾紛出現,且項目提供詳細的工程款支付明細及證明后予以退還。(糾紛包括相關單位及人員投訴、上訪等)
3、對于無法提供正規竣工驗收手續或不存在項目質保金,應有業主單位提供書面驗收證明(驗收證名內容參照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出具)。
以業主單位出具的驗收證明之日起滿一年且無糾紛出現,項目可提出退還申請予以退還。退還項目保證金前應提供業主單位出具的合同履約情況證明,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細及相關憑證。
4、對于完工補手續項目,如牽涉到對外以公司名義簽訂有勞務、材料、設備等經濟合同關系的,以竣工之日起(書面證明)一年內無糾紛方可予以退還。
5、牽涉后期審計的項目,竣工一年后無糾紛且配合公司完成相關部門審計后,項目可申請予以退還。
六、本辦法經公司常務辦公會議通過后。與年月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安全保證金制度 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并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筑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
保證金,并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周內向市建筑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后),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工作
人員在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安全保證金制度 3
一、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進一步加深員工對崗位責任的認識,特訂立本制度。本制度適用與直接參與生產、質檢、倉儲工作的人員。
二、質量保證金的收取:
1、金額:保證金的`金額為人民幣500元整。
2、收取對象:車間主任以下管理技術人員(含車間主任),質檢部主管以下化驗人員(含主管),倉儲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車間生產操作人員(含動力系統工人)。
3、收取時間:新進人員于試用期滿后兩個月內收清(可分兩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將本月新進試用期滿人員名單送交質量管理部,由質管部填發“質量保證金收繳通知單”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勞資員憑單據從當月工資中扣繳質量保證金,并由財務部出具收據。
三、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質量保證金屬專項暫收資金,由財務部開立專項賬戶,質量部應建立詳細收款及扣罰臺帳并全權負責跟蹤管理。
四、質量保證金的扣除:員工在職期間凡因個人差錯造成質量問題,由質量部視情況從員工質量保證金中扣罰,質量保證金扣完后應重新補繳,所有罰款由財務部出具罰款收據。
五、質量保證金退款規定:員工獲準離職或調離生產質檢倉儲部門以后,()其所繳交之質量保證金應視情況予以退回。
1、管理技術人員及動力車間、合成車間、制水崗位員工離職之日即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將剩余保證金一次領回。
2、制劑車間工人(粉針及固體)離職,需自離職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3、涉及公司內部調崗者,自調崗當日起計算滿一年后方可憑上述單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須先經質量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涉質量事故,方可到財務部辦理退款手續。
安全保證金制度 4
1、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公司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供資金保障,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要求,決定對公司在建項目施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單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費是為了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必須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專用于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產措施費暫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列入項目成本,統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支取計劃,報項目部審核,再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復審,送公司總結理室審批后,由財務科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各承包部安排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根據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名稱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標準制定,其包括的范圍如下:
(1)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2)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3)“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的費用;
(4)施工用電的'費用包括: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費用。
(5)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語)費用及卸料平臺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6)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墻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7)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時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8)搶險救急措施
(9)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10)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11)按國家、施工所在地、市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措施所涉及的費用。
上述費用中1、2、7、8、10項由公司專項列支,其他由項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統計上報。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于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有相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應嚴格按照有關約定執行,中標合同中安全生產費未進行約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按照當地地方政府參考費率標準采用額定率累計費方式計取。
5、公司各項目部有關負責人要做好此項資金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此項目將做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6、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制度給予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此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望各項目部認真嚴格執行。
安全保證金制度 5
《沈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保證金實施差別化管理,首次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各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1%繳存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改正的,人社部門可以啟動其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先予支付:
一、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違法轉包、分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掛靠)承攬建設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挪用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不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不按規定劃撥工資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兩種情況可以相應降低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
一是連續2年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0.5%繳存工資保證金;
二是連續3年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在本地的下個工程建設項目可免予繳存工資保證金。
以下幾種情況需要相應提高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
首次進入本地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其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承接新項目時,要各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2%繳存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近2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要按照合同價款的3%繳存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近2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勞務費)導致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要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3%繳存工資保證金;
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及越級訪事件,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拒不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拖欠工資問題,以及被確認為失信或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要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4%繳存工資保證金。(有修改)
安全保證金制度 6
第一條為規范我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保證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進一步提高公司對中小企業的擔保服務水平,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精神(融資擔保發〔20xx〕1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客戶擔保擔保證的收取標準。依據公司《擔保業務收費管理辦法(暫行)》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客戶擔保收費率為基礎,結合客戶信用等級評價得分確定,按不超過擔保額的10%收取。
第三條如客戶將保證金直接繳付合作銀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額標準為應收保證金比例與客戶實際繳付給合作銀行的擔保保證金比例的差額。
第四條收取客戶保證金時,應與擔保客戶明確保證金為質押資金,如擔保貸款到期,客戶按時足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繳存的保證金。
第五條公司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并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客戶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專戶管理辦法根據保證金監管協議有關要求制定。
第六條公司對收取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全額存入開設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帳戶,實行專戶管理,并通過“存入保證金”科目對客戶保證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途僅限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
第八條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如約償還債務后,可向公司申請退還客戶保證金。審核合格后,由項目經理提出申請,返還客戶保證金。
第九條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未足額償還債務時,公司將依法合規處置該擔保客戶保證金,用于擔保代償,保證金與擔保貸款的差額,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十條在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擔保客戶重大變化等特殊原因,擔保客戶提前償還債務時,待擔保客戶與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債務關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約提前退還客戶保證金。第十一條公司由專人負責客戶擔保保證金的統計核對工作,每月按時向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報送客戶保證金余額及明細,并及時報告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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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為了更好的保證企業安全生產,使安全生產的保證資金落到位,專款專用,特制定本制度。
(1)投入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財務負責人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2)各相關部門務必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所有款項,購買足夠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措施,安全生產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產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投入充足,不得擠占安全生產費用。
(4)財務部負責將職工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公司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5)財務部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6)各生產部門不得因職工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獎金等待遇。
(7)實行獎懲機制,對在長期的安全生產中創建先進經驗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于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或班組進行經濟處罰。
(8)公司及項目安全負責人員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按階段考核,事故指標超過標準的,專業內所有人員及聯責人員風險抵押金歸公司,并按原標準重新交納。
(9)每個建設工程項目根據工程規模,預留工程總價款的1.2%用作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經費、安全教育經費、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突發安全事故的急救、處理、善后等工作。
(10)安全生產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檢查各生產部門用于安全生產保證資金的使用情況。
(11)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單位產值2%的比例提取。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12)公司對施工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施工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13)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14)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對違反采購原則的行為,除按獎罰條例處罰外,必須退貨,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的由行為人和批準人承擔責任。
(15)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安全保證金制度 8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的安全和及時退還,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一)、進入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由中心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應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足額存入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并依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三)、投標保證金需采用銀行轉賬或電匯等繳納方式,不直接收取現金、個人存折。
(四)、投標人在繳納投標保證金時,需在進賬憑證上寫明投標項目名稱、投標單位名稱(全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以便核對查實。
二、投標保證金的運用
(一)、開標前,中心根據銀行部門提供的《資金到位明細單》、電子銀行查詢單及中介機構提供的《參加工程投標簽到表》予以核對。在確認無誤后,由中心出具保證金到賬證明。
(二)、凡出現投標保證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額提交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況,均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
(三)、中介機構應將中心財務提供的資金到位證明,收集到招標備案文件,予以備查。
三、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因投標人投訴或質疑可能造成重新評標的`,在投訴或質疑處理完后5日內,但應告知投標人推遲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在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后5日內,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三)、中標人依簽訂的《合同書》(復印件)或提交履約擔保,并繳納交易服務費后,可以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四)、按照“資金從哪里來,原樣回那里去”的原則,辦理投標保證金無息退款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單位收款收據或者銀行轉賬存入回單的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經辦人簽名;(兩選一項均可)
2、首次辦理退還手續的,應提交《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3、中標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關證明。
(五)、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1、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2、中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3、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投標保證金的審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負責核對、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到位手續;負責收集并核查退還保證金的單據;負責辦理呈送領導審批。
(二)、中心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管好資金,保障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足額辦理退款手續。
安全保證金制度 9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管理,保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均需納入保證金賬戶管理。
第二條保證金的交納及退付,必須以非現金形式通過銀行轉賬辦理。
第三條保證金的收取。
各投標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交納時間、金額、方式,將保證金按時、足額交納到保證金賬戶,并持銀行轉賬憑證到政府采購中心,由保證金賬戶管理人員開具保證金交納收據。
第四條保證金的退付。
1、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2、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在采購項目實施完畢并驗收合格后,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3、質量保證金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在質保期滿后,供應商填寫《保證金退付申請單》,并持采購人出具的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證明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退付事項。
4、保證金賬戶管理人員在接到保證金退付申請后,及時報請中心主任審批,審批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付。
5、保證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須與投標時的名稱一致。
6、保證金退付時不計付利息。
第五條保證金賬戶應實行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及時辦理保證金的交納和退付業務,并做好賬簿登記和憑證整理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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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本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為了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對保證金的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財務部于收到申購標的金額的第二天將投標人應交的保證金額度通知到招標部,由招標部協助保證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前24小時內足額到達本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開標當天由招標部將投標人《保證金到賬確認函》統一交給財務部,經財務部蓋章確認后,再由招標部將蓋有投標人及招標機構公章或財務章的《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交由投標人授權代表,此《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作為招標機構收到保證金的憑證和招標人申請退回保證金的有效憑證。
二、每周星期一為招標機構財務部對外收取《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及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日期,經財務部審核無誤后,于當月27號轉賬退還保證金到投標人指定的賬戶。若投標人不慎遺失《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原件,則投標人必須提供遺失聲明和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方可申請退款。
三、財務部會計將審核無誤的《保證金到賬確認函》、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招標采購項目表、保證金退款申請表一并交由總經理審批。
四、總經理將簽批后的保證金退款申請表交由出納付款,出納在當月27號辦理退款手續,并在招標采購項目表中做好付款記錄。
五、此保證金管理制度由xx年7月1日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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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金管理,防范貸款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保證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開展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業務收取擔保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保證金是指管理中心為保證發放貸款安全,在購房借款人到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向提供貸款擔保的單位收取的保證金。擔保單位的保證金包括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按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一定比例所繳納的階段性保證金和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繳納的全程保證金兩部分。
第四條 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繳存保證金
第五條 各地管理中心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商業銀行設立擔保保證金專戶,專門辦理保證金的收繳、清算、支付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 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貸款,應與委托貸款銀行、擔保單位簽訂《公積金委托貸款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中應對保證金的設立原則、繳交方式、擔保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七條 擔保單位應根據協議向管理中心繳交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單位依據協議,在收到委托貸款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資金時,將所需要繳交的保證金繳入專戶;或由管理中心劃撥委托貸款資金時按協議規定直接扣減。
住房貸款擔保公司依據協議,在辦理住房貸款擔保業務前,將所需要繳交的'保證金繳入專戶。
第三章 擔保責任
第八條 擔保單位在擔保期間承擔償還貸款連帶責任。
房地產開發單位為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貸款發放時起至該筆貸款落實抵押責任或全部結清時止。
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為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貸款發放時起至該筆貸款全部結清時止。
第九條 擔保單位沒有按協議要求足額、及時繳納保證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發放該協議項目的委托貸款。
第十條 購房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償還貸款時,管理中心可以依據協議規定,從擔保單位繳存的保證金中予以劃轉。擔保單位應依據協議要求及時補足相應金額的保證金。
第四章 解付保證金
第十一條 擔保單位為購房借款人的擔保責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解除擔保責任,退還保證金。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解付保證金:
(一)在貸款擔保期間購房借款人貸款全部還清;
(二)已辦理個人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證金時,對符合條件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退款手續。
第五章 財務核算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對擔保單位繳交的保證金,按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辦理保證金業務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罰息收入,納入公積金業務收入的利息收入,進行統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積金增值收益處理。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定期與擔保單位核對賬目,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及時糾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證金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審核審批制度和風險防范制度,確保保證金的安全運行;管理中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開設賬戶;不得擅自動用和處置擔保保證金;不得用保證金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保證金應當接受主管部門、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擔保保證金銀行賬戶的管理;對保證金繳存、解付實行全過程監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要建立保證金監管制度,將保證金納入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審查,必要時也可委托會計事務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擔保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擔保保證金的繳納、解付情況,管理中心不得拒絕;對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房屋建設單位和擔保公司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擔保保證金的行為;房屋建設單位和擔保公司出具虛假材料,解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擔保保證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額,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在保證金業務活動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保證金制度 12
一、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保證金管理,進一步加深員工對崗位責任的'認識,特訂立本制度。
二、質量保證金的收取
1、金額:保證金的金額為人民幣500元整。
2、收取對象:車間主任以下管理技術人員(含車間主任),質檢部主管以下化驗人員(含主管),倉儲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車間生產操作人員(含動力系統工人)。
3、收取時間:新進人員于試用期滿后兩個月內收清(可分兩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將本月新進試用期滿人員名單送交質量管理部,由質管部填發“質量保證金收繳通知單”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勞資員憑單據從當月工資中扣繳質量保證金,并由財務部出具收據。
三、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質量保證金屬專項暫收資金,由財務部開立專項賬戶,質量部應建立詳細收款及扣罰臺帳并全權負責跟蹤管理。
四、質量保證金的扣除
員工在職期間凡因個人差錯造成質量問題,由質量部視情況從員工質量保證金中扣罰,質量保證金扣完后應重新補繳,所有罰款由財務部出具罰款收據。
五、質量保證金退款規定
員工獲準離職或調離生產質檢倉儲部門以后,其所繳交之質量保證金應視情況予以退回。
1、管理技術人員及動力車間、合成車間、制水崗位員工離職之日即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將剩余保證金一次領回。
2、制劑車間工人(粉針及固體)離職,需自離職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3、涉及公司內部調崗者,自調崗當日起計算滿一年后方可憑上述單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須先經質量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涉質量事故,方可到財務部辦理退款手續。
安全保證金制度 13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保證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進一步提高公司對中小企業的擔保服務水平,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融資性貸款客戶擔保擔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依據公司《擔保業務收費標準》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客戶擔保收費率為基礎,結合客戶信用等級評價得分確定,按不超過銀行收取該項擔保保證金的標準收取。
第三條 非融資性貸款客戶擔保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一般不超過貸款額的10%。
第四條 收取客戶保證金時,應與擔保客戶明確保證金為質押資金,如擔保貸款到期,客戶按時足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繳存的保證金。
第五條 公司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并與該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簽訂客戶保證金專戶三方管理協議,專戶管理辦法根據保證金監管協議有關要求制定。
第六條 公司對收取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全額存入開設的“客戶擔保保證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并通過“存入保證金”科目對客戶保證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途僅限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代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用途。
第八條 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如約償還貸款后,可向公司申請退還客戶保證金。審核合格后,由項目經理提出申請,返還客戶保證金。
第九條 當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擔保客戶未足額償還貸款債務時,公司將依法合規處置該擔保客戶保證金,用于擔保代償,保證金與擔保貸款的差額,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十條 在擔保客戶與債權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擔保客戶重大變化等特殊原因,擔保客戶提前償還貸款債務時,待擔保客戶與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債務關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約提前退還客戶保證金。
第十一條 公司由專人負責客戶擔保保證金的統計核對工作,每月按時向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報送客戶保證金余額及明細,并及時報告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注銷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對有余額的客戶擔保保證金做好年度核對,對重點客戶或保證金余額較大客戶,必要時可采取往來函證的方式確認客戶保證金結余金額。
第十三條 當監管部門對保證金管理要求有特殊變動時,由專人及時跟進變動內容,并做好后續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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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榆綏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保證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秉承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制度。
一、項目管理處所有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均在招標文件中專款約定,要求投標人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投標保證金,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視其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而予以拒絕。
二、發標時應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詳細告知投標人招標人的收款賬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招標管理部門詳細填寫《榆綏高速公路投標保證金交納通知單》,并書面通知財務科。投標人可以采取銀行轉賬、電匯等方式在投標截止日前將資金交納到管理處指定的賬戶,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時應在銀行原始單據備注欄內注明所投項目名稱及標段,并復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財務科收到投標保證金后,開具收據,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的資格證明材料之一。
四、投標結束后,招標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財務科辦理投標保證金退還事宜。退還保證金時投標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標單位開具的`介紹信。
(二)投標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投標單位通過銀行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原始單據復印件。
(四)管理處收到投標保證金開具的收據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五)投標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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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穩妥地做好投標保證金管理工作,確保投標保證金的安全繳納和及時退還,切實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進入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且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項目。
二、賬戶管理
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設獨立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統一代收代退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應實行電子化管理,依托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招標文件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要求,收取和退還保證金。
三、投標保證金的交納
(一)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規定時間內,將投標保證金付款證明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
(二)投標保證金必須以投標人單位自身名義提交,并與參加投標的單位名稱一致,不得以分支機構等其他名義提交。
(三)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包括電匯、電子保函,鼓勵采用電子保函方式交納投標保證金。
1.以銀行電匯形式交納的,投標人應將投標保證金按照招標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匯入相對應的標段虛擬子賬戶內,以銀行電匯形式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須從投標單位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提交時間以保證金專用賬戶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2.以電子保函形式交納的,通過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保函服務平臺金融服務窗口進行申請,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在線完成電子保函開具工作。
3.聯合體投標的,投標保證金由牽頭人交納,并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四)投標保證金實行一項目一收取,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應按項目(標段)交納保證金。
(五)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四、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投標保證金實行本息退還
投標保證金的利息,按照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退款當日掛牌對公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同時將利息劃撥至原轉出賬戶。
(二)正常退還程序
1.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或未推選中標候選人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異常(流標/廢標)公告后自動退還投標保證金。自動退還失敗的,由保證金代理銀行辦理保證金人工線下退款。
2.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最遲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3.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后,投標保證金管理系統將自動退還未進入中標候選人名單的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4.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已發布中標結果公告的,投標保證金管理系統將自動退還中標人以外的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5.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合同并上傳電子平臺的,或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未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手動在線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三)特殊退還程序
1.投標人涉嫌違法違規或被投訴的,在調查處理期間,項目監督部門應及時通知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暫不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待項目監督部門出具調查處理結果后,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處理意見,若需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應向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及時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投標人。
2.招標人因特殊情況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并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須在正常退還程序啟動之前書面告知呼倫貝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投標人。若投標人書面表達拒絕延長并放棄投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投標人。
(四)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放棄中標)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3.投標人提交了虛假資料、借用他人資質投標或出借資質給他人投標、圍標串標的。
4.招標人由于上述等原因不同意退還的。
五、其他事宜
1.投標人采用保函方式交納投標保證金的,保函應為“見索即付”類保函,否則招標人有權拒收;被招標人拒收保函的投標人,其投標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2.由于賬戶異常等原因在呼倫貝爾市和旗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保證金管理系統中無法退款成功的,可申請人工線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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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交易中心保證金的管理,確保項目交易保證金的收繳和退還的安全,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保證金的繳納
1、保證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實行專戶管理
2、 投標人繳納的保證金應當等于或高于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金額。
3、 保證金的繳納應從投標人在中心注冊的賬戶轉出。
4、投標人保證金進入交易中心保證金專戶后,中心財務人員需完成當日的明細賬。
二、保證金的退還
1、 在公示期無質疑、投訴的'項目,按下列方式退還保證金:
(1)未中標的投標人,公示期滿后退還其保證金;
(2)中標人須提供與招標人簽訂的中標合同,才能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2、 在交易活動中存在質疑、投訴的項目,保證金暫不退還,按相關部門處理意見辦理。
3、中心財務人員需完成當日保證金退付明細賬。
三、保證金的監管
1、 中心財務負責保證金收退情況的銀行對賬,退還要件和資料的審核,確保保證金收、退金額準確。
2、中心財務負責做保證金收退明細賬及總賬和核對保證金金額,財務科負責人每月對保證金收退總賬進行檢查。
3、保證金的退還須由經辦人查找項目,負責人核實,10萬元以上分管領導審簽后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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