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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
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
一,合伙人會議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或執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體合伙人參加.
二,合伙人會議的職權:
1.制定,修改,補充和解釋律師事務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2.批準本所主任或執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門負責人,決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補;
3.審議批準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4.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分配方案;
5.決定律師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決定律師事務所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審議批準財務報表,討論重大財務支出及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合伙人均有權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
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上述15項(重大事務)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議通過,其他事務由半數以上合伙人決議通過.
四,合伙人會議必須由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必要時,應形成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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