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屋買賣合同合集九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為,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采取了從寬態度,盡可能促成合同成立,盡可能促成合同有效,盡可能減少因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并不限于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并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于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為購房,且房屋具體位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系為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并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為,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為“認購書”,但約定內容并不限于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于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系為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為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為寬松,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為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并出具發票,理應屬于“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并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并確保所填聯系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系;如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沒有產權及債務糾紛,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 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尚未辦理。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標的房屋基本情況
1、位置: 市 區 路 號 。
2、戶型: ;建筑面積: ,套內面積: 。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二、房屋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 元整于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四、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后 日內,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 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五、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 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本合同經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見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附件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區***園六***號樓房( 單元**號樓房(建筑面積***米)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430000.00 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貳萬元整,即小寫20000.00 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寫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0 元。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 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叁仟元購房款,小寫3000.00 元,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
八、 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經雙方確認,***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 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訂金。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丙方(見證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定地點: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就買賣房屋達成以下條件:
一、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_______市_______省(區)_______街道_______小區_______棟_______單元_______號。
2、房屋結構:______________結構。
3、房屋面積:共計_______平方米。
4、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
二、房屋總售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二次付款: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將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付給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辦理乙方名下的相關手續后,乙方再將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付清給甲方。
四、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本房屋在合同簽完產權清晰無異議,絕無買賣、抵押、典當等與他人糾紛之事,否則產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損損失。
2、甲方在本合同簽定收購房款后,不得因市場漲價或政策原因等為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違約,應賠償雙倍已付的購房款給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簽定后若中途違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已付的購房款。
五、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1、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書自雙方簽定合同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甲方自有產權的不動產,交由乙方房地產中介機構負責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不動產基本情況:
甲方自有產權的不動產位于衡陽市衡南縣。 該房位于該樓第層(車庫門面為第一層),共 (套),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 ,國土使用證號:
二、銷售價格與收款方式:
1、甲方確認本合同指定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稅費均由方負責交納,銷售單價為 元/平方米,總價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可視市場情況高于該定價銷售。若銷售價低于甲方該定價,須征得甲方書面認可或短信通知。
2、甲方確認由乙方代收購房押金或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戶以_____種付款方式:
1、現金支付方式:甲方委托乙方與購房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適當購房押金,余下的房款在甲方及甲方產權共有人到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購房客戶核實本合同指定的房屋產權合法,并做好面簽及交房后,由購房客戶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按揭貸款的支付方式:購房客戶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后,購房客戶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開始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接揭貸款手續獲批后,待房產證過戶并辦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銀行付清。
四、代理期限及代理權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2、甲方全權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定價的情況下與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代甲方收取購房押金及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機構銷售該不動產。同時甲方保證不與乙方客戶私下聯系,包括互留聯系電話、地址等,否則視甲方有故意逃避代理擁金行為。
4、委托期滿仍未銷出者,甲方授權乙方可在委托底價內下浮____%出售。
五、代理費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費為本合同所售不動產,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總額的___%收取,乙方實際銷售價格超出甲方指定銷售底價部分,甲方得___%,乙方得___%。代理費由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由乙方從代收房款或代收押金中扣除。
2、甲方上述房產銷售底價為總價 元人民幣,高于底價部分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3、甲方在與乙方客戶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乙方客戶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獲得本合同所規定的全部代理費。
六、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產權證明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準確性。 ①《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對原件無誤后將原件交還甲方。
②已婚夫婦,房屋所有權在一方名下,而配偶方因故未能在該代理合同上簽字所引起的交易糾紛,造成相關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③原購房協議書(另:如房屋是集體土地,應提交鄉、村辦及所屬村委會城管科證明)。
④房屋平面結構圖及附屬設施說明清單、鑰匙等。
⑤房屋是否設定擔保等債權、債務的書面聲明。有委托人代辦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房主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2、甲方保證該不動產的產權清楚,若發生與之有關的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因此給乙方及乙方客戶照成的經濟損失,甲方必須負責賠償。
3、若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款第1條之規定支付乙方的代理費,則乙方在與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甲方應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內來乙方處簽署銷售確認書,并與乙方客戶面簽購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電話變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概由甲方負責。甲方聯系電話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載的地址為準,經交郵即為送達。
4、若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款第2條之規定委托乙方代理銷售上述房產,則甲方只按底價收取房款,整個交易由乙方全權負責,乙方在與購房客戶簽訂買賣合同并將收取的購房押金轉交甲方后,甲方應按乙方和購房客戶約定的交款日期及時配合購房客戶完成交易。否則,視甲方為違約
5、甲方與乙方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若雙方委托乙方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手續,應支付代辦費。
6、房產證辦理過戶完畢,甲乙雙方結清房款,則本代理合同指定的不動產代理義務即告完成。
7、甲方應在購房客戶房款付清后,即將上述房產交付給購房客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8、乙方系房地產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間,將委托不動產出售,并與購房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購房客戶未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所規定條款,乙方有權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并沒收定金;如乙方與購房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甲方反悔的,甲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乙方客戶繳納給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將該不動產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銷售,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業,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仍按未售物業出售,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乙方必須嚴守誠實、信譽、高效的服務原則,積極、主動、熱情地為甲方進行代理服務,乙方必須嚴守甲方有關商業機密不能外泄。
九、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該仲裁為終局。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共3頁,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合同附件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如有其它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稅費,往往會簽訂兩份交易價格不同的合同,真實的交易價格比較高,但這份并不提交到稅務和房管部門,而是把另一份交易價格比較低的合同提交登記備案,并以比較低的價格繳納稅費。還有的是一份較低價格的是雙方的真實交易價格,另有一份虛高的價格,拿到銀行爭取更多貸款。這都屬于俗稱的“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從這個角度講是違法的。實踐中,因陰陽合同引起的糾紛也不少。甚至很多時候,雙方因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況發生糾紛,一方反悔,但覺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轉而以陰陽合同違法無效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終止合同。那么陰陽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無效如何處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為準?
首先,陰陽合同如果是為了逃稅等非法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為還是可以有效的。
基于這個認識,如果雙方因陰陽合同為由發生糾紛,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話,以此為由是無法認定合同整體無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哪一份的效力為準?
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份或數份以裝修折價或其他形式的折價出現的補充協議組合出現的。但不管以哪種形式出現,在實踐中認定雙方的真實交易內容是關鍵。
哪個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應該能體現得出來,如果體現得不清楚,可以結合房屋交易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的關系、合同中的其他約定內容綜合確認。
再次,對陰陽合同中涉及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當事人以陰陽合同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時,往往是理直氣壯,而在實踐中法院往往認定雙方真實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當事人往往就無法接受,指責法院對違法行為不理不管。
實際上,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維護法律也是各有職責分工的。追繳稅款應該由稅務機關來負責,追回貸款應由銀行來進行,這其中如構成犯罪,也應移送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偵查,再處理。(出于各種原因,目前實踐中對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稅行為,還沒聽說有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提出相應建議給相關主管機構。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銀行等相關單位舉報。但畢竟,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法院審理雙方的房屋買賣糾紛,還是以認定買賣關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應支持或駁回一方的訴求為主。
最后,簽訂陰陽合同存在風險和后患,買賣雙方應以謹慎對待。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開縣漢豐街道九龍路5號吉祥中華城2棟26-6,該房屋所在樓層為26層,建筑面積共124.78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二)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741722.27元,大寫:柒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貳角柒分。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當天,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8萬元。
2、20xx年1月底支付人民幣21萬元。
3、從20xx年1月開始,由買方向銀行繳納按揭月供。在買方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成功以前,由買方按月打入賣方名下的銀行卡繳納按揭月供。
4、如買方向未能按時向銀行繳按揭月供,影響賣方銀行信用,按買方違約對待,由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如買方到期不能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賣方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向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銀行按揭款。具體數額以在銀行查詢的數額為準。
第四條權屬轉移登記
(一)雙方同意,自本房屋房產證下達2年后5個月之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在開發商處接收房屋的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做好協助工作。
(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所有的稅費由買方負擔。賣方做好協助工作。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期限賣方原因未能將該房屋過戶到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四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六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雙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代理人:買方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1月6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正原則,雙方經過反復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坐落在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房屋面積( )平方米,賣給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價款為: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萬圓整)。此價款含房地合一價。
三、付款辦法: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價款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萬圓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也隨之轉移,今后若遇國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賠償款歸乙方所有及回遷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該房屋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今后社區及小組對該房屋的一切事項均由乙方全權辦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雙方遵守執行,不得反悔違約,否則懲違約方房屋買賣價款的雙倍違約金60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拾萬圓),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條款雙方認可無爭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20xx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房屋買賣屬于重大的民事活動,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實施,因此精神病人(不論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從事房屋買賣行為。
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房屋交易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人將之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沒有責任能力(即沒有承擔責任的資格),自然也不需為此承擔責任。具體到房屋買賣中,因精神病人對此重大交易沒有行為能力,不能夠從事此種交易,因此所導致的合同無效也不宜認定為其有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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