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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類三包規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的決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鞋類三包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1、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B、包換:
一、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1)、左右腳不配雙。
(2)、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二、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1)、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30、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C、包退:
(1)、屬包換原因(一)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2)、屬包換原因(二)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扣除每日0.5%之折舊費退錢給消費者。
(3)、在第一個月內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退貨。
保養說明:
(1)、買合適的鞋子,否則鞋子容易變形且使腳受到傷害。
(2)、定期清潔鞋子,用濕布輕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濕,要塞報紙以維持鞋子之外觀,并且讓鞋子自然風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溫烤。
(4)、鞋子應避免接觸溶劑、酸、堿、油等易腐蝕物。
(5)、維持兩雙以上可替換的鞋,讓鞋子輪流休息注:以下情況不屬于三包退換范疇“三包期”的計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顧客投訴之日止。
另:屬下列情形不實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無法保持原樣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換。
(2)、商品標上有洗滌、保養說明,而未按說明洗滌造成商品損傷的,不予退換。
A、消費者因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或接觸溶劑、堿、油等易腐蝕物)或人為破壞而導致鞋子破損者
B、已標明特價、拍賣“處理品”等外品
C、無發票“信用卡”及真實有關證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動的
E、在質保期外。
具體三包細則
第一條: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六條:更換后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第七條:“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八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九條:“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條: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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