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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著不同的格式。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1
申訴人:xx
第一被訴人:x
法定代表人:x
第二被訴人:x
法定代表人:x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由兩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613.8元;
3、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加班費及其賠償金11974.45元;
4、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
5、由被申訴人連帶為申訴人補辦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6、仲裁費用由被訴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xx年進入第一被訴人處工作并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分別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訴人被第一被訴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漢xxx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訴人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先后從事精漿、配漿、dcs操作員、行政文員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訴人違反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經常要求申訴人在節假日加班加點卻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申訴人從事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被申訴人從沒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對申訴人進行健康檢查,也不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申訴人作為育齡婦女,被申訴人也不給其辦理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合同期間,被申訴人還多次擅自調低申訴人的工資標準。20xx年3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口頭通知申訴人,讓申訴人不要再來上班。
為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申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2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法定代表人:xx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860x80%x5=3440元;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交兩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支付經濟補償金860元(3440x0.25=860元);
4、合計人民幣43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4月應聘到某有限公司,20xx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由于公司管理人員管理水平極其有限,解聘時沒有為申請人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勞動手冊,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失業待遇核定手續,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失業證,等等。總之,幾乎沒有任何手續或提醒。
以至申請人在此后的求職和生活中屢屢碰壁,也失去幾次工作機會和按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機會,給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申請人在與一些單位和部門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才明白這些手續的.重要性,積極督促被申請人提供一些便利,辦理了勞動手冊和失業證。
此外,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兩個月的試用期間,沒有交納任何社會保險費用。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xx
二Oxxx年三月十四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3
申請人:x
委托代理人:x
被申請人:x
法定代表人:x
仲裁請求:x
未按國家和的有關法律法規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侵犯了的社會保險權益。現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補繳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間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繳納因未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產生的和應繳的滯納金,罰款等一切費用。
3、在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資,課時費,獎金。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計算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應包括聘用工資、課時費、獎金、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聘用有關的其他所得。
事實和理由:
與20xx年9月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申請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從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間未履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第六條規定甲乙雙方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規定的交費比例給乙方繳納由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同時,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由乙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乙方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4
申請人:x
被申請人:x
法定代表人:x
一、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元/月X個月)×2倍=元;
二、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獎金2萬元;
三、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元/天×(5天/年×3年)天×3倍=元;
四、裁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社保轉移、失業等手續。事實和理由:
申請20xx年X月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xx年X月調入公司銷售管理部任經理助理職務,20xx年X月任商務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營銷部副經理職務。申請人的工資為月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加年終獎。20xx年度的申請人的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四季度獎金為4萬元,年終獎為5萬元,平均每月工資為元。20xx年X月申請人因事向被申請人請假,獲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請假期間
申請人仍嚴格按照被申請人公司的要求進行審核業務報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帶薪年休假制度施實以來,被申請人一直未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20xx年7月23日被申請人莫名在合肥晚報上刊登了一個《公告》以申請人請假期間未來公司上班為由解除了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請人理論,被申請人對此未作解釋。另被申請人扣發了申請人20xx年第1、2季度的獎金2萬元。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帶薪年休假工資;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第一、二季度的獎金。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懇求裁如所請為感!
申請人:x
20xx年X月X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5
申請人:x
被申請人x
法定代表:x
申訴請求:x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9月8日到20xx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xx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和20xx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8元/小時X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
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年終獎2750元。合計金額: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xx元;第二個月轉正后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xx.09.08日到20xx.10.09日工資計20xx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4469元(一年半)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為勞動者實收工資的20%共計1650元。被申請人未按時支付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和年終獎一個月工資2750元。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xx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28元/小時X1.5倍=2567.04)
申請人:xxx(簽名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6
申請人:x
住所地:x
法寶代表人:x
被申請人:xx,姓名x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申請人xx
20xx年2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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