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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作文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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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分享作文600字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有寫作文的經歷,對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可分為小學作文、中學作文、大學作文(論文)。相信寫作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分享作文600字

分享作文600字1

  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減少用藥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醫療質量:確保藥物使用符合最佳實踐,提高治療效果,減少不良反應。

  3. 控制醫療成本:防止濫用和過度使用藥品,降低醫療費用。

  4. 維護法律合規: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處方引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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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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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合理使用醫藥資源。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的開具、審核與執行流程

  2. 處方的標準化格式與內容規定

  3. 處方權限的設定與醫生資質要求

  4. 處方藥物的分類與使用管理

  5. 處方的記錄與存檔制度

  6. 處方的監控與審計機制

  7. 處方錯誤的預防與處理程序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守:確保處方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2. 醫療人員培訓: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處方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高其處方開具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3. 藥品管理:規范藥品的采購、儲存、調配和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

  4. 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處方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5. 審計與評估:定期對處方進行審計,評估處方管理制度的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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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是一項針對醫療機構內部流程的重要規定,旨在確保患者安全、有效、經濟地使用藥物。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開具與審核:規定醫生開具處方的權限、標準和程序,以及藥師對處方的審核和修改規則。

  2. 藥品采購與存儲:規范藥品的采購流程,確保藥品質量,并規定藥品的存儲條件和管理。

  3. 患者教育與咨詢:強調向患者提供藥物信息,指導正確使用藥物,處理藥物副作用等問題。

  4. 數據記錄與報告:明確處方藥使用情況的.記錄和報告制度,以便監控和評估用藥效果。

  5. 法規遵從與持續改進:確保制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定期評估并改進管理制度。

  內容概述:

  1. 醫生責任:明確醫生在處方過程中應遵守的倫理和專業標準,如合理用藥、避免過度處方等。

  2. 藥師職責:規定藥師在處方審核、調配、發藥過程中的角色,以及他們在患者教育中的作用。

  3. 系統支持:描述電子處方系統、藥品管理系統等技術手段在處方管理中的應用。

  4. 培訓與監督:設立醫護人員的培訓計劃,強化法規知識和臨床用藥技能,同時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制度執行。

  5. 應急處理:制定應對藥品短缺、藥物錯誤等緊急情況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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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患者安全:通過嚴格的處方管理,可以降低因用藥不當導致的'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資源優化:合理使用醫藥資源,避免過度治療,降低醫療成本,減輕社會負擔。

  3. 法律合規:遵守相關法規,防止因處方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運營。

  4. 提升服務質量:規范化的處方管理有助于提升醫療服務的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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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增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物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合適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行干預和改善措施,增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善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院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第四條 醫院加強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貫徹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并貫徹持續質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行。

  第六條 醫院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構成的“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征詢。 “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如下科室成員構成。

  一、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構成員:

  組長:主管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主任、藥劑科主任

  成員:各臨床科室主任及專家、檢查科主任

  二、處方點評工作小構成員:

  組長:藥劑科主任

  副組長:藥劑科副主任

  成員:藥劑科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

  第七條 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平常工作。

  藥劑科處方點評小組應由科主任擔任組長,科室專家和骨干任成員。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行

  第八條 醫院每月點評處方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1‰,絕對數不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第九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擬定的處方抽樣措施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根據,實行綜合點評。

  第十條 醫院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擬定點評的范疇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闡明書用藥、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藥等)使用狀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精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匯總登記上報醫務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規定予以相應懲罰。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成果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四條 不合理處方涉及不規范處方、用藥不合適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筆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適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物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物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藥物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物的;

  (十二)無特殊狀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狀況下需要合適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精神藥物、醫療用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等特殊管理藥物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規定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用藥不合適處方:

  (一)適應癥不合適的;

  (二)遴選的藥物不合適的;

  (三)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合適的;

  (四)無合法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適的;

  (六)聯合用藥不合適的';

  (七)反復給藥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藥不合適狀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合法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合法理由超闡明書用藥的;

  4.無合法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步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似藥物的。

  第五章 點評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善

  第十八條 醫院藥劑科會同醫務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成果進行審核,定期發布處方點評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善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發現也許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第十九條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醫務科提交的質量改善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貫徹質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納入有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有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院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浮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合法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3個月;限制處方權后,仍持續2次以上浮現超常處方且無合法理由的,由醫務部取消其處方權;一種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三條 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依法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四條 醫師因不合理用藥對患者導致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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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準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須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注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注明在藥品的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并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毀,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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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防止藥物濫用,優化醫療資源利用,并促進醫療費用的合理控制。通過規范處方行為,該制度有助于提高醫生的專業水平,降低醫療糾紛風險,同時也為患者提供更為準確、有效的治療方案。

  內容概述: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權限: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和權限,規定不同級別的醫師可以開具的藥品種類和劑量。

  2. 處方格式:統一處方的格式,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診斷、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療程等要素,保證信息清晰無誤。

  3. 藥物選擇:倡導合理用藥,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限制特殊藥品的使用。

  4. 處方審核:設立藥房處方審核機制,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進行修正或拒絕配藥。

  5. 處方記錄:建立完整的.處方電子檔案,便于追溯和分析,同時保護患者隱私。

  6. 培訓與監督: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培訓,強化法規意識,同時實施處方點評,持續改進處方質量。

  7.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的藥品管理法規,確保處方活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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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化的流程,降低藥品調配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服務質量:標準化的操作可以提升服務效率,增強患者滿意度。

  3. 防范法律風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調配導致的法律責任。

  4. 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有效控制藥品浪費,提高醫院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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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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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患者因自行使用處方藥導致的不良反應或藥物相互作用。

  2. 提高治療效果:確保患者按照醫囑正確用藥,提高治療成功率。

  3. 打擊非法交易:防止處方藥流入非法市場,打擊藥品濫用。

  4. 維護醫療秩序:規范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維護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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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后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處方經審核合格并由審核員簽字后,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后,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簽;

  (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保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違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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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規范醫生用藥行為的重要制度。它涵蓋了處方的開具、審核、調配、發藥、用藥指導等多個環節,旨在促進合理用藥,防止藥品濫用,保障醫療安全。

  內容概述:

  1. 處方權限管理: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規定不同職稱醫生的處方權限。

  2. 處方格式與標準:設定統一的處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

  3. 處方審核機制:設立處方審核部門,對開具的處方進行合規性審查。

  4. 藥品調配與發藥流程:規范藥師的工作流程,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分發給患者。

  5. 用藥指導與患者教育:要求醫生和藥師向患者解釋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6. 處方監控與評價:定期對處方進行統計分析,評估醫生的用藥行為。

  7. 違規處理:對違反處方管理制度的行為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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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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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患者安全:規范的處方管理能有效減少藥物錯誤,降低不良反應風險,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2. 醫療質量:通過合理用藥,提高治療效果,減少并發癥,提升醫療服務的整體質量。

  3. 經濟效益:控制過度用藥,防止資源浪費,降低醫療成本,有利于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4. 法規遵從:遵守醫療法規,防止因處方不當引發的法律糾紛,維護醫院的聲譽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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