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1、建立完善了執法監督機制。
一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組織指導各單位成立了案件審查委員會,凡重大處罰,必須由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二是行政處罰糾錯制度。要求各單位定期對執法行為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指出并通報,執行單位用書面報告糾錯結果,確保了不當行為切實得到糾正。三是監督評議制度。市政府在社會各界聘請了13名行政執法監督員,每年召開一次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從多個側面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評議,促進了行政行為不斷規范。
2、對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對照《***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試行)》,11月上、中旬,對執法量相對較大的環保局、農發局、勞動社保局、地稅局等9個單位的執法案卷進行了評查,重點評查了證據的全面性、處罰的合法性、自由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當性、文書的規范性、案卷的完整性。對處罰告知不清不全、自由裁量權體現不夠、組卷不夠及時等問題,及時進行了糾正,對行權力的規范運用和執法行為的合法有效起到了促進作用。
3、依法開展行政訴法和行正復議。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崇府辦發[XX年]122號)要求,從市政府到各部門領導,都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做到了按法定時限舉證答辯,按法定職責參與應訴,按法律規定執行生效判決,自覺接受司法監督。2011年,法制局共辦理市政府的應訴案件4件,被法院維持、裁足撤回、撤銷、正在審理各1件。對行政復議案件,做到了依法受理,按法定時限作出決定。全年共受理復議案件2件,作出維持決定1件,正在辦理一件。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做到了依法履行義務,無“不應訴、不舉證、不出庭”和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及行政復議決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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