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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8 11:50:48 制度 我要投稿

公章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章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管理制度2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公章管理制度3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公章管理制度4

  公章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的關鍵一環,它旨在規范公章的使用、保管和管理,確保企業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公章使用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公章作為企業對外進行業務活動的重要憑證,其管理和使用直接影響企業的.法律效力和信譽。

  內容概述:

  1、公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公章的刻制流程,包括申請、審批、制作和備案等環節。

  2、公章的保管:規定公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并設定嚴格的保管措施。

  3、公章的使用:明確公章的使用權限,規定何種文件需蓋章,以及蓋章的審批流程。

  4、公章的記錄:建立公章使用記錄,詳細記載每次蓋章的時間、事由、經辦人等信息。

  5、公章的審計:定期進行公章管理審計,檢查公章使用是否合規。

  6、公章的應急處理:制定公章遺失、被盜等情況的應急處理方案。

公章管理制度5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出圖章、)、注冊人員章、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合同等。

  (三)公司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出圖章,用于設計圖紙證明其有效性;注冊人員章,用于出圖和項目備案等相關業務。

  (六)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人事行政部門專人負責管理。

  2、財務章財務部門專人負責管理。

  3、出圖章、注冊人員章由人事行政部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4、印章管理者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用章。

  2、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3、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4、出圖章、注冊人員章應由項目負責人授權后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上報人事行政部或公司總經理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的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者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五、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流程圖

  北京藍圖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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