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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4-09-29 11:13:52 制度 我要投稿

責任追究制度[大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責任追究制度[大全15篇]

責任追究制度1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2

  1、各部門及子公司負責人必須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經常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工作。

  2、各部門及子公司必須配備專(兼)職檔案員。

  3、把各部門及子公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況作為部門和負責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要求做的部門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個人。

  4、各部門及子公司的檔案應當按要求及時上交歸檔,逾期不上交歸檔的'單位,給予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5、擅自銷毀、涂改、偽造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6、按時上交檔案的部室及子公司年終總結大會給予公司范圍內表彰。

  7、各部門及子公司的兼職檔案員,應按規定及時收集本部門產生的文件、材料和聲像資料,并按時將預立卷移交檔案室的,進行年終表揚和獎勵,并作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檔案有關規定做的,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

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職責,嚴肅追究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領導人員;

  (二)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對安全管理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各項業務工作的領導人和責任人,是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業務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市和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市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會同監察機關做好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本轄區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和辦法,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帶隊督查本轄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

  (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轄區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隊伍;

  (六)對本轄區內存在的事故隱患,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解決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領導定期巡視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據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制定本部門及其系統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檢點和內容,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對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建立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發現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有關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或參加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和安全一票否決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舍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擁擠坍塌、食物中毒、火災、旅游傷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

  第十二條較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批復后,各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內容,認真組織落實;監察機關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政府各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較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較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較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較大安全事故。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對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高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對高新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學校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和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對經授權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確認的C、D級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學生繼續使用的;

  (四)組織接送學生或者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時,不按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駕駛人員,以及安排學生超員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履行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連續兩年被市政府考核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的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人或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較大安全事故,與事故發生有關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與事發單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三)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有關人員,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者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責任追究制度4

  1、凡在安全生產、預防、搶救事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凡是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對隱瞞事故、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弄虛作假和嫁禍于人的要嚴肅處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節嚴重程度報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5、根據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檢查制度,以公司對班組、班組對個人,要一環扣一環,環環扣緊。并按公司獎懲細則,將各項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具體落實到每個職工的頭上,并與切身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做到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6、對于安全檢查出的問題和生產作業中的“三違”現象,按照獎懲細則落實兌現。

責任追究制度5

  1、對沒有按時完成月查的教研組長每次懲20元。

  2、月查對沒有完成教學任務的教師,追究如下:

  ⑴備課詳備一科(新上學科必須備課,跨年級任主科者經教導處允許可以只詳備一科),少一節懲3元。備課數量按標準課時的80%計算。

  ⑵教師應適當布置作業,并及時批改。作業批改積壓兩次以上的每次懲3元,作文每次懲10元。

  ⑶單元測試沒有完成測試的每次懲10元。沒有試卷分析、講評等的每次每項懲5元。

  3、教師曠課一節懲30元,遲到或早退每分鐘懲2元。五分鐘以上由當日行政值日調課,視教師曠課。對私自調課導致空堂的分別懲雙方各30元。教師私事生病請假一律自己調好課,并報教務處備案,否則按每節20元補給頂課教師。

  4、體育、實踐活動課等不能讓學生脫離老師自由活動,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課的,要上室內課傳授相關技能或者組織自習。對違反上述基本要求的處以每節20元的罰款;釀成教學事故的,除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必須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5、電腦能力強的可以利用電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編輯修改的痕跡,否則視同無教案。無教案上課者一次罰款10元。按教務處安排按時上遠教課,無故不上的一節罰款10元。

  6、講公開課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每節課獎勵5元,推門聽課并參加評課的一節補助5元. 50歲以下教師講公開課不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罰款5元。不參加指定聽課的一節罰款5元,聽課不參加評課的取消補助。

  7、連片教研和集體備課沒有按計劃執行的,懲學科組長每次20元,相關組員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補助。

  8、對無特殊情況不服從行政人員調課的,每次懲5元。

  9、對不參加教案、論文、優質課等上級組織的相關競賽的教師每次處以10元罰款。

  10、教學被進行責任追究的,當月不得評為優秀班主任和優秀教師。

責任追究制度6

  為了規范教師的言行,樹立教師的良好形象,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規和教師的職業道德規范,特制定師德師能責任追究制度:

  1、對違反師德師能規定,屢教不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特別嚴重的報市教育局處理,并記入教師檔案。

  2、私自向學生推銷文具、書刊、資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須向學生返還不當得利,并記入師德檔案。

  3、組織有償輔導、補課,從事家教行為屢教不改的,必須除退賠收取的.費用,取消當年度評優資格,職稱評聘一票否決。

  4、體罰或變相體罰、諷刺、歧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者,記入師德檔案。造成不良影響者,當年度不得評優。

  5、凡發生一次輕微違反師德師能規定的,對當事人予以告誡;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上級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本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職稱不得晉升。特別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作出處理。

  6、對學校中層干部、教研組長、首席班主任嚴重違反師德師能的一律免去其職務,并視情節輕重再作相應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有效查處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政務公開的順利開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鎮機關、各村和鎮屬各單位。

  第二條責任主體。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了過錯行為,并造成一定結果發生的,根據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及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條監督途徑。設立舉報電話和投訴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系統政務公開過錯行為向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投訴、舉報。

  第四條追究原則。應當監督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合法、合理地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幫助、教育、引導各單位和個人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能力。

  第五條追究程序。發生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和接到違反政務公開的投訴、舉報后,應當組成專門工作小組,調查核實過錯行為,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通過領導小組集體研究,作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的責任追究決定,并實行備案制度。

  第六條追究范圍。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當追究其責任。

  1、行動遲緩、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效果的;

  2、沒有組織領導機構、未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工作責任未落實的;

  3、載體建設嚴重滯后,公開形式走過場的;

  4、未按公開目錄規定內容,該公開而不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執行政務公開工作規定,違反公開程序,超越公開時限的;

  6、不受理依申請公開事項,對申請人造成損失,使政務公開工作受到影響的.;

  7、不履行和兌現公開承諾事項的;

  8、因主觀原因,政務工作造成失誤的;

  9、干擾政務公開檢查和監督,或編造虛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10、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追究方式。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評教育;

  2、責令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取消當年評先、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

  5、調整工作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8

  一、認真學習衛生安全政策法規,增強衛生安全意識。

  二、確保保管室、倉庫內外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杜絕臟、亂、差現象及個人不良衛生行為。

  三、確保糧、面、油等食品及各種作料按規范進貨(進貨須驗質驗數并做好臺帳)、發貨(除作料外宜當日發貨)、存儲(如糧、面離地離墻存放等)。

  四、確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財產無人為損壞及丟失,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蟑螂、防壞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許學生及非管理人員、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保管室和倉庫。

  五、遵守工作紀律,杜絕收、發過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為。

  六、提高服務質量,做到誠信、耐心、熱情,最大限度地滿足食堂炊事員的需求。

  七、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主管或學校分管領導或校長處理,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控制局面,解決問題。

  八、若出現責任事故,嚴格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9

  一、學校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年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年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副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

  對未按照《安全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將配合縣局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后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縣教委的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工會、大隊部負責人、年級組組長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后所應負責僅次于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后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四、班主任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于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后,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五、其他人員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后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于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0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①班主任負責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課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④微機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⑤實驗保管室由理化教師負責。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國負責。

  ⑦會議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①、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

  ②、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不能晉級。

  ③、校產損失較大,出現人員傷亡的消防安全責任事故。責任人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1

  幼兒園安全管理是幼兒園管理工作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保教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幼兒園的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應當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抓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從講政治、講穩定的高度,以對幼兒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一、幼兒園園長和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責任區的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分別為幼兒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

  二、幼兒園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堅持有崗就有職,有職就有責,崗職對應,職責對等原則。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因公因私請假,幼兒園必須安排該責任區域臨時責任人,確保崗位有人,臨時責任人負有該責任區域一切職責。

  三、幼兒園負責人、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管理員、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識、全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查嚴防,防微杜漸,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全園教職工應高度負責,嚴守崗位,確保幼兒人身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形式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如園內出現各種事故和體罰幼兒情況,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五、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幼兒園年度目標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六、在幼兒園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獎懲分明;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程度,給予事故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以行政處分并給予罰款、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

  1.對安全工作擅自脫崗、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2.對安全工作不重視、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厭倦、懈怠情況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職責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對安全事故可預見、可避免而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預見、避免的。

  5.對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處置不力,措施不當的。

  6.存在安全隱患,經上級有關部門或安全管理員提出警告,整改建議,限期整改,而無有效改進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保教管理操作方式不當,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被家長投訴,造成幼兒園負面影響的。

  8.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報告不及時或作虛假報告。

  9.安全工作通訊不暢,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0.因上述原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使幼兒生命財產、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七、對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重大事故交上級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12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食藥監食[20xx]160號)、《關于深入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xx]193號),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確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如下:

  一、主管領導的職責:

  建立以陳志友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相關制度,并組織學習。

  2、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職責。

  3、監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二、直接領導(后勤處主任)的職責

  1、組織食堂員工學習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相關制度。

  2、組織和培訓食堂員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術。

  3、配備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硬件和軟件設備。

  4、監督食品采購員、驗收員、安全管理員和加工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上述四項基本職責有其中一項沒有完成,視為失職,將依責任事故的輕重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由學校行政班子討論決定)。

  三、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的責任

  1、對采購員違反采購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2、對驗收員違反驗收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3、沒有進行切實可行的蔬菜殘留農藥檢測的。

  4、沒有做食品留樣登記管理的。

  5、對食品加工員違規操作,不勸阻、不記錄、不匯報的。

  6、對設備擺設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理睬、不記錄、不匯報的。

  7、對衛生狀況差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督促整改、不記錄、不匯報的。

  凡違反以上1——4項,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負直接管理責任。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違反以上1——4項,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情節嚴重的扣當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違反以上5——6項,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

  四、采購員的責任

  1、不按合同定點采購食品的。

  2、采購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

  3、采購“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

  4、采購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

  5、采購的食品價格、數量、總價有較大出入的。

  6、不與食品一級或上一級批發商溝通了解食品市場價格變化,致使食品供應商嚴重的價格欺詐行為發生的。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因上述5——6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不得再從事采購工作。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

  采購員已經索取相關食品質量合格證、衛生合格證等,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已在“質量保證承諾書”上簽字,且采購員也已經對食品認真檢驗過的(有記錄),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五、驗收員的責任

  1、接收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的。

  2、接收“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的。

  3、接收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的。

  4、食品質量明顯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價格、數量、總價與實物不符,有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項驗收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5項驗收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采購員強行將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食品入庫和加工的,驗收員已經報告主管領導,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與驗收員無關,不追究驗收員的責任。如果不報告,仍然要負一定的責任。

  六、食品加工、銷售員的責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凈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銷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導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過關導致食物中毒的。

  5、銷售腐敗變質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問題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違反以上1——5項,立即停工整頓,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是臨時工的扣除與上個月(正常滿月)相等的獎金。情節嚴重且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以上第6項,查明原因后,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備注:由于積極認真管理,一學期沒有出現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將給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采購員、驗收員和加工員金額不等的獎金。

  坑北中學

  20xx年5月9日

責任追究制度13

  夏季是溺水事故的易發、高發期,為嚴防學生溺水事故發生,學校要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XXX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生的安全負總責。要不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并調度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安保人員,確保溺水、校園等安全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妥善處理,并與各教師簽訂好安全責任書。

  二、安全管理員要為校長負責,對溺水等要高度重視,要專門召開班主任會議,對全體班主任認真做好以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并與班主任簽訂學校預防學生溺水安全教育責任書。如發現問題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及時向校長匯報,得到校長批示后馬上將指示精神傳達到每一位班主任,做到上情下達,下情及時上報,確保信息暢通。

  三、班主任要做到:

  1.班主任向學生宣傳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通報學生溺水事件嚴峻形勢。

  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通過發放《給家長的一封信》要求家長在雙休日及節假日等在家時間做到:禁止孩子到河邊釣魚、戲水、游泳。

  3.按時發放《給家長的一封信》,并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目標義務書。

  4.寫一份承諾書:按時上學,按時回家,不到河邊釣魚、戲水、游泳,并交家長簽字。

  5.嚴格執行學生點名及請銷假制度。建立班級曠課學生情況逐級報告和義務追查制度,查清曠課學生事由情況、批假教師、告假期限等,做到任何一位學生從離校到返校每一環節都能查到相關義務人和文字記錄。

  6.堅持全天候安全巡查制度。班主任和各班學生巡邏員組成巡邏小組,重點對學生入校前、課間操后、午間飯后、課外活動等幾個重點時段進行重點巡查。黌舍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校外安全防護會議,強化、落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上事情要求班主任宣傳教育到位,實行家、校聯動,共筑安全防范網絡,不然將承擔相應義務。

責任追究制度14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蹲點年級領導、年級組長、班主任、雙方家長協調處理;再由雙方班主任、家長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協調處理。

  2、異班(年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雙方蹲點年級領導、年級組長、班主任、家長協調處理;再由雙方班主任、家長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報保衛科和政教處,再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

  三、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老師、梯間負責人、樓梯值日、值周教師、值周責任人、門衛等)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任課老師和班主任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5、水電管理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不及時維修,被檢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7、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9、每天上午第四節和下午第二節課的任課老師,下課前要提醒(告之)該班學生樓梯行走的路線,如沒有提醒(告之),學生在其他樓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班子會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晉級或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報上級有關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5

  為確保我鎮各村(社區)認真履行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職責,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進一步推動全鎮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的開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規定履行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職責;或者未及時貫徹、落實鎮人民政府關于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規定不健全,執法監管不到位,檢查落實不力或者未及時作為,造成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

  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新聞媒體反映、相關部門通報的.傳銷違法行為未及時或者移送;對應當進行應急處置的重大傳銷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鎮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時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提前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進一步暢通信息傳輸渠道,嚴格重要

  事項報告制度,對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重要事項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或者在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責任。

  3、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村(社區)列入全鎮創建無傳銷村(社區)整治重點村(社區),連續十年被列入重點村(社區)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追究責任。

  4、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

  關索鎮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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