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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15 10:59:27 制度 我要投稿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歡迎閱讀與收藏。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1

  1、認證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在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上要把預防火災始終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和各種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發動群眾,嚴格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有效保障油庫安全。

  3、加強油庫人員消防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入庫的員工嚴格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熟練掌握各崗位應懂得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其消防管理水平。增強識別火災隱患能力,熟悉本崗位滅火器材的正確操作和維護。

  4、建立油庫的專職消防隊伍,制定滅火作戰方案,對本油庫的重點保護不為,進行實地演習,要加強滅火戰術、技術訓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滅火戰斗能力。

  5、對油庫的要害部位和重要崗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即“日常性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專業性檢查”。時刻保持高戒備。

  6、制定油庫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分布圖,實行掛牌定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沒有消防主管人員的`批準,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消防器材和設備。

  7、油庫全體員工對油庫的消防安全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熟悉油庫消防知識、消防預案、報警信號、消防區域的劃分及庫區道路、水源情況。發生險情和火災時要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勇敢撲救。

  8、對違規指揮、違章操作、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人員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部門處理。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并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筑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后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托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托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并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并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于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后,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筑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于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筑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筑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筑,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筑。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3

  1、門店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防火責任制》。

  3、安全部設立防火檔案、緊急滅火計劃、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報告、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超市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營運部門則須具備完整的防火檢查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超市內要張貼各種消防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巡邏、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超市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資的場地、倉庫,須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

  8、賣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并在限期內改裝。

  10、商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電梯,統一由安全員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營業及工作結束后,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實行上崗證作業。

  13、柜臺、陳列柜的射燈、廣告燈,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以防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14、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整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于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發膠、賽璐珞等,只能適量存放,便于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超市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置。

超市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通用4

  為加強我超市的消防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檢查。根據《消防法》和《省消防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超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此制度。本制度由總則、消防安全組、主客及組長責任制,各部室,領導防火責任制,專職消防職責,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用火、用電審批制度,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組成。

  一、總則

  1、本超市的消防安全管理要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本著“誰主干,誰負責”的原則。每個部室和員工都必須遵守本制度,做好消防工作。

  2、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部室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3、各部室要認真執行《消防法》、《×××消防管理條例》及總公司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要抓好防火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防火自覺性,形成“人人重視,群管群防”的局面。

  二、消防安全組、主管及組長防火責任制

  (一)消防安全組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省消防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將消防工作落實到實處理,做到“五同”即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罰。

  2、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并上報公司。

  3、部署和組織防火宣傳教育。

  4、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防火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研究解決。

  5、領導部署檢查本店義務消防員日常消防工作。

  6、對消防工作做出貢獻和違反消防法規的員工,分別給予獎勵和處罰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1、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領導部署消防安全組織工作。

  2、貫徹執行《消防法》、《省消防管理條例》制度和其他消防法規。

  3、負責接待有關西歐安放單位的檢查,總公司有關消防工作會議。

  4、組織制定滅火方案,發生火災時帶領員工進行撲救工作,保護現場,有權根據火情做出決定,對本店所屬部門按照滅火方案下達滅火命令。

  5、對秒度分秒年個工作做出貢獻和違反消防安全的員工,有權給予獎勵和處罰。

  (三)消防安全組組長責任制:

  1、執行消防安全主管的命令,主持消防安全組的全面工作。

  2、貫徹執行《消防法》《省消防條例》制度和其他消防法規。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4、布置、檢查本店各部門的消防工作日常管理情況。

  5、組織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改善小販趕權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6、組織制定滅火方案,發生火災帶領消防安全組撲救火災,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總公司領導。

  三、各部室領導防火責任制:

  1、在消防安全組領導下負責本部室的消防工作。

  2、貫徹執行《消防法》、《省消防管理條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做到與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罰,每次都有文字記錄。

  3、組織義務消防員對本部室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教育,保證每個員工做到“三懂三會”,并定期進行考核。

  4、負責組織本部室的防火檢查工作,督促消滅火險隱患。

  5、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四、專職消防員的職責:

  1、熟悉賣場的地形,各種商品的分布及其他安全設施的位置和功能。

  2、維護本店內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對超市內的要害部分要定期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3、做好辦公區的治安防范,案件偵破工作等。

  4、培訓積極分子,發揮骨干作用

  5、制定布置消防工作計劃安排,執行保衛部及總經現的決定及指令。

  6、負責組織檢查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及所有員工對消防常識的掌握情況。

  7、保管、保養各種消防器材及設備。

  五、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本超市為“無煙超市”,任何人不得在場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發現吸煙者(包括顧客)全場員工都有權制止。

  2、各產品、商品擺放、堆積不得過高過密,要與照明燈、鎮流器、射燈、裝飾燈,保持一定的間距,不得擠占堵塞消防器材和通道。

  3、銷售易燃品,高度白酒,果酒、丁烷、發膠、塞璐璐等柜臺只能適量存放,便于通風,發現泄露,揮發或者溢出的現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4、超市一旦發生火災、火險,各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員工,必須服從命令,堅守崗位,疏散顧客,搶險救災,救死扶傷。

  (二)、配電室防火管理制度

  1、配電室不得會客,吸煙和動用明火,儲存雜物、停放自行車,堆碼商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

  2、各種電器、照明設備及線路的安裝使用以及配電室的清潔要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3、班上崗時須穿絕緣鞋,帶電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安排監護人,停電作業時掛牌操作,并有專人守衛電閘箱,空中作業系了安全帶。

  4、配電室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所有當班人員必須訓練提高搶險自救能力。

  5、每天由兩名以上電工晝夜值班,不得在當班時飲酒、睡覺或擅離職守,對設備運行要定時巡視。

  6、凡安裝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經工程部和有關部室同意后,并由電工操作。

  7、工程部配電室人員和安全保衛部門每月對各部進行電氣安全檢查,并且認真做好記錄。

  (三)、機房防火管理制度

  1、機房內不得會客,吸煙和動用明火,儲存雜物,建筑用品不準堆碼商品及危險物品。

  2、機房工作人員認真檢查電機線路,機器運行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3、機房機器需要維修使用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其包裝物、擦拭、涂抹、攪拌等,工具物料應到指定地點處理,不得隨意棄置現場。

  4、機房如需用電氣焊工作,嚴禁調兌柴油、稀料、機油應由專人專地點要妥善保管

  5、機房內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且按責任制誰在崗,誰負責,遇有火災火險立即撲救。

  6、機房工作人員須嚴格履行勞動紀律,認真做好工作記錄,交接班認真檢查,不得在當班時飲酒、睡覺、玩耍(麻將、撲克、棋類、或擅離職守) 7、機房內可有設備,電氣線路要經常檢查保養。

  (四)、庫房防火管理制度

  1、庫房管理人員配置,由部門選拔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并報防損部備案。

  2、倉庫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人員入庫時不得攜帶私人物品,尤其是火源。

  3、庫區確需動用明火作業,以保衛部批準后,辦理報批動用明火手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備足消防材料,作業結束后,認真檢查,嚴禁留有火種。

  4、商品入庫時,保管人員進行認真的核對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到安全地帶開包檢查。

  5、庫房內不得使用移動或照明燈具,碘鎢燈和60W的白熾燈。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使用鎮流器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6、架空線路下方嚴禁堆入物品,對各種電氣設備要按時檢測維修,對機械、機器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7、庫房需鋪設電線、線路時,要用金屬管或用非燃塑等,每個庫房外應根據具體情況單獨或按區域設置電閘箱,對裝有易燃物品庫房,應安裝防火燈和防火開關。

  8、易燃商品應存放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每個庫房要在醒目處標明主要商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9、倉庫門口、庫區干道、辦公室、電梯口、消防栓、電閘、周圍不得存入商品和物料。

  10、各庫內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檢查,督促各單位清理散落的包裝物及其廢棄物。

  (五)用火用電審批制度:

  1、凡在超市內各部位臨時使用明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到保衛部辦理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組審查批準后方可作業。

  2、本店各部門在未辦理手續前一律不準使用電爐等電熱器械,不得隨意對電源插座,電話線路電線及電氣設備延伸或移動。

  3、凡屬電器設備安裝、改裝、必須由維修電工進行,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安裝,一切電器設備停止工作后,要立即關閉,切斷電源。

  (六)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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