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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3 10:21:3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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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電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電管理制度

農電管理制度1

  1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農電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農電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關于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電力公司湘電安[1997]148號文)。

  2.2原能源部《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農村低壓事故調查規程》。

  3管理職能

  3.1農電總站負責農網配電線路,設備的安全管理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3.2安監股負責監督,執行從事農網配電工作的各類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安全目標管理

  4.1.1不發生農電生產性死亡事故。

  4.1.2外人觸電死亡事故控制在0.4人/千公里·年內。

  4.1.3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安全管理規程,制度。

  4.1.4掌握設備安全運行的情況,按規定做好設備評級工作。

  4.1.5定期組織農電系統季節性的安全大檢查以及年度安全工作總結。

  4.2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管理

  4.2.1村電工必須經過考試并合格,獲取公司頒發的電工證后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4.2.2所有的低壓電氣設備和配電室,均應符合電力部頒發《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要求,配電室應備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農電管理人員和農村電工在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電變壓器臺架,也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必須隨手關門,配電箱巡視完畢需加鎖。

  4.2.4嚴禁約時停電,送電。

  4.2.5嚴禁以取下(給上)熔斷器的方式對線路(干線或分支線)停(送)電。

  4.2.6操作低壓電氣設備,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工作間斷或轉移制度,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制度。

  4.3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4.3.1農電站安全用電管理:各農電站要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鄉村電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訓,負責轄區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3.2凡用電的村必須有專職電工管理,負責轄區內的設備運行維護和安全用電工作。

  4.4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4.4.1新建用電設施,必須按能源部頒《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準接電。

  4.4.2農電站應建立用電設備登記薄,巡視記錄,檢修記錄,設備缺陷記錄,事故記錄和安全活動記錄。

  4.4.3必須定期巡視檢查用電設施:配電變壓器至少1次/月,配電室(箱)至少1次/周,低壓電力線路至少1次/月,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至少1次/季。

  4.5農電事故界定:

  4.5.1農電職工(含村電工)發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況者。

  4.5.2生產區域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者。

  4.6配電事故界定:

  4.6.1高壓配電線路的倒桿斷線。

  4.6.2配電變壓器損壞,且24小時(山區和邊遠地區可延長到36小時)不能恢復送電者。

  4.6.3高壓配電線路的柱上開關損壞,且24小時(山區和邊遠地區可延長到36小時)不能恢復送電者。

  4.6.4電力電纜(含電纜頭)發生爆炸者。

  4.6.5處理故障過程因判斷錯誤引發對用戶少送電者。

  4.6.6設備異常被迫停止運行超過36小時者。

  4.7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界定

  4.7.1凡因觸及農村電網電力設備或用電設施,造成非電力企業職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為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7.2經縣級公安,檢察等部門認定,農電總站同意后,對以下事故不作為農村觸電死亡事故認定:

  a)利用電力或電力設施謀害他人或進行自殺者。

  b)因盜竊或破壞電力設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務造成自身或他人觸電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發作期間觸及合格的電力設備造成自身死亡者。

  e)鄉鎮及以上企事業單位在其廠區或工作區發生的觸電死亡事故。

  f)非農業人口發生的觸電死亡事故。

  g)由于發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人身觸電死亡事故。

農電管理制度2

  農隊伍是供電企業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搞好農電安全生產和農村供電服務的重要力量。農電工擔負著農村電網維護、營業收費和供電服務等工作。農電工雖然經過幾次管理變革,目前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農電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農電工的身份不明確,管理風險和業務風險應引起足夠重視。由于歷史原因,農村電網的建設和運維人員用工體制不同,農電隊伍中擁有大量農民工身份的員工,各地用工情況十分復雜。20世紀90年代,根據國家“兩改一同價”政策推行的農電體制改革中,對農電上崗人員的管理開始有了政策依據,但農電工的人員接收政策各地不統一:有的成立縣(區)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村用電管理站”,供電所和農村用電管理站按電壓等級和地域分開進行管理,業務上接受縣供電部門領導和監督,是“非經營性的鎮一級農村管電組織”,與農電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有的是由縣級供電企業出資設立農電服務公司(部分是集體資產、部分是國有資產),農電公司與農電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則直接委托外部社會服務公司實施代理制度;甚至有些農電工從來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農電工用工主體不統一,身份不明確,更加沒有企業歸屬感和認同感,導致農電工管理在法律和經營上都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

  第二,農電工薪酬體系不完善。農電工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合同主體并不是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在管理行為上實施不同的薪酬體系,農電工待遇與供電企業正式職工相比差距較大。在“兩改一同價”過程中,供電企業在農電工勞資管理上采取低成本運作方式,農電工的工資依然來源于農村低壓維護管理費(90年代在電價中提取)。“同網同價”后,進入企業的農電工與供電企業職工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嚴重挫傷了農電工的工作積極性。

  第三,農電工的自身素質差,人員結構不合理。農村電網改造后,電力企業對所有農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電費抄核收、客戶服務等實行統一管理,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由于農電工的歷史成因,目前在職的人員年齡普遍偏大,素質偏低,缺乏再學習的能力。一些人員思維方式守舊、紀律渙散、責任心不強,甚至無法學會或者拒絕使用現代管理工具,不能通過簡單的操作培訓、安全規程考試等,導致對農電工的管理難度和農電安全風險加大。

  二、規范農電工管理的前提和意義

  第一,解決農電歷史用工遺留問題,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一是依法用工的需要。《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建立勞動合同制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用工法則。農電工勞動關系不清、身份不明等問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社會問題。二是國有電網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需要。隨著新農村化建設的全面落實以及城鎮家用電器的普及,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用電能量保持不斷增長的態勢,國有電網企業需要延伸服務領域,延伸先進的管理標準和生產經營理念。推進電網的統一規劃和建設,完善農村電網改造,進一步提高供電的可靠性,有利于整合、優化電價價區,進一步降低電價,促進用電消費,促進擴大內需和縣域經濟發展,有利于增強國有電網企業自我發展能力。三是建設幸福農村的社會責任的需要。農村電網由于歷史原因,基礎建設薄弱,網點多面廣、設備狀況較差,安全隱患較多,安全風險較大,不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不適應農村的生產和生活需要,逐步引入完善企業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著力解決農電機構經營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對農村及農村企業提供方便、周到的電力服務,是國有電網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不可懈怠的要求。

  第二,勞動用工的改革依賴于產權模式的調整。目前直供直管、代管和股份制農電企業投資主體不同,管理體制、經營模式多樣,國有電網企業對此類農電企業的.人、財、物管理權限差別很大。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盡快完成城鄉供電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的調整,盡快理順農電機構的供電資產與國有電網企業的產權紐帶關系,規范和統一電網經營管理,徹底完成農電“兩改一同價”工作的迫切性日益彰顯,而農電工的何去何從,依賴于產權關系的調整。農電企業的資產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劃撥給國有電網公司,按照“人隨資產走”的原則理順用工關系,是農電工的出入之一。

  三、農電工管理的對策建議

  第一,明晰身份,完善用工機制。在一些人的意識中仍存留著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屬性的認識,國有企業的固定工身份有著天生的優越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不同所有制企業都屬于市場主體,都應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社會全面由“身份”向“契約”過渡。在國有電網企業統一接收農電資產的前提下,擇優錄用農電工,與國有電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徹底打破身份限制,建立電網企業的內部人才流動機制,實現同工同酬,實現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的轉變,這是最理想的管理方式。在農電資產未全面理順之前,也可采用成立農公司的方式,規范農電業務管理和農電工的管理:農電子公司與農電工簽訂全員勞動合同,明確用工方式,農電工參與鎮(區)級供電服務工作,建章立制,規范農電工日常管理。

  第二,完善薪酬體系,實現同工同酬。無論采用哪種方式規范農電工用工,均應實現以“同工同酬”為目標。針對農電工整體素質偏低的情況,可對供電機構各類崗位進行分析,安排農電工在其力所能及的崗位上工作,并對其崗位進行價值評估,以本地企業職工平均收入作為參考依據,確定合理的薪酬基準線。按要求為農電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開展量化考核,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實行收入動態管理。

  第三,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明確安全職責。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必須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并明確農電工必須執行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原則,制定人才培訓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各工種的高、中、初級技能培訓與鑒定大綱,實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建立農電工的技能等級考核制度。培訓方法可采用理論學習、現場操作、知識競賽、研討等多種形式。培訓的內容應涉及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安全知識、規程規章制度、文明服務、法律知識、營銷知識等各方面。

  四、農電工規范管理過程中注意事項

  第一,高度重視農電企業資產劃轉工作。根據國資委國企改革有關精神,主動向市縣兩級政府匯報、解釋股權無償上劃工作意義,加強與政府部門間的溝通和交流,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農電企業職工的安置方案,簽署劃轉協議,落實報批手續。

  第二,高度重視用工改革期間的員工隊伍穩定。由于農電工基數較大,改革期間的維穩問題較為突出,關鍵是要做到“透明”、“依法”。一方面由于農電工的管理經歷了多次改制清理、主輔分離等重大改革,用工情況十分復雜,全面理清農電工作人員的歷史勞動用工關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作,必須結合上世紀90年代的“兩改一同價”改革以來的用工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涉及農電工清冊,并進行公示接收監督和質疑,剖析問題,各個擊破。另一方面必須依法操作,向農電工明確用工規范后的崗位安排、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工齡的計算方法、社會保險、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的繳費辦法,計劃生育管理等員工關心的問題,對于在改制過程中申請脫離農電工作的農電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妥善處理用工風險,做好員工隊伍維穩是對農電工規范管理工作的最大考驗。

  或許在不久的將來,隨著城鄉一體化的進程,農電管理、農電工,將成為歷史名詞,我們面對的將是更加開放、民主的用工管理制度,我們期待著那一天的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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