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3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并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后由負責人批準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采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了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作業時處于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衛生,洗浴換衣,盡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衛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并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采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5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我單位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三、辦公室人事辦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客運公司經理為主管領導,人事辦主任為直接領導,德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醫院為客運公司制定職業健康定點檢查醫院。
四、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五、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辦公室人事辦、經理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為:xxxxxxx。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
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人事辦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全體職工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二、人事辦和交通醫院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辦和交通醫院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四、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一、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駕駛員崗位的職業病范疇有:
1、噪聲性耳聾,
2、頸椎病,
3、視力疾病。
管理人員的職業病范疇有:
1、頸椎病。
機務車間人員,電焊、噴漆等崗位,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噪聲、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人事辦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人事辦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人事辦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二、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一、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二、人事辦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三、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四、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五、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交通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二、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三、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人事辦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交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人事辦。
四、各部門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人事辦報告。
五、人事辦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六、人事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7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健康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改善員工的生產作業環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辦法等。
(二)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職業安全衛生列為總經理任職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成立職業衛生領導組。安環部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負責實施以作業環境管理為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作出監測、評價,監測、評價工作應有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并定期向員工公布。
(六)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七)在生產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八)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十)依法履行向員工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線等。
(十二)根據職業健康防護要求,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數量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完好率及同步運行率能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4、焦炭貯存運輸所有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第四條 作業場所管理
一、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二、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六、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為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檔案歸職業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掌握新員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記錄新員工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從中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新員工是否適合該工種作業,決定是否錄用。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2、上崗前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3、上崗前健康檢查確認具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上崗從事該項職業病危害作業。
4、人力資源部將體檢結果存檔保存。
(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通過定期和不定期職業檢查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和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就業中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發生職業禁忌癥者或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保護。
5、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6、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
(三)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了解員工離崗時發現的健康損害和健康狀況,從而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正確評價員工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調離,并采取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院進行醫學觀察。
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職員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離崗時檢查項目按照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進行。
第六條 職業衛生教育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可分為上崗前教育、在崗期間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時。
(一)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職業衛生一般知識和法規知識。
2、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上崗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必須人人定期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本崗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
2、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技術。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從事有害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乃至副總經理,總經理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具體內容是:
1、特種崗位及危害的職業衛生教育。
2、職業衛生深度預防技術教育。
3、企業職業衛生發展規劃技術教育。
4、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教育。
第七條 職業衛生檢測
(一)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部門,定期對公司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進行檢測
(二)對裝有氣體報警裝置的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定期進行檢測,把檢測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
(三)給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配備攜帶式氣體濃度檢測儀隨時進行檢測、觀察,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 考核辦法
(一)在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中,若發現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單位要對其進行考核,并在當月獎金中兌現。
(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的或不及時修復的單位,要根據情形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對于跑、冒、滴、漏嚴重或不及時處理的要在當月的考核中給予處罰。
(四)年終評比中要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差的單位取消評先進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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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范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周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項目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婦女乳腺常規檢查
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項目,按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周期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并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單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專人陪同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后,如實出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并進行整理歸檔,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并提出治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并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并歸入個人檔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后,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千帆公司、社區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結束后,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并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束后,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分析和總結,并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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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匯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匯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干凈,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布,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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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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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要求,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進行職業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有不健康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病危害
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職責
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各部門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并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2 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份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5.3 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捉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5.4 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7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8 公司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5.9 在盡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0 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1 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6、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6.1 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按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井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按受其監督。
6.3 公司按規定建立組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6.4 休檢中若發現群休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6.6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7.2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附則
1、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規程。
3、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5、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持其處于正常狀態。
7、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8、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0、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11、此制度適用于新疆巴州萬方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5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并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6
(一)職業健康管理目標
嚴格遵照集團公司“三標一體”及XX公司“六位一體”程序文件的規定,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干凈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
(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1)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2)分工和職責。
黨工委書記是職業健康工作的主管領導;勞資調度和綜合部為主管部門,主抓施工過程的職業健康工作。安質部、機物部、財務部為協作部門,為職業健康提供防護和保障。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明確各級分工,將職業健康保障作為日常工作重點,對生活、辦公及施工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指導,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三)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在避風、向陽、靜辟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盡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空調或風扇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溫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立職工活動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運動設施,以利于職工在空閑時間鍛煉身體;
(4)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衛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區內的衛生。室內外衛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干凈,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5)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采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后統一倒入垃圾池,再按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6)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個人的清潔衛生。
(四)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于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帶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的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采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6)勞動保護裝備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必須審核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確保產品的質量和使用安全;對于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路用勞動防護用品許可證制度進行質量管理;
②施工人員必須分工按規定配齊勞動保護用品,并配戴上崗。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閑雜人員不得出入施工現場;
由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對漏配、缺配勞動保護用品的施工人員,責令補發勞動保護用品;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對累教不改的人員,將采取罰款、停崗等措施予以懲罰。
(2)醫療衛生保護措施
1、醫療保證措施
①聯系醫院,全面負責醫療衛生和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監測監督工作,落實防治措施,做好職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對項目內出現的疫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對內規范管理、對外加強協調聯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衛生防疫工作環境;
②夏季發放防暑藥品,防止中暑。冬季發放防寒防凍藥品,防止凍傷;春秋兩季是傳染病、病毒性疾病高發季節,醫務人員將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做好預防接種工作,搞好環境衛生,切斷蚊蠅等傳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在緊急救援預案中建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在工地發生突發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病人或傷員及時到醫院就醫。
2、衛生保證措施
工地衛生管理主要包括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和個人衛生三大部份。
①環境衛生保證措施
工地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衛生清掃人員,每天對工地的環境衛生進行打掃,尤其是職工宿舍周圍的環境衛生。每天做到場地清潔,房屋四周排水暢通,無污水死水、無病毒滋生的腐質物堆,生活垃圾統一裝入垃圾箱并及時運往指定的垃圾場;積極開展愛衛活動,消除蚊蠅孳生源,開展滅鼠防鼠活動,同時抓好消毒、殺蟲工作。保持施工場地的整潔,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員應及時對施工場地進行整理,保證做到材料分類成堆,機械設備停放有序;
②食堂衛生保證措施
設立食堂衛生監督機制,由項目部綜合部組織對食堂衛生進行不定期抽查,全體員工進行監督,確保食堂衛生;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委外職業培訓,學習食品衛生有關的規范和法規;食堂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保持自身的清潔、衛生;加強飲食管理,保證職工的營養素供給。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要求搞好職工食堂飲食工作。對食品制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保證食品制作,飯菜做熟、營養合理;加強食品的采購和儲存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采購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食品衛生知識和較強的責任心,掌握食品優劣的標準。注意質量的好壞,特別是水產品和肉類,一定要新鮮,對腐敗變質的食物一律不能購買,采購動物制品時,必須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食品的儲存與保管按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項目部內部將由職業健康領導小組不定期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檢查,凡是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廢棄,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負責任,由于食品衛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③個人衛生保證措施
項目部將積極為職工搞好個人衛生創造條件,如修建洗澡堂、發放勞保用品等。加強個人衛生的宣傳,搞好形象教育,使每個職工能夠從我做起,在為單位樹立形象的同時,也做好自身的衛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個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健壯的體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職業病防治措施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衛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關職業病管理與疾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2、各單位配備應有的設施。負責職工的疾病預防及事故中受傷職工的搶救;
3、邀請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地及生活區進行防疫檢查和處理,按時接種有關疫苗及消滅鼠害、蚊蠅和其它蟲害,以防對職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衛生意識,杜絕疾病的產生,對已患傳染病者及時隔離治療。
5、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病的檢查,發現病情時,及時進行病情分析,尋找發病根源,加強和改進施工方法及工藝,消除發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對特殊工種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按規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規定進行施工操作。及時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正確使用。
6、加強健身運動,增強體質,提高員工的抗病能力,積極開展各種文娛活動,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有效地消除員工的疲勞和工作壓力,使員工在良好的心態下工作,有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對員工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等,要利用板報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的知識和方法。
8、保護工作環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環境毒源,做好自我防護工作,預防職業中毒事故。施工現場的各種機械排出的廢氣廢物、材料裝卸和搬運過程中產生的揚塵,被人體吸收后,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員一定要配戴口罩進行自我防護,機械操作手要作好機械的維護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械的噪聲和廢氣的排放量,材料裝卸和搬運時應輕拿輕放,減少揚塵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效地預防職業中毒事故。
9、加強施工運輸道路和防塵工作。攪拌站和預制場內的行車道路,均采用砼硬化處理,對粉塵較多的進場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礫等材料鋪設路面,以減少由于行車造成灰塵增多,指派專人對施工運輸道路進行維護,并用灑水車經常灑水,保持道路濕潤,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粉塵飛揚。
10、保持作業場地、運輸車輛以及其它各種施工設備的清潔。作業場地經常進行整理和清掃;運輸車輛在運輸飛揚性物資時,用彩篷布覆蓋的維護措施,停運時注意沖洗,保持車輛干凈衛生,施工區內的攪拌、運輸設備、模板、輸送泵等機械設備按“誰管理,誰負責保養”的原則,經常進行清潔,使機械在空閑時不產生揚塵。
11、愛護環境,保護當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對工地外圍的草皮、樹木不得進行破壞,必要時對在施工環境中產生揚塵的地方進行綠化,以控制揚塵的產生。
12、對施工場地固定的經常運轉設備進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動和噪聲源,有效避免各種振動和噪聲產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動和噪聲較大的大型機械布置,盡可能在離居民區及職工生活區較遠的地方,并盡可能避免夜間施工,深夜必須停工,以免影響當地居民及員工的正常休息。
14、處于振動和噪聲區的施工人員,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護用品來減輕危害。
15、對產生較大振動和噪聲的常運轉固定設備(如發電機、空壓機等)采用搭設隔離音棚或修建隔音墻等措施來降低振動和噪聲的危害。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7
1、目的
為規范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脫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說明,并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于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筑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為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為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司屬各部門及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陜西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并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和各部門、項目部的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為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項目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項目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并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結合本項目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項目安全員對本項目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并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項目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項目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范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持、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并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范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并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運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核、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并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項目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項目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筑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項目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衛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項目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并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復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并擬訂預案,并作好記錄備查(作為考核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周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著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筑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鉤、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卷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為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為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職業健康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項目簽訂的項目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項目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項目,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衛生、防雨、防洪等為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衛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項目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項目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范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項目經理部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審核后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 獎勵:
1. 項目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00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并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00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墻、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準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臟、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嘩、吵架、斗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后,不按要求恢復,也不采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準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準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周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未與項目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筑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并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范遵守公司、項目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兌現:
3.1 將罰數額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兌現。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9
1、為了規范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并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系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采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為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系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于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簽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0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我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3、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
4、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5、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6、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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