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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7 14:35:09 制度 我要投稿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引進、吸收新技術和發明創造,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和20xx年2月16號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相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對智力勞動成果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產品技術、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在總經辦設知識產權辦公室,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部、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銷售部、行政部、財務部、質檢部、信息部等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辦公室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和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草擬、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五)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七)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八)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九)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十)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十一)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六條 總經辦有一名人員兼職或專職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八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和引進、吸收和轉化之前,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

  (七)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銷售,或與其他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前,要求合作單位提供有關技術、商標等知識產權狀況,并通過有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查明核實。

  第九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企 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三)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知識產權活動。本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負責委托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確保該知識產權歸屬寫入合同條款;本企業和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應爭取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如確需將知識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的,負責合作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將知識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引進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

  第 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 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其中:

  1、 發明專利技術獎20xx元;

  2、 實用新型技術創新獎500元;

  3、 外觀設計技術創新獎500元;

  4、 工藝和生產流程改進,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貢獻突出獎

  勵500-20xx元;

  5、 開發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訓的課程獲得通過獎勵500;

  6、 提高產品質量突出貢獻獎500元;

  7、 節約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獎500元;

  8、 新產品開發獎500-1000元;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500-20xx元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警告、降職、降薪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件登記或未采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500-1000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用足、用活相關的各種政策、提高本企業效益和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知識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文件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三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申請被批準后,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托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并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項目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并具體落實。

  3、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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