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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時間:2023-08-15 09:40:45 曉怡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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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通用11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通用11篇)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1

  一、實施范圍

  全礦現職副科(區)級以上干部,(含副總)。

  二、考核內容及標準

  (一)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看: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執行礦黨政的決議、指令、制度等情況;個人的政治立場、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群眾威信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及協調各方面關系的水平。

  “能”主要看:對企業改革及創業發展的工作思路;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創新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駕馭工作的能力,科學決策、綜合協調、組織領導能力;知人善任、選賢用能能力。

  “勤”主要看:工作事業心、責任感、積極性、主動性以及工作質量、效率等。

  “績”主要看: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職責履行情況、工作績效及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

  “廉”主要看: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等。

  “學”主要看:個人的學習態度、學習內容、學習效果及參加培訓情況等。

  (二)實行量化考核。將德、能、勤、績、廉、學等六項內容進行量化,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為優秀(90―100分,含90分)、稱職(80―90分,不含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含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個等次。

  (三)末位基本條件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累加達到50%以上的。

  2、在考核中較差,量化考核低于60分的。

  3、經組織綜合考察考核,綜合分析認定為不稱職的。

  4、經考核排名較后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進入末位:

  (1)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含)處分的。

  (2)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完不成礦下達的指標和任務的單位黨政主管。

  (3)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的。

  (4)嚴重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

  (5)違反財經紀律,侵占集體或職工利益的,克扣截留工人工資獎金,私設小金庫,亂支亂花受到處理的。

  (6)經查實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行為的。

  (7)分管工作不到位,致使工作被動造成嚴重后果、不良影響,或工作總是處于末位、或者因此影響礦榮譽及上級評估檢查的,或單位出現嚴重越級集訪的。

  (8)因自身行為不當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三、考核程序

  1、個人總結:被考核者對照個人崗位職責要求,實事求是地總結年度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撰寫述職報告,基層單位科(區)級干部在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上述職并接受評議,機關部室的.科級干部在本機關述職,副總、井領導在中層干部會上述職,并接受評議。

  2、民主評議:

  (1)組織單位干部職工評議;

  (2)機關與基層單位科(區)級干部之間實行雙向互評。雙向互評一般安排在年初,對上一年工作進行評議;

  (3)基層評議機關、采掘評議輔助。

  3、分線領導考核:礦分管領導根據平時工作情況對分管干部按照量化考核內容考核評定,并簽署考核意見。張小樓井、東城井則由井分管領導考核。

  4、部門日常考核:礦職能部門對分線或上級安排的階段性、日常性工作的考核、通報、記錄是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5、組織綜合考核:政工部匯總科(區)級干部民主評議情況,分管領導考核情況,部門日常考核情況及考察情況,提出末位人員名單和處置意見。

  四、末位的處置

  按照全礦黨群線、行政主管線、行政副職線分線排出各線及全礦末位人員名單,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全礦副科級以上干部總數的3%左右。對末位者,視情況分別采取下列辦法處置。

  1、誡勉:在年度考核中處于分線位置相對較后者,或經組織考察考核認定為基本稱職的,由分管礦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提出警告。

  2、待崗: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分線末位或位置較后的,實行待崗、降職或離職學習,或調整其工作崗位及職務。待崗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3、降職、免職(解聘)、責令(勸)辭職:在年度考核中位于全礦位置較后的或處于末位,并經組織考察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免去(解聘)職務或責令辭職。

  受到降職、免職(解聘)的科(區)級干部,一年后各方面表現較好,有突出成績、群眾認可的,可重新選拔使用或參與領導干部公開競聘上崗。

  五、考核辦法

  1、末位考核工作與科(區)級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結合進行,每年一次,但對直接進入末位的視情況也可以隨時進行考核處理。

  2、末位考核工作與組織考察、考核相結合,根據考核結果可適時進行末位考核工作。

  3、末位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尤其是注重平時各職能部室對各單位日常工作及表現的考核、記錄。

  4、當年考核及末位考核工作在次年四月份前結束。

  六、考核紀律

  科(區)級干部末位考核是一項原則性很強的工作。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考核,全面、客觀、準確、細致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考核人員要堅持標準,嚴格把關,對考核材料和考核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都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借考核之機謀私利、泄私憤;

  (二)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三)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四)不準弄虛作假,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當事人,視性質、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末位考核工作的領導,礦成立科(區)級干部末位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礦長任組長,其他副礦級領導為成員。按照專業分工成立安全、生產、經營、政工四個考核小組,礦分管領導為各分線考核小組組長,相關部室負責人為考核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末位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辰龍集團及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均須述職述廉。

  第二章述職內容

  第三條執行黨和國家及集團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第四條安全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財務、供銷、人事任免等制度執行情況。

  第六條重點工程建設情況。

  第七條集團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第八條職工反映強烈的'焦點、難點等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

  第九條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第十條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三章述廉內容

  第十一條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第十二條貫徹執行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貫徹執行集團黨委決議、決定情況。

  第十四條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實行科學的議事和決策機制的情況。

  第十五條在資金管理、供銷環節、重點工程建設、人事任免等事項上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四章要求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每年進行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與單位工作總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或干部考核結合進行。

  第十七條述職述廉應由本單位全體中層干部、黨員代表、職工代表參加,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后,進行民主測評、個別座談了解。

  第十八條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前要認真學習對照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充分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實事求是撰寫本人述職述廉報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詳實具體,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3

  一、目的

  為表彰先進,樹立楷模,激勵員工奮發上進,不斷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訂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中基層員工,高層領導不參與評選。

  三、管理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優秀員工和先進員工的評選、獎勵等工作,并負責制訂、完善和維護評選條件和評選辦法,根據評選條件組織評選本單位內部優秀員工和先進員工,并將名單上報集團。

  四、評選條件

  1、公司轉正員工,截至評選日,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人員;

  2、本年度出勤率良好,病事假在十五天以內,遲到八次以下,無早退、曠工現象;

  3、品德端正,遵紀守法,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4、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服從整體安排,能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無較大的工作失誤;

  5、熱愛集體、愛崗敬業、樂于助人、與公司同事相處融洽;

  6、完全勝任本職工作,能夠立足崗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方法,較好完成工作任務。

  五、評選方法

  采取不記名方式投票,根據投票情況,依據得票數量多少的順序,分別產生優秀員工1人,先進員工2人。

  六、表彰和獎勵

  對獲獎人員通報表彰,同時頒發證書和獎金。

  公司年終獎發放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競爭機制,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公司從業人員年終獎金的發給,按本規定辦理;

  2.本規定以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試用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視情況另行發給)。

  第三條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定。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

  從業人員在年度內中途到職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凡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1個月計。

  第五條在當年度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雇者;

  2.資遣者;

  3.停薪留職者(期間扣除);

  4.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六條年終獎金的'發放計算基數標準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職務加薪+技術加薪。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2.小功一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3.大功一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4.申誡一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5.小過一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6.大過一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第八條請假曠工的扣減標準:

  1.曠工者照天數計,每天扣減2日份薪額的獎金,不足1天者以1天計;

  2.年度內請事病假(合并計算)達10天以上者,每超過1天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服務未滿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條考績加發標準年度考績依下列等級加發:

  1.優等者加發10日份;

  2.甲等者加發3日份;

  3.乙等者不予加發。

  第十條年度計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發放日期:

  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春節前發給。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4

  一、宗旨

  為了規范員工年終獎金發放的管理,合理核算年終獎金發放的數額。根據本年度公司的經營狀況,本著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按照績效優先、兼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獎金分配。

  二、發放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辦法

  (一)年終考核周期為每年一次;

  (二)年終獎計算周期:員工入職當月開始計算;

  (三)發放依據:行政人事部提供各部門人員的每月考勤數據、每月績效考核數據,統一核算。

  (四)年終獎發放形式:年終獎分節前、節后二次發放。

  四、年終獎發放標準

  每人每月以300元標準發放累計,全年3600元;每月10日前入職的.新員工當月按滿月300元計算,每月11日至20日入職的新員工當月按150元計算,每月21日后入職的當月不予計算。過年前按時離崗發放50%(以現金形式發放),年后按時到崗發放50%(第一次發工資時發放),節后不能按時到崗,每延遲一天,扣除年終獎200元/天。超過5天取消剩余的50%年終獎,本規定公布之前辭職或者已經提出辭呈的視為自動放棄。

  (一)、年終獎金發放細則:

  ①20xx年年終獎考核時段為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0日;

  ②事假累計5天(含5天)以內的不影響年終獎,超出5天不滿10天(含10天),超出部分按照每天200元扣除,事假累計超出10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終獎。

  ③全年病假累計不超過10天(含10天)的不影響年終獎;全年累計超過10天(不含10天)以上按每天200元扣除;全年病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不享受年終獎,同時取消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資格。

  ④20xx年3月份、4月份離職員工,將扣除年后50%的年終獎。

  ⑤喪假和婚假本人提交有相關證明的不含在內。

  五、其他福利

  嚴格執行大眾廠春節放假作息時間,春節放假最后一個班次結束后,回家人員領取路費補助400元加100元年夜飯補貼,留守人員領取伙食補助400元加100元年夜飯補貼,提前離隊及節后未按時到崗人員不享受,如已領取此福利但違反春節放假作息時間,將予以扣除。節后上班第一個工作日將發放開年紅包600元,由本人領取,不得代領,未按時到崗及缺勤人員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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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

  (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

  (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3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

  (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

  1、請假一天扣7點(70元)。

  2、請假二天扣14點(140元)。

  3、請假三天扣21點(210元)。

  4、請假四天扣30~31點(300~310元)

  (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8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

  (五)。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

  (六)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七)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八)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xx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

  (九)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

  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

  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

  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

  (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

  (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xx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未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

  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

  (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

  (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

  (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終獎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

  (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

  (三)中途到職者。

  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

  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

  (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

  (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

  (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達成率獎勵標準

  100%以上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

  95%~100%未滿2.5個月(同上)

  90%~95%未滿2個月(同上)

  85%~90%未滿1.5個月(同上)

  85%以下1個月(同上)

  獎懲制度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xx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xx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xx,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xx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xx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xx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xx者。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6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規范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記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三)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

  第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五)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八)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九條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

  整改期結束,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停止活動、撤銷登記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格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網上年檢的方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檢。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7

  一、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1、傷亡事故率嚴格按零目標管理,即全年不發生重傷、四級及四級以上傷亡事故;

  2、減少輕傷事故,輕傷率<8‰;

  3、確保主管部門對項目部的安全考核合格率達到100%;

  4、文明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工地達標率>40%。

  二、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對象:

  1、公司安全管理網絡所有成員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管生產)、安全員。

  三、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對公司下達的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分級控制。

  2、各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把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3、項目經理要組織本項目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活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安全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徹底清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4、公司質安部作為安全專職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項目的安全管理,在檢查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部有權責令停產整頓,對項目部不稱職的安全員有權建議撤換。

  5、項目部的安全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安全防護用品及時組織購買和發放。

  6、各項目部在各項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7、公司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各項目應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指標的.控制在公司下達的指標范圍內,保證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8、各項目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9、發生各類事故后,各項目經理要按照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各項救援搶救工作,保證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年度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

  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考核與獎懲嚴格按項目承包內部合同和公司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8

  一、目的

  為確保年度大修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年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特制定大修期間檢修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年度大修期間參加檢修的各車間、部門及外來施工的單位(個人)。

  三、引用文件

  無

  四、術語定義

  無

  五、職責

  1、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負責解釋。

  2、安全環保部負責大修期間安全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并負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進入設備作業的票證審批和安全措施的監督管理。相關單位在本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3、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和區域內協助安全環保部監督檢查。醇氨廠安全科對本廠范圍內的檢修作業行使公司安全環保部的審批權利。

  4、生產管理部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的票證審批和安全措施的監督管理。

  5、設備管理部負責吊裝作業的票證審批和安全措施的監督管理。

  6、基建部負責動土作業的票證審批和安全措施的監督管理。

  7、外來施工作業單位業務聯系部門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施工人員的資格審查。

  8、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員對在其所屬范圍內外來施工單位(個人)有權對其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考核,對其違規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勒令其停止作業。外來施工單位(個人)的違規(紀)行為,經主管部門查出后,分別對其和其所在單位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9、所有員工均有權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違規行為向安全環保部檢舉、揭發、舉報電話xxx。所有參檢人員均有義務遵守本規定從事檢修作業。

  六、要求

  1、管理要求

  1.1、檢修前的要求

  1.1.1、檢修前,參檢單位必須組織召開班組長以上人員參加的安全檢修動員會,會議要有記錄、簽到。

  1.1.2、檢修前,參檢單位要組織全員逐級簽訂大修安全經濟責任書。

  1.1.3、檢修前,參檢單位要組織全員學習各級安全檢修管理規定和安全檢修規程,學習要有教材、考核記錄。安全環保部對各單位員工進行隨機抽考以驗證學習效果。

  1.1.4、停、開車前,應制定安全停、開車方案,并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情況明確相關責任人和預防措施等內容。該方案一式兩份,在停、開車前兩天報安全環保部一份,另一份單位存檔。

  1.1.5、根據檢修項目安全要求,凡是6人以上并且檢修項目中涉及到有動火、受限空間、登高作業其中之一的檢修項目,必須制定設備檢修安全方案,并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情況明確相關責任人和預防措施等內容。該方案一式兩份,在大修前兩天報安全環保部一份,另一份單位存檔。

  2、檢修前的準備

  2.1、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票,執行檢修作業票證制度。如需高處作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票。檢修期間所有的設備檢修票和安全作業票證均由本單位安全員審批安全措施,同意后方可簽發,票證中各類簽字均由本人簽字,嚴禁代簽。凡參檢人數6人以上并且檢修項目中涉及到有動火、受限空間、登高作業其中之一的檢修項目,“檢修票”中的安全措施必須由安全環保部審批簽發

  2.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按檢修安全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檢修現場,口頭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在檢修時負責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3、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2.4、對于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物質的設備設施檢修時,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制訂詳細可行的設備清洗、置換、吹除等方案,設備清洗、置換、吹除前一天把方案報安全環保部一份,另一份單位存檔。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2.5、檢修項目監護人必須明確其工作范圍、檢修項目的安全措施、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3、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的要求

  3.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警示牌。

  3.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裝置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3.4、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3.6、對檢修用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3.7、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圍欄和警告標志標識,并在夜間設警示紅燈。

  3.8、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

  3.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3.10、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3.11、夜間檢修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的照明。

  3.12、在大修期間各單位實行安全檢修“日報表”制度。

  以上各類專項安全檢查,各單位必須建立檢查記錄,作到“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

  4、檢修作業安全要求

  4.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和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檢修現場。

  4.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檢修技術操作規程。

  4.3、各檢修單位要在生產管理部和安全環保部的指令下,按時間要求開車、停車、降壓、降溫、吹除、置換、分析和檢測。

  4.3.1、停車:在執行停車時須按停車方案規定的程序執行。特別強調要與上下工序取得聯系,方可停、開車。

  4.3.2、泄壓:泄壓操作應緩慢進行,并且不得降壓至零(表壓),更不能造成負壓,一般要求系統內保持微正壓,以免進入空氣,未泄壓前不得拆動設備。

  4.3.3、降溫:降溫速度要適宜,以防設備變形、損壞。高溫設備不能用冷水直接降溫,而應在切斷電源后,以適量通風或自然降溫為宜。

  4.3.4、置換分析和檢測:為保證檢修動火和罐內作業安全,檢修系統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應進行通風置換,酸堿等腐蝕性液體應予以中和。

  4.4、電氣設備的檢修

  4.4.1、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上工作,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上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負責掛牌人外,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拿掉標志牌或送電。

  4.4.2、移動式電動工具要在箱匣內安裝觸電保安器,否則不準使用。

  4.4.3、禁止帶電作業,必須帶電檢修的工作,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經電修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簽字同意后,方可帶電作業。

  4.4.4、如有必須裸露的帶電導體應放在碰不著的地方,并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電源相接的地方,要設有開關。

  4.5、動火作業

  4.5.1、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于5m,兩瓶距離明火均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焊割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5.2、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4.5.3、一級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動火證;二級動火證由由動火地點所屬單位辦理。以上各項動火均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4.6、登高作業

  4.6.1、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安全環保部審批辦理票證。

  4.6.2、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4.6.3、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4.6.4、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設備、建筑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4.6.5、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后,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4.6.6、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系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信號。

  4.7、吊裝作業

  4.7.1、在吊裝作業前必須到設備管理部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4.7.2、在吊起大件和復雜的起重物時,應制定包括安全措施在內的.起吊施工方案,并有專人指揮。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在現場監督。

  4.7.3、起吊前要現場察看,凡起重物在上升、移動、落位,拖運安裝的過程中所通過的空間、場地、道路是否會遇到電線、地溝、蓋板等障礙物。

  4.7.4、確定起吊方法,并根據起重的體積、形狀和重量選定工具,禁止在運行中的支架、管道上起吊。

  4.7.5、起重大型設備,首先要試吊,在重物離地面0.3m左右停止上升,檢查一切,確無問題后,才能正式吊裝。

  4.8、受限空間內作業

  4.8.1、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8.2、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合格。

  4.8.3、對于進入有毒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并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或檢修作業所在廠安全員(安全環保部人員)用儀器進行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方可進入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8.4、在設備內作業時,應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8.5、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8.6、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4.9、一單位在進入另一單位內作業時必須經另一單位的負責人或安全員同意,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落實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10、外來單位進入生產制造中心檢修單位進行檢修程序要求:

  4.10.1、首先由相關業務部門接受資質審查并開具書面認可證明。

  4.10.2、外來單位持該證明到公司安全環保部接受安全教育,簽定安全管理協議,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辦理《外協安全施工程序單》。并根據工作要求辦理相關安全檢修票(一級動火作業票、三級高處作業票、有毒有害氣體儲罐內作業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其他由相關單位辦理。)。

  4.10.3、外來單位持《外協安全施工程序單》、相關安全檢修票和相關證明到檢修單位向檢修單位的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協商,檢修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在該檢修票上(程序單)簽字,并辦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票證后,外來單位方可進入檢修現場進行作業。

  4.10.4、任何外來單位沒有以上標志和票證(程序單)的不準作業,所在檢修單位有權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對外來單位的作業進行監督檢查,若發現有違規現象必須立即停止其作業,否則經查出按規定考核外來單位作業區域的所在單位負責人及安全員。

  4.10.5、外來單位在檢修結束后,由檢修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出具完工安全證明,然后到公司安全環保部落實安全協議事項和支取安全風險抵押金,最后到相關業務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4.10.6、各單位安全員均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的違章、違紀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理,開具公司統一制作的罰款單交安全環保部。

  5、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完成情況,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5.2、根據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3、檢查各類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

  5.4、檢修所用完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5.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5.6、對設備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等裝置。

  5.7、對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時,要和現場有關人員聯系好,非本崗位負責人員不得啟動設備。

  5.8、檢修結束后,所在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檢修項目認真進行驗收。參加驗收人員要對所驗收項目負責。

  七、記錄

  無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9

  第一條為全面掌握交通運輸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宣漢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轄區或本單位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安排和計劃,并將執行結果于次年兩個月內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年度工作的`報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條年底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下述幾方面:

  (一)本年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開展情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行政復議工作開展情況、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經驗;

  (四)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中其它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縣局所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向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股報告并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單位的報告程序。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向市交通運輸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

  第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對不執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于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報;

  (二)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單位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三)對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10

  1、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2、考核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被考核人員進行考核評價,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和發揮,知識更新情況;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潔自律情況。

  3、考核標準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基本標準為:

  (1)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在本職崗位工作中成績突出。

  (2)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3)基本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責任事故。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責任事故。

  4、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召開科務會,先由被考核個人總結、述職。

  (2)科室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3)成立醫院考核領導小組,在科室對每個職工提出考核意思的基礎上,進行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年度考核。

  (4)院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考核等級,人力資源部負責將考核結果公示并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5、考核結果使用

  (1)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者:

  A、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績效工資。

  B、員工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級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或職稱的資格。

  C、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級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D、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級的,具有聘任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的優先資格。

  (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級者:

  A、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級的,不發年終績效獎,并予以批評教育。

  B、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文件規定給予辭退。

  6、員工對年度考核有異議者,在公示期結束前可書面向醫院考核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超過時間則視為認可考核結果。

  7、年度考核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執行,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 11

  為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使公司員工的貢獻得到認可,并提高員工的績效、責任心和公司的.業績,使公司得到可持續性發展,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放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2、發放單位:以部門為整體單位計年終獎金(即年終獎金為整個部門年終獎金,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員工工作情況進行發放),項目部所有員工獎金與項目進展情況掛鉤。

  3、獎金發放標準:獎金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及利潤確定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當年度年終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加發部門獎金;

  (1)記大功1次,加發30%的獎金。

  (2)記小功1次,加發20%的獎金。

  (3)嘉獎1次,加發50元。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減發部門獎金:

  (1)記大過1次,扣減30%的獎金,以此類推,記大過3次扣全部獎金。

  (2)記小過1次,扣減20%獎金。

  (3)申誡1次,扣減10%的獎金。

  (4)警告1次,扣減50元獎金

  (5)年度內請事病假(合并計算)達7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減獎金50%;

  6、本年度內有功與過兩種記錄者,可予抵消或抵減。

  7、本規定所指獎懲等記錄,適用于當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計算。

  8、在當年度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聘者。

  (2)停薪留職者。

  (3)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9、年度的計算:自然年(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10、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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