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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內部審計工作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行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公司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規范性,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審計室機構設置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為審計室,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屬于董事會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室必須有專職負責人,應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不低于三人,審計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室主任由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任何被審計的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九條獨立性原則:審計室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條回避性原則: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職業道德原則: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十二條保密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執行業務中知道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實事求是原則:審計室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要支持客觀公正、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廉潔性原則: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潔的紀律規定。
第四章審計室的工作范圍和審計時限
第十五條審計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1、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
2、公司下屬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屬機構;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第十七條當發生重大投資項目、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決定,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十八條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審計室的目的和職責要求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的目的: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二十條公司審計室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2、財務審計:對各項資產審計、投資效益審計、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3、內部審計:對各項資金、物資、采購、設點消費、公司內部車貸政策、經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對車貸流程管理控制系統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4、合同審計:對大宗物品采購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標合同、產品合同、對外投資、重要的經濟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固定資產審計: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項目進審計監督。
6、離任審計:對公司高管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離任和調離,負責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7、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基建審計:對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宗修理、裝修等以及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9、經濟效益審計:對擔保、投資、借款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與評價。
10、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1、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12、執行公司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六章審計室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有權召開審計事項有關會議,參加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有權查閱審核會計報表、賬簿、憑證、資金、各銀行賬戶、財務會計軟件、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及其現場勘察實物資產財產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有權對有關部門、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對購買各類物資價格審議。
第二十六條有權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執行董事報告,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有權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執行董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經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有權向被審計單位(個人)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被審計單位(個人)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其他必要的權力。
第七章內部審計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審計室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會的部署,以業務環節為基礎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報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根據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組織安排審計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每次審計至少要2人以上實施。
第三十四條確定審計項目:審計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董事會決定,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并指定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內容以下: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范圍、內容、目標;
3、項目審計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室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個人)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三十七條《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以下: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對被審計部門接受審計,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您被審計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九條審計實施:在審計過程,審計工作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條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審計終結后,審計報告的編寫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做出審計決定:對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審計終結后15日將書面審計報告草稿發送給被審計單位(個人),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接到審計報告草稿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審計組,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期限內沒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若須處理的審計工作,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后,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
第四十二條審計室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復核,由審計室在公司董事會規定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審計處理決定書》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審計的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7天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審計委員會在接到復審申請后3天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15天內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報告。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執行董事審批,可以暫停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室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審計室應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第四十七條審計室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審計證據及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條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
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
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其他證據。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五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
2、審計項目名稱;
3、實施審計的時間;
4、審計過程記錄;
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
⑴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⑵審計測試評價記錄;
⑶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
⑷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⑸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⑹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⑺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⑻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九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內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十四條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條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為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五十六條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存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存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室主任批準。
第五十八條審計檔案的銷毀:審計檔案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進行。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填寫《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并列明細清單,上報審計委員會,按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實行;
2、現場銷毀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須有一名審計室內部人員,并在《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上簽字;
3、審計檔案銷毀要做好保留備查并編號。
第五十九條《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內容如下:
1、審計檔案銷毀部門名稱、時間、審請人;
2、檔案銷毀內容、保管期限、附件;
3、檔案銷毀原因;
4、審計部門負責人簽字;
5、審計委員會意見簽署、董事會意見簽署、執行董事簽字;
6、現場銷毀人員簽字,并簽署銷毀時間和保留備查編號。
第六十條審計檔案除公司審計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審計室提出獎勵建議,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室提出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及揭發檢舉人員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工作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行。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業務及審計委托事項歸口審計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審計處,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處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工程、計算機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面向社會招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構變動及主要負責人變更,應當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如遇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證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各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物資、服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及其效益性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情況;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情況;
(九)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相關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
(十)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校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根據審計情況,對一些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在職責范圍內為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批準,可以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實施有關審計事項,并負責對委托審計事項進行質量控制和業務考評。
第十六條 審計處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七)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檢查合同、招投標資料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其它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九)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的建議;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除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建議書,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十一)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對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或后續審計;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內部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工作部署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長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做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實施審計調查時應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校長審批。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文件,由審計處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文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對象要切實做好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或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在審計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處。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文件的情況,以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審計處將后續審計的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學校。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果要按照有利于問題整改、規范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經校長批準后,可在校內進行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將作為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審計工作規定》(〔20xx〕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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