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規章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汽車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車規章制度1
一、總則
1、制定目的為提高倉庫整體管理水平,規范倉管日常管理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有關倉庫的各項日常管理管理,均按本規定處理。
3、權責單位
(1)公司生管部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的管理。
(2)總理室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的批準。
二、物料入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入庫:供應商送交物資時,由對應庫管員依據采購計劃單、委外加工單及有效送貨單的相關內容進行物資核對,經確認無誤,物料暫收與《申驗單》移交檢驗員進行檢驗,合格品給予入庫。經驗證不合格的,通知采購部進行交涉或辦理退貨
2、自制品的入庫:依對應車間的生產計劃單及檢驗合格單對物料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進行物料接收。
3:成品入庫:檢驗結論為“合格”的產品生產部開具《入庫單》到成品庫辦理成品入庫手續,在辦理入庫時,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等標識是否正確、規范以及外包裝是否干凈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庫。
三、物料領用管理規定:
1、計劃內:車間、外協廠依據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物料領用,倉管員依生產計劃、領料單逐一核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給予發放物料。
2、計劃外:對于由其它原因造成物料超領,須由相關權責人員審核、批準后給予發放。
四、物料退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的退庫:暫收物料經檢驗,不合格品須由倉管員按批次填制《產品退貨單》移交采購部核對簽字。
2、車間退貨:車間、部門因其它原因需將物料退庫,須按相關文件規定程序辦理物料退庫手續。
六、物料盤點管理規定:
1、做好盤點前的準備管理,如計量器具校對、盤點清單等。
2、定期盤點:停止一切活動對實貨進行清點,主要是年終盤點。
3、循環盤點:為不影響生產活動而對所庫存貨進行盤點。
4、缺料盤點:因物料庫存量小,有利于盤點管理的開展。
七、定置、帳物卡管理規定:
1、定置:定容、定量、定位,并方便物料的進出庫,依據物資的不同性質及a、b、c類物資的區分擺放。
2、帳務卡:嚴守于物料的進出庫的同時,及時將物料的出入庫狀況、內容填入帳卡,為保證庫存物資與帳卡相一致,實行定期、不定期的倉儲物資的循環盤點或缺料盤點。
八、退貨品管理規定:
成品庫庫管員負責退貨入庫工作,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批號等是否屬實,銷售部將退貨清單及退貨產品一致移交質保部,依質保部評審內容倉管員隔離、分開保管。可以返修的由質保部開返工單給制造部。
九、成品管理規定:
1、成品入庫:根據生產計劃單號、合格檢驗單、客戶名稱等相關內容進行成品驗收,并要求物料人員按定置及先進先出的要求擺放。
2、出庫:倉管人員依據銷售部的《出貨通知單》上的內容與存貨進行核對,并組織裝御人員送至運輸車輛,交與送貨人員點收交接。
十、物料的儲存、搬運:
1、物料的儲存:入庫產品應按照不同的規格、型號、包裝等分別擺放,堆放須整齊、方便物料的出入庫,并且堆高不得超過規定的要求。﹙貨架不得超過層高、地面堆放不得超過2米﹚保持倉庫的清潔、明亮。
2、物料搬運:倉管人員在搬運物料時,應采用合適的運輸工具,輕裝、輕放防止物料損傷。
十一、物料的安全保管:
物資儲存時不得影響設備操作、通道出入、消防器具的`緊急使用;遵守物料的擺放要領,防止磨擦、倒塌,制定合理的儲存計劃。
十二、先進先出的規定
1、在成品庫與半成品庫均采用三種顏色標示卡,其中綠色代表當前批次,即要發出的批次;黃色代表第二批次;即待用的批次;蘭色代表,第三批次,即備用的那一批次。
2、對在庫存的成品、半成品進行統一標示,區分批次,統一用綠色標示卡,在下次入庫的成品、半成品作為第二批次,用黃色來表示,依此類推第三批次用蘭色來表示。
3、倉庫員在出庫的時候,堅持先把當前的批次發完再發第二批次,當確認第一批次發完時,用當前批次標示牌代替第二批次牌,第二批次牌代替第三批次牌。
汽車規章制度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務必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帶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狀況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狀況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而且要視狀況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作業員是以時間來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標為中心來工作,這是管理者和作業員根本上的差異。
接待人員工作職責
(1)服從經理的.領導,接車時協助技師察看客戶車況;
(2)接待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3)詳細填寫《施工單》,安排員工作業,服務項目填寫清楚、明確、盡量避免客
戶與技師等人出現誤會;
(4)有策劃性地勸說客戶增加作業項目及其購買美容;
(5)配合營業目標、計劃所分派職責實施;
(6)檢查美容效果,盡量滿足客戶需求,務必使每一輛車均滿意而去;員工守則
工作態度
(1)做到顧客至上,熱情禮貌。對顧客要面帶微笑,使用敬語“你好”,萬事“請”字當頭,“謝”字隨后,給顧客以親切和簡單愉快的感覺。
(2)努力贏得顧客的滿意及店鋪的聲譽,帶給高效率的服務,關注工作上的技術細節,急顧客所急,為顧客排憂解難。
(3)給顧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務的印象,無論是常規的服務還是正常的管理
汽車規章制度3
一、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二、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三、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四、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五、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xx0公里或100日。
六、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七、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八、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九、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汽車規章制度4
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1、禮貌周到服務公開
接待員應身穿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語文明、迎送有禮。
耐心聽取客戶訴求,實事求是與客戶溝通,尊重客戶的知情權。
為客戶提供全程服務,接待員要為客戶聯系各部門、人員辦理業務手續。
公開有關證照、主要的維修項目及其工時收費表、質量保證承諾、服務程序。
公開投訴電話,設置意見薄、投訴箱,對客戶的意見、投訴要有答復。
2、環境整潔管理有序
廠區環境保持清潔,廠房明亮、通風,各區域、崗位有標識。
各類物資定置存放,堆放整齊,廢舊物資及時清理。
廠區應設有用于客戶接待、休息的場所。
接車、生產、交車、投訴、索賠、跟蹤服務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實行定人定崗定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3、明碼標價收費合理
企業應編制維修工時定額表、工時費用明細表。
確定維修項目時,要以檢測診斷結果為依據。
維修配件、材料要有進出臺帳記錄,進貨票據要妥善保存。
維修收費應合法、合理,符合維修行業的整體水平。
維修費用結算后,將工時、材料明細單交客戶,維修收費要使用合法收費憑證。
4、信守合同保證質量
承修車輛要簽訂合同或托修單,明確維修項目、費用、質量保證期和雙方責任。
保證兌現對客戶的承諾,為客戶排憂解難。
維修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維修質量三級檢驗制度,保存檢驗數據。
對維修配件、材料的質量負責,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材料。
質量保證期內的車輛返修率應低于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主動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涂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并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并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后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汽車修理廠、修理人員相關培訓規則制度
1、企業培訓分為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2、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3、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4、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5、提取營業收入的10—15%做為職工培訓費用。
6、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并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2、及時做好供方的選擇、評審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及時編制采購計劃單,計劃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后即按單就近采購。
3、材料及零配件進庫前要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進庫,不準使用。
4、材料入庫后要立卡、入帳,做到帳、卡、實物三符合。
5、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6、保持倉庫整潔,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銹、防腐、防失竊工作,做好倉庫的消防工作。
7、庫管員根據前臺傳來的備料單準備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憑派工單領料,領料人簽名,領用大總成件要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領新料必須交舊料,嚴格執行領新交舊制度。
8、加強對舊料的管理工作,上交舊料貼好標簽,出廠時交還車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領用應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嚴格執行價格制度,不得隨便加價。
10、倉庫每個月進行一次清倉盤點,消除差錯,壓縮庫存。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后應將工具清點檢查并擦干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并用角木將前后輪塞穩,然后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并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作業和檢查調試。
7、修竣發動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于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嚴禁車底有人時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后方,并注意周圍障礙物。
電工(空調)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備齊工具并檢查是否完好,技術狀態是否良好。
2、在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車輛的整潔。
3、在裝有微機(電腦)控制系統的汽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時,如無必要不要觸動電子控制部分的各個接頭,以防意外損壞電子元件。
4、電瓶充電作業時,要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充電時把電瓶蓋打開,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
5、新電瓶充電時必須遵守兩次充足的技術規程。在充電過程中要取出電瓶應先將電源關閉,以免損壞充電機及電瓶。
6、進行空調系統作業時,應在通風良好處。排除氟時應緩慢,防止冷凍機油一起沖出,同時不能與明火及炙熱金屬接觸。
7、添加處理氟操作時要戴護目鏡,謹防氟濺入眼內或濺到皮膚,將皮膚凍傷。
8、裝氟鋼瓶搬運時嚴防振動、撞擊、避免日光暴曬,同時應儲放在通風干燥的庫房中。
鈑金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要將工作場地清理干凈,以免其他雜物妨礙工作,并認真檢查所用的工具、機具技術狀況是否良好,連接是否牢固。
2、進行校正作業或適用車身校正臺時應正確夾持、固定、牽制,并使用適合的頂桿、拉具及站立位置,謹防物件彈跳傷人。
3、使用車床、電焊機時,必須事先檢查焊機接地情況,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按啟動程序開動使用。
4、電焊條要干燥、防潮,工作時應根據工作大小選擇適當的電流及焊條。電焊作業時,操作者要帶面罩及勞動保護用品。
5、焊補油箱時,必須放凈燃油,徹底清洗確認無殘油,敞開油箱蓋謹慎施焊。
6、氧氣瓶、乙炔氣瓶要放到離火源較遠的地方,不得在太陽下暴曬,不得撞擊,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檢查焊槍、氣瓶、表頭、氣管是否漏氣。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行氧焊點火前,先開乙炔氣后開氧氣,熄火時先關乙炔氣閥,發生回火現象時應迅速卡緊膠管,先關乙炔氣閥再關氧氣閥。
烤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烤漆房作業時,必須備齊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噴漆車輛進入烤漆房前,應先將底盤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塵擦拭干凈,嚴禁在噴漆房內清除灰塵。
3、噴漆作業時要穿防止靜電產生的化學纖維質料的衣服。
4、嚴禁在噴漆間內點火吸煙。
5、在噴漆間內作業時不得打開噴漆間門。
6、進行保溫烘干作業時,不得將溫度調節器設定在80℃以上。
7、經常清潔進氣濾網,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爐不得漏油,每月對煤油箱進行一次排水作業。
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1、舉升的車輛不得超過該產品的.額定舉升重理。
2、舉升過程中嚴禁車下和車內有人。
3、非使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本設備。
4、當舉升機長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應將控制盒電源切斷。
5、應將車輛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舉升車輛時,將托臂放到被托汽車合適位置后,再分別轉動四只橡膠托盤,使四只托盤距車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鈕,當車離地面250px左右時,應檢查托盤位置,并晃動一下車輛,檢查是否安全,確信安全后,方可繼續工作。
7、液壓舉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險鎖止手柄必須朝上。
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于平方毫米而長度大于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后,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后再開機。
制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不使用未經特別認證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劑收到非重注制冷劑罐中。
2、移動本設備要小心,在有壓條件下,所有軟管都可能帶有液態制冷劑,與制冷劑接觸可能引起凍傷,拆下軟管時須特別小心。
3、操作板內有高壓電,在維修設備前一定要切斷電源,以避免電擊的危險。
4、為減少火災危險,應避免使用過長的電源線,如需使用長導線,導線規格應不小于14AWG,并盡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開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環境中不能使用本設備,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時換氣四次的機械通風處使用本設備,或將設備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處。在使用設備之前,要確認所有安全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5、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熟悉空調系統,并了解制冷劑和有壓部件的危險性。
6、當溫度超過49℃時,兩次回收工作應間隔10分鐘。
7、嚴禁不同制冷劑混合。
車間調度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生產有序、高效進行,制定本制度:
1、生產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務:以生產作業的維修單為依據,合理組織企業的日常生產活動,經常檢查維修作業過程情況,及時、有效地調整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組織新的平衡,保證全面完成生產任務。
2、每日開班前,應檢查生產準備情況,包括班組人員到位情況,設備工具準備情況,配件供應或修復待裝情況,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班組按時做好多項生產準備工作。
3、根據當日應安排的作業“維修單”,及時,均衡地安排班組進行作業。調度指令必須絕對服從。班組或員工個人對調度有意見,必須先執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見,必要時可向經理報告。
4、對車間進行周期性巡視檢查,不斷地到各個作業工位檢查工作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和協調。一般情況下,每班次(4小時)車間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鐘。
5、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組織,調劑作業安排,以確保各工位之間的有效配合。當班組作業完成時,及時通知技術檢驗員迅速到工位檢驗。
6、經常與配件部聯系,了解配件情況,督促配件部及時把配件供應到車間班組。
7、出現維修增加項目情況時,應立即與客戶取得聯系。在接到用戶同意增項處理意見時,應及時通知班組進行增項作業。
8、檢查督促車間合理使用和維護設備。一是檢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檢查、督促設備工具的日常維護保養,禁止設備帶病運行;三是督促和檢查有關單位和班組嚴格執行設備維修規定。
9、做好車間生產作業安排的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總結生產過程中的問題與經驗,并負責完成該工作報告。
10、督促車間文明環境建設、每日檢查生產現場,經常引導教育員工文明施工,愛護環境、愛護設備、愛護車輛,遵守安全生產規定,保持車間整潔的衛生環境。
11、組織好生產調度會,對全車間的典型問題或情況,要及時告訴員工,以吸取教訓;對工作中的優良表現,要予以表揚,以鼓勵員工積極向上。調度人員在調度會前安排好準備工作,要以專業管理者的態度發言,簡明扼要,啟發號召力強。
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
1、定位前車輛檢查
(1)檢查車輛懸掛裝置、車輪軸承、轉向系統等沒有不允許存在的間隙和損壞。
(2)一個車轎上的輪胎胎紋深度最多允差2mm。輪胎充氣壓力合乎規定。
(3)車輛裝備為全裝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將車輛安置在定痊舉升器上,車輛應倒入舉入器。車輛中心與舉升器和轉盤中心重合。
(2)檢查、必要時更改車輛規格。
(3)應嚴格按定位儀顯示步驟進行操作,不允許省略。如應按要求作車輪偏差補償和輪胎檢測。輪胎檢測的有關內容應按要求輸入儀器。
(4)各輪定位參數(前束、外傾角)的調整應符合各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對檢測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應進行調整(原車不能調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參數的調整方法應符合各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
(6)定位結果應予以保存和打印。
輪胎平衡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時應嚴格按使用要求進行,應小心掛放車輪,防止中心軸變形,確保機器正常工作,延長使用壽命。
2、進行平衡時應選擇與輪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輪胎裝夾必須牢固可靠,防止出現松動現象,作業前必須蓋上護罩,方可啟動。
4、進行平衡時,應檢查和輸入所測輪胎輪輞直徑、輪輞寬度及測量頭至輪胎內側距離。
5、作業完成后切斷電源,及時清理現場,保持設備、環境清潔。
鉆床安全操作規程
1、往鉆床上吊放工件時要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注意避免碰傷碰壞設備。工作裝卡找正時,不準猛力敲打。
2、嚴禁在工作臺上清砂和矯正彎曲工件,重大工件吊裝時,應將搖臂離開工作臺,以防碰壞搖臂。在搖臂下降時,要嚴防鉆頭與工作相碰。
3、鉆床轉動時,操作者不許擅自離崗,如臨時離開應該將鉆桿升起,并閉電源,停車后方可離開。
4、在機動進給接近鉆透時,應用手動進給,鉆頭在還未退出工件前不得停車。
5、當鉆削時,保險絲盒子如因超負荷自動脫開,必須立即停車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繼續工作。
6、鉆削鑄鐵工件時,不許加使用冷卻水。必須經常提起鉆頭排屑。
7、禁止用偏刃鉆頭擴孔。
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1、電焊機同鈑金工操作,作業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防止燒傷、灼傷。電焊工作場地內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業之前應認真檢查電焊機的絕緣和保護接地裝置。焊鉗應完整無破損、絕緣可靠。
3、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
4、電焊機應放置在易散熱的地方,當溫度過高時應暫停作業。
5、雨天禁止露天作業,焊機內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業完畢后應將焊鉗放在線路絕緣的地方,并收好電纜線,切斷電源。
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
1、用前應檢查各舉升架系統中的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性能,確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檢查牽引系統中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性能,保證各部件性能完好。
2、舉升架配套的氣液泵的氣源壓力不允許超過規定大氣壓。
3、工作臺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機械自鎖裝置的棘齒有效地頂在固定齒條上。
4、舉升架裝置下降前,應先將機械自鎖裝置脫開。
5、牽引裝置與工作臺的聯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撥羊應進行檢查。
6、拉撥羊應檢查鏈條,以確保鏈條完好無損。
7、拉撥前,夾鉗務必將車可靠夾緊。
8、鏈條、夾具和夾持部件的聯接一定要可靠。
9、矯正操作過程中,立柱扣及鏈條受力方向嚴禁站人,以確保安全。
10、有關操作使用的詳細步驟應嚴格遵循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汽車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于運載乘客并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辟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游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游線路的開辟、調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后確定。旅游線路應當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則,在旅游景點設立固定站點,并與旅游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辟復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于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準。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范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后,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制、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并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調度設備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調度設備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并保持設備處于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并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準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復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復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人次占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汽車規章制度6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營運者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安全質量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汽車規章制度7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質量管理機構
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具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3、工作時不得在工場打鬧、追逐、大聲喧嘩。
4、必須按規定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汽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8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間等處所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使之堅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并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濕時不得拉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嚴禁電器、電動機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業結束后,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并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堅持施工場地整齊清潔。
1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人員培訓制度
1、員工的培訓工作由主要領導負責,廠負責具體措施落實。
2、每次組織一次集中政治學習,及時向員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規定。
3、修理廠的相關部門(人員)應結合生產情景,適時開展技術學習和技術練兵活動,使員工不斷涉取新知識、新技術,為生產經營服務。
4、充分利用企業內部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營造“人人刻苦鉆研技術,個個爭當生產能手”的濃厚氛圍。
5、鼓勵員工開展自學、互幫互學活動,對學有成就的視情作適當獎勵。
6、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應組織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考核,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設備管理制度
1、正確使用和維修設備,實行嚴格的.上崗證制度,專人專機的崗位職責制。
2、嚴格、合理地使用設備,遵守設備使用和維修規程操作;嚴禁設備使用中不講科學的蠻干作法,嚴禁“重生產輕保養維修的拼設備”現象,杜絕設備“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轉”的四超現象。
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結構、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專多能。
4、設備安裝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做到平、穩、正、全、牢和四不漏(漏電、漏氣、漏油、漏水),保證安裝質量,不貼合安裝標準的設備不準投產使用。
5、認真做好每一天的例行檢查和巡回檢查,根據不一樣設備的技術性能,制定不一樣的日常例檢,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6、廠辦每周定時對各班組的設備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整改,嚴禁設備帶病工作,違章使用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7、遵守本單位設備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2、及時做好供方的選擇、評審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及時編制采購計劃單,計劃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后即按單就近采購。
3、材料及零配件進庫前要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進庫,不準使用。
4、材料入庫后要立卡、入帳,做到帳、卡、實物三貼合。
5、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堆放,堅持整齊有序。
6、堅持倉庫整潔,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銹、防腐、防失竊工作,做好倉庫的消防工作。
7、庫管員根據前臺傳來的備料單準備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憑派工單領料,領料人簽名,領用大總成件要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領新料必須交舊料,嚴格執行領新交舊制度。
8、加強對舊料的管理工作,上交舊料貼好標簽,出廠時交還車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領用應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嚴格執行價格制度,不得隨便加價。
10、倉庫每個月進行一次清倉盤點,消除差錯,壓縮庫存。
技術和車輛維修檔案
管理制度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堅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涂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資料、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并按資料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并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后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資料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環境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人民生活質量的基本條件,環境保護是國策大事。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關系人人。清潔有序的環境也是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重要條件。下列各條必需認真落實。
1、維修車輛清洗應在規定的固定地點進行,每一天應對汽車清洗地點進行清掃,堅持下水道疏通,場地整潔。
2、堅持場地清潔,汽車拆卸維修時,應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應放置在零件盆中,廢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畢后,立即清掃場地。
3、廢舊料應分類放置在規定的收集地點,廢機油倒入收集桶內,定期處理廢舊料和廢機油。
4、銼削制動蹄片應防止有害粉塵擴散,危害人體健康,有條件的應裝置防塵罩或去塵裝置。
5、車輛噴漆應在烤漆房或噴漆間內進行,防止漆塵飛揚,污染環境。
6、檢修空調機時,致冷劑不得隨意排放到大氣中,應使用冷媒回收裝置回收利用。
7、維修車輛的廢氣排放應到達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不得隨意降低標準,不到達標準的不準出廠。
8、環保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定期進行監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措施。
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
一、適用范圍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整車一類、整車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的及取得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及自動變速器三類專項維修經營業務的,均應執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
二、合格證分類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分為《機動車小修竣工出廠合格證》(A證)和《機動車小修竣工出廠合格證》(B證)。(A證、B證樣式詳見附件)
三、合格證的適用
(一)機動車整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車輛,經竣工檢驗合格,由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按規定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A證)。
(二)機動車小修(含發動機、車身、電器系統及自動變速器維修專項修理小修車輛)經竣工檢驗合格,由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按照規定簽發《機動車小修竣工出廠合格證》(B證)。
(三)機動車維修企業能夠使用計算機打印《機動車小修竣工出廠合格證》(B證);計算機打印的合格證(B證)式樣應向所在地區縣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四)簽發合格證應項目齊全,資料真實準確、清晰、規范。
(五)禁止機動車維修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偽造、倒賣、轉借、代開、冒領或供給空白合格證,禁止對為竣工車輛提前簽發合格證。
汽車規章制度8
一、總則
1、為加強本廠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廠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2、財務部門的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7)完成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3、財務部由主管會計、出納、結算員、收銀員、倉管組成。
4、本廠所有人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財務工作管理
1、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4、會計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5、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廠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6、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主管會計或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7、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8、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9、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0、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會計或辦公室主任監交。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經主管會計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
2、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或物品使用人簽字)、總經理批準。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
四、現金管理
1、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2、廠內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3、廠內固定資產、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超過1000元以上的必須采取轉帳或電匯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4、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5、出納支付現金,可以從廠內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經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
6、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7、本廠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主管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8、符合該項第2點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財務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出納同時要填制現金日記帳。
9、工資由主管會計依據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工工資表,交總
汽車規章制度9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供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情景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情景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并且要視情景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作業員是以時間來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標為中心來工作,這是管理者和作業員根本上的差異。
接待人員工作職責
(1)服從經理的領導,接車時協助技師察看客戶車況;
(2)接待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3)詳細填寫《施工單》,安排員工作業,服務項目填寫清楚、明確、盡量避免客
戶與技師等人出現誤會;
(4)有策劃性地勸說客戶增加作業項目及其購買美容;
(5)配合營業目標、計劃所分派職責實施;
(6)檢查美容效果,盡量滿足客戶需求,務必使每一輛車均滿意而去;
員工守則
1、工作態度
(1)做到顧客至上,熱情禮貌。對顧客要面帶微笑,使用敬語“你好”,萬事“請”字當頭,“謝”字隨后,給顧客以親切和簡便愉快的'感覺。
(2)努力贏得顧客的滿意及店鋪的聲譽,供給高效率的服務,關注工作上的技術細節,急顧客所急,為顧客排憂解難。
(3)給顧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務的印象,無論是常規的服務還是正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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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務必廠部批準,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帶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后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閑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志,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項目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準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煙,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設備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建立工具設備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設備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廠部保管的設備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于工具設備、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狀況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注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并上交舊件,市內采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復,特殊狀況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致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而且要視狀況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序操作、對于違反工藝程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后要做好跟蹤服務。
作業員是以時間來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標為中心來工作,這是管理者和作業員根本上的差異。
接待人員工作職責
(1)服從經理的領導,接車時協助技師察看客戶車況;
(2)接待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3)詳細填寫《施工單》,安排員工作業,服務項目填寫清楚、明確、盡量避免客
戶與技師等人出現誤會;
(4)有策劃性地勸說客戶增加作業項目及其購買美容;
(5)配合營業目標、計劃所分派職責實施;
(6)檢查美容效果,盡量滿足客戶需求,務必使每一輛車均滿意而去;員工守則
工作態度
(1)做到顧客至上,熱情禮貌。對顧客要面帶微笑,使用敬語“你好”,萬事“請”字當頭,“謝”字隨后,給顧客以親切和簡單愉快的`感覺。
(2)努力贏得顧客的滿意及店鋪的聲譽,帶給高效率的服務,關注工作上的技術細節,急顧客所急,為顧客排憂解難。
(3)給顧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服務的印象,無論是常規的服務還是正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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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儉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本事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能夠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能夠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資料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資料;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供給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貼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資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供給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貼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供給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職責。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能夠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資料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達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供給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進取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景。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職責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職責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景、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景)、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取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能夠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供給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景。
檢查的情景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理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景,供給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理解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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