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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集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集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孵化器管理制度集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江蘇鹽城環保科技城(以下簡稱環科城)為規范境內各孵化器對入孵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明確企業的入孵、畢業標準和孵化程序,促進入孵企業的健康發展,現依據環科城的實際情況,立足于長遠發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鹽城環保科技城內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等入孵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入孵企業是指達到環科城境內各孵化器入孵標準,并簽訂入孵協議,辦理完入孵手續后正式進入孵化器場地內的企業。
第四條 環科城對入孵企業(項目)提供以下服務:
1、為企業提供路演廳、會議室、洽談室、咖啡館等商務配套。
2、組織、輔導企業參加各類創業大賽,獲得創業項目資助。
3、管理咨詢服務。
(1)法律咨詢
為企業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與服務。篩選出服務質量優秀的第三方律師事務為入孵企業提供線上線下法律咨詢與服務。
(2)財務咨詢
為企業提供財務方面的咨詢與服務。篩選出服務質量優秀的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入駐,線上線下結合為入孵企業做好財務咨詢與服務。
(3)政策咨詢及解讀服務
為企業提供政策匯編、政策解讀、咨詢與規劃,并優先推薦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項目資金。
(4)知識產權服務
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咨詢與服務,協助企業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和注冊商標申請文件。
(5)專業研發服務
通過園區研發平臺,為企業提供檢測、實驗和專利等方面的專業研發服務。
(6)投融資對接服務
幫助創業項目對接銀行及投融資服務機構,對創業項目開展貸款、擔保、抵押、登記、創投、評估、融資咨詢、財稅咨詢、會計代理等服務。為創業團隊對接天使基金和風險投資,助推企業成長。
(7)科技規劃服務
為企業提供規劃發展建議,并輔導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幫助企業做好知識產權、財務、銷售、研發管理、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8)產學研合作服務
為企業對接國內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幫助雙方開展長期技術合作,共同探討、研究學術難題,突破技術瓶頸。
第二章入孵標準
第五條 入孵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應當在鹽城環保科技城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等孵化器內。租賃100-200平方米辦公室的企業第一年常駐辦公人員不得少于2人,租賃200平方米以上辦公室的企業第一年常駐辦公人員不得少于4人。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足2年,原則上不接受成熟企業入駐環保產業孵化基地和清華產業園。因特殊原因招引的成熟企業必須臨時入駐的,三年后必須搬離孵化器。
3、項目符合環科城主導產業方向,或在園區現有企業和研發平臺的上下游產業鏈范圍內。
4、有足夠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有明確的創新創業方向和構思,或已有具體創業項目。
5、有技術開發隊伍和技術開發條件,有實施孵化項目的技術能力和后續開發能力。
6、研發及生產工作應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無噪音,無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物外排。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六條 入孵企業或者創業者申請到環科城創新創業,應當填寫《入孵申請表》(見附件),由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或引進項目的環科城部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由評審單位(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環科城科技人才局。
第七條 入孵程序
第八條環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就是否同意入孵給申請者以明確的答復。同意入孵的,予以辦理入孵手續,簽訂《入孵協議》及《租賃協議》。
第九條 《入孵協議》是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與入孵企業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關系簽訂的協議。《租賃協議》是孵化期產權單位與入孵企業之間就場所租賃、物業服務等簽訂的.協議。
第四章畢業標準
第十條 入孵企業運營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建立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人均年銷售收入已達10萬元,且企業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孵化期間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超過30%,予以畢業。在孵期間,孵化企業被認定為規模以上企業或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視為達到畢業條件。
第五章收費及獎補標準
第十一條 創新中心、眾創中心租金為200元/平方米/年,物業費創新中心為1.5元/平方米/月,眾創中心為1元/平方米/月。環保產業孵化基地、清華產業園辦公室租金為150元/平方米/年,物業費為1元/平方米/月;廠房一樓租金為12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業費),二樓及以上租金為100元/平方米/年(不含物業費)。租金繳納起始日期按照企業實際入駐日期,水電費用按實際協議約定繳納。
第十二條 租金實行先交納后補貼政策。租用工位不占用單獨辦公室的小微企業,提供三年免租扶持政策。租賃單獨辦公室的企業入孵第一年員工達到3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入孵第二年員工達到6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入孵第三年員工達到10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或稅收達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辦公室租金。租賃廠房的企業入孵第一年員工達到5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年度開票銷售達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入孵第二年員工達到10人以上(繳納社保人數),開票銷售正增長15%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入孵第三年繼續正增長30%以上的補貼全額租金。
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首次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后備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十四條 入孵企業獲得授權發明專利,獎勵5000元/件。
第十五條 引進國內外院士創業的,給予一次性開辦補貼費50萬元。
第十六條 國內外院士、國家人才計劃(創業類、創新長期類、外專類)、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境外知名大學(上海交通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學,限申報年度最新排名)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境外知名大學碩士及以上留學回國人員、省“雙創人才”入選者入住人才公寓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獎補資金由入孵企業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報環科城科技人才局。開票銷售、稅收自簽訂入孵協議或投資協議起一個完整年度審核計算,補貼資金結算時間于下一個年度的一個季度內完成;其他獎補資金結算于獲獎次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六章監督管理與期限
第十八條 入孵企業(項目)孵化期為三年,達到畢業標準的企業可以提前畢業,孵化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企業因經營原因確需延期,按規定繳納租金簽訂協議。
第十九條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將孵化企業及其項目的入孵和畢業標準向申請者提供,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 入孵企業可享受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對孵化器的優惠政策,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協助企業獲得相關政策支持。
第七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除了企業畢業,入孵企業發生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孵化器:
(一)主動申請退出。入孵期未滿,但因創業團隊和企業自身原因申請提前退出孵化器的,可提前一個月向環科城科技人才局或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并結清費用后,可解除入孵合同。
(二)勒令退出。孵化期限未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出:
1.隱瞞企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私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創業場地的。
3.入駐半年無繳納社保員工、無經營業務及收入的。
4.入駐后閑置辦公場地/廠房達3個月以上,浪費公共資源的。
5.拖延或拒付應繳租金、物業服務等費用達到半年以上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7.違反孵化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條對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入孵企業,一經發現,立即清退,責令限期遷出孵化器,并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孵化期滿后,應在30日內遷出孵化器,辦理終止協議手續。需要延期畢業和因特殊情況逾期不能離開孵化器的,可于孵化期滿前30日內向提出書面申請,經環科城科技人才局和孵化器運營管理單位同意的,可延期兩年畢業和獲得不超過6個月的孵化周轉期,延期和周轉期內不再繼續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入孵企業退出時,應保證孵化器內場地和設施完好,經孵化器產權單位驗收通過后,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如有損壞、丟失應照價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20xx年12月31日之前各研發平臺實驗室和辦公用房免交租金;物業費、水電費自理,與海瀛集團結算。20xx年1月1日起,各研發平臺與海瀛集團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每年末繳納租金,水電費和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正常繳納。研發平臺與市、區、環科城簽訂的協議,有相關免租條款的,由環科城根據約定每年末據實補助給研發平臺;協議約定到期的研發平臺根據實際使用面積繳納租金。特殊項目一事一議。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江蘇鹽城環保科技城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孵化器管理制度集錦2
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xx]30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管理制度(修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入駐吉林經開區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辦公樓及廠房、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內的研發、生產型孵化企業。
二、入孵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孵化場地內且簽訂孵化合作協議;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可延至5年;
4.生產型企業租用孵化器生產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
5.企業從事精細化工及碳纖維制品等新材料的研究、開發與生產;
6.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三、入孵企業的創業計劃
入駐孵化器的創業企業,在申請入駐之初,應向孵化器提交一份創業者本人制定的,或在孵化器項目經理協助下制定的創業孵化計劃。
創業孵化計劃應基本涵蓋以下方面:
1.公司簡介,如成立時間、股權結構、注冊資金等;
2.公司產品(服務)及所處行業前景、競爭狀況介紹;
3.既有的經營業績和3年經營預測;
4.組織機構及管理模式(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生產組織、財務管理等)簡介;
5.資金需求、使用計劃;
6.投資回報預測;
7.對孵化器服務需求。
四、入孵企業的創業計劃評估
1.由孵化器管理部門——區科技局進行創業計劃內部評議;
2.經評議合格的計劃書可由區科技局牽頭,組織區財政局、經發局、環保分局、應急局等部門對入孵企業做進一步評估審核,對企業的入駐提出具體建議,并對生產型企業的環評報告和安評報告提出具體要求;
3.管委會分管領導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最終決定是否接受該企業入駐。
五、孵化企業的入駐安排
1.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由吉林市經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經營(吉林省精細化工孵化園暫由社會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
2.物業管理人員應向入駐企業介紹孵化器的房源情況、租金和相關費用的收取規定,根據物業服務管理程序與企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安全責任書等合同文本,并收取房租、發放鑰匙、演示各項服務設施、更新房屋及收費信息系統、協調安裝電話與分配互聯網IP地址、更新指引牌、登記初始使用的水電表、協助企業搬遷等日常管理工作;
3.項目管理人員應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企業,著手制定該入駐企業的孵化計劃、建立企業檔案、更新企業信息庫,向入駐企業詳細介紹孵化器的優惠政策及管理制度,包括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孵化企業的畢業制度、孵化企業的退出制度、孵化器統計管理辦法等。
六、孵化場地的租賃費用
1.生產場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賃,包括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廠房、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其中: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一號廠房北側加高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租賃。不含生產用水、電及供熱費(水、電、供熱每戶單獨計量,直接由相關收費單位收取費用);
2.辦公場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賃,包括吉孤公路480號精細化工孵化園辦公室、九龍大路179號碳纖維公共應用研發服務平臺廠房內辦公室。含水、電及供熱費,不含動力電電費;
3.經開區項目合作單位的租賃費用,另行商定;
4.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從第4年開始租金上浮50%;
5.孵化場地的物業費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七、孵化畢業企業的標準(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4.孵化器提供給企業的場地與服務,不能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
5.企業達到入駐時與孵化器共同設定的孵化目標;
6.企業被一個大公司兼并或收購。
八、孵化企業的獎勵政策
對第一年入駐孵化器的企業,若入駐當年實現稅收50萬元及以上,可將當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為獎勵資金給予返還;對入駐孵化器兩年的企業,若第二年實現稅收100萬元及以上,可將當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為獎勵資金給予返還。
九、孵化企業的清退原則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駐項目,孵化器將采取清退措施:
1.在一段持續的時間內(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的技術研發、營業收入、就業人數等停滯不前;
2.創業計劃不斷改變,且無法達到既定目標;
3.創業團隊變更,核心創業者離開,經營管理混亂;
4.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發生改變,與孵化器支持的領域背離;
5.已達到畢業時間,尚不能并預期無法達到畢業條件;
6.未通過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非法生產經營的企業;
7.違反入駐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的企業;
8.對于清退企業,在接到退出通知后,應在限定期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孵化器管理部門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性清退,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被清退企業承擔。
十、其他
本管理制度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吉林經開區孵化器管理制度》(吉經開管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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