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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20 19:12:55 制度 我要投稿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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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公司選擇并簽定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門、各廠站、項目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總經理

  (一)批準外包項目計劃,并監督各部門正確執行。

  (二)授權委托代理人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條分管副職領導

  (一)負責合格承包商名錄的審定。

  (二)負責重大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

  (一)檢查監督相關單位外包資質審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負責檢查監督外包項目安全手續執行情況。

  第六條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承包商資質審查,項目合規性調查管理。

  (二)組織開展外包安健環監督檢查、反違章管理。

  (三)組織總結和評價外包安健環管理工作。

  (四)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第七條財務部

  (一)負責外包項目費用(含安全生產費)審批、預付、結算工作。

  (二)負責對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的收支和賬目管理工作。

  (三)負責外包項目施工期間安全文明違章罰款的收存、安全獎勵的支出以及賬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經理部(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或參加審查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負責工程施工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組織或參與制定、審查施工合同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與要求。負責外包項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審查。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監護工作。

  (三)協助和監督承包商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及過程管理等工作。組織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違規處罰、支付確認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包商

  (一)保證滿足安健環需要的相關資質,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與發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嚴格遵守其規定。

  (三)負責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

  (四)負責工程施工所需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實施。

  (五)負責施工人員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六)接受安全監察部門、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外包安健環資質審查

  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組織外包項目的招標工作,投標要求中應將承包商安全資質、條件材料列入必備內容,作為重點審查項目。

  第十一條承包商應提交《承包商安全審查表》(見附件1),提供本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材料,且內容應完整,否則應補充完善,并經監理審查確認(如果有),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由項目部審查,包含單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納入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業績證明,并注明是否發生人身傷亡等事故。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

  (五)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項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項目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簽訂外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發包方與承包商應簽訂《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由總經理或授權其他負責人代表公司與承包商具有資格的負責人簽訂,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協議中應當至少約定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對項目作業內容、要求及危險因素進行描述。

  (二)雙方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雙方安全生產違約責任與處理。

  (四)安全考核與獎懲標準。

  (五)相關事故報告、調查等規定,包括發生事故雙方責任。

  (六)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內容。

  第十三條《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增加、補充的條款由項目管理部門擬定,安全監察部對協議內容、條款進行審查,明確承包商現場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監護人及發、承包雙方安全責任。《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執二份,應作為工程資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協議涵蓋施工項目全過程,超出施工范圍的仍需單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承包商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樣本見附件3),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章承包商入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商按《安健環監督項目表》(見附件4)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管理檔案、材料,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檔案。

  第十七條承包商完成項目管理機構組建,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手續后,可為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入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十八條入場安全教育。

  (一)各單位應對承包商提供和解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應督促承包商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記錄;必要時可對其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準許入場作業。

  第十九條入場人員備案

  承包商進入公司作業現場的人員,如:負責人、專職安全監察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特殊作業人員等,應事先進行備案,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承包商入場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時應進行作業資格審查,并重新備案。

  第六章施工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將承包商納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控。工程開工前,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負責人及主要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書面證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商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執行(有監理的項目由監理審批,項目部門監督,無監理的項目由項目經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承包商不得對外包項目項目進行轉包,進行分包應符合國家規定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況的承包商將分包合同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承包商應嚴格履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監督和培訓體系,制定和落實安健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滿足項目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應資料和記錄。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人員基本情況名冊、安全培訓記錄、安全協議、承包商施工機具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應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項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起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工程進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執行、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安全保護用品使用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各種違章行為、未經許可隨意變動工作范圍的及時制止,并有權停止其工作,對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通知承包商負責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施工現場物品存放安全,對易燃易爆藥品(雙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劑)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時應遠離熱源,且與易燃品分開存放,設“禁止煙火”等警示性標志,并按規定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的安健環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宣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或督促監理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承包商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確保承包商將安全費用按計劃足額用于采購更新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部門要檢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安全監察人員、施工機械、車輛、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對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遷、消防設備安裝檢修、爆破等有特殊規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檢查其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資質認可證件;對承攬電氣、壓力容器、承壓管道等施工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應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必要時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動時,應報項目管理部門,新進場人員應經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應隨時向承包商傳達上級安健環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報等,督促承包商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制度、文件、事故通報,分析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以及經濟處罰,施工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并立即停工,組織人員撤離;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應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據工作范圍、作業環境以及項目的特點,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并制定施工現場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落實塵、毒、噪聲、高低溫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承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以保證有效識別。

  第四十條實行監理的項目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關健作業,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安全監察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七章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包商若發生安健環事故,應立即上報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按照《安健環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時,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承包商退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項目完成后,承包商應辦理《承包商退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退場移交目錄,完善退場審批制度。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2

  一、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均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管理體系中。

  二、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之前,應對該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登記注冊等政府管理手續進行確認,分包單位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資質。

  三、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單獨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在分包合同中設立獨立的條款,以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分解與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安全員的配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使用,安全教育與持證上崗管理,現場防護及事故處理等各方面權利、責任與義務。

  四、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在施工作業中擅自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隱患又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的,總承包單位應視情節對分包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或終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立即終止分包合同,將其清退現場,并應要求給予總承包單位一定的經濟賠償。

  五、對于業主直接發包且與總承包單位無任何合約和經濟關系的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有義務在發現其施工作業存在安全隱患時,立即通報給業主,使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3

  一、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均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管理體系中。

  二、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之前,應對該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登記注冊等政府管理手續進行確認,分包單位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資質。

  三、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單獨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在分包合同中設立獨立的條款,以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分解與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安全員的配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使用,安全教育與持證上崗管理,現場防護及事故處理等各方面權利、責任與義務。

  四、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在施工作業中擅自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隱患又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的.,總承包單位應視情節對分包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或終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立即終止分包合同,將其清退現場,并應要求給予總承包單位一定的經濟賠償。

  五、對于業主直接發包且與總承包單位無任何合約和經濟關系的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有義務在發現其施工作業存在安全隱患時,立即通報給業主,使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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