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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06 12:22:07 制度 我要投稿

電廠設備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電廠設備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廠設備管理制度

電廠設備管理制度1

  1 總則

  1.1 特種機械設備(器具)作業危險性大,技術性強,管理標準高,為保證特種機械設備(器具)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發電廠、風電場特種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機制的運行過程。

  2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發電廠、風電場鍋爐、壓力容器由動力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安技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包含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氣鍋爐和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b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2 每臺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2.3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均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2.4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組織整修,嚴禁鍋爐、壓力容器帶病運行。

  2.5 鍋爐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壓力容器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a 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鍋爐、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檢測。動力部門、質保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不得借故拒絕或拖延。

  2.7 鍋爐、壓力容器檢修,要在無壓力情況下,各種介質必須放清、洗盡后才能進行容器的修補,焊接工人必須持有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才能操作。

  2.8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管理、檢查。

  2.9 鍋爐、壓力容器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2.9.1 凡需購置鍋爐、壓力容器或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動力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由工程部門召集安技、保衛、生產、基建、動力等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包括會簽),并會同發電廠、風電場規劃部門、財務部門進行綜合平衡立項,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添置、更換或改修鍋爐、壓力容器。

  2.9.2 新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在指定的有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選購。

  3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3.1 發電廠、風電場的起重機械由工程部門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制造部門負責維修,安技部門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

  3.2 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包含橋式起重機、梁式起重機、電梯、簡易升降機以及0.5噸(含)以上的電動葫蘆,都屬管理范圍。

  3.3 每臺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安全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能投入運行。

  3.4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限位器、緩沖器、聯鎖裝置、信號裝置、緊急停止開關、限速器松、斷繩安全開關、掃軌板、轉動部位保護罩、滑線保護擋板等,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供電線路應有鮮明的色標和信號燈。在明顯的`部位應標有最大的起重限載噸位,允許乘客的電梯應標明限載人數。

  3.5 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對帶有駕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專人駕駛,對地面操縱的梁式、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負責。

  3.6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和取得操作證后(專職駕駛人員取得上級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證,在地面操縱的非專職人員取得設備部門簽發的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3.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個不吊”:

  a.物體超負荷或鐵水包過滿不吊;b.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c.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橫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氣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3.8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一旦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9 電梯運載物品時,運載物一定要放置平穩、牢靠。不允許客貨混裝,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組織整修,嚴禁起重機械帶病運行。

  3.11 工程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需復檢的起重機械,應按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

  3.12 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起重機械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管理及檢查。

  3.13 起重機械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3.13.1 凡購置新的起重機械或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工程技術部召集設備、基建與安技等部門進行會審,并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3.13.2 新購的起重機械必須在指定的,并有上級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

  3.13.3 委托外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大修理,委外單位必須是經上級勞動部門認可、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

  3.13.4 列入基建項目中購置、安裝的起重機械,基建部門負責向上級勞動部門“報檢”,經檢測取得使用證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 發電廠、風電場機動車輛分成三類,第一類生產服務型載貨車輛,由后勤部門歸口管理;第二類接待用車輛,由總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第三類員工自備車輛,由保衛部門歸口管理。保衛部門與后勤部門行使車輛安全管理職能。保衛部門負責對車輛的年審、年檢換證、辦照工作和對車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衛部門、后勤部門、總經理辦公室以及安技部門,共同做好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安全行車。

  4.2 每臺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請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4.3 機動車輛整體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車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好。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4 車輛歸屬管理與使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等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車保管,派車必示安全行車和安全運輸注意事項,嚴按崗位經濟責任制執行獎懲考核。

  4.5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車輛號牌和駕駛證。

  4.6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發電廠、風電場發布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違者必定追究責任,并予處罰,直到依法處理。

  4.7 按照有關規定只允許在發電廠、風電場界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含各種電瓶車、推土機、鏟車等),操作人員應該絕對遵從,不準任意和私自駛離界圍。屬于發電廠、風電場內部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應循具體規定如下:

  a 駕駛人員需經過上級勞動部門培訓,領取發電廠、風電場內部機動車操作證,方可駕駛車輛;

  b 駕駛車輛時,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駕駛與所持證件不相符的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坐,車廂內禁止載人;

  c 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應斷電關鎖門窗;發電廠、風電場內道路時速在10公里以下;進出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倉庫拐彎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8 從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資運輸的人員和車輛,要具有危險物品資格證書方能運行,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發電廠、風電場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謹慎和嚴密地組織作業過程,確保安全行駛裝卸,萬無一失。

  4.9 車輛調動或更換駕駛人員時,應認真組織交接。調動的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優良,隨車工具、附件齊全。交換車輛時應由部門分管領導或車隊長(班長)親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項。

  5 機組檢修備品備件管理內容和辦法

  5.1 生技部每年9月15日前,根據機組年度運行健康狀況、重大技改修理項目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定下一年度(今冬明春)機組檢修計劃,報上級管理單位。機組年度檢修計劃應包含機組檢修性質、檢修天數及主要檢修項目等內容,詳見附表6。

  5.2 生技部每年10月10日前,根據機組年度運行健康狀況、重大技改修理項目計劃安排、設備評級狀況、設備缺陷、技術監控監督檢查項目等,完成機組(含主變)年度檢修項目表的編制工作,并以文件形式予以下達。

  5.3 機組檢修項目表公布后,檢修公司及班組應根據當前設備檢修備品備件庫存情況、機組檢修計劃及主要檢修項目、設備缺陷、設備評級、運行潛在問題、設備安全狀況、設備易損程度、歷年設備檢修經驗等,在10月25日前,完成年度機組檢修備品備件定額計劃的填報及部門匯總工作,報送生技部。

  5.4 生技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度機組檢修備品備件采購計劃的審核修訂,報總工程師審定,主管生產副廠長批準,11月份的第2個工作日前提交供應部按計劃采購。

  5.5 機組年度檢修期間,考慮到機組運行健康狀況改變、計劃與實際的差異、機組檢修當中發現的重大缺陷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充機組年度檢修備品備件的數量及品種類型。報批手續仍為生技部審核,總工程師審定,主管生產副廠長批準。

  5.6 檢修備品備件的采購、訂貨、加工以及到貨驗收等管理環節,參照4.3條款和4.4條款組織實施。

  5.7 檢修備品備件到貨驗收后,由檢修公司合理調度,原則上按“誰計劃誰領用”的辦法直接辦理領用手續,提取相應的檢修備品備件。

  5.8 檢修公司所提取出來的檢修備品備件,公司及班組都有責任做好妥善儲存及保管的職責和義務,要求參照4.5條款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儲存及保管工作,做到檢修備品備件使用的可追溯性。

  5.9 機組年度檢修結束,即每年4月30日前,檢修公司根據去冬今春機組檢修備品備件領用及實際使用消耗情況,形成總結報告,提交生技部。

  5.10 對年度機組檢修剩余的備品備件,檢修公司及班組應參照4.5條款的相關內容,建立臺帳,認真做好儲存及保管工作。

  5.11 每年5月20日前,生技部、總廠安監部聯合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檢修公司及班組各工器具房及備品備件倉庫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進一步核實檢修備品備件領用、使用及匯報情況。

  6 檢查與考核

電廠設備管理制度2

  0 引言

  為規范我廠生產設備備品備件的時效性管理,確保備品備件既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又經濟合理地儲備,減少積壓和浪費,提高備品備件利用率,結合本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化電廠生產設備事故備品備件以及機組年度檢修備品備件管理工作。

  2 引用標準

  《電力工業生產設備事故備品管理辦法》

  《電力工業生產設備事故備品參考定額》

  總廠《物資管理標準》

  《大化水力發電總廠物資采購驗收制度》

  3職責

  3.1 生產設備事故備品備件以及機組年度檢修備品備件管理工作,由生技部、檢修公司、供應部門等生產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生技部為歸口管理部門。

  3.2 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負責備品備件計劃采購的審批,負責事故備品備件領用的審批,負責淘汰失效事故備品備件處置的審批。

  3.3 生技部負責備品備件儲備定額的組織和審核工作,負責定期開展備品備件過程管理的檢查與考核。

  3.4 供應部負責備品備件的采購、訂貨和加工,負責事故備品備件的科學儲備、保管及發放工作。

  3.5 檢修公司負責備品備件儲備定額的計劃及到貨驗收工作,負責機組年度檢修備品備件的領用及科學保管工作。

  4事故備品備件管理內容和辦法

  4.1事故備品備件含義

  4.1.1 事故備品備件是指在事故搶修和臨時發現事故性缺陷,需緊急處理所使用的配備性備品、設備性備品以及材料備品。

  4.2事故備品備件定額管理

  4.2.1 供應部每年4月30日前,根據年度事故備品備件領用情況、補充情況以及倉庫庫存情況,向生技部提交年度事故備品備件使用報告。報告中附帶《當前倉庫備品備件庫存清單》(見附表1)。

  4.2.2 生技部收到供應部提交的報告后,在5月10日前,組織各生產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對倉庫庫存備品備件進行一次專項核實檢查,在淘汰和失效事故備品備件處置的基礎上,以正式通知形式公布《當前倉庫備品備件庫存清單》。

  4.2.3 庫存清單公布后,檢修公司及班組應根據事故備品備件庫存情況、機組檢修遺留問題、設備運行潛在問題、設備安全狀況、設備易損程度、歷年設備維護經驗等,在5月20日前按附表2格式,完成年度事故備品備件定額計劃的填報及部門匯總審核工作,報送生技部。

  4.2.4 生技部一周時間內,完成年度事故備品備件儲備定額的審核修訂,與庫存事故備品備件進行對比,形成《年度事故備品備件采購計劃》(見附表3),報總工程師審定,主管生產副廠長批準,5月30日前提交供應部按計劃采購補充。

  4.2.5 事故備品備件原則上每年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定期的年度計劃及采購補充管理工作。當某一類型事故備品備件最后一件庫存領用或庫存量少于10%之時,供應部應及時報告生技部,按上述流程辦理事故備品備件動態補充采購工作。

  4.2.6 對事故搶修和臨時發現事故性缺陷急需的而定額中沒有儲存的'事故備品備件,由相應的維護班(隊)及時匯報和計劃,經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或生技部主任確認,報供應部立即采購。如生技部正、副主任確認采購的,事后應向生產副廠長和總工程師作口頭匯報。對應急事故備品備件的采購,可視具體情況安排生技部相應專責或班組專業工程師前往協助采購,確保應急事故備品備件采購的時效性和采購質量。

  4.3事故備品備件的采購、訂貨和加工

  4.3.1 供應部接到備品備件采購計劃,應本著及時、節約、擇優、就近和高效的原則,按照總廠《物資管理標準》進行備品備件的采購、合同訂貨和加工。

  4.3.2 備品備件的采購、訂貨和加工,必須嚴格按照備品備件采購計劃中所列的規格型號和技術參數進行,不得隨意變更技術要求和型號。如需變更時必須經生技部主任或相應專責的同意。

  4.3.3 對具有通用規范標準和區內可以直接采購的備品備件,原則上在接到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任務。

  4.3.4 對特殊的備品備件或采購周期比較長的備品備件,生技部應在報批的備品備件采購計劃的備注欄中注明“特殊”字樣。供應部接到采購計劃后,應對標有“特殊”字樣的備品備件,及時行動,組織采購訂貨,必要時與生技部相關專責溝通,加快特殊備品備件的訂貨采購步伐,原則上控制在30天至45天內完成采購任務。

  4.3.5 每年7月20日前,由生技部組織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對計劃采購補充的事故備品備件進庫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確保事故備品備件按時購置到位。

  4.4事故備品備件到貨驗收

  4.4.1 備品備件一旦到貨,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庫驗收工作。

  4.4.2 備品備件到貨驗收,嚴格執行《大化水力發電總廠物資采購驗收制度》。

  4.4.3 驗收不合格的事故備品備件不準入庫,并原則予以退貨。

  4.5事故備品備件的儲備及保管

  4.5.1 供應部應建立生產設備事故備品備件儲存專用庫。

  4.5.2 計劃采購的所有事故備品備件,經驗收合格后,應先分門別類地辦理入庫手續,由供應部統一儲存和保管。

  4.5.3 事故備品備件的入庫應填寫入庫驗收卡,由驗收人簽字后連同實物及加工圖紙、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一起存放。

  4.5.4 保管人員應根據備品備件入庫情況,及時建立完善的入庫及保管臺帳。對入庫的備品備件的型號、數量應與計劃采購清單核對無誤,做到帳、卡、物相符,隨時掌握備品備件庫存數量,隨時做好動態補充購置工作。

  4.5.5 備品備件應保持通風干燥,物品應分門別類有序擺放,做到整齊美觀。

  4.5.6 精密零件和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要注意溫度、濕度和陽光照射影響;金屬制品必須定期做好防銹蝕工作;化學制品應做好反腐蝕工作;對需要用特殊方式保管的事故備品,由供應部、生技部及檢修公司相應專業班組共同提出保管措施。

  4.5.7 保管人員應定期開展備品備件的清點、保養和測試工作,對一些機電設備或貴重精密儀器儀表,應定期進行常規性檢測試驗,檢測其測試范圍、功能、精度、性能指標等是否滿足要求,確保備品備件質量合格,無變質,無性能指標下降,無丟失。

  4.5.8 對保管員沒有專業檢測資格的備品定期檢測項目,保管員應提前一周時間和生技部相應專責聯系,確保定期檢測項目按時有序安排和組織開展。

  4.6事故備品備件領用

  4.6.1 事故備品備件的領用,實行“何時急需使用隨時領用”制度。事故備品備件的領用,倉庫保管員應做到隨叫隨到,確保事故備品備件領用渠道暢通無阻。

  4.6.2 事故備品備件領用程序

  4.6.2.1 使用部門或班組填寫《事故備品備件領料單》(見附表4);

  4.6.2.2 使用部門或使用班組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4.6.2.3 生技部(正、副)主任審定;

  4.6.2.4 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4.6.3 事故備品備件非正常領用程序

  4.6.3.1 生產應急事故處理需立即領用事故備品備件,只要是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口頭通知的,經供應部主任和保管員確認,即可提取相應的事故備品備件,但事后必須補全相關手續。

  4.6.3.2 如生產副廠長和總工程師均不在廠內,由生技部(正、副)主任與他們之中一人聯系溝通,并獲得口頭同意,然后經供應部主任確認,即可辦理事故備品的領用,但事后必須補全相關手續。

  4.6.3.3 如生技部正副主任、總工程師和生產副廠長均不在廠內,由生技部相應專責與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聯系溝通,并獲得口頭同意,然后經供應部主任確認,即可辦理事故備品的領用,同樣但事后必須補全相關手續。

  4.6.4 事故備品備件每次領用,保管員都應及時做好臺帳記錄,確保帳、卡、物相符,隨時跟蹤掌握備品備件庫存數量。

  4.7淘汰、失效事故備品備件的處置

  4.7.1 生技部每年5月10日前,組織各生產管理有關人員,對倉庫事故備品備件庫存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核實檢查,目的是認真核對事故備品備件使用情況及庫存情況,對庫存備品進行認真求實地評估,對變質、霉爛、失去原有性能以及淘汰的事故備品備件予以報廢處理。

  4.7.2 對評估組確認予以報廢的事故備品備件,供應部及時提取出來或隔離,保管員應根據提取的備品備件數量、規格型號等及時填寫好臺帳記錄和《事故備品備件報廢清單》(見附表5)

  4.7.3 供應部根據評估組予以報廢的事故備品備件形成報告,報生技部審核,總工程師審定,生產副廠長批準,及時予以公布,并辦理資產報廢手續。

  4.7.4 對報廢的事故備品備件,應收集到物供倉庫大院或指定地點,按《事故備品備件報廢清單》逐一清點數量,在地面擺放整齊,在生技部、安監部、檢修公司、發電部、供應部、工會、財務部、審計室、紀檢室等部門的監督下,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主持,用壓路機進行碾壓后,再用汽油等明火進行焚燒,避免淘汰、失效事故備品備件重新流入市場或進入生產線。焚燒現場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爆安全隔離及保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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