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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9 11:27:57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園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園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園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公園管理制度 1

  為營造一個舒適、寧靜、安全的良好空間和休閑環境,提高和完善公園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據杭州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園實際情況,現我物業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規則,請廣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園管理模式

  因公園處于小區中央,為減少對小區居民正常休息的影響,保障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本公園特實行定時對外開放管理。

  對外開放時間: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園具體管理條例

  1、嚴禁外來人員在公園游玩時進入私家居民住宅區域。

  2、禁止在公園內大聲喧嘩、播放音箱。

  3、嚴禁私自在公園湖內投放魚類、釣魚和捕撈水生動植物。

  4、嚴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園內放養家畜、寵物。

  6、禁止在公園內搞賭博、迷信等一切違法活動。

  7、禁止在公園內兜售物品、乞討、堆放雜物、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設置標語、戶外廣告等有礙園容的行為。

  8、愛護綠化,嚴禁攀折花草樹木和踐踏觀賞草坪。

  9、請勿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妨礙他人游憩。

  10、愛護公園內一切公共設施,嚴禁擅自攀登、移動、刻劃、涂污或損壞圍欄、亭廊、標牌等公園設施,造成損失的須予于賠償。

  11、除老、幼、病、殘者使用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行駛和停放在不影響游覽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包裝(盒)等廢棄物。

  13、嚴禁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及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14、為保證兒童的安全,兒童進園游玩應有大人監護,兒童設施禁止成人玩樂。

  公園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推進淄博全域公園城市建設,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服務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動物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供公眾游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開展公益性活動的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和專類公園等。

  第四條公園的管理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管理、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公園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由政府保障的公園,其管理養護等必要支出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園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名錄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主管部門等內容。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愿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管理維護公園的綠化景觀和游憩、服務等設施;

  (三)負責公園的安全管理、衛生保潔、動植物保護、游覽秩序維護等;

  (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配套商業服務等活動;

  (五)建立健全公園檔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

  第十一條公園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筑物、雕塑、景觀墻以及各類設施、設備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沒有安全隱患;

  (二)道路、地面應當平整完好,路緣石順直無缺損;

  (三)座椅、直飲水設備、健身設施、游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完好無損,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保護完好;

  (六)環境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污物、痰跡以及煙頭等雜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等有關規定設置垃圾箱,垃圾日產日清,箱體干凈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

  (八)景觀水體清潔、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

  (九)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公園應當每日向公眾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通過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公告,并在公園入口處公布。

  第十三條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或者公園內的收費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票價種類、優待對象、優惠幅度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公園主要出入口設置平面圖、游園示意圖,停車場、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處應當設置導向標志,景點附近可以設景物介紹牌。

  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人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等服務。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可以通過電子信息屏、觸摸屏、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氣預報、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條公園應當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設置宣傳欄,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

  宣傳形式和設計制作效果應當與公園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應當嚴格保護,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因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將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用于商業經營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不得將公園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

  公園內的經營者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破壞公園建(構)筑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公園內的防風、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做好設備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安全檢修工作。在防火區、禁止吸煙區、禁止游泳區、禁止垂釣區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標志,勸離危險區域逗留人員,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公園的主要出入口、重點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區域、路段,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機關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公園內的游樂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游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和警示標志。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園內的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并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督促游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自動售貨機等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設置,與游人容量相適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其配套商業服務場所應當面向大眾提供服務,不得開辦私人會所。

  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按照經營范圍、指定地點依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游商兜售。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等臨時性活動,舉辦者應當征求公園主管部門的意見,與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活動內容應當健康、文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公園的綠化、景觀和設施。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臨時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合理規定公園內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有條件的可以在娛樂、健身等活動區域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實時顯示設施。

  在公園內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發現娛樂、健身等活動產生噪聲污染或者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應當及時勸阻。

  第二十三條除執行任務的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等特種用途犬只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園。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犬只禁入標志。

  允許犬只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應當以牽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礙、危害他人,并即時清理犬糞。

  第二十四條除下列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電力、水務、通信等作業車輛;

  (三)公園養護車輛;

  (四)公園觀光車輛。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樹籽,在樹木上釘釘、刻劃,踐踏、破壞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傾倒污水、堆放雜物、晾曬物品;

  (三)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

  (四)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捕魚、滑冰、輪滑、打陀螺、甩鞭、宿營,捕捉、傷害動物;

  (五)損壞建(構)筑物、地面、園林小品及各類設施;

  (六)亂涂、亂刻、亂畫,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七)算命、賭博、尋釁滋事。

  第二十六條游人進入公園,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相互禮讓,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出現緊急情況或者發生突發事件,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園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并先行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及時采取控制游人流量、疏散游人、關閉部分區域等應急措施。

  發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難的,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在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的指揮下,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難人員到達指定的應急避難場所,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內開辦私人會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游商兜售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園內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園,或者允許犬只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未實施有效管控、未即時清理犬糞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亂涂、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給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園內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處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由公園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根據綜合執法有關規定已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園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工人必須遵守公園各種規章制度,服從隊長分配工作及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間要按規定著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勤懇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隊長安排,加班由隊長統一安排,加班由隊長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計劃,報項目經理批準后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由隊長做好加班審批表,經公司審批后執行。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養護工人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隊長批準;請假1天以上的,由項目經理批準,隊長及技術員請假,一律由項目經理批準,并上報公園管理所。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四、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內未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五、1個月內遲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資,累計達2次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2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者,公司作開除處理。

  六、曠工半天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和當月的年終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2天的工資;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予以辭退。

  七、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許有偷懶、磨工、消極怠工等現象出現,如有違反者每人次扣10元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八、如發現有游客破壞公園的花草樹木及設施,應馬上制止并報隊長,由隊長上報到公園管理所及保安部處理,不得與游客發生爭執,更不許與游客發生打斗,否則作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九、養護工人按規定享受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項目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

  十、公園有應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時,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須準時到位,并要無條件服從公園領導、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養護工人的考勤情況,由隊長負責記錄,項目經理進行監督、檢查,隊長對養護工人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養護工人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公園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城公園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是指環城景區(含銀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壩、環北和環東等景區)、包公園、逍遙津公園和杏花公園,其具體范圍以環城公園綠線為準。

  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是指環城公園綠線外延50米以內地帶。

  第三條環城公園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城公園的保護工作,保障對環城公園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負責環城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環城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市建設、規劃、市容、國土、工商、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城公園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對在環城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園林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環城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

  第八條環城公園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編制、修訂。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批準后的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環城公園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風閣等歷史人文景觀資源,其地域視線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景觀影響分析,不得破壞景觀。

  第十二條環城公園內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已經建成的影響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城公園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三條在環城公園內施工的單位,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施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環城公園內的水體和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筑、文物古跡、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予以保護。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環城公園內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園林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建設,期滿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環城公園水體不得進行營利性養殖。

  第十七條建立科學、合理、經濟的環城公園水體補水機制。補充進入環城公園水體的水質須達到景觀用水標準。

  第十八條環城公園燈飾設置應當選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

  環城公園燈飾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亮燈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并科學調整。

  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燈飾應當與環城公園燈飾景觀相協調,對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觀協調性要求的燈飾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九條在環城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

  經批準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其活動方案應當與景區環境相協調,并接受市園林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環城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盡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環城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環城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市園林部門按照批準的環城公園規劃統一布局,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景區資源使用所獲得的收入,專項用于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景點設置標志、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二十三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清掃保潔人員對景區內的道路、廣場、橋梁、園林建筑等進行清掃、保潔,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的清潔。

  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工作或者經營區域的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環城公園內,除專用游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景區,但環城公園路除外。

  機動車輛在環城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

  除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外,其他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游步道。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在環城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范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二十六條環城公園內游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游樂設施的危險區域、部位設置警示標志,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游樂項目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在重大活動和旅游旺季期間應當做好組織疏導工作。

  經批準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維護環城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二十八條環城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粘貼;

  (二)攀折、刻劃、釘拴樹木,采摘花果,破壞綠地;

  (三)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

  (四)挖砂取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體廢棄物;

  (七)擅自占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傷害、獵殺野生動物;

  (九)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在公園水體洗滌、游泳、垂釣;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游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在環城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造成破壞的;

  (三)未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在環城公園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的;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粘貼的;

  (五)在環城公園內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環城公園內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擅自砍伐、移植胸徑10cm以上喬木的,處以每棵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輛進入景區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機動車輛進入環城公園游步道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七)、(九)、(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圍圈、填埋、遮掩水體、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堵截水體、水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沒收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洗滌、游泳、垂釣,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園林部門、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環城公園規劃擅自批準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環城公園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環城公園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5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勻細致;無廢紙、無雜物、無磚頭瓦礫,當天清除綠化垃圾。

  二、草苗栽種整齊,能覆蓋地表,無缺苗斷壟。

  三、公司園藝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據季節對花木進行適當的剪割,并做好記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及時修剪草坪,及時澆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機漏油,造成塊狀死草,注意啟動汽墊機,停止操作時避免機身傾斜,防止草地起餅狀黃印。

  六、工作完畢后,要清掃草地,并做好清洗機具和抹油等保養工作。

  七、按生長習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時處理枯枝死杈,保持樹冠美觀整潔、層次分明。

  八、及時牽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無雜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現象。

  九、保證花壇內花苗長勢良好,無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生長或開放,花壇內無雜草生長。

  公園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園是指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鍛煉身體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及良好的生態環境的綠地和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的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等專類公園。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個人積極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市園林風景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公園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公園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所有公園都應按照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公園規劃,確定公園性質、規模、布局,劃定公園用地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八條市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公園必須嚴格按照公園規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筑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的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綜合性公園內綠化面積應不低于陸地面積的80%,建筑面積不超過陸地面積的6%;專類公園按其設計規范要求確定綠化面積和建筑面積。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園土地。

  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公園內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壞。

  第十三條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的園林建筑物或構筑物,由公園管理單位加強維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公園內的水體應加強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圍、填、堵或作其他改變。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在公園內應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加強衛生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公園內各種游樂設施應按公園規劃設置,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和游樂行業有關標準,建立檢查保養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預防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維持公園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不得設置與公園性質無關的經營項目,已設置的應限期整治或搬遷。在公園保護范圍內不得設置有污染的企業。

  第二十條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并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第二十二條駐在公園內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墻、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四)損壞公園設施;

  (五)損毀公園內樹木花草、采摘果實;

  (六)擅自在公園內營火、宿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可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園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xx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XX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社會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類公園及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預留用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市、游覽觀賞、文化教育、休憩娛樂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園等。

  森林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管理和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負責市管公園的監督管理;各縣(區)公園管理部門負責其管理權限內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住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林業、安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事業

  發展。對于社會公益性的公園,應將其養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其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

  公園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社會化等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六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和建設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實施。

  居住區、舊城區改造、新區開發等,應當按照編制好的規劃及國家相關規范建設公園。

  經批準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園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園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新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一條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商服網點及其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園總體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須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公園內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影響樹木生長、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提倡節約型管理模式,綠色廢棄物提倡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因公園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撤銷的公園內游樂設施和商服網點,按合同有關約定履行。

  第十八條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舉辦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十九條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公園內應當合理配置安保系統,確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條公園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做好動物的引進和交換等工作。嚴格執行住建部《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

  第二十二條公園應當定時開放,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一周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園容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除萌孽,生長旺盛,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置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發生和蔓延。

  公園內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油垢和雜物等;

  (二)建筑物、構筑物、欄桿、標志標牌、果皮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明顯的位置設置游人須知、引導標牌、警示標志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

  (三)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從事特定項目(如餐飲、副食、娛樂等)的經營者,其經營的食品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用于營業的設施設備及維護保養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消防、環保等相關要求;

  (五)其他有關公園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攜帶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及攜帶犬只類寵物等進入公園;

  (二)尋釁滋事、封建迷信、制造噪音、行乞討要及焚燒樹枝樹葉、廢棄物,燃放煙花、炮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妨礙公眾安寧;

  (三)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等其他傷害動、植物的行為;

  (四)翻越圍欄、欄桿、綠籬;攀登、移動、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損毀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的行為;

  (五)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公園水體內游泳、戲水、垂釣等及隨意在園內宿營的行為;

  (六)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污水、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者設置標語、戶外廣告,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七)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八)其他影響公園綠化、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數量有計劃設置公廁。

  第五章安全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查。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作業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持證上崗;具有火災危險的,活動組織者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公園內的各類設施、設備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園內的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必須經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注冊登記,公示安全須知。

  公園管理機構的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類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應采取相應措施疏散游人、救護傷員,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治安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搶險救災車輛和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的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它車輛不得隨意入園。進入公園的車輛,其行駛及停放不得影響游客的游覽和安全。

  第三十七條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在公園內避險的人員應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難消除后,在公園避險的人員應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恢復公園原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出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公園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良好園林景觀和較完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和科普宣傳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城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市城市園林管理中心是市屬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市屬城市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鎮街負責轄區范圍內(除市城市園林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公園以外)的城市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規定市屬公園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官方網站公布的名單為準。

  市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鎮街兩級職能部門依據相關定額標準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其管理職能編制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資金年度計劃,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建設管理維護資金計劃納入本市財政預算,保障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通過資助、捐贈、認建、認養、志愿服務等形式依法參與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本市城市公園事業的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規范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協助城市公園主管部門及公園管理機構開展行業監督管理,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促進城市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城市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齊全,功能完善。

  城市公園體系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負責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公園新建、改建、擴建,由建設單位按照擬建公園的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生態環境、文物保護等多種功能的需要組織編制設計方案,經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審查后,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實施。經批準的城市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本市城市公園規劃必須有遠瞻性,應積極發展建設大、中型公園,并充分利用邊角地,閑置地等建設小型城市公園。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城市公園的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范》(GB 51192-2016)等相關技術規范設置,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已建成的城市公園應逐步完善母嬰室及第三洗手間的規劃、建設,以滿足公園使用功能的需求。

  鼓勵新建、改建及擴建城市公園優先配套建設健康步道、綠道、碧道以及老人、青少年、兒童友好活動場地等設施。城市公園綠道、碧道的建設盡可能與城市綠道、碧道系統相銜接。

  第十二條城市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以植物造景為主,發展特色鄉土植物,提高文化品味和園林藝術水平。

  城市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態和景觀效應。

  第十三條城市公園建設應當加強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新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和應用。積極推動低碳公園、零碳公園的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公園內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和其它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布置,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設在主要景點和游人密集活動區;不得影響植物生長;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城市公園內新設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必須分析對公園景觀、環境產生的影響;必須對安全技術進行評估,有關技術、安全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

  第十六條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市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并由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控制管理。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體量、色彩及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本市對城市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城市公園周邊建設工程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用地性質,不得在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內進行與公園建設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確因重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城市公園用地或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建設用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其它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城市公園用地。

  占用城市公園用地,應當就近或異地補償不少于占用面積的、同等質量的用地;占用規劃城市公園用地,應當補償相應的規劃城市公園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后,由城市公園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城市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保護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可能影響游人游覽安全的,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貌,做到工完場清。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園內不得建設酒店、酒樓、會所、住宅、寫字樓、商品市場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項目和設施。但是為游人提供服務和公園管理所必須的項目和設施除外。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園內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確需移植的,依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城市公園內古樹名木綠化苗木信息檔案,對于城市公園內的綠化樹種進行銘牌標注及加注二維碼掃碼識別,增強廣大市民對樹木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評定標準、申報條件和審批流程。建立“具有價值的公園”保護名錄,“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必須100%被保護,必須設置保護標牌,重點對園內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體現傳統造園技藝等進行保護和管理,保持歷史文化風貌。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開采、利用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內的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公園內制造噪音、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向城市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第四章城市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根據管轄區的公園分布、管理用房配置情況與需求可合理內設駐園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模式設立公園管理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根據工作職能設立不同班組,做到層層把控,各負其責,各盡其能。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園的維護管養以及其他專業工作,可委托具有經營資格的第三方承擔。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對被委托的第三方所承擔的養護管理和其他專業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城市公園規模,配備相應的管理、技術、保潔、養護和安保人員。

  (二)根據需要制定城市公園管理細則和游園須知,并報城市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三)依法保護城市公園的財產和景觀,對破壞城市公園財產及景觀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要求賠償。

  (四)保持園內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良好,及時修復破損的設施、設備等;加強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城市公園的正常游覽秩序。

  (五)鼓勵、支持并引導公眾、志愿者參與城市公園管理服務志愿活動。

  (六)負責動植物的保護。

  (七)制定各類氣象災害的防御預案及應急措施。

  (八)城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員工安全意識、生產技能、消防及防火知識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公園安全生產及游樂設施的安全性能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園容、游園管理

  第三十三條城市公園景觀、設施、環境質量應當達到《城市綠地養護質量標準》(DB44/T269-2005)要求,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安全的休憩場所。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園園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清新、整潔、美觀。

  (二)綠化植被生勢旺盛。

  (三)城市公園內的建(構)筑物、園道、公共衛生等各類設施,保持整潔及完好。

  (四)水體清潔無異味,符合觀賞標準。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園的主要入口應有開放時間、公園(景點)簡介、游園須知、導示圖、投訴電話等公示內容。城市公園內應在相應位置設置完善的指示、警示標識和標牌。城市公園主要進出口及主要景區、景點設有無障礙設施及標志牌。

  城市公園的各類牌示應當保持整潔完備,牌示上的文字圖形應當規范。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公園內開展展覽、志愿服務、宣講宣教、科普等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舉辦對市以上有重大影響的'展覽以及其他活動,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城市公園內設置游樂、康樂和其他服務設施,舉辦展覽活動等行為,應當符合城市公園的性質和功能,與城市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影響游客的正常游園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境質量。

  第三十七條城市公園內有一定觀賞價值的景點、景區、展覽經批準可實行購票參觀,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八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守游園守則及公園管理的有關規定,聽從公園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游覽、休憩。

  第三十九條游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文明游園,遵守公園管理規定,不得妨礙公園管理活動;

  (二)維護公園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維護公園休憩環境,不得大聲喧嘩妨礙他人游憩;

  (四)注意公園安全提示,不得在非開放時間進園或者露宿,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營火、燒烤、投喂動物等;

  (五)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允許,不得放生動物或者種植園外植物;

  (六)維護公園游覽秩序,不得攜帶危險品入園,不得在禁煙區或者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不得圈占場地;

  (七)愛護公園財物,不得損毀花草樹木,不得捕捉或者傷害動物,不得損壞各類設施、設備或者亂涂寫、亂刻畫;

  (八)不得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四十條城市公園禁止游客攜帶寵物進入的,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應當在公園適當位置設立明示標識。

  第四十一條公園內禁止車輛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公園內專用蓄電池觀光車輛;

  (三)公園內施工、養護等作業車輛;

  (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應當允許未安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進入。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停放時必須熄火,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四十二條城區內確需有必要開放露營的城市公園,可劃定區域分期、分片區開放。為保證城市公園草坪的正常養護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善、環境的清潔、露營的安全等,需制定露營專項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全面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

  第四十三條政府管理公園內的商業服務經營項目實行承包、租賃、合作經營等經營方式的,應當符合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符合規定,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城市公園應當每天開放。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需要閉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閉園前三日報告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在公園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閉園的,應當在閉園后兩小時內報告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公園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園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城市公園安全生產管理各級責任人分工必須明確,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工作崗位的生產工作負責,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崗位責任。制定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和任務、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活動、動物展出、大型展覽、節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康樂設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七條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消防水源、安全疏散通道、緊急照明裝置、安全出口及消防設施,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城市公園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建筑物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城市公園應對消防器材及工具統一登記和編號管理,特殊器材應有安全使用規定;所有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和更換,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第四十八條城市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城市公園內的游樂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檢查合格不得運營。各類游樂項目必須公示安全須知。游樂設施必須開展日檢、周檢、月檢、年檢等安全檢查,進行定期維修保養,開展上崗前的培訓考核,規范安全操作,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和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城市公園內安全標志應設置合理。園區內各項公共設施應由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增補和更換,并設置提示標志,保障游客使用安全。

  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園應嚴格按照用電規范控制用電安全管理;嚴格控制用火安全管理,城市公園內不得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五十二條落實防火、防汛、防山體滑坡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城市公園內的飲食服務點,應當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防風、防雷、防火、防澇等工作。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限制游人進入,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時向城市公園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

  第五十六條城市公園應當建立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游客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本規定具體內容的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園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切實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公園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擁有良好的綠化環境和較完善的設施,具有游憩、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將公園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園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推動公園事業有序發展。

  第五條公園實行名錄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名錄、類別和等級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準擬定,并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水利、文廣旅、生態環境、公安、林業、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科技、消防、應急、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全市各單位和個人要自覺遵守本辦法,并積極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舉報。

  對在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全市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九條嚴格管控公園周邊可能影響景觀的新建項目。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其體量、外形、高度、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公園設計規范》等相關要求,綜合考慮生態環境、地域特色、防災避險、歷史文化保護等功能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進行建設,倡導用生態理念建設節約型園林綠化。

  第十一條鼓勵開展“公園+”創新工作,通過增加服務設施、融入地方特色、運用新技術等手段,提升公園的空間品質及綜合功能。鼓勵各地探索建立高效、順暢、富有活力的公園管理機制。

  鼓勵充分利用邊角地、廢棄地、閑置地、裸露地塊等,因地制宜規劃建設或改造“口袋公園”,打造精致小微環境,滿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部門職責審查公園規劃設計方案,并按程序報批。其中,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或面積大于三萬平方米的設計方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社區公園、游園等設計方案,由所在縣(市、區)、園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的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公園建設應注重園林景觀品質,施工過程和關鍵工序要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根據審查通過的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對項目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管,并跟蹤苗木栽植施工全過程,確保景觀預期品質和效果。

  施工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法定程序和相關規范要求,組織開展公園建設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交付使用的公園建設項目可以進行分期驗收。

  第十五條新建公園名稱的確定應當征求市、縣(市、區)、園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批準的公園名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在公園用地內實施非公益性開發建設。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建設等需要,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按程序報批。

  因供電、供氣、電信、給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避開珍稀植物資源、歷史文化景觀,并面向社會公示,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后,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的公園用地恢復原狀并予以退還。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組織本市公園資源調查,負責公園名錄管理工作;指導本市公園文化藝術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制定本市公園管理規則、技術標準和考核細則;指導本市公園建設的科技進步和業務人才培養;負責市管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由市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二)縣(市、區)、園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履行轄區內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負責所屬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負責所屬公園的文化藝術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負責落實所屬公園管理規則、技術標準和考核細則;負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公園規劃,并定期修編及組織實施;

  (二)依據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范實施建設和管理;

  (三)健全公園管理制度;

  (四)加強園林養護管理,提升園林品質,營造優美舒適的公園環境;

  (五)保持設施設備完好,維護游覽秩序,規范配套服務項目,加強安全管理;

  (六)為游客提供文明、周到、方便服務,建立高效快速投訴處理機制,鼓勵開展公園志愿服務活動;

  (七)豐富文化內涵,傳承和發揚傳統民俗、歷史文化、紅色文化,開展科普教育、文化休閑等游園活動;

  (八)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廣泛運用信息技術,打造精細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智慧公園,對服務、管理、養護過程實施數字化表達、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實現與游人互感、互知、互動。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環境管理。

  (一)植物配置合理,修剪、施肥、病蟲害防治等達到綠化養護標準,植物長勢良好,造型美觀;

  (二)建(構)筑物外觀完好、整潔,無影響公園景觀的廣告、牌匾;

  (三)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完好、物件齊全、干凈整潔;

  (四)依法對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控保建筑實行重點保護;

  (五)各類標識標牌整潔完備,文字和圖形符合標準,內容明確清晰,并與公園整體風貌相協調;

  (六)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

  (七)環境安靜,噪聲符合相關規定;

  (八)實行垃圾分類管理;

  (九)其他應該由公園管理機構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安全提示和警示標志,并保持明顯清晰;

  (三)相關設施設備報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定期進行維護檢查,操作人員應當按要求持證上崗,按規程操作,確保安全運行;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等防范工作;

  (五)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和管理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

  (六)根據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要求,應當做好公園相應的環境消殺、游人管控和其他的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排放有毒有害氣體;不得向公園水體傾倒或拋灑雜物和垃圾,不得排放污水,不得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條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布局,應遵循統一規劃、控制規模、方便游客的原則,因地制宜設置配套服務項目。需在公園內從事商品銷售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超出經營范圍、加蓋加建經營設施、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改變營業時間或從事公園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規范服務行為,為游人提供高品質服務。

  (一)對工作人員實施崗位培訓,督促工作人員規范文明服務;

  (二)在公園出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導覽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以及公園管理機構名稱和咨詢服務電話;在園區內規范設置指示標識系統;

  (三)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應當每天定時開放,開園、閉園時間應當向社會公開。因特殊情況需臨時閉園的,應當由公園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公園內可舉辦展覽、展示、文藝演出以及大型商業活動等。活動舉辦方應當為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保護公園設施,維護公園秩序,遵守游園守則。游客游園禁止以下行為:

  (一)妨害公共場所治安;

  (二)破壞公園環境衛生;

  (三)損毀公園設施、非法捕捉或者傷害動物;

  (四)損傷公園樹木,踐踏觀賞性草坪;

  (五)開展妨礙游客游園安全的體育活動;

  (六)開展噪音超過規定標準的文體娛樂活動;

  (七)攜帶危險品入園;在禁煙區或者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八)擅自放生動物或者種植外來植物;

  (九)在非指定或非允許區域游泳、垂釣、捕魚、營火、燒烤、宿營、投喂動物、洗涮衣物、駕駛車輛;在凈空保護區域內施放孔明燈、氫氣球等高空漂浮物;

  (十)從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動;

  (十一)從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的營利性活動;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鼓勵公園免費開放,專類公園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收費游園。收費公園應當設立相應的售票處和出入口,公示游園內容,明碼標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保護管理的行為,由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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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事權下放改革后本市中心城區公園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動公園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提高公園管理水平,規范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行為,加強對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導和社會公眾對城市公園管理工作的監督,依據《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建城〔2013〕73號)《岳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中心城區公園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市區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城市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本規范所稱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是指負責公園日常管理的公園管理中心或相應的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具有良好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供公眾游覽、休憩、觀賞的場所,包括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各類公園綠地(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市城投集團管理的公園、游園和廣場;岳陽樓洞庭湖風景名勝區中屬于公園綠地的岳陽樓景區、南湖景區和君山景區)。

  第四條 公園是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是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產品,是供民眾公平享受的綠色福利,承載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重要功能,要切實加強各類城市公園的保護和提升。已建成公園應在入口醒目位置設置公園綠線永久公示牌,并設立界樁,接受社會監督。公園的改、擴建或涉及城市公園的市政建設、地下空間開發等事項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按程序組織方案論證、審查和公示公告。

  第五條 本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公園的日常規范化管理,適用本規范。重大疫情期間公園的運行管理嚴格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大疫情期間城市公園運行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實施。

  第二章 公園環境管理

  第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

  (一)公園應按《園林綠化養護標準》(CJJ/T287-2018)《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岳政辦發〔2020〕18號)健全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制度,根據公園自身性質、風格、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管養計劃。

  (二)澆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松土、除草、補栽等各項養護措施應嚴格按綠化工程施工規程規范進行科學操作。可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推廣利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設施。

  (三)除滿足特定需求外,公園綠地內不應有裸露地面;喬灌木出現枯枝敗葉、綠籬缺株斷行、草坪有明顯踐踏痕跡等現象應及時清理補植;各類植物修剪及時,防止植物突長、雜亂;各類雜草和植物上纏繞攀緣藤蔓應及時清除;病蟲害危害提倡綜合防治,以防為主,積極推廣應用生物防治技術,發生病蟲害危害時應即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控制在以不影響觀賞效果的范圍之內。

  孤植樹(庭蔭樹):保持樹冠完整,姿態優美,生長繁茂,無枯枝,無病蟲害,有較高的觀賞價值。游人活動凈空高達2.2米以上。

  行道樹:生長健壯,樹冠整齊,分枝點宜達3.2米以上,無枯死樹,無缺株,無傾斜、倒伏樹,基本無病蟲危害。

  風景林木(花木):做到喬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撫育,無枯枝死樹,基本無病蟲害,植物長勢好,開花整齊,整體景觀有特色。

  整形灌木:應及時修剪,常年保持其藝術造型;一般灌木亦應保持樹冠完整,樹形自然美觀。各類灌木均應做到不亮腳,無枯枝,無病蟲枝,生長旺盛,對殘缺、老化的灌木應及時更新。

  綠籬:配置要因地制宜,與景觀功能相協調。整形綠籬每年應適時修剪,保持整齊、美觀,保持設計形狀。自然式綠籬也要控制生長,及時清除徒長枝、病蟲枝。各類綠籬應常年保持無枯死樹、無缺株,長勢良好。

  竹類:應保持生長旺盛,自然美觀,無倒伏,無枯樁,及時疏伐和清除老竹頭。除特殊情況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兩年打老竹頭一次;小竹類,每五年翻栽一次。

  花卉:應視立地環境特點和要求,在公園出入口和主要景點等區域布置各類花卉,要講究配置藝術,注意植物的主副關系、層次感、色彩、季相變化,要與環境地貌相協調。露地盆花擺設要整齊美觀,層次分明,色彩悅目,講究布置藝術,不露盆缽。

  草坪:保持青綠平整,邊緣清晰,無積水,無缺株,定期修剪,高度適宜。觀賞草坪不準游人進入踐踏。游憩草坪應定期輪流關閉養護管理,無人為踐踏的道路和踩板結的地塊。

  地被植物:應選擇多種矮生、耐蔭、覆蓋力強,有一定觀賞價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種植應做到不雜亂,不擋視線。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態,定期修枝整形,不亂牽亂爬,無枯枝敗葉,長勢良好。公園的堡坎、墻體、建筑、構筑均應發展垂直綠化,因地制宜選擇多種藤蔓植物進行覆蓋。

  (四)對公園整體的`提檔升級,應按相關規范制定設計方案,并按相關程序報審后組織實施。城市公園在實施提檔升級過程中需閉園的,應提前24小時發布公告,并報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公園內古樹名木和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要按《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20〕19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55號)要求,確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正常生長并按要求掛牌保護。古樹名木、珍稀植物、友誼樹、紀念樹等應建立養護制度,建立檔案,完善養護記錄,設置保護、說明標志。

  第七條 園容環境衛生管理

  (一)公園應當根據公園實際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主要游覽地段每3000~4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其他地段每4000~6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湖面每20000~30000平方米配備一名保潔人員。要求責任到人,并制定清掃保潔制度及檢查考核制度等。

  (二)公園的主要出入口、廣場、主園路、主要游覽區的清掃,每日不少于二次,支園路和普通游覽區每日清掃不少于一次,并隨時保潔,全面清掃應合理安排時間,與游人晨練時間錯開。垃圾做到分類,無異味,日產日清。提倡公園枯枝、落葉就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科學循環利用,無焚燒垃圾樹葉污染環境現象,嚴禁將落葉直接掃入硬質地面周邊綠地內。

  (三)公園內道路和游覽區無袋裝垃圾和零散垃圾堆放,地面整潔干凈,無果皮、紙屑、煙蒂、塑料袋、痰跡或其他污物等。公園區域內應無垃圾雜物無序堆放,無衛生死角。各類建筑物墻面和園燈、橋梁、標識標牌等各類設施設備保持干凈整潔,無亂涂畫、亂張貼,無蛛網,無明顯污漬。

  (四)垃圾收集容器合理定置擺放并確保完整無破損。應設置有“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標識,同時根據分區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兩分、三分、四分垃圾收集容器成組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相關規定定時清理,無污物外露,無亂張貼亂圖畫,外表干凈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

  (五)衛生保潔操作應當文明規范,清掃中注意防止揚塵,衛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響公園整體景觀。

  (六)園內公共廁所標識應按《公共信息圖形符號》(GB/T 10001)標準設置,公廁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管理標準,確保制度上墻和專人保潔,使用時間隨時保潔。做到“四凈三無兩通一明”(即地面凈、墻壁凈、廁位凈、周邊凈,無溢流、無蚊蠅、無臭味,水通、電通,燈明)。公共廁所內各設施應完好整潔,并提供“兩紙一液”(衛生紙、擦手紙、洗手液)或“一紙一液一器”(衛生紙、洗手液、烘手器)。

  (七)保持公園水體自然、生態,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等漂浮廢物。按照河長制要求,做好河湖兩岸公園綠化管護及公園內湖池水綜合治理工作,確保湖池水面無漂浮雜物,無異味,無蚊蟲孳生,藍藻、水生外來物種(如水浮蓮)得到有效控制。嚴禁各種污水、廢水排入公園湖泊、水池、溪澗、河涌等水域。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園內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雜物進行及時打撈。

  (八)按照《岳陽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氣防治相關工作。

  (九)公園應做好除“四害”及衛生防疫工作,定期噴藥清毒,基本達到無鼠、無蠅標準。

  第八條 園庭設施維護管理

  (一)對園內現有的文物古跡(古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紀念物、石刻、字碑等)及藝術品(書畫、匾額、楹聯、雕刻等)應重點保護,保持完好無損,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岳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設置保護標志及說明牌、建立相關檔案資料。

  (二)公園內的重要景觀應當專項保護,保持景觀空間、規模、要素和歷史遺存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公園內建(構)筑物、各類櫥窗、指示牌、雕塑、桌凳椅、垃圾箱、衛生間、洗手臺池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仿古建(構)筑物漆面無脫落現象,道路、路沿、臺階、汀步和護欄等平整完好,無坑洼、無缺損倒伏現象,出現破損及時維護。公園設施的樣式、風格應當與公園景觀、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

  (四)給排水、供電、燃氣、通信、廣播、照明、視頻監控、游藝設備、公共廁所、公用健身設施、水閘門等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并確保設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現損壞應及時修復。

  (五)公園應在主入口設置公園簡介和游園須知。園內設置介紹牌、指示牌、導游牌等。公園各類標識、標志牌應制作規范美觀,與公園環境相協調,無錯別字,無破損殘缺。園內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應按《公共信息圖形符號》(GB/T 10001)制作規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

  (六)在假山、陡坡和水體等危險區域當設置警示標牌,在防火區、禁煙區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釣魚等區域要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七)公園在設施維護和綠化施工區域,應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施工信息和設置警示標識。

  (八)公園內提供的免費健身設施和未成年游樂設施應確保功能完善、安全,并應設立安全溫馨提示。

  (九)各種園林機具(非道路移動設備)應達到環保要求并建立管理臺賬。各種園林機具(非道路移動設備)、噴水裝置由專人使用和維護管理,使用人應具上崗資格。

  第三章 公園秩序管理

  第九條 游園秩序管理

  (一)公園應建立健全游園秩序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實、組織落實、人員落實,確保巡查有記錄。

  (二)加強公園巡查,杜絕園內游客攜帶危險品游園,制止和清除黑導、野泳、野釣、燒烤等行為,制止利用公園場所從事占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制止未經允許擅自發放宣傳單、兜售商品和攜帶寵物入園現象。

  (三)公園內無亂搭、亂建、亂堆、亂停、亂掛現象;游客無亂扔雜物、隨地吐痰、損壞樹木、踐踏草坪、吵架斗毆等不文明現象的行為。

  (四)公園應建立嚴格的進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原則上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駛入。對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等臨時進園的車輛,應控制進出時間、限定車速、行駛路線、停放地點,確保游人安全。對具有健身功能的開敞式公園,應合理設置非機動車行駛路線和停放地點。

  (五)公園應根據城市噪音管理相關規定制定專門管理規范,加強公園噪音管理工作,引導市民文明游園。

  (六)公園應結合公園功能分區和定位,根據公園的優勢和特點,積極組織開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和文化節、游園會、書畫展等多形式健康文明的園林展覽、文化娛樂和其它公益活動,嚴禁低級庸俗的活動進園。活動應有詳細計劃和方案。舉辦大型園林展覽和文化(科普宣傳)等主題活動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舉辦中小型主題活動,應當以服務游人,豐富公園文化內容,提高文化品位為目的。活動期間,公園應當做好下列工作:維護良好景觀環境,防止噪聲超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園林景觀、文物古跡和古樹名木,園內設施不遭破壞,垃圾隨產隨清,活動結束后及時恢復場地原狀;制定服務接待方案,落實崗位責任,規范工作人員行為,加強秩序維護,確保服務質量;編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在公園狹窄或易堵地段設立單行線或派專人疏導,確定最大游人容量,設置安全疏散通道,確保正常的游覽秩序;加強值班工作,嚴格信息報送和請示報告制度,值班人員熟悉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上報,及時妥善處理,不得延誤。

  (七)公園應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規。有效控制體育健身和文娛活動音量;嚴格控制噪音,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餐飲服務設施采用清潔能源并符合環保要求。

  (八)公園的臨時施工應嚴格遵守《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工地現場應做到打圍作業、文明施工、公示和標志規范,施工時有粉塵產生時應有防塵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控制噪聲擾民,工程結束后及時清理并恢復景觀。

  第十條 優質服務管理

  (一)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出入口處設置公園簡介、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功能分區示意圖、聲環境功能區劃、環境噪聲限值公布等,在公園明顯位置設置各類引導標識,以及動植物科普知識簡介牌,方便游人游覽。

  (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機制,明確游人投訴接待部門和負責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訴建議電話、網站等信息渠道,有投訴記錄本,投訴記錄規范(有投訴人、投訴時間、投訴事項、處理結果、負責人簽字),記錄本頁碼連貫無撕扯,并落實專人進行投訴處理;投訴電話應確保暢通,并確保專人值守。對游客的咨詢和投訴應態度友好,并使用普通話、無服務禁語,能準確回答游客問題,游客投訴應當及時妥善解決;公園內應設置公開意見箱(薄),專人定期處理相關意見。

  (三)公園應有固定的便民服務點并備有日常便民設施(便民傘、藥箱等),各種實施人性化服務的具體措施落實到位。有條件的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應當設立游客服務中心、母嬰室、書吧和茶水吧等服務場所,提供便民服務。

  (四)公園管理機構應利用新型媒介進行公園形象宣傳;綜合公園及專類公園應設立微博、微信公眾號,提供游人游覽服務、活動資訊等。有條件的公園可與網絡運營商聯合向游人提供免費無線網絡。

  (五)公園管理機構應明確公園管理人員、服務人員、游人等的行為準則,公園內服務從業人員應使用普通話服務、著裝整潔,掛牌服務游客,精神面貌好。公園內應建立“文明勸導員”隊伍或志愿者服務隊伍,提倡文明游園。公園內宜設立無煙區域,做到無吸煙、無煙頭。

  (六)公園主要進出口設有不方便人士通行的無障礙設施及標志牌;主要景區、景點均有不方便人士通達的無障礙設施和標志牌;公廁有無障礙通道(緣石坡等),無障礙專用廁位(無障礙座便器有扶手等)等設施齊全,且管理、使用良好;公園宜在主要入口提供免費殘疾人專用車。

  第十一條 公園周邊秩序管理

  (一)公園應加強與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警署(派出所)密切聯系與協作,共同維護好公園及大門周邊環境秩序。重點治理大門區域影響交通的擺攤設點,違章停放車輛等影響公園正常游覽秩序的行為。

  (二)公園應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確保門區秩序、衛生和周邊的綠化養護。

  第四章 公園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公益性運營管理

  (一)公園是公共資源,要確保公園公共服務屬性,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游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

  (二)嚴禁在公園內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嚴禁利用“園中園”等變相經營。

  (三)禁止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資產轉由私有企業經營、將公園作為旅游景點進行經營開發。

  (四)嚴禁違規增添游樂康體設施設備以及將公園內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個人經營。

  (五)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公園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

  (一)公園配套服務項目應以游客需求為導向,以大眾服務為主,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城〔2016〕36號)要求,遵循公平、安全、優質的服務原則,項目主要包括餐飲服務、零售服務、游覽服務、游藝服務等。公園內所有餐飲、展示、娛樂等服務性設備設施都應面向公眾開放。

  (二)公園應建立健全配套服務項目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實、組織落實、人員落實,確保檢查有記錄。

  (三)公園配套服務項目應統一規劃,經營場所的廣告牌匾、裝飾裝修、物品陳列等應與公園性質、功能、整體環境等相協調,嚴格控制規模,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商家應負責門前三包(包秩序、包衛生、包綠化),不得店外設攤、臨店擺放廣告牌。服務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要求著裝、佩證、文明經營、誠實守信,無強買強賣、欺客宰客行為。

  (四)經營商家必須持證經營,證照齊全,且醒目位置懸掛。銷售商品按規定明碼標價,嚴禁銷售三無(無生產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過期食品。

  (五)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食品經營者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法》要求進行亮證經營。食品從業人員持證(健康證)上崗;食品經營點的各類食具定期消毒,不出售過期、變質、代銷食品。

  (六)公園停車場應主要為游人提供服務。收費停車場必須具備有關部門審批的經營及收費許可證。

  (七)公園是公共資源,要確保公園公共服務屬性,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私人會所,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游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游樂設施管理

  (一)公園綠地游樂設施設置和運營管理應當遵循符合公園規劃、功能布局合理、設備質量合格、運營管理規范、確保游客安全的原則,實施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管理。

  (二)游樂區設置應當與公園綠地整體環境相協調,相對獨立,集中設置,與公園綠地核心景觀區、安靜休憩區、出入口等保持適當的距離,并用園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進行適當隔離。游樂區距離城市道路不小于10m,距離居民區不小于20m。

  (三)嚴格控制公園綠地游樂區面積,其用地包含在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比例內。歷史名園、4公頃以下的公園、開敞式公園綠地、科研為主要功能的公園,原則上不得設置有動力的游樂設施。游樂區面積超過規定比例和游樂設施項目設置不符合要求的已建成公園綠地,應當結合公園綠地改造、公園綠地布局調整、經營合同到期或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壽命時,按規定逐步予以調整。

  (四)游樂區內應當合理控制游樂項目的密度,保持適當的設施間距。游樂區內園路寬度不小于2米;相鄰游樂設施的安全柵欄水平間距應不小于2米;游樂設施運行時,其最大旋轉半徑與喬木樹冠外緣距離不得小于2米、與灌木距離不得小于1米。

  游樂區內應當按照消防規定設置防火設備,安裝監控等技防設備。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的設置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執行。

  (五)公園游樂設施宜以C級及以下為主(游樂公園除外)。建立健全各類游樂設備(施)的維護和管理制度;游樂設施應設置安全圍欄和標明出入口;每項游樂設施均應設置有“乘坐須知”、安全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并嚴格遵守;游樂設施操作間“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上墻;堅持游樂設備(施)日檢、月檢、定檢和年檢制度,并完善檢查記錄;游樂設備(施)有專門的管理人員統一實施安全質量管理。

  (六)游船項目的操作和維修人員應熟悉游船和設備情況,游船項目應建立應急救援制度,操作間“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上墻,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確保游船和設備良好。游船行駛期間應巡邏值守,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工作人員及時觀察天氣變化情況,雷雨或者暴風天氣嚴禁游船外出,應立即組織收船避險。設立巡邏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搶險設備,設救生員不少于1人。

  (七)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是游樂設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應嚴格按《游樂設施安全規范》(GB8408-2018)管理。應當與依法注冊登記、具備游樂設施經營范圍的運營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運營單位對游樂設施運營安全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明晰的運營退出機制。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查驗(核實)運營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依法督促、協助運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發現運營單位有違反運營安全規定、存在安全隱患或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運營單位及時處理,并報告相關部門。

  (八)公園綠地內游樂設施的安全性基本要求、設置、安裝、驗收和運行管理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要求。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要求運營單位取得游樂設施的安全技術性能評估報告或者檢測合格報告,應當督促運營單位及時報廢或更換超過產品設計使用壽命的游樂設施;若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條件和年限。

  (九)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運營單位配備必要的從業人員,并加強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作業知識。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運營單位為從業人員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保存相關教育和培訓記錄。

  第五章 公園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制度建設管理

  (一)公園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8〕22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強化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有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落實安全責任制,健全各類安全生產管理臺帳,保障公園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有效控制危險點源。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有關部門指出的事故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對暫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公園要建立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保障公園內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營。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必須合理設置防災避險設施,并確保出現災情時及時開放、功能完好。

  (三)公園每年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向員工和游客全覆蓋進行安全教育,防止發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四)公園應以防疫、防暴恐、防火、防風、防雷、防澇、防游樂機船事故、防擁擠踩傷、防溺水、防觸電、防食物中毒等工作為重點,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制定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使有關人員能熟練掌握預案內容,順利履行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

  (五)公園應當建立安全用電制度,保證用電安全,不得違章用電。

  (六) 公園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設立園區視頻監控系統。公園內主園路、廣場、出入口等應設視頻監控設備,監控室設專人值班。有條件的公園可設置進園人數自動統計系統等。

  (七)公園應建立嚴格的進園車輛管理制度,對施工作業、貨品配送、大型活動、駐園單位等準許進園的車輛,控制發放車輛進園證,限定車速、行駛路線、停放地點和進出時間,確保游人安全。

  (八)公園應加強巡視,嚴格管理。及時勸阻游人的不文明行為、制止破壞公園財物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

  (九)建立健全園內保安制度,公園出入口、主要景點等重要崗位應配備必要的專職保安人員,人員數量符合公園實際需要和有關標準,防暴恐、通訊、交通等裝備配置符合規范要求。

  (十)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或設置游樂項目必須首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嚴格審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時需組織論證和聽證。應制定有配套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應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一)公園內的游船、碼頭、電瓶車、游樂項目等設施設備,未經有關部門質量和安全檢驗合格的,不得運營。各類交通游覽游樂設施必須公示安全須知,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建立健全大型游樂設施、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定期檢驗。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的,不得投入運行。園內各種機電設備及游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按規定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做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

  (二)加強公園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間距內設立警示標牌、救生設施,加強巡視,禁止游人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

  (三)動物園應重點做好動物籠舍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的安全操作規范,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修繕設施,防止發生動物、游人、工作人員的安全事故。

  (四)公園內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相應的消防演習,并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當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五)公園建筑物、高大游樂設施等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并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六)園內各類危化品應專門儲藏,并有專人保管,領用制度健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

  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建設公園人、財、物以及游園、服務等數字化管理平臺,健全信息公開、社會監督和動態監管機制,提高對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產等資源保護效力和公園綜合管理效能。

  第十八條 檔案管理

  (一)公園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園庭設施、游園秩序、運營管理、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標準和考核辦法等應完整歸檔、編印成冊。

  (二)公園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園內用地比例、各類建筑面積、鋪裝游路面積、設施設備數量等)應有明細表,并建立完整檔案;園內所有喬木和大型灌木均有普查登記資料,并建立主要植物登記檔案。

  (三)建立古樹名木的生長發育和維護技術檔案,記錄物候期、生長發育情況、養護管理技術措施和養護管理責任人變更信息,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及時銷號、轉檔。

  (四)做好園內設施維護管理和設備檢驗、維修、更換記錄等資料的收集和歸檔管理。

  (五)應做好公園建設從立項到竣工驗收、結算決算、審計監督和重大事件的全套資料(包括文字資料、工程圖紙、現狀圖片及相關電子文檔等)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日常信息管理

  公園應定期將公園綠化養護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經營服務管理、項目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記錄和文件整理歸檔,并形成綜合材料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每年12月將本年度公園管理情況形成綜合材料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條 功能區劃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組織編制本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程序報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對公園進行功能分區,綜合公園應劃定游覽觀賞區、安靜休息區、文化娛樂區、康體活動區、兒童活動區和后勤管理區等;各區域之間必須界限清晰,明確到園路、廣場及綠地的邊界。公園所屬聲環境功能區劃和相應的噪聲限值標準應符合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參與管理

  創新公園管理模式,推廣“市民園長”制度,積極引導廣大市民、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建設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公園。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園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和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公園服務和管理水平,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更好地滿足公眾對公園的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供公眾游覽、休憩、觀賞的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和場所,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包括規劃確定為公園用地的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以及農業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保障公園建設、管理和養護所需經費,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所屬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文廣旅體、公安機關、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實行名錄和分級分類管理。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相關的規范和標準編制公園名錄、類別和等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公園名錄應當根據公園建設和管理情況定期調整、更新。

  第六條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園的實際情況制訂公園游園守則,并報送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多種形式參與公園建設。

  鼓勵、支持并引導公眾、志愿者參與公園日常管理和服務活動。

  鼓勵公園日常管理中的綠化養護、衛生清掃保潔、公園設施管養、水體燈飾電器設備管理維修、安全保衛巡查等工作逐步推向市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濕地保護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經批準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隨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公益性質和使用屬性。

  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按照就近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用地的原則編制公園用地調整方案。

  公園用地調整方案應當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評估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進行規劃調整。

  第十條公園設計應當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持續性能耗等因素,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進行建設,推廣應用綠色照明、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節能技術和新產品。

  新建公園應當設計雨水回收利用系統,實現雨水積存、滲透和凈化,提高雨水資源利用,廣泛應用微噴、滴灌、滲灌、中水利用等先進節水技術及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技術,推進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公園設計規范等要求,組織編制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依法審定的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體量、外形、色彩應當與公園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協調,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預留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位置。

  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盡可能埋地鋪設。未埋地鋪設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公園的條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達不到要求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合理調整園內布局予以解決。

  公園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發布適應我市地域條件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和綠化植物品種種植指引。

  第十四條公園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的需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等公益性服務設施。

  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或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地面結構安全。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公園應當實行門票免費。鼓勵非政府投資的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等特定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游園內容、票價種類、優惠對象、優惠幅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等。

  公園舉辦臨時展覽等活動需要收取門票或者調整門票價格的,按照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開園、閉園時間應當在公園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公示。因維修改造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閉園的,由公園管理機構提前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優化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在公園主要出入口設置公交站臺等公共交通設施。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置方便游客的遮陽避雨設施,公園出入口、主要園路、活動廣場、建(構)筑物、停車場出入口等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公園建設智能化游客服務系統,設置相應的服務點向游客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箱、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租借等便民服務。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執行安全管理規范,保障公園經營、游覽等活動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的主要園路、活動廣場、出入口等安全敏感區域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明顯標識;

  (二)在集散廣場、賞景、休憩、活動場地內以及主要園路、出入口設置照明設施,并保證照明充足、設施完好;

  (三)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四)在公園內的建筑物、大型游樂設施、公園制高點等依法安裝防雷裝置,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及定期檢測;

  (五)在危險地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救生設施。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防暴恐、防風、防雷、防火、防澇、防震等工作,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游人數量超過公園容量設計規定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公園管理機構接收到臺風、暴雨、大雨、雷電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采取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疏散避險等措施。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在公園內避險的人員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難消除后,在公園避險的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恢復公園原貌。

  第十九條公園內公共廁所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新型的節能節水技術,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第三衛生間數量,配備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設置符合標準的母嬰室,保障殘疾人、母嬰、兒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用廁需求。

  公園內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人管理公共廁所,合理設置用紙設施,確保各項設施設備完好、衛生達標。在節假日入園人流量較大或舉辦重大活動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移動環保公共廁所,滿足公眾用廁需求。

  第二十條公園應當為科普、法治、文明等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設置宣傳欄,為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普及科學知識等提供必要的條件。科普宣傳形式和設計制作效果應當與公園自然生態環境協調和諧。

  植物公園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電子檔案,設置含二維碼的植物標牌,方便公眾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查閱植被的相關知識和資料。有條件的植物園應當提供宣傳品,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文化知識。

  第二十一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園容園貌應當整潔、美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構筑物外觀完好、整潔;

  (二)植被長勢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三)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四)座椅、園燈等公共設施清潔衛生;

  (五)供殘疾人、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完好、物件齊全、干凈整潔;

  (六)水體水面清潔,無漂浮雜物,無異味;

  (七)地面無明顯積水、垃圾和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公園的各類標志標牌設置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的要求,文字和圖形符合標準,內容明確清晰。各類標識標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公園范圍圖、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以及公園管理機構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二)主要路口應當設置導向標識;

  (三)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置簡介;

  (四)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筑物和園林景觀設置景物介紹牌;

  (五)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識;

  (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應當設置提醒游客做好防御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三條公園內的游樂設施應當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游樂設施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和警示標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大型游樂設施周邊應預留足夠的疏散、搶險空間。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園內大型游樂設施、索道的'安全監察,并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核實經營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并與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安全運營責任承諾書,督促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發現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在安全隱患或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經營單位及時處理,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鼓勵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投保相關安全責任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十四條利用公園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

  政府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公園管理機構合理確定選址;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捐贈單位或者個人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協議,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將移交的全民健身設施納入本單位的資產管理范圍。

  全民健身設施移交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全民健身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全民健身設施在保質期內需要修理、更換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產品經營者及時進行修理或者更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超出產品保質期或者沒有約定具體單位承擔修理、更換義務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安排修理、更換。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公園內建設或者設置私人會所、茶樓、酒吧、夜總會、餐廳、酒店、賓館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公園內的管理用房和亭、臺、廊、榭、樓、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園的配套商業設施、場地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規定依法選擇經營者。

  第二十六條鼓勵在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經允許進入公園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并停放在指定地點,但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除外。

  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應當允許未安裝動力驅動裝置的自行車進入,但自行車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將自行車停放在劃定區域。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公園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息區、運動健身區、娛樂活動區、主題游賞區等區域。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設置告示牌,公示該公園所屬聲環境功能區、公園內分區情況及環境噪聲限值以及禁止開展相關活動的時間,設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噪聲監測設備,對環境噪聲進行監測。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聲屏障,并設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并顯示噪聲值。

  第二十八條在公園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和音量限值開展活動。

  公園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公園管理機構為履行管理義務而使用的除外。

  公園管理機構發現游人有違反公園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公園管理機構在公園發現流浪、乞討及走失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可以采取告知、引導、護送等方式幫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

  屬地民政、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到公園管理機構的救助線索后,應當按照救助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救助。

  第三十條游人應當遵守公園游園守則,文明游園,不得有下列破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二)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

  (三)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堆放、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物料;

  (六)其他破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的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違法建設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公園內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名錄管理的公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園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城市中供公眾游覽、休憩、觀賞、娛樂,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普及活動和鍛煉身體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及街旁游園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園的主管部門,委托市園林管理處負責市屬公園的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其管理權限負責所屬公園的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公園的建設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設計方案進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各類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保證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內供游人游覽、休息建筑物和設施的用途。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文物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設施等,建立保護措施,保證文物和設施完好。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的'環境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污水,傾倒廢棄物;在公園內從事商業、娛樂活動,應嚴格控制噪聲。

  第四章 園容管理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園藝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斷空,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除萌孽,生長旺盛,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設計新穎、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置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發生和蔓延。

  公園內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掃保潔,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油垢和雜物等;

  (二)建筑物、構筑物、欄桿、標志標牌、衛生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明顯的位置設置游人須知、引導標牌、警示標志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園;

  (二)行乞算命,酗酒鬧事,妨礙公共安寧;

  (三)恐嚇、捕捉、傷害動物;

  (四)污損、毀壞公園設施、設備;

  (五)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公園內垂釣、宿營;

  (六)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七)損毀花草樹木,進入草坪綠地;

  (八)在非游泳區域內游泳;

  (九)攜帶動物進入動物園及攜帶犬類進入其他公園;

  (十)隨地吐痰,隨地便溺;

  (十一)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冰棍桿、塑料包裝等廢棄物;

  (十二)焚燒樹枝、樹葉和廢棄物;

  (十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污水;

  (十四)其它影響公園綠化、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進行輪滑運動,應當到指定區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除老、弱、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代步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和確需入園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

  執行公務的車輛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后進入公園。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內的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統一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數量設置公廁,未達到規定標準和數量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有計劃的進行公廁建設。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設置廣告,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公園內禁止設置影響景觀的戶外廣告。

  第五章 安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游樂設施、節假日游園等活動的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查。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設備、設施、作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公園內的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游藝機、游樂設施的管理,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按照規定申請定期檢驗、檢測,保障安全運營。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游藝機、游樂設施安全技術檔案,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人員守則。

  游藝機、游樂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第三十四條 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認真受理游人投訴。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如公園建設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游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公園遭到破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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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文娛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

  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公園建設和管理應當突出公益屬性,堅持統一規劃、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益性公園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市、市(縣)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委托具體負責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文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公園管理法律法規,并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公園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對在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公園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協助開展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市(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公園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公園規劃,應當經專家論證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規劃和公園設計規范等相關技術要求,組織編制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查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市(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編制公園規劃和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因地制宜,科學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景觀,突出公園地域特色;

  (二)合理保護和利用遺址、遺跡等人文條件,體現公園歷史文化內涵;

  (三)以植物造景和鄉土植物為主,并綜合考慮防災避險等需要,提升公園品質和功能。

  鼓勵利用荒灘、荒地、廢棄地、生態岸線、垃圾填埋場等建設公園。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公園規劃和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在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征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十五條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體量、外形、高度、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公園景觀。

  公園內綠地面積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筑物。

  第十六條公園內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公園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模應當與游人總量相適應。

  第十七條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園林綠化工程驗收情況報市、市(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從事公園建設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新建公園名稱的確定應當征求市、市(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批準的公園名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護與使用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者砍伐、遷移、修剪公園樹木。

  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或者需要砍伐、遷移、修剪公園樹木的,應當征得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并按照城市綠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公園內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功能使用,維持其原有風貌、風格和布局。

  禁止利用公園內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場所設置私人會所等與公園服務功能無關的商業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公園內的重要景觀應當專項保護,保持景觀空間、規模、要素和歷史遺存的.真實性、完整性;公園內的特色花卉應當合理利用,體現園藝特色。

  第二十三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廟會、演出或者拍攝電影、電視劇等活動的,應當征得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并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不得破壞公園景觀環境;

  (三)不得影響正常游覽秩序;

  (四)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活動場所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公園內游樂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新增大型游樂設施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公園景觀、環境影響和安全技術條件論證。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的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等基礎設施設置,不得影響游覽安全和公園景觀。

  需要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或者維修作業的,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并在施工、作業現場設置圍擋及安全警示標識;施工、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發生地震等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險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有序引導避險人員進入應急避護場所。

  因避險對公園環境造成影響的,突發事件消除后,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與管理職責:

  (一)按照公園規劃和管理規范進行建設和管理;

  (二)健全公園內部管理制度;

  (三)保持公園設備設施和園容園貌良好,維護正常游覽秩序;

  (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商業經營等活動;

  (五)制止破壞公園財產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

  (六)執行安全管理規范,保障公園經營、游覽等活動安全;

  (七)協助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或者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公園應當每日定時開放,并公示開放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閉園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提前公示。

  第二十九條收費公園應當依法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等特定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公園門票價格時,應當征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條公園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公園入口處設有公園簡介、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在公園內明顯位置設有引導標牌;

  (二)經營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規范有序;

  (三)工作人員培訓上崗,著裝整齊,標志統一,服務規范;

  (四)主要植物銘牌和文物、古跡、殿堂、展室簡介牌整潔統一;

  (五)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服務設施齊全完好;

  (六)公共廁所等衛生設施清潔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公園服務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公園園容園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衛生;

  (二)綠化植物長勢良好,造型美觀;

  (三)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

  (四)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觀完好、相互協調;

  (五)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三十二條公園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安全提示和警示標志,并保持明顯清晰;

  (三)定期維護檢查設施設備,并確保安全運行;

  (四)按照公園容量標準控制游人流量;

  (五)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與公園內大型活動舉辦者和大型商業游樂設施經營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鼓勵公園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鼓勵大型活動安全和大型商業游樂設施經營安全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第三十四條公園內商業經營場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面向大眾、控制規模、方便游客。

  商業經營項目實行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應當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三十五條在公園內的歷史名園、文物古跡、殿堂、展室等場所從事講解活動時,應當嚴格控制音量,逐步推廣電子信息解說系統。

  第三十六條在公園內從事群體性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管理;

  (二)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進行;

  (三)遵守環境、噪聲、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捉、傷害動物;

  (二)損毀草坪、花卉、樹木和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等廢棄物,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等物品;

  (四)隨意堆放物料、拉繩掛物,隨地吐痰、便溺;

  (五)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等物體上攀爬、涂寫、刻畫、張貼;

  (六)在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踐踏、躺臥;

  (七)燃放孔明燈、在禁火區吸煙、擅自營火;

  (八)在非指定的區域內游泳、垂釣、燒烤、露宿;

  (九)擅自擺攤設點、搭建棚舍;

  (十)流動兜售物品,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設施、園容園貌、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的監督檢查,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利用公園內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場所設置私人會所等與公園服務功能無關的商業經營場所,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園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未列入公園名錄的其他公園綠地,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公園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建生態、宜居、美麗的園林城市,加強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建成區內社會公益性城市公園和非公益性城市公園。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第三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縣公園名錄并對外公布。

  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公園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公園的管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將社會公益性公園的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對于免費開放的公園,落實專項資金保證公園維護管理經費,確保公園維護和管理的正常運行。

  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籌集公園的建設、管理資金,并創造條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園。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城市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齊全和功能完善。

  第六條城市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方案,由建設單位按照擬建公園的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編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后,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并履行其它相關手續。

  編制城市公園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生態環境等多種功能的需要。

  經批準的`城市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城市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園林藝術水平。新建城市公園的綠化用地面積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城市公園增減景點和公用設施的,應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在審批前應征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章園景園容管理

  第九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園景園容管理:

  (一)城市公園的景觀、設施、環境質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二)城市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城市公園內綠化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喬、灌、花、草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功能顯著,配套設施應當保持完好;

  (四)城市公園內園林植物應當合理管理,保證植物旺盛生長,無明顯病蟲害和枯死枝條;

  (五)城市公園內樹木應當修剪合理、綠籬完整美觀,草坪地被應當養護科學、修剪及時和無明顯雜草、斑禿、積水現象,花壇內植物應當搭配合理,富有美感。

  第十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按規定設置環衛設施,保持園容整潔,及時打撈水面漂浮雜物,保持水體清潔。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城市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園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禁止在城市公園的樹木、護欄、燈柱、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園場所從事公益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并服從管理。

  占用城市公園從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游園管理

  第十三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游園服務規范,管理、服務人員必須按照規范要求為游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十四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園內設置導游圖牌、溫馨提示牌、符合《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要求的服務標示牌和游客須知。

  第十五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自覺維護公園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就樹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二)在樹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

  (三)在樹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

  (四)釘或刻劃樹木,攀折、圍圈花木;

  (五)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六)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七)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盜竊綠化設施;

  (十)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十一)拋撒、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二)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十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十四)尋釁滋事,影響游園秩序;

  (十五)制造噪音,影響公園安寧;

  (十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十七)毀壞園內公共設施的;

  (十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攜犬入園應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妨礙其他游客游園,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園內樹木。經批準砍伐的樹木,應當補植砍伐株數3倍的樹木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園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公園內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保障、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條在城市公園內舉辦公益活動及其它群體性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園內的游藝、游樂、康樂等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及特種設備管理等要求,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必須取得許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防火、防風、防雪、防汛、防山體滑坡等防治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公園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取締,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由相關許可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第(七)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責令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違反第十五條第(八)至第(十二)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三)至(十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嚴重妨礙他人游園,存在擾亂社會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園設施損毀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公園管理機構還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

  第三十條城市公園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管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加快城市公園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在五年內實現城市公園主要區域監控全覆蓋。

  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儲存、調取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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