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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6 11:02:33 藹媚 制度 我要投稿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注:希望各科室認真執行,凡因違反此制度而導致的后果由責任科室承擔。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2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醫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積極開展醫療保險所涉及的各項工作。

  3、認真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及各項配套管理規定。

  4、主動向院長反饋醫保運行情況,積極協調處理臨床、門診、藥劑、財務、計算機等相關部門有關醫保事宜。

  5、及時組織醫保相關人員學習醫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夠熟練的進行工作。

  6、定期檢查各科室執行醫保政策和藥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財務部門費用結算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月終考核,確保醫保工作落實到位。

  7、積極組織醫保相關科室按時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3

  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4

  一、政策宣傳制度

  1、宣傳內容主要是醫保證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實施措施等。

  2、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年進行2次全院性質醫保試題解答活動;在住院部及門診部顯要位置設立醫保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整理醫保政策解答,向患者發放醫保住院須知;請上級醫保中心人員進行來院講座、由醫護人員向患者進行宣傳及醫保辦開通咨詢熱線等。

  二、醫保培訓制度

  醫保辦負責全院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醫保政策法規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醫保辦應及時組織全院有關人員學習培訓。

  1、對醫保窗口單位進行崗前培訓及對醫保醫務人員進行在職培養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醫保規章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流程知識,醫保收費操作技能,基本的醫療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醫保收費工作。

  2、醫保醫務人員在職培訓的主要內空容是從實際出發,更新醫保專業知識,學習醫保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

  3、醫保工作人員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醫保業務知識和醫保政策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工作質量。

  4、本院其它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醫保知識培訓。

  (1)對新來的'工作人員及進修醫生均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上崗。

  (2)每月一次對醫保專管員進行培訓。

  (3)參加上級醫保中心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并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并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范、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訂服務協議范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6

  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我局機關工作正常開展,促進機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xx財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范圍

  (一)預算內資金,包括由地方財政撥款的行政機構經費、專項調查經費和省統計局撥款的統計事業費、專項調查經費。

  (二)預算外資金。主要指本局通過各種方式創收所得資金。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計劃開支、量入為出,按章辦事、民主理財”和“全程管理,重在源頭”的原則,加強預算管理。全局性和各科室所需的會議費、印刷費、購置費和專項調查費用等各項經費均應事先編制預算,經辦公室審核、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辦公室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加強統一領導,嚴格審批制度。報銷各種經費開支,繼續執行、完善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領導“一支筆”審批的“三步走”管理制度。各項經費開支報銷,均由申請報銷人(經辦人)填好報銷憑證,經會計審查、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專項調查、基建項目和大宗設備購置等重大經費開支,分管局領導按集體審定的預算審批;各科室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等開支,除按上述規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外,科室負責人必須審核簽字,其購置的設備必須經辦公室驗收登記后方可報銷。

  (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帳目,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物相符。按時報送各項財務報表,局辦公室定期向分管局領導匯報一次經費收支情況,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并不定期向全局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加強現金管理,嚴格現金開支范圍。對規定轉帳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應經銀行轉帳結算,特殊情況需現金結算的,必須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屬于現金結算的開支,要從嚴掌握,加強管理。財務人員要增強責任心,確保庫存現金安全。

  (五)及時結算往來款項,嚴禁職工拖欠公款。各項經費的往來款項要及時結算,收入要及時到帳,開支要及時報銷。統計教育培訓、年鑒宣傳發行及膠印業務等收入款項,一般應在事畢后兩個月內及時全額到帳,(逾期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出提示,三個月由辦公室自本人工資中扣除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嚴禁經辦人截留挪用,一經發現,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除因公出差、購物外,職工個人一般不得借支公款。因公借款需填寫正式借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并于返回后及時報銷結清。職工遇特殊情況(指重大的'天災人禍)確需借支公款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送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并制訂還款計劃,認真執行。

  (六)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制度,積極組織收入,增加資金來源,為促進統計工作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七)加強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按《安徽省統計部門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細則》執行。

  三、管理規則

  各項經費開支,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大力壓縮經費開支,尤其是專項經費的開支,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一)差旅費

  因公出差需經分管局長批準,嚴格按規定標準住宿。較近的縣、市均應早出晚歸,不在外地住宿。

  (二)會議費

  各類會議一律實行會議費用審批制度,按批準限額嚴格執行,不得任意增列項目和提高標準。各類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會議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滁城。一般專業性會議,由主辦科室申報,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全局性會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辦公室提出會議費用預算,報局長審批。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三)辦公費

  辦公用品實行各科專人按季領用制度,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計劃供應。一般情況下,辦公用品不直接發至個人。各科室或個人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報刊訂閱應本著實用、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除全局統一確定的報刊外,一個專業限訂一種報紙或一種雜志,并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訂閱,各科室不得自行訂閱。辦公用電應注意節約,空調、照明、計算機要做到停用斷電。

  (四)印刷費

  各種報表、資料除無法印刷者外一律交本局膠印室印刷,并嚴格控制各種印刷品數量,防止浪費。對確需外出印刷者,需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由局辦公室統一聯系。

  (五)郵電費

  注意節約郵資費用,可發可不發的文件、資料堅決不發,城內(特別是市委、市政府大院內)文件、資料可采用“寄、送、帶”三結合的辦法,盡量減少郵資費用開支。

  (六)其他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之外其他費用,參照上述規則執行。

  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一)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二)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四)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值班領導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六)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七)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7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社區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管理的。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8

  1、醫用衛生材料的臨床使用需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已經批準的除外)。

  2、審批流程:

  (1)由臨床醫生填寫“新增衛生材料采購申請表”,表中材料名稱、規格、用途、材料生產單位、代理單位、需要數量、參考單價等項目需填寫完整,科主任簽署意見。

  (2)財務科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并簽署意見。

  (3)分管領導審批同意購置并簽署意見。

  3、已經審批的.衛生材料再次使用時無需審批。

  4、未經醫保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的衛生材料在臨床使用后所產生的不能列入醫保支付等情況由申請科室負責。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9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按財經制度辦事,嚴禁貪污、挪用公款。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醫保工作的財務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電腦自動生成的`上月實際補助費用報表,扣除違規補助費用后,逐月向縣合管辦申報撥付補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單位住院補助兌付情況。全方位接受職能部門審計和群眾監督。

  五、負責醫保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加強院內財務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補償資金的運行安全。

  七、負責院內發票、卡、證、表冊的管理與監督。

  八、配合做好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0

  1、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保障管理,醫院健全醫療保障險管理制度,由醫務科負責監督制度落實。

  2、醫院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醫療保障收費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3、醫院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合)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醫院在為參保(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參合證、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社會保險卡及醫療保險證(以下統稱“證、卡”),為保證參保(合)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門診病歷上的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合)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由被委托人在專用病歷上簽字。

  5、醫院嚴格遵守藥品處方限量管理的規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天、同類藥品不超過2種;住院病人出院時帶藥不得超過7天量,且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病情無關的藥品。

  6、嚴格掌握參保人員出入院標準,及時辦理出入院手續醫療保險規章制度百科。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者收治入院,嚴禁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

  7、醫護人員要核對參保(合)病人診療手冊,如發現住院者與所持證件不相符合時,應及時扣留相關證件并及時報告社保科,嚴禁冒名頂替住院。

  8、做好參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醫保、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工作,按要求簽定參保(合)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因自費藥品或檢查未簽字造成病人的費用拒付,則由主管醫師負責賠償。

  9、嚴格控制住院醫療總費用,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的指標嚴格控制好費用,超標費用按比例分攤到各臨床科室(包括臨床醫技科室)。

  10、嚴格控制藥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各科藥品比例指標進行控制;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原則上不使用自費藥品;超標藥品比例也將納入當月院考評

  11、嚴格內置材料及特檢、特治材料審批工作,要求盡可能使用國產、進口價格低廉的產品。各醫保中心(包括外地醫保)要求醫師填寫內置材料審批表到醫保辦審批后才能使用,急癥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審批(術后3天內)。

  12、嚴格執行物價標準收費政策,不能分解收費、多收費、漏收費、套用收費,因亂收費造成的拒付費用由科室承擔。

  13、對參保病人施行“先診療后結算”,方便患者就醫。

  14、按時向醫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基金,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1

  一、入院管理規定

  (一)醫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攜帶《醫保手冊》、社保卡到住院處,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手冊》中的照片,并根據患者的診斷,按《手冊》填寫的身份、數據及其它信息進行登記;患者未在紅名單內或未持醫保手冊者,應全額繳費,手工報銷。

  (二)醫保、工傷、合作醫療患者住院時,應持“醫保手冊”、“工傷證”、“合作醫療證”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在住院單上加蓋“醫保”、“合作醫療”、“工傷”章,以提示病房醫生在為患者診治時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凡辦理住院手續的醫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單上醫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吸毒、打架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全額收取患者住院費用。如醫生診斷未詳細注明,經辦人有疑問時,有責任詢問患者的受傷原因,并按醫保規定收取其住院費用。

  (四)醫保患者在住院期間嚴禁請假外出,其請假期間的'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二、出院管理規定

  (一)患者出院時,病房為醫保患者提供出院診斷證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歷中,一份隨出院通知單交到出院處,經辦人將診斷證明貼在患者結算明細單上,報醫保中心審閱。

  (二)參保人員辦理完出院結算手續后,出院處才可將《手冊》返還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四)參保人員出院后,從出院處通知其結算醫療費用之日起兩周后仍未來結算的,出院處應將其《手冊》號及公民身份證號碼上報參保繳費的區、縣社保中心。

  違反《手冊》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者,北京市醫保中心將追回其相關費用,要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2

  一 、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三、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五、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3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根據有關醫保文件精神,嚴格掌握醫保病種范圍和用藥范圍,確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的醫療保證和優質的醫療服務。

  5、規范醫療行為,確保醫療安全,保證工作序的運行。

  6、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4

  受校醫院委托,為便于廣大研究生就醫報銷,現將我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公布如下:

  一、學生基本醫療保障適用對象、范圍:

  1、上海師范大學在冊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包括港、澳、臺)、在冊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教育的非在職研究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取得學校頒發的有效證件之日起開始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2、留學生、繼續教育學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適用本辦法。

  二、校醫院就診規定:

  1、學生就診須憑本人學生證、醫療卡二證掛號,一科一號,門診掛號1元,掛號費自理。不能出示二證者,醫療費用自理。

  2、學生的醫療卡僅供本人使用,在校醫院就診必須出示醫療卡。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卡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將追回醫療費用,并按校紀校規記錄在個人誠信檔案上。

  3、學生就診應尊重醫務人員的意見,不得自行點藥、自行提出轉診或要求進行醫生認為沒有必要的醫學檢查。

  4、如果遺失醫療卡,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學院出具證明后,方可辦理補辦手續。補辦時須交本人1寸照片一張,補辦醫療卡收取工本費1元,補辦病史卡收取工本費2元。補辦醫療卡時限為十個工作日,徐匯校區每周四全天在校醫院3樓防保科(303室),奉賢校區每周二、四下午在醫院收費室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5、接診醫生根據病人的具體病情出具相關疾病證明,學生未經醫院診治而自行休息者,校醫院一律不補開病假單。校外醫院的疾病病假單(急診除外)應由校醫院審核方能生效。

  6、校醫院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學生如在門診時間以外就診,持本人學生證、醫療卡二證到校醫院掛號就診,并按規定支付值班掛號費2元。

  7、為照顧大多數患者就診,在一般情況下不出診(特殊情況除外)。

  8、普通門診、值班用藥應由醫生按病情開處方,按照醫保規定,一般不超過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診者不得自行指定藥物,強求醫生開藥。

  9、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因病等休學期間,在本市范圍的學生,應回校醫院就診或轉診。在外省市的.學生,由學院向校醫保管理辦公室申報、備案后、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醫保定點機構就醫。

  10、寒暑假期間外地學生患急病,可在當地就近醫保定點醫院就診(一個地區僅限一個醫院)。回校后經審核確系醫學范圍急診并符合相關規定,可報銷80%。

  11、除急診外,在寒暑假及休息日患病,居住本市的學生仍應回學校就診,奉賢校區學生家住本市的可持本人醫療證在徐匯校區醫院就診。

  12、學生畢業、退學或其他原因離校,由校醫院收回醫療卡和校醫院門診病史卡,并由學校及時到所在區縣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三、轉診:

  1、學生在本市范圍內的普通門診均應先到校醫院就診,實行本校醫院首診制度。醫生根據病情需要決定是否轉診,由接診醫生開具轉診單,轉診一次只能報銷一次費用,經轉診到定點醫院所發生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申請報銷80%,個人負擔20%。

  2、學生未經轉診,在校外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3、本校定點轉診醫院為:徐匯校區轉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奉賢校區轉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奉賢區中心醫院。

  4、診斷明確的慢性病原則上在校內就診。

  5、費用昂貴的大型檢查、治療費用等(如CT、MRI及其它特殊檢查單項200元以上)、須經校學生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審核后才能進行。未經同意自行檢查者,費用自理。如屬急診,須經審核后按自負20%的比例報銷。

  四、住院:

  1、經轉診定點醫院、需要住院學生,憑定點醫院出具的已蓋章住院通知單,并出示學生證、身份證、學生醫療證到校醫院開具住院結算憑證,本憑證僅供一次住院使用,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為7天。

  2、學生在外省市急診住院、門診大病(包括學校規定的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墊付。

  1)在出院或治療后6個月以內,憑出院小結、病史資料、醫療費原始收據、費用明細賬單等到校醫院集中登記。

  2)集中登記后由校醫院到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待醫保中心審核通過后,將醫療費用撥款到學校,再由學校交付個人。

  3、學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診觀察室留觀。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本市大學生醫療保障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100元;一級醫院50元。起付標準及以下部分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用由統籌資金支付。

  五、門診大病

  1、門診大病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含腎移植后的門診抗排異)、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中醫藥抗腫瘤治療以及必要的相關檢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癥、中度和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的門診治療費用,全部由統籌資金支付。

  2、憑定點醫院出具已蓋章的門診大病醫療登記申請表,并出示學生證、身份證、學生醫療卡在校醫院開具門診大病結算憑證。本憑證僅限個人專用,不得涂改、出借。門診大病憑證自開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超過六個月后需要繼續醫療或在6個月內需要變更醫療機構的,應當重新開具門診大病憑證。

  3、學生每次就診掛號和付費記賬時應向定點醫院出示門診大病結算憑證和本人學生證、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六、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范圍和方法:

  1、普通門診必須有校醫院開具的轉診單方可報銷。

  2、學生憑定點醫院轉診單、學生醫療卡、病史資料、各種檢查報告單、正規發票到校醫院審核后符合規定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

  3、學生在不屬本校定點的醫院,但屬于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的急診費用(經審核確屬醫學范圍的急性病,而不是僅憑急診掛號),憑學生證、醫療卡、病史資料、各種檢查報告單、正規發票到校醫院審核后符合規定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

  4、審核時間、地點:

  徐匯校區:每周三8:00~13:30校醫院二樓行政辦公室。

  奉賢校區:每周四8:30~13:30行政樓二樓財務處。

  5、報銷取款時間、地點: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徐匯、奉賢校財務處

  6、學生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范圍參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7、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后、應在就醫醫療機構開具正規收據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

  七、不屬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費用:

  1、基本醫療保障規定范圍之外的費用,如救護車費、中藥代煎費、體檢費、二類疫苗費、不影響身體機能的矯形手術、心理咨詢、美容、鑲牙、潔齒、植牙、治療禿發、植發、驗光配鏡、支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減肥、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醫學鑒定、違法亂紀造成的損傷、寵物咬傷等不納入報銷范圍。

  2、所有學生在境外(包括港、澳、臺)發生的醫療費用均不報銷。

  3、學生所有醫療費用(住院、門診大病、門急診)報銷參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八、醫療保障管理:

  1、學校應切實做好大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保障的醫療費用報銷工作,大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嚴格管理、規范審核、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紀部門的監督審核。

  2、為加強醫保資金管理,預防違規違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障的大學生應講誠信,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自身基本權益。如有冒名使用、謊報醫藥費等違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根據醫保管理制度及本校規章制度,對當事人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管理實施細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大學生公費醫療規定與本管理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4、本細則解釋權在校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小組、校醫院。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5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需門診放、化療;腎移植術后服抗排異藥;腎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的三種病確定后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病情診斷書,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申批單”到院醫療保險辦公室審核蓋章,報市、區或縣醫保中心審批備案。

  1、門診就診時,到醫保結算窗口經核實屬三種特殊病之一且手續齊全,按要求結算。需自費的.部分個人現金交付,需統籌支付部分先記帳,后由診療單位與所屬區、縣結算。

  2、放、化療和腎移植術后服抗排異藥嚴格按照北京市醫保規定的用藥范圍執行,范圍以外的藥品及其他檢查、治療等按照普通門診就診,一律個人現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醫保患者,透析室先檢查特殊病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且手續齊全先透析一個月結算一次,費用按每人次470元計收統籌支付,其余費用門診個人現金支付。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6

  1、熟悉并管理全院醫保網絡系統和通迅線路的分布,熟練掌握全站醫保計算機設備的運行狀態。能排除一般故障。對重大系統故障要及時聯系有關部門盡快解決,并如實記錄。

  2、負責醫保系統軟件的日常維護,定期對主機系統資源和數據庫資源的維護和管理,并對病毒做好預防措施。

  3、認真學習醫保各項規定,熟練使用應用程序,經常對目錄庫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護。

  4、對新增及有疑問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及時作上傳處理,由醫保管理中心統一進行控制。

  5、定期向醫保管理中心上傳藥品和診療項目庫,以便進行核對。

  6、負責對醫保工作人員進行指導和安全培訓,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7

  一、建有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醫保辦”),并配備2―3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縣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明確專門部門扎口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確認、轉院、特殊醫療等相關審批手續;采取措施杜絕如交通肇事、工傷、職業病、計劃生育等非醫保支付費用的劃卡結付;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療保險執行情況。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8

  一、入院流程

  1、首診醫師應嚴格掌握患者入院標準。外傷患者需住院治療的,首診醫師應告知患者或家屬到醫保、新農合結算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2、患者住院時,應出示本人醫保證或合作醫療證,首診醫師認真核對,在入院通知單中標明患者身份,經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

  3、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確保入院通知單、病案首頁中患者基本資料與證件相符并對患者身份作出標識,以利于病房管理。

  4、入院后,科室根據患者身份使用不同顏色的一覽卡和床頭牌。新農合患者還應填寫身份確認書,由護士長及主管醫師簽名,身份核驗書附于病歷中。

  二、住院管理

  1、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新農合藥品目錄。

  2、醫保患者目錄外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應控制在10%以下,新農合患者目錄外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低于20%。

  3、患者住院期間,收治科室應每日為其發放項日齊全、內容完整的住院費用“一日清單”。

  4、病歷記錄及時、準確、完整,各項收費在有醫囑,檢查報告單收集齊全,出院帶藥符合規定。

  5、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辦理出院手續,為患者提供結算所需各種材料,不得出現掛床住院現象。

  三、轉院管理

  1、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或不能確診的`患者,由科室專家進行會診,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到醫保辦登記備案,經醫保、新農合管理機構審批后方可轉院。

  2、嚴格掌握轉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條件的患者轉出,也不得拒收下級醫院轉診來的患者。

  3、患者自行轉院后,醫師不得再補辦轉診轉院審批表。特殊情況經醫保、新農合管理機構批準后辦理。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19

  為建立健全財務賬目,確保參保人員及門店與醫保中心的費用結算,特制訂本制度。

  一、財務票據管理:

  1、收款員領取收費票據時要注明領用時間、起止號碼、數量、名稱等內容,并在票據登記簿上簽字。

  2、根據GSP要求,門店藥品銷售非質量問題一經售出不得退換。退回的商品應打印銷后退回電腦小票保存備查。

  3、認真做好各種票據的監督檢查工作,門店應對票據的領用、使用、保管情況和票據所收資金的手指情況進行不定期或定期檢查。

  4、對發生退費、作廢、重制票據等情況,票據管理員要逐張審查、核對,確保收款的正確性。

  5、財務人員負責醫保中心醫藥費結算和銜接工作,并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6、做好季度盤點,盤點應及時做好電腦記賬和保管,每月初對上月的配送單據、退貨單據、銷售匯總等單據按照藥品、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分類裝訂,并按照《藥品經營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保存備查。

  7、門店按規定做好財務核算、按月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帳冊。

  二、費用結算管理

  1、參保人員配購藥品,按政策規定的支付類別進行結算,醫保規定自付的藥品,自付部分以現金支付。

  2、參保人員醫保賬戶資金不足部分以現金支付。

  3、定點門店對外配處方藥實行專門管理、單獨建賬,所有醫保費用支付的'藥品必須是醫保部門允許結算的藥品(與醫保結算碼一致)。

  4、門店指質量負責人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的管理,協同本地醫療保險局做好相應的日清賬、月對賬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發票存根(記賬聯)于公司財務部。

  5、劃扣的資金按照《保定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與醫保中心對賬,每月定期向本地醫保中心申請結算上月的醫保費用,并提供賬目清單。

  6、若每帳發生操作問題、網絡問題可向醫保局財務部查詢聯系,發生技術問題(服務器連不上)可向醫保局信息中心查詢聯系。

  醫院醫保的管理制度 20

  一、入院管理規定

  (一)醫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攜帶《醫保手冊》、社保卡到住院處,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手冊》中的照片,并根據患者的診斷,按《手冊》填寫的身份、數據及其它信息進行登記;患者未在紅名單內或未持醫保手冊者,應全額繳費,手工報銷。

  (二)醫保、工傷、合作醫療患者住院時,應持“醫保手冊”、“工傷證”、“合作醫療證”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在住院單上加蓋“醫保”、“合作醫療”、“工傷”章,以提示病房醫生在為患者診治時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凡辦理住院手續的`醫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單上醫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吸毒、打架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住院處工作人員應全額收取患者住院費用。如醫生診斷未詳細注明,經辦人有疑問時,有責任詢問患者的受傷原因,并按醫保規定收取其住院費用。

  (四)醫保患者在住院期間嚴禁請假外出,其請假期間的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二、出院管理規定

  (一)患者出院時,病房為醫保患者提供出院診斷證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歷中,一份隨出院通知單交到出院處,經辦人將診斷證明貼在患者結算明細單上,報醫保中心審閱。

  (二)參保人員辦理完出院結算手續后,出院處才可將《手冊》返還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醫療費用住院處按自費收取。

  (四)參保人員出院后,從出院處通知其結算醫療費用之日起兩周后仍未來結算的,出院處應將其《手冊》號及公民身份證號碼上報參保繳費的區、縣社保中心。

  違反《手冊》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者,北京市醫保中心將追回其相關費用,要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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