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22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制度。
1、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屬本轄區安全管理。
2、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危化品必須持有特種行業的證件。
3、非法生產、銷售土火炮、煙花爆竹等危險化學品,本轄區責任人有權禁止和舉報。
4、危化品及煙花爆竹存儲必須有專用庫房,并離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運輸和存儲。
5、本轄區內外流經銷的土火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有權沒收其實物并報告鎮安監辦。
6、隨時對轄區的危化品和煙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報鎮政府,如不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戶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并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范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3
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為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朝陽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堅持控制總量,按銷售許可證指定的地點銷售。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三、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配戴胸牌上崗銷售。
四、銷售攤點嚴禁經營和銷售未貼標識碼的煙花爆竹,不得燃(試)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或有人舉報,除沒收所售無標識的商品外,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指定地點設置帳篷進行銷售。并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器材。
六、安監站要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一證多用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等非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七、對不按許可證批準數量儲存的,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將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4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經營單位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二是經營單位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三是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相對獨立,專柜與其他商品柜的距離不少于2米,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
四是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個經營場所不少于1個8kg的滅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顯的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五是經營單位要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
六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只能向市內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商業批發業務,嚴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私自從外地販運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八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箱數,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粘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防偽標簽,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違禁產品。對無證經營、銷售無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九是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簽訂責任書時經營單位須持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5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制度。
一是經營煙花爆竹的場所攤位擺放整齊,必須配置2臺以上4kg干粉滅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二是經營業主要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
三是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實行專柜、專人銷售。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至少5—10米以上的距離,保證安全過道暢通;
四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只能向縣內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生產企業進貨,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商業批發業務,嚴禁煙花爆竹經營業主私自從外地販運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6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經培訓合格、持有上崗資格證書、辦理安全責任險、領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之后方可經營。
二、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內安全標志、消防器材、各項安全制度必須齊全,之后方可經營。
三、必須設立專柜銷售,專柜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儲存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超量儲存(標準:15件以下),經營門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許儲存;如有非法儲存,限3日之內搬到倉庫儲存,過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經營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如專人燃放、拉、摔、砸三無產品和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違者一律查扣。
五、必須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必須有完備的流向登記(備查)。
六、必須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檢查。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吊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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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史縣實際,特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一、零售商考核目標
1、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00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專柜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批發進貨,決不從不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5、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配備消防器材,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6、根據《西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商及時繳納風險抵押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每個零售點繳納5000元風險抵押金,為安全經營,規范經營,奠定資金保障。
二、經營負責人考核目標
1、認真執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負責。
2、經營負責人必須組織銷售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增強安全意識。
3、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特別是“三大節日”期間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整改,并接受相關執法部門的安全抽查。
4、經營負責人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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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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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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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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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組織一次,主要查各經營環節、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查衛生、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等。
二、專業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對本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安全設施、倉庫進行一次檢查。
三、季節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組織相關人員,每個季節進行一次到兩次安全檢查,雨季查防漏、防雷、防潮、防霉變,夏季查防高溫,冬季查防寒、防火等。
四、日常安全檢查:由安全主管人員和各崗位負責人員,每天至少進行4次安全檢查,做到勤查、勤看、勤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留任何隱患。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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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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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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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5
保證原材料的質量是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為了更好地合理利用原、輔材料,保證產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購買原材料必須是合法生產廠家提供的原材料,并要求查驗原材料的出廠合格證。
2、凡購買的原材料必須由技術質檢科按制定的質量驗收標準驗收合格,并由驗收合格的.驗收人簽字。
3、部分產品本廠無條件檢測或不能保證檢測質量的應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檢測。
4、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報告技術質檢科退回供貨單位,否則進行一律銷毀。
5、對存放半年以上的原材料應進行重新檢測,對不合格的原材料同樣進行一律銷毀。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6
一、各銷售點須做到專用倉庫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與其他雜物混放。
二、存放煙花爆竹專用倉庫要遠離明火、遠離水源、遠離震動源。
三、存放煙花爆竹專用倉庫不得使用電線及電源照明。
三、儲存煙花爆竹后要有專人負責看管,做到24小時不離崗,并做到定期查看。嚴防偷盜和其它事故發生。
四、儲存堆放時,嚴格按外包裝說明書進行堆碼,不得超限堆碼,防止事故發生。
五、在儲存倉庫內裝卸煙花爆竹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摔,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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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8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三、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七、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9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20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21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零售經營部(門市)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制定本經營部(門市)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三、根據安全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負責對本經營場所進行值班和安全檢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安全經營環境,保證安全經營所需的材料、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和消防器材的到位和安全使用。
五、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基本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六、制定煙花爆竹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措施的計劃方案。
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八、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九、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事故和情況,并自覺接受配合各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
十、按照煙花爆竹行業管理操作規程,搞好經營部(門市)的安全防范工作。
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22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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