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預算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保預算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大家分享。
醫保預算管理制度1
一、制定背景
為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見》(中發〔2020〕5號)、《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三明經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閩委發〔2019〕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見》(閩政辦〔2015〕157號)、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衛基層〔2019〕105號)等文件精神,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漳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4章15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與原則、實行總額預算管理的范圍及對象;第二章預算控制指標分配,合理確定醫保基金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總額及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第三章預算控制指標結算,實行“總額控制、按月預付、綜合考核、年終決算”的結算方式。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三、主要特點
(一)明確管理對象,提高我市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從2020年度全市醫療機構的醫保支付情況看,全年統籌基金支付超過100萬元的醫療機構有136家,基金支付量占據了全市基金支付的99%,大數集中效應明顯,加強對規模以上醫療機構的基金使用管理可以顯著提高我市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科學確定指標,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堅持“以收定支”的原則,根據全市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預算收入總額確定全年醫療費用的預算指標,筑牢保障底線,著力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在確定的醫保基金年度預算控制指標總量范圍內,以近三年各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加權平均值核定各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預算控制指標。同時按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時間、有效服務量等因素,進一步細化落實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三)建立完善機制,調動醫療機構控費的主動性。建立“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定點醫療機構對結余額度和超支費用的處理和分擔辦法,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控制成本和提高質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合理有效利用醫藥衛生資源和醫保基金。
(四)落實綜合考核,提升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總額預算管理相關內容納入醫保服務協議和年度考核,年度綜合考核對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醫保基金運行情況、醫療費用、醫療服務數量和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與預算資金確定、質量保證金返還等掛鉤,積極防范實行總額預算后定點醫療機構推諉拒收病人、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等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全面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不降低。
四、生效時限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醫保預算管理制度2
根據《紹興市醫療保障局紹興市財政局紹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紹市醫保〔2021〕28號)精神,2021年諸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實行紹興市統收統支下的總額預算管理,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實行醫保基金紹興市統收統支下的總額預算管理。強化醫保基金收支預算,合理確定、科學分配總額預算指標,通過對總額預算的過程管理、精細管理,實現“控基金”和“提質量”雙目標,醫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則上不超過10%,確保參保人員獲得優質醫藥服務,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事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收定支、總額控制、結余留用、超支分擔”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的醫保基金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建立定點醫藥機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醫藥衛生資源和醫保基金。
三、適用范圍
(一)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范圍為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包括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職工醫保生育保險費用支出、大病保險統賬籌資支出。按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分別確定總額預算指標。
(二)納入我市總額預算管理的醫療費用是指我市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下醫療費用: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含門、急診和藥店購藥醫療費用,下同);
2.住院醫療費用(含日間手術和預住院醫療費用,下同);
3.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
4.以上費用包含異地就醫(含異地安置)的醫療費用。
四、組織機構
由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金結算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的制訂和實施。
五、主要內容
(一)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總額預算指標
紹興市醫保下達我市的2021年度醫保基金總額預算指標為職工醫保統籌基金86264.10萬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93856.95萬元。
年度總額預算指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醫保政策變動、疾病爆發等其他需要調整的客觀因素導致基金支出發生重大變動的,由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申請合理調整預算總額。
(二)科學分配各類基金預算額度
1.按照職工醫保預算指標4%、居民醫保預算指標2.5%的比例提取預留金,用于支持新項目、新技術的開展,新增定點醫藥機構支出,落實上級相關政策等。其余基金分為以下幾部分:
(1)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出,整體作為一個預決算單位;
(2)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分市內和市外兩個預決算單位;
(3)醫療機構規定病種門診醫保基金支出;
(4)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基金支出,分市內直接刷卡結算基金支出和其他基金支出(包括市外藥店、談判藥品、醫務室等基金支出);
(5)居民醫保生育定額補貼基金支出。
其中規定病種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市外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定點零售藥店其他基金支出部分、居民醫保生育定額補貼基金支出確定預留指標,按項目付費;決算時,超出預算指標部分在預留金中支出,結余部分納入預留金。
2.科學分配住院、門診等預算額度。
(1)住院醫保基金的預算額度分配,以全市所有住院醫保基金支出為一個整體預算單位(含異地住院費用),按照DRGs點數法付費改革的相關要求,不再細分到各醫共體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的預算額度分配,以2021年上半年各醫療機構門診醫保基金統籌支出為基礎,綜合考慮歷史支出權重、人次人頭比、門診均次費用、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等因素,以協商談判方式合理確定。醫共體牽頭醫院為醫保基金預算管理責任單位,年度門診醫保基金預算金額以醫共體整體為單位確定。
(3)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部分預算額度分配,參考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基金支出情況,以市內所有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基金支出作為一個預算單位,不細分到各定點零售藥店。
3.各醫共體、其他定點醫藥機構要根據下達的門診預算額度,建立動態管理預警制度,對于超過月度預算額度的情況,要及時分析原因,落實控費舉措。
(三)健全對定點醫藥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
1.建立“結余合理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責任共擔機制。
2.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醫保基金決算時(包括以全市作為一個預算單位的住院費用、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費用),出現結余或超支的(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預算額度與按項目結算所需醫保基金支出相比),由定點醫藥機構和醫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擔。醫療機構住院、門診醫療費用、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費用分別決算。
具體留用或分擔比例按照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方案執行。
3.市內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部分醫保基金支出決算后留用或分擔的總額,按各定點零售藥店年度統籌基金支出比重留用或分擔。根據紹興市醫療保障局專題會議紀要〔2021〕2號規定可憑藥店購藥發票報銷的醫保費用不納入預決算。
4.納入醫保定點不足3個自然年度的民營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發生的醫保統籌基金支出從預留金中支付,不設定預算額。與上年相比,要求門診次均費用增長率不超過5%、人次人頭比增長率不超過2%,超過部分對應的統籌基金支出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尚無上年度完整數據的定點醫療機構,其門診次均費用和人次人頭比基數參照同類醫療機構、參考2021年上半年業務數據確定。本方案實施后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保基金支出從預留金中按實支付。
5.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在職工醫保預留金中提取300萬元,用于獎勵在住院業務中推廣使用中藥飲片和中醫診療服務項目,年終結算時按各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飲片和中醫診療服務項目醫保總額所占權重分配。
6.定點醫藥機構因特殊原因,導致業務量急劇下降或上升的,由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確定該定點醫藥機構具體決算中的責任共擔機制。
7.結算統計口徑為當年醫保年度,時間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對定點醫藥機構的決算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的費用為減去日常審核、稽核等已扣除費用后的實際發生費用,決算完成后因醫保違規違法發生的拒付款、扣款、罰金等不作為調整醫保基金決算結果的依據。
(四)納入定點服務協議
按照紹興市醫保局統一安排,將總額預算管理納入醫療保障定點機構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調整完善協議內容,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實施動態預警管理,加強研判分析指導。加大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情況考核力度和結果應用。
(五)強化醫療服務監管
衛健、醫保等部門要針對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后可能出現的推諉拒收病人、降低服務標準、虛報服務量等行為,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行為的'監管。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用藥、治療、收費、提供購藥服務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對執行醫保政策不力、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要嚴肅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總額預算管理的實施事關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醫保基金紹興市級統籌工作的有效推進,市基金結算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市級統籌工作專班、醫保聯席會議等組織優勢,強化管理、壓實責任,按照市級下達的預算指標,組織實施我市醫保基金總額預算規則。
(二)落實工作責任。醫療保障局要牽頭負責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工作,深化總額預算管理下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間的協商談判機制。財政局要指導做好醫保基金績效管理以及其他資金的協調和保障工作。衛生健康局要加強醫療機構數字化總額預算管理能力建設,優化醫療機構績效評價,完善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匹配的考核辦法。
(三)營造良好氛圍。醫保、財政、衛健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媒體作用,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的宣傳,積極向廣大群眾和定點醫藥機構宣講改革政策。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對醫保醫師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政策培訓,交流改革成果,共同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七、有關事項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醫保預算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密切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機制、高效運行管理機制,實現目標明確、權責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協作機制和責權一致的引導機制,充分發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三醫”改革中的杠桿作用,整體提高縣域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和使用效能,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的意見》(皖政辦〔2019〕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實行總額預算管理。基金總額預算包干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額預算,及時結算。
2.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
3.分期預撥,定期考核。
4.積極推進,平穩過渡。
二、基金預算
總額預算。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當年籌資總額扣除增量基金風險金(與上一年相比籌資增量10%)和大病保險基金進行預算,將95%的部分作為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總體預算基金,交由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包干使用,負責承擔參保居民當年門診和住院、按規定支出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縣外住院(不含大病保險對象)等規定的報銷費用,5%的部分為合理超支分擔預備金。
三、基金預撥
實行按季度預撥。縣財政局根據確定的預算總額,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當季基金撥付至牽頭醫院。牽頭醫院要開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并于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向縣醫保局、縣財政局報送基金財務報告。
四、基金結算
(一)結算方式。由牽頭醫院按月對縣內外各級協議醫療機構的即時結報、非即時結報材料(含門診統籌、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等)進行審核,確認后由牽頭醫院對各級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藥補償費用及時結算支付。
(二)審核結算內容。依據臨床路徑、按病種付費和DRGs(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情況審核結算,同時審核報補材料的完整性、初審內容的準確性、大額及異常費用真實性、轉診轉院的規范性等。
(三)審核結算時限。即時結報按月據實結算,審核不超過20個工作日,結算支付不超過5個工作日;非即時結報審核不超過25個工作日,結算支付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結算支付考核。牽頭醫院先按結算支付總額的90%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支付,余額10%由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按照服務協議進行考核后再行支付。
五、結余基金分配
年度醫保基金包干結余部分原則上按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實際結算占比分配,由牽頭醫院提出分配計劃報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經批準后撥付到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年度醫保基金包干出現不足的,原則上按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實際結算占比分攤。
六、基金監管
縣醫保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總額預算包干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縣醫保局派駐總會計師對總額預算包干基金的撥付使用進行監督。要建立對牽頭醫院和協議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日常稽查和“飛行檢查”;建立智能審核系統,提升軟硬件系統的功能,在數據監控方面做到精準,加強重點疑點的判斷和分析能力,建立臨床路徑、按病種付費和DRGs(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審核結算系統;通過數據管理和軟件提升醫保基金監控管理力度;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建立專家庫制度,專家庫負責協議醫療機構對結報材料審核結果、結算支付、檢查處理提出書面異議的情形進行復審,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建立醫保基金支付審核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庫成員參與專項檢查、日常稽查和“飛行檢查”。
建立醫保基金使用公開制度,醫保基金結算支付情況按季公開;建立異常情況監測機制,牽頭醫院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醫保局報備并提出督查處理建議。
縣財政局要掌握基金支出情況,指導督促牽頭醫院落實執行醫保基金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
縣審計局要加強對醫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管理情況的審計,進行審計監督。
牽頭醫院自身的已審核結報材料,由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全部復審。醫保支付牽頭醫院要按照規定的審核結算時限辦理相關事項,出現審核或撥付不及時、不規范的,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造成負面影響的,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七、績效評價
縣醫保局對總額預算工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考核指標運行情況、醫保協議履行情況、舉報線索及督辦反饋機制、智能審核系統建設情況、轉診轉院手續規范程度等。建立基金管理獎懲機制,對考核中執行總額預算工作較好的協議醫療機構予以獎勵,對考核中發現違規違法的,扣除違規費用并予以處罰,違規及處罰費用從涉事醫療機構當年結算資金中扣除,不參與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包干結余分配。
八、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醫保預算管理制度4
為規范機關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淮南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決算管理
1.合理編制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機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一切預算收支應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批準后執行。
2.在編制年度綜合收支預算時,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總原則。
3.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人員工資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等。人員工資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有序安排支出事項。對財政下達的預算, 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4.編制部門決算報表,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二、內部審計
局機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自查(根據工作需要可每半年開展一次),每年商請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審計局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合法合規檢查不少于一次;可委托第三方或組織本系統財務人員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事中審計。
三、資金使用管理
(一)現金管理。單位經費支出1000元以上的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其他零星經費支出應憑公務卡刷卡結算。
(二)大額資金管理。1.大額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嚴格執行預算標準。2.大額資金支出應嚴格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由局相關支出科室提出申請,局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同意,經局黨組會議研究后,交相關科室辦理完結,交規劃財務與法規科辦理支付手續。3.大額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購置先由申請科室報局分管領導審核,并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或局黨組會議研究后,由辦公室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并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和登記臺賬。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按財務規定應及時入賬。
五、差旅費報銷
(一)差旅費審批。1.差旅費是指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局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嚴格執行市財政局有關規定。2.市外出差由局主要領導審批;市內遠郊出差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局分管領導審批。3.沒有履行出差審批的,單位財務不得報銷。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天數和頻次。
(二)差旅費標準。1.市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按照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由單位派車的,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2.市外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和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3、工作人員臨時到常住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赴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地鐵出差費用,可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4、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按規定等級和出差目的地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
(三)差旅費報銷。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六、公務接待
(一)接待原則。1.統一管理、對口接待原則:局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并由各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對口接待。2.事前審批原則:所有接待事項,應事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未經批準的接待費用不得報銷。3.勤儉節約原則:接待工作應做到既熱情周到、禮貌待客,又嚴格標準、厲行節約,杜絕奢侈浪費。
(二)接待標準。1.宴請標準。公務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標準按100元/餐·人執行。2.嚴格控制陪餐人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來賓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費用報銷。公務接待費用報銷實行“四單合一”,報銷時須提供“一函三單”,即: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公務接待清單和稅務發票單據。
七、審批報銷
各項經濟業務須由至少兩人共同辦理,經辦人在原始憑證上簽署經辦,科室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和局主要領導審批后,交由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報銷費用。各項經費收支均由局規劃財務與法規科歸口管理,財務人員應認真負責、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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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相關財經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財務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結算管理、會計人員管理、財務監督。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安排,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局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并嚴格執行收支預算,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加強資產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并報局黨組會議審定。部門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是將下年度納入到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或挪用。支出預算中基本支出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項目支出是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本著先急后緩的原則,在保證基本支出需求下,結合財力情況,從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中統籌安排。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六條 局機關辦公用品歸辦公室管理。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提出申請,填寫物品采購計劃單,報辦公室匯總審定后統一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實行政府采購。各科室不得未經批準自行采購。購買辦公用品超過限額的一律采用轉賬或公務卡結算。辦公用品發票必須附有明細清單,經手人按照一般程序報賬。其它工程類、設計制作類等大件物品采購需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標準執行,并提供合同及驗收單。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行政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固定資產管理按照誰用誰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對其使用的資產負責。辦公室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明確使用人的責任。財務科負責將新增固定資產錄入到資產管理系統內,保證賬實相符。如需處置,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辦公室統計好進行處置。處置收入交由財務科上繳非稅,并在資產管理系統里登記減少。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八條 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原始憑證的報銷需審核無誤后,經手人簽字,分管領導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報銷。發票沒有明細的須附附件,用公務卡結算的須附POS機刷卡憑條。資金支付應按照現金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結算。對于大額支出,需以紙質報告形式交由辦公室,經黨組會議研究后,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轉賬。
第六章 會計人員管理
第九條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須有計劃的進行輪換。會計人員必須參加會計業務培訓,保證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培訓。會計人員因崗位變動應辦理交接手續。列出交接清單,逐項核對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簽字生效。交接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財務科留存一份,存檔備查。原則上,一般會計人員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十條行政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同時做好審計、財政部門的外部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批準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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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監督管理,維護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構建基金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基金以及醫療救助資金。
第四條 醫保基金監督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合法、效率原則。
第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擬定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經辦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稽核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構建基金安全長效機制;定期對經辦機構進行內部控制檢查,重點檢查大額資金使用和分配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組織開展內部審計,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醫保基金的監督。
(二)負責匯總編制醫保基金預決算,統籌調度基金使用情況,監督醫保基金運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依法實施醫保基金會計監督。
(三)組織開展基金運行分析,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政策調整建議;依法依規查處和移送醫保基金欺詐案件及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要求,對黨員干部職工在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中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紀。
第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內控、監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嚴格基金支出審核,做到業務與財務、初審與復核及審批相互分離,互相監督。
(二)依法依規辦理醫保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等工作,除國家明確規定外,杜絕擠占、調劑、截留和減免基金的行為。
(三)定期開展自查和內部稽核,對內控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欺詐、冒領行為。
第七條 基金監督工作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保基金的預算、決算、基金申報與撥付以及基金內控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督管理。
第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核查醫保基金撥付程序及金額。
第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與經辦機構內部稽核審核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醫保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工作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完成。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編制的`基金預算執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增強基金收支活動的科學性。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險種之間不能互相調劑。
醫療救助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醫保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所需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歷年滾存結余;
(二)申請使用風險調劑金;
(三)申請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基金預決算調整及重大資金調度堅持局黨組集體決策制度,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年度醫保基金財務報告。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授意、指使責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經辦機構會計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明確業務事項與會計事項經辦人員、審核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流程,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及時提供會計信息,真實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定期對賬包括定期與業務科室、稅務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對賬,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基金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會計制度規定,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加強基金相關票據、印鑒和密鑰管理,票據、印鑒和密鑰均應由專人分別保管,個人私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鑒。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認真落實醫保基金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度報表制度,加強報表數據分析和應用。會計報表應及時準確、內容完整、格式規范。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從事會計、出納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并按照規定實行定期輪崗,原則上同一崗位在崗時間5年必須輪崗,同一險種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同險種出納人員。
第五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按照局黨組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求,由局機關定期組織對基金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醫保基金原則上每年接受審計核查,審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通過審計及時糾正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議,按規定移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巡視巡察成果、財政部門檢查結果、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審計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第六章 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基金實施專項檢查,查找基金管理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實施基金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基金收支、管理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四)根據調查或檢查的需要,可聘請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家參與。
第三十一條 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進行并出示證件,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 實施專項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基金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章 安全評估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探索開展基金安全評估,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應保盡保”為重點,科學制定評估指標與權重,提高安全評估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定期對基金運行狀況和風險管控狀況開展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支撐能力,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及對基金安全的影響,其他與基金安全相關的指標等。
第三十五條 完善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制度,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基金的監督,積極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基金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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