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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16 14:32:18 制度 我要投稿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5篇)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光伏電站技術監督工作,提高設備安全可靠性,確保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2.1 DL/T1051-2007 電力技術監督導則

  2.2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工業技術監督工作規定

  3、職責

  3.1 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主要職責

  3.1.1 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各項技術監督的規章制度,管理光伏電站各項技術監督工作。

  3.1.2 負責審批技術監督的年度報表,總結和考核各項技術監督工作。

  3.2 站長主要職責

  1 負責做好光伏電站各項技術監督工作。

  2 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技術監督網。

  3 負責督促技術監督負責人制定適合光伏電站情況的技術監督管理標準。

  4 負責審核各項技術監督的報表、異常信息反饋報告、總結等。

  5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技術監督的各項方針、政策、條例、制度以及工作要求,根據光伏電站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計劃。

  6 負責主持光伏電站各項技術監督異常情況的調查分析工作,處理存在問題,嚴格按有關規程進行分析評價。

  7 負責制定光伏電站技術監督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

  8 負責定期參加召開的各項技術監督網例會,開展技術監督活動。

  9 負責監督檢查本專業人員在工作中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 負責督促光伏電站建立、健全各類設備臺賬、圖紙、缺陷及處理記錄、監督月報表、跟蹤分析表等技術監督檔案。

  11 負責促進光伏電站有計劃、有目標、有針對地對設計、安裝、檢修、運行人員進行技術監督方面的技術培訓與交流。

  12 負責定期組織對電力技術監督檢查工作及設備運行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改進措施,并按規定的'整改期限進行復查。

  4、管理內容

  4.1 管理目標

  4.1.1 技術監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

  4.1.2 各項技術監督指標合格,并可控、在控,保證光伏電站運維安全、穩定、優質、經濟和高效運行。

  4.2 監督類別

  在絕緣、電測、繼電保護、電能質量、化學監督、金屬監督、電機組控制監督等方面對設備健康水平與安全、質量、經濟運行方面的重要參數、性能與指標進行監督、檢查、調整及評價。

  4.2.1 絕緣監督:變壓器、電抗器、開關、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線路阻波器、耦合電容器、避雷器、電纜、母線、絕緣子等設備的絕緣強度,過電壓保護及接地系統。

  4.2.2 化學監督:變壓器絕緣油、各種潤滑油及水內冷發電機的冷卻水的使用管理和質量檢測。

  4.2.3 金屬監督:主要針對光伏發電系統支架、連接螺栓及緊固螺栓、升壓站支柱絕緣子在承受動載荷和靜載荷長期運行的變化規律進行監督。

  4.2.4 電測計量監督:電能表、互感器、電量變送器、測量系統二次回路、電測計量裝置和電工測量儀器、儀表等。

  4.2.5 控制系統監督:主要針對光伏發電系統監控系統、自動控制系統、程序控制系統;

  4.2.6 繼電保護監督:變壓器、電抗器、開關、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耦合電容器、電纜、母線、輸電線路、電機等設備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故障錄波裝置及所屬二次回路等。

  4.2.7 電能質量監督:頻率偏差、頻率合格率、電壓偏差、波動和閃變、三相電壓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變率等。

  4.3 監督內容

  4.3.1 變壓器類專業管理:變壓器、互感器、電抗器、線路阻波器。

  4.3.2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并網接入時間等。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光伏電站項目并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4.3.3 過電壓專業管理:避雷器、消弧線圈、接地系統(變電站和電機基礎)和其他過電壓保護裝置。

  4.3.4 防污閃專業管理:變電站和35KV集電線路絕緣子、電氣設備外絕緣等參數。

  4.3.5 諧波專業管理:電壓、電流諧波及諧波源。

  4.3.5 開關專業管理:斷路器、隔離開關、組合電器、分段器等開閉合設備。

  4.3.7 化學(油品)專業管理:主變壓器及箱變絕緣油、電機各種潤滑油的使用管理和質量檢測。

  4.3.8 技術監督的標準按照各專業技術規程執行。

  4.4 監督實施

  4.4.1光伏電站于12月15日前編制附表97“年度技術監督工作計劃”,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批準后執行。

  4.4.2 實施要求

  4.4.2.1 光伏發電技術監督實行監督報告、質檢驗收、責任處理及預警、告警、整改機制。

  4.4.2.2 認真遵守監督報告機制,嚴格按照當地電科院規定格式和時間如實報送電機組技術監督項目及指標完成情況,重要問題及時進行專題報告。

  4.4.2.3 應建立健全光伏發電設備質量全過程監督的簽字驗收機制,在光伏發電生產的各個階段,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設備、材料及安裝、檢修改造過程,技術監督人員有權拒絕簽字,并可越級上報。

  4.4.2.4 嚴格執行技術監督責任處理機制,由于技術監督不當或自行減少監督項目、降低監督指標標準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相應責任。

  4.4.2.5 建立監督預警、告警和整改機制,對重大技術監督問題,及時發出預警、告警及整改通知單,督促現場盡快整改。

  4.4.2.6 建立健全光伏電站技術監督網,使各項技術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各級技術監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監督有關規程和標準,行使監督職能。

  4.4.2.7 設備制造、基建、運行、檢修、技改、反措等全過程質量監督的技術資料應準確、完整、連續,全部原始檔案應經站長批準后歸檔。

  4.4.2.8 光伏電站各技術監督網應不定期組織開展活動,并保留相關活動記錄和資料。

  4.4.2.9 為保證光伏電站技術監督網成員的穩定和技術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技術監督網成員崗位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并報站長批準。

  4.4.2.10 外委技術監督服務項目,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

  4.4.3 光伏電站技術監督月度分析、總結等資料和報表于次月3日前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對于以前遺留的設備隱患、問題,以及上次監督網活動提出的監督建議(應綜合考慮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各責任部門應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并在技術監督月度分析、總結中反饋。

  4.4.4光伏電站于1月15日前完成年度技術監督工作總結,報送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

  4.4.5 按上級單位(部門)的要求,需要報送有關技術監督總結、報表等資料時,應如實填寫,經站長批準、公司蓋章后方可報送。

  4.4.5 技術監督費用管理

  4.4.5.1 技術監督中委托電力科學研究院、其他具有資質服務中心進行項目發生的服務費用,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根據專項費用進行管理和控制。

  4.4.5.2 技術監督中發現、遺留的疑難問題,需申請資金解決的,應將其作為技術改造、特殊檢修項目申報。

  4.5 監督獎懲

  4.5.1 建立技術監督工作的考核及獎勵機制,對技術監督的指標及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光伏電站的經濟利益等活動掛鉤,對在技術監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4.5.2 對于技術監督工作開展不到位,發生不安全情況的,相應的技術監督網人員應受到考核,監督網負責人與主要責任者同等責任,網內成員與次要責任人同等責任。

  5、檢查與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電站貫徹執行。

  5.2 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檢查與考核。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2

  1 目的

  為使設備的檢修管理科學化、高效率,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的進行,達到發電公司對設備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 定義

  2.1 定期檢修:根據《光伏電站檢修規程》、《變電站檢修規程》的要求,定期對設備進行較全面(對已掌握規律的老光伏發電系統可以有重點的進行)的檢查、清理、試驗、測量、檢驗及更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等工作,以消除設備和系統缺陷。

  2.2 臨時檢修:對臨時發現的缺陷或發生的故障的排除。

  2.3 缺陷:是指主、輔設備及其系統在發電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對安全、經濟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異常,即在設備運行中發生的因其本身不良或外力影響,造成直觀上或檢測儀表(試驗儀器)反映異常,但尚未發展成為故障的情況和影響安全運行的.各種問題,如振動、位移、摩擦、卡澀、松動、斷裂、變形、過熱、泄露、聲音異常、防洪設施損壞、照明短缺、標識牌不全等均稱為設備缺陷。按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三類:緊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

  2.3.1 緊急缺陷:是指威脅人身、設備安全,隨時可能釀成事故,嚴重影響設備繼續運行而必須盡快進行處理的缺陷。

  2.3.2 重大缺陷:是指對設備使用壽命或出力有一定影響或可能發展為緊急缺陷,但尚允許短期內繼續運行或對其進行跟蹤分析的缺陷。

  2.3.3 一般缺陷:是指對設備運行安全影響較小,且一般不至于發展成為上述兩類缺陷,并能按其銘牌額定值繼續運行,允許列入月、季(年)度檢修計劃中安排處理的缺陷。

  2.4 故障:設備在工作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出現危害安全的現象。

  3 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3.1 dl/t 969-20xx 變電站運行導則

  3.2 gj/t 264-20xx 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運行與維護規

  4 主要職責

  4.1 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主要職責

  4.1.1 負責批準年度定期檢修計劃。

  4.1.2 負責審核變電站一、二次設備、線路檢修外委單位。

  4.2 光伏電站主要職責

  4.2.1 負責年度定期檢修計劃的編制、執行。

  4.2.2 負責組織對缺陷、故障的處理。

  4.2.3 負責對缺陷、故障數據的統計分析。

  4.2.4 負責對檢修過程進行總結,不斷提高檢修管理水平。

  4.2.5 負責監督與檢查外委單位合同的執行情況。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光伏發電系統責任分包管理

  5.1.1 光伏發電系統分配

  光伏電站工程移交生產后,站長組織運行人員對光伏發電系統按人進行分配,分配方法由光伏電站自行確定,填寫附表61“光伏發電系統分配記錄表”。

  5.1.2 協議簽訂

  分配完成后,站長分別與各運行人員簽訂附錄a“光伏發電系統責任分包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放入運行人員人事檔案,一份保存在光伏電站檔案室,一份由運行人員保存。

  5.1.3光伏發電系統管理

  5.1.3.1光伏發電系統巡視

  協議書簽訂后,分包責任人是所分包光伏發電系統的日常巡視的主要負責人,巡視工作具體按《巡回檢查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在巡視過程中如發現光伏發電系統存在缺陷,檢修班組組織人員對該設備進行檢修。

  5.1.3.2 光伏發電系統定期維護

  光伏發電系統到達定期維護時間時,分包責任人對光伏發電系統開展定期維護工作。

  5.1.4 激勵

  根據各光伏發電系統的日常運行情況及相關數據統計,按照簽訂的附錄a“光伏發電系統責任分包協議書”,公司對相關人員兌現激勵。

  5.2 定期檢修管理

  5.2.1 定期檢修計劃的編制

  5.2.1.1 每年12月份,光伏電站站長填寫附表62“年度設備定期檢修計劃”,編制光伏電站下一年度定期檢修計劃,編制依據如下:

  a 主、輔設備的檢修周期。

  b 設備的技術指標及健康情況。

  c 設備生產廠家對其設備的定期檢修要求。

  d 《光伏電站檢修規程》、《變電站檢修規程》對設備定期檢修工作的要求。

  e 光伏電站當地的光照情況規律。

  5.2.1.2 編制完成后,送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批準。

  5.2.2 定期檢修的執行

  在定期檢修開工前,必須按《工作票管理制度》、《危險點預控票管理制度》要求辦理相應票據,之后按《光伏電站檢修規程》、《變電站檢修規程》相關要求開展具體定期檢修工作。

  5.2.3 定期檢修記錄

  定期檢修工作完成后,分包責任人將該設備本次定期檢修的具體情況登記在附表67“設備臺賬”的“設備定期檢修情況”欄目內。

  5.2.4 發現缺陷的處理

  定期檢修過程中,如發現設備存在缺陷,按5.3條款進行處理。

  5.3 臨時檢修管理

  5.3.1 缺陷、故障的發現及錄入

  5.3.1.1 運檢人員在日常巡視、檢修等工作中,如發現存在缺陷或故障,應立即向主值匯報,運行人員將缺陷或故障情況記錄在附表64“設備缺陷、故障記錄本”中。

  5.3.1.2 如認為是緊急缺陷,應同時向站長匯報,核實確屬緊急缺陷后應根據當時系統運行情況及相關規程規定,決定缺陷設備是否需要立即退出運行。

  5.3.2 缺陷、故障的處理

  在設備缺陷或故障處理開工前,必須按《工作票管理制度》、《危險點預控票管理制度》要求辦理相應票據,才能進行缺陷或故障處理工作。

  5.1 缺陷的處理

  a 主值將缺陷情況通知檢修班組,檢修班組組織對缺陷情況進行消除,具體按《光伏電站檢修規程》、《變電站檢修規程》執行。

  b 緊急缺陷的處理:檢修班組需立即開展搶修工作,運行人員需加強對缺陷設備的監視,并隨時報告站長,同時應迅速擬定事故應急措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現缺陷惡化,應立即采取措施對缺陷設備進行隔離。在處理緊急缺陷時,站長需在現場監督檢查緊急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制定處理方案和質量驗收,緊急缺陷必須連續處理。

  c 重大缺陷的.處理:處理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周,具體時限由檢修班組根據缺陷情況確定并在附表64“設備缺陷、故障記錄本”的“處理結果及日期”欄目中注明。

  d 一般缺陷的處理:一般缺陷可結合定期檢修計劃安排處理,對于一些檢修人員有能力可以很快處理的小缺陷,檢修人員可自行處理。

  e 對有緊急或重大缺陷的設備,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停機處理,而需帶缺陷繼續運行時,光伏電站必須提供充分的依據并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批準。

  5.2 故障的處理

  運行人員填寫附表60“設備故障檢修通知單”,將故障情況通知檢修班組,檢修班組組織對故障情況進行消除,檢修具體工作按《光伏電站檢修規程》、《變電站檢修規程》執行。

  5.3 光伏電站不能自行消除的缺陷或故障的處理

  a 質保期外光伏發電系統、箱變、生活設備發生重大缺陷或故障時,光伏電站填寫附表66“設備維修申請單”,發電公司批準后,光伏電站尋找外委單位,對缺陷或故障予以處理。

  b 變電站一、二次設備、線路所發生的重大缺陷或故障時,光伏電站填寫附表66“設備維修申請單”,發電公司批準后,光伏電站聯系外委單位進行處理。

  c 外委單位處理的重大缺陷或故障消除后,光伏電站人員填寫附表67“設備維修驗收單”,對缺陷或故障消除情況進行驗收。

  5.3.3 缺陷或故障的登記

  缺陷或故障消除驗收完成后,運行人員將該設備本次的臨時檢修情況記錄在附表63“設備臺賬”的“設備缺陷、故障檢修情況”欄目內。

  5.3.4 總結分析

  5.3.4.1 光伏電站每月在月報中將本月的缺陷發生情況、消缺完成情況及消缺率上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

  注:消缺率=(本月消除缺陷數/本月發生缺陷數)×100%

  5.3.4.2 光伏電站應重視對檢修管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的分析、總結,不斷提高檢修管理水平,提高設備的可靠性。

  5.3.4.3 光伏電站需對設備缺陷、故障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中分析出設備運行規律,為備品備件定額提供可靠依據,預防設備缺陷、故障的發生,降低設備缺陷及故障發生率,提高設備健康水平,將設備管理從事后管理變為事前管理。

  5.4 供應商檢修時停送電的管理

  5.4.1 供應商如需停電檢修時,需填寫附表65“停送電聯系單”,經站長批準后予以停電。

  5.4.2 供應商檢修完成后,如需送電,需填寫附表65“停送電聯系單”,經站長批準后予以送電。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由光伏電站貫徹執行。

  6.2 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檢查與考核。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3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光伏發電系統質保期滿后的驗收方法,包含了光伏發電系統出質保驗收的主要內容和一般原則,主要有光伏發電系統分系統檢查、狀態檢測、運行分析、特性測試等,以確保所接收光伏發電系統的技術指標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2、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2.1 gb 2297-1988 太陽光伏能源系統名詞術語

  2.2 gd 001-2022 太陽能發電工程技術標準:光伏發電工程規劃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2.3 gd 002-2022 太陽能發電工程技術標準 光伏發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2.4 gd 003-2022 太陽能發電工程技術標準:光伏發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2.5 nb/t 32001-2022 光伏發電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

  2.6 nb/t 32022-2022 光伏發電站太陽能資源實時監測技術規范

  2.7 gb 50797-2022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

  2.8 gb 50794-2022 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

  2.9 gb/t 50795-2022 光伏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

  2.10 gb/t 50796-2022 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

  2.11 gb/t 19964-2022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

  2.12 gb/t 50866-2022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設計規范

  2.13 gb/t 29319-2022 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

  2.14 nb/t 32022-2022 光伏發電站電壓與頻率響應檢測規程

  2.15 nb/t 32022-2022 光伏發電站防孤島檢測技術規程

  2.16 gb/t 30152-2022 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檢測規程

  2.17 gb/t 29321-2022 光伏發電站無功補償技術規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

  2.19 db11/t 881-2022 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規范

  2.20 j/t 264-2022 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運行與維護規

  3、職責

  3.1 出質保驗收小組主要職責

  3.1.1 負責根據本制度及光伏發電系統技術要求編寫驗收大綱,明確驗收內容。

  3.1.2 負責對驗收大綱的驗收項目進行檢查、記錄,對采用測量分析方法驗收的項目,負責分析報告的編制和解釋。

  3.1.3 負責主持光伏發電出質保的驗收與交接工作,審查系統驗收文件,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辦理驗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續。

  3.1.4 負責編寫驗收報告,并對在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總則

  4.1.1 對于光伏發電系統中大部件分期出質保、部件因缺陷整體更換后延長質保期及部件質保期和整套系統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選擇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4.1.2 本制度對光伏發電系統性能和狀態的驗收進行了規定,光伏電站內其他設備的驗收內容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4.1.3 驗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專業公司協助完成,被委托的專業公司不能與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有全資、控股、參股或其他有礙公正性的隸屬關系。

  4.1.4 應在光伏發電系統出質保前3個月啟動驗收工作,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完成驗收檢測與檢查工作。

  4.1.5 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嚴格執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驗收小組

  4.2.1 公司成立光伏發電系統出質保驗收小組(以下簡稱“驗收小組”),負責光伏發電系統出質保驗收工作的實施。

  4.2.2 驗收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經理擔任,驗收小組成員包括光伏電站站長、主值、工程部負責人、物資部負責人、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發電公司基建工程部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也可外聘專家協助工作。

  4.2.3 驗收小組成員要求

  4.2.3.1 驗收小組成員應有一定的光電專業知識,熟悉光伏發電系統工作原理,了解光伏電站運行特點,或者擅長某一驗收專業。

  4.2.3.2 驗收小組成員應富有責任心、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掩蓋或夸大事實。

  4.3 驗收準備

  4.3.1 驗收小組應明確分工,做好組織計劃,準備好驗收大綱和驗收工具。

  4.3.2 啟動驗收前應準備的相關資料

  4.1 光伏發電系統移交生產驗收資料。

  4.2 質保期內光伏發電系統的運行日志、維護記錄、大修記錄、故障統計表、備件及消耗品使用記錄。

  4.3 質保期內光伏發電系統所發現的問題、整改消缺記錄與報告、消缺情況及遺留問題。

  4.4 設備運行數據:光伏發電系統單組各月發電量、單組各年發電量,中央監控系統記錄的光伏發電系統歷史數據(正式運行后質保期內的數據)。

  4.5 設備采購合同、施工合同、備品備件清單、相關技術要求文件。

  4.3.3 啟動驗收前應準備相應驗收專用儀器與工具,如蓄電池測試儀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必須的其他設備儀器。

  4.4 啟動驗收

  4.4.1 根據編制的驗收大綱要求逐臺逐項進行檢測、檢查并記錄,對專業檢測項目要求出具分析報告,所有記錄及分析報告均作為驗收文件有效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發電系統運行情況下進行的驗收項目必須針對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驗收內容與檢查方法

  4.4.3.1 光伏發電系統分系統檢查

  光伏發電系統分系統檢查是指采用目測、檢測、試驗等方法對光伏發電系統各部件進行檢查,以發現光伏發電系統存在的較明顯的缺陷或故障。

  a 驗收小組應填寫附表58“光伏發電系統檢查表”,對光伏發電系統逐批逐項進行檢查,檢查完成后編寫光伏發電系統檢查報告。

  b 應有光伏電站站長、主值參加光伏發電系統出質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檢維護,監督定檢維護項目的完成情況,同時對光伏發電系統進行初步的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

  c 光伏發電系統檢查項目所列內容和定檢維護項目一致的可在定檢維護時完成,以提高驗收效率,避免重復勞動。

  d 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的最后一次定檢報告將作為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4.4.3.2 光伏發電系統狀態檢測與故障診斷

  光伏發電系統狀態檢測與故障診斷是指通過各種檢測手段測量、分析,以判斷光伏發電系統是否存在潛在的內部缺陷或故障。

  4.4.3.3 運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標分為單批光伏發電系統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單組光伏發電系統合格率不應小于100%,批次出質保平均合格率應不小于99%。

  b 故障統計分析

  記錄質保期內所有光伏發電系統的故障或報警發生次數、持續時間及其故障或報警類型和編碼,統計單一故障持續時間占總故障時間的百分比及單一故障發生的頻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隱患,如果是光伏發電系統本身設計及制造質量問題,應與供應商交涉予以解決。

  4.4.3.4電能質量測試

  電能質量測試方法按gb/t 29319-2022 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執行。

  4.5 驗收整改

  對于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缺陷,應要求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應出具整改報告。

  4.6 驗收簽字

  驗收小組對整改結果再次驗收,所有驗收結果應滿足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和公司雙方依據合同規定接受驗收結果后,簽署由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提供的最終驗收文件。若仍存在遺留問題,則在最終的驗收簽字文件中應明確遺留問題的最終解決辦法及解決期限,具體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質保驗收的應含有驗收小組成員簽字的檢查及檢測報告,對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驗收項目所出具的驗收報告,應加蓋其單位公章,主要報告文件有:

  4.6.1.1 光伏發電系統檢查報告。

  4.6.1.2 故障(及報警)診斷分析報告。

  4.6.1.3 運行分析報告。

  4.6.1.4 光伏發電系統電能質量測試報告。

  4.6.2 光伏發電系統供應商對檢測過程中所發現的設備缺陷的處理方法、處理過程、處理結果記錄及整改報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認可文件。

  4.6.3 質保期內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消缺記錄與報告。

  4.6.4 最終驗收簽字文件。

  4.6.5 根據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資料、報告、證明及圖片等。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電站貫徹執行。

  5.2 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檢查與考核。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4

  1、目的

  為確保光伏發電系統在現場調試完成后,光伏發電系統的安全性、功率特性、電能質量、利用率水平滿足設計要求,并形成穩定生產能力,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2.1 gbt 50796-2022 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

  2.2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2.3 光伏發電系統技術說明書、使用手冊、操作手冊、調試手冊和維護手冊

  2.4 光伏發電系統訂貨合同明確的有關試運行的要求

  3、職責

  3.1 經理主要職責

  3.1.1 負責批準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驗收申請。

  3.1.2 負責召集相關人員組成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小組。

  3.1.3 負責督促工程部組織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3.1.4 負責批準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預驗收證書。

  3.2 驗收小組主要職責

  1 負責主持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工作。

  2 負責辦理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手續。

  3.3 工程部主要職責

  3.3.1 負責向公司提交附表13“驗收申請表”。

  3.3.2 負責督促相關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3.3.3 負責協助驗收小組對缺陷的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試運行應具備的條件

  4.1.1 各安裝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和各光伏發電系統調試驗收已合格。

  4.1.2 批次或全部調試驗收合格的光伏發電系統在規定時間內無缺陷、無故障連續運行。

  4.1.3 當地電網電壓、頻率穩定,相應波動幅度不應大于光伏發電系統規定值。

  4.1.4 在批次或全部光伏發電系統啟動試運行前,質檢中心站已對本期工程進行全面的質量檢查。

  4.2 試運行申請

  4.2.1 調試單位向工程部提出試運行申請報告,工程部向公司提交附表13“驗收申請表”。公司組成驗收小組,經理擔任組長,組織調試單位、工程部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試運行驗收檢查,填寫附表4“光伏發電系統試運行驗收檢查表”。

  4.2.2 依據檢查結果,檢查小組填寫附表8“缺陷整改計劃”。

  4.2.3 工程部將附表8“缺陷整改計劃”發送給相關的供應商,并組織相關供應商對缺陷進行整改。

  4.2.4 整改時間節點到期后,檢查小組對缺陷的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填寫附表9“缺陷整改完成情況驗證表”,并將整改證據存檔,同意調試單位提交的試運行申請報告,光伏發電系統進入360h試運行。

  4.3 試運行期間要求

  4.3.1每塊太陽能組件應連續、穩定、無故障運行至少光伏系統總輻射強度累計為360h,則視為試運行合格。

  4.3.2系統進入試運行后,調試單位人員需把所有各匯流箱組鑰匙按時交回,由光伏電站統一管理。

  4.3.3 順延情況

  依據合同條款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不視為故障時間,試運行時間順延。

  4.3.3.1 電網故障(電網參數在技術規范范圍之外)。

  4.3.3.2 氣象條件(包括風況、光照強度和環境溫度)超出技術規范規定的運行范圍。

  4.3.3.3 電網調度原因。

  4.3.4 退出情況

  若發生以下情況,視為故障時間,光伏系統退出試運行,試運行時間重新開始。

  4.3.4.1 試運行期間,如出現額定光照強度,系統應達到額定出力,否則需重新進行試運行;如沒有出現額定光照強度,試運行時間順延120小時,如仍未出現額定光照強度,將視為系統在額定光照強度時可達到額定出力。

  4.3.4.2 試運行期間,系統在光照強度降到不能發電的強度下,廠家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設備區域進行臨時檢修,如需必要情況,必須經光伏電站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入進行維護,且此系統重新計時,否則所有系統試運行結束,重新進入試運行。

  4.3.4.3 試運行期間,允許系統的自動和用戶級別的遠程復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換的手動復位,但通過上述復位不能恢復運行的任何停機將視為故障,需重新進行試運行。

  4.3.4.4 通過復位(系統的自動和用戶級別的遠程復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換的手動復位)糾正的累計停止時間超過試運行時間的6%時,需重新進行試運行。

  4.3.5光伏電站運檢人員每小時填寫一次附表11“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考核記錄”,每24小時匯總一次填寫附表12“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測試記錄”,最后均需調試人員簽字確認。

  4.3.6 進入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的光伏系統,調試人員可遠程監視,但不得擅自進行遠程操作,一旦發現視為故障時間,所有系統退出試運行;如遇故障停止需要復位時,光伏電站人員須告知調試人員,由調試人員進行操作,并在附表11“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考核記錄”中記錄操作內容。

  4.3.7 試運行期間,在必要的情況下,調試人員及光伏電站人員可共同進入光伏發電系統,但光伏電站人員無權操作光伏發電設備。

  4.3.8 如果指標在試運行期間未能達到規定要求時,按以下方法解決:

  4.3.8.1 如因設備廠家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指標,設備廠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設備進行改進。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時費、材料費及設備廠家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均應按相關記錄由賣方承擔。如需將任何設備運出光伏電站進行修理或更換,設備廠家應在一個月內將修理或更換后的設備運抵合同現場,并承擔因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在改進完成后進行第二次試運行。

  4.3.8.2 如果第二次試運行因設備廠家原因仍未成功,設備廠家需整改后開始第三次試運行。如果第三次試運行由于設備廠家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指標,公司有權向設備廠家要求對該臺設備進行退貨,同時由設備廠家用合格的設備代替未達指標的設備,并承擔因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具體時間由公司與設備廠家協商確定。在第三次試運行期間發生的所有改進費用(包括雙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均應由設備廠家負擔。

  4.3.8.3 如果在第二次試運行中因公司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指標,公司應對設備進行預驗收并由雙方現場代表在第二次試運行完成后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但設備廠家仍應協助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設計指標。

  4.3.9 系統調試時間不超過兩個月,試運行應在4個月內通過。如果在此限期內系統因設備廠家原因無法通過試運行,公司有權要求設備廠家更換試運行無法通過的系統,由此產生的直接費用由設備廠家負擔,并承擔相應系統發電量損失賠償費(停機時間按光伏電站運行系統的平均功率計算)。

  4.3.11 試運行結束后,為了測試監控系統數據備份的功能,需協商設備廠家對系統做一次系統數據崩潰并恢復的測試。

  4.4光伏系統試運行完成

  試運行過程中,光伏系統各項指標均符合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要求,檢查小組填寫調試單位提供的預驗收合格證書,經經理批準后,完成光伏發電系統360h試運行。

  5、檢查與考核

  5.1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5.2 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基建工程部檢查與考核。

  光伏項目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5

  第一條 提高項目全員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安全技術水平,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經培訓考試后,持證上崗。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全員。

  第三條 安全管理目標

  不發生人身死亡及群傷事故;

  不發生特大、重大設備、機械設備事故;

  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

  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不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

  不發生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設施標準、行為規范、施工有序、環境整潔”創建良好文明施工水平。實現達標投產、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 安全管理職責

  業主單位職責:

  1) 負責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和提供安全管理要求,并監督執行;

  2) 組織召開項目安全周例會等安全管理會議;

  3) 組織開展項目安全大檢查,并對違規的單位進行處罰;

  4) 進行安全巡檢,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跟進;

  加強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所用安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必須為生產許可企業的合格產品。

  作好安全保衛工作,禁止與施工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加強對民工的安全管理.

  嚴格班組安全管理,建立班組交底、簽證制度。

  進場電動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須進行檢測、檢查確認可靠,進場的施工機械須經過檢驗無損傷缺陷

  對施工現場危險源進行分析并制定應對措施,要求施工人員對重大安全隱患制定緊急預案。

  對施工生產及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定期與不定期),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施工及時指令整改。

  做好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工作

  不按章辦事、違反現場安全規定將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個人著裝及防護

  施工現場穿戴鐵釘的.鞋、裙子、短褲、拖鞋、高跟、背心和赤膊者需責令其退出施工現場。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組的休息室除外)

  高空作業需系安全帶,嚴禁高空拋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遮欄、護欄、欄桿

  建筑物框架、高塔平臺、高速運轉設備、高電壓區等主要施工區的遮欄、護欄、欄桿等必須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安裝齊全并牢固,安全標示牌、警告牌齊全。并設在視線良好的地方。

  施工區各類孔(洞)溝蓋板,要符合設計要求,必須齊全、平整、安全、牢固。

  夜間施工現場及巡視路線的照明應符合施工要求;高空作業、施工區域照明要充足。

  安全工器具、防護用具

  不得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合格證廠家產品

  應該使用的安全施工器具或防護用具不可缺少

  不得出現閘門、插座無蓋,電源箱內線路零亂,按規定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閘刀電源引出線掛接

  需按規定使用施工電源

  廠區內雜草眾多,禁止吸煙。

  接地焊接施工處需配備滅火設備。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廠區。

  所有帶電設備日常維護或檢修后必須隨手鎖門。

  為保證廠區環境衛生所有施工垃圾需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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